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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春秋》·卷第十七

戰國 呂氏春秋 呂不韋編 著

審分

  一曰──

  凡人主必審分,然後治可以至,姦偽邪辟之塗可以息,惡氣苛疾無自至。夫治身與治國,一理之術也。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主亦有地,臣主同地,則臣有所匿其邪矣,主無所避其累矣。

  凡為善難,任善易。奚以知之?人與驥俱走,則人不勝驥矣;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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