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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续拾》·卷四

清朝 唐文拾遗续拾 陆心源 著
简体

☆玄宗皇帝(三)

○禁婚部民敕

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及县令,于所统属官同。其定婚在前,居官在後,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不在禁限。(《唐曾要》八十三)

○定户敕

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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