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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续拾》·卷十

清朝 唐文拾遗续拾 陆心源 著
简体

☆明宗(二)

○御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

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官员,遇有公事推勘详断时,宜与免朝参,兼不得私行人事。若无公事,即依寻常赴朝。(《五代会要》六)

○州府不得奏荐将校敕

诸道州府不得奏荐将校职员,乞行恩命。如显有功效,即列奏以闻。(《五代会要》二十四)

○给赵讠等十人公凭敕

吏部南曹奏:“前齐州临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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