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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注略》·第十八卷

清朝 水浒传注略 程穆衡 著

127.火并

  火者,伴也。言同火中相并也。《司马法》:人人正正辞辞火火。注言一火与一火,犹人人殊之人人也。即今俗谓火伴。唐有火子,即火长。府兵之制,十人为火,火有长。强骑之制,内弩手,择六户白丁宗丁强壮者为四籍,十人为火,五火为团。杜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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