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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卷十九

周礼注疏 佚名 著

●卷十九

《周礼注疏》

卷十九

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库门内、雉门外之左右。故书“位”作“立”。郑司农云:“立读为位,古者立、位同字。古文《春秋经》‘公即位’为‘公即立’。”

  [疏]“小宗”至“宗庙”

  ○释曰:建,立也。言立邦之神位者,从内向外,故据国中神位而言,对下经在四郊等为外神也。言“右社稷,左宗庙”者,案:《匠人》亦云“左宗庙,右社稷”。彼掌其营作,此掌其成事位次耳。案《礼记·祭义》注云:“周尚左。”又案桓公二年,“取郜大鼎,纳於大庙”。何休云:“质家右宗庙,尚亲亲;文家右社稷,尚尊尊。”若然,周人右社稷者,地道尊右,故社稷在右,是尚尊尊之义。此据外神在国中者,社稷为尊。故郑注《郊特牲》云:“国中神莫大於社。”《祭义》注“周尚左”者,据内神而言。若据衣服尊卑,先王衮冕,先公鷩冕,亦贵於社稷,故云“周尚左”。各有所对,故注不同也。

  ○注“库门”至“即立”

  ○释曰:郑知“库门内、雉门外”者,后郑义以雉门,为中门周人外宗庙,故知雉门外、库门内之左右也。先郑云“古者立、位同字”者,是古者假借字同也。云古文《春秋》者,《艺文志》云《春秋》古经十二卷,是此古文经所藏之书。文帝除挟书之律,此本然后行於世,故称古文。

  兆五帝於四郊,四望、四类亦如之。兆,为坛之营域。五帝,苍曰灵威仰,太昊食焉;赤曰赤熛怒,炎帝食焉;黄曰含枢纽,黄帝食焉;白曰白招拒,少昊食焉;黑曰汁光纪,颛顼食焉。黄帝亦於南郊。郑司农云:“四望,道气出入。四类,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民咸祀之。”玄谓四望,五岳、四镇、四窦。四类,日、月、星、辰,运行无常,以气类为之位。兆日於东郊,兆月与风师於西郊,兆司中、司命於南郊,兆雨师於北郊。○仰,如字,刘五郎反。熛,必消反。枢,昌朱反。纽,女久反。拒,居禹反,沈又音巨。汁,音叶,刘子集反。

  [疏]“兆五”至“如之”

  ○释曰:自此以下云外神。从尊至卑,故先云五帝。此不云大帝者,此文上下唯论在四郊,以对国中右社稷、左宗庙,其大帝与昆仑自相对,而在四郊之内,有自然之圆丘及泽中之方丘,以其不在四郊,故不言也。

  ○注“兆为”至“北郊”

  ○释曰:云“兆,为坛之营域”者,案《封人》云“社稷之壝”,谓壝土为之,即此坛之营域,一也。不言坛者,举外营域有坛可知。云“五帝,苍曰灵威仰”之等,此於《大宗伯》释讫,但彼据礼神玉币而言,此据坛域处所而说,故两处各言之也。司农云“四望,道气出入”者,案上注,司农以为日、月、星、海,后郑不从矣。今此云“道气出入”,与上注不同者,以无正文,故两注有异。若然,云道气出入,则非日、月、星、海,谓五岳之等也。故后郑就足之,还为五岳之属解之。先郑云“四类,三皇、五帝、九皇、六十四民咸祀之”者,案《史记》云:“九皇氏没,六十四民兴。六十四民没,三皇兴。”彼虽无三皇、五帝之文,先郑意三皇已祀之,明并祭五帝、三王可知。后郑不从者,以其兆五帝已下,皆据外神大昊、句芒等配祭而已,今辄特祭人帝於其中,非所宜,故不从。是以取五岳之属易之也。后郑注云“四类,日、月、星、辰”者,以其言类,明以气类而为位以祭之,故知是日月之等。知“兆日於东郊”者,案《祭义》云“大明生於东”,故《觐礼》亦云“拜日於东郊”,《玉藻》又云“朝日於东门之外”也。又知兆月於西郊者,月生於西。知风师亦於西郊者,以其五行金为昫,土为风,风虽属土,秋气之时,万物燥落由风,故风亦於西郊也。云“兆司中、司命於南郊”者,以其南方盛阳之方,司中、司命又是阳,故司中、司命在南郊也。云“兆雨师於北郊”者,以其雨是水,宜在水位,故知雨师在北郊。天子四望,诸侯三望,境内山川,案僖三十一年,夏四月,“犹三望”,服氏云:“三望,分野星,国中山川。”又上文先郑云“四望,日、月、星、海”,后郑必知望祭中无天神者,案哀六年云:“初,楚昭王有疾,卜曰,河为祟。王弗祭。大夫请祭诸郊。王曰:三代命祀,祭不越望。江、汉、睢、漳,楚之望也。”《尔雅》又云“梁山,晋望”,又案《尚书》云“望於山川”,则知望祭中无天神可知。若天神日月之等,当入四类之内也。若然,《尚书》云“望於山川”,必知四望非山川,是五岳四窦者,以其下云“兆山川丘陵”之等,山川既在下,故知此四望是五岳之属,山川之大者也。

  兆山川、丘陵、坟衍,各因其方。顺其所在。

  [疏]“兆山”至“其方”

  ○释曰:案《大司徒职》,地有十等,此不言林泽原隰,亦顺所可知,故略不言也。

  掌五礼之禁令与其用等。用等,牲器尊卑之差。郑司农云:“五礼,吉、凶、军、宾、嘉。”

  [疏]注“用等”至“军嘉”

  ○释曰:云“用等,牲器尊卑之差”者,谓若天子大夫已上大牢,士少牢,诸侯之大夫少牢,士特牲之等。其器,谓若少牢四敦,特牲二敦,士二豆、三俎,大夫四豆、五俎,诸侯六豆、七俎,天子八豆、九俎。其馀尊、罍、爵、勺及飨食之等,各依尊卑之差。先郑云“五礼,吉、凶、宾、军、嘉”者,《大宗伯职》文。

  辨庙祧之昭穆。祧,迁主所藏之庙。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昭,常遥反。

  [疏]“辨庙祧之昭穆”

  ○释曰:案《礼记·王制》云:“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案《祭法》“適士二庙”,《王制》不言之者,取自上而下,降杀以两,故略而不言二庙者,故此总云庙祧之昭穆。诸侯无二祧,谓始封大祖庙为祧,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是大祖为祧也。

  ○注“祧迁”至“曰穆”

  ○释曰:案《祭法》注,祧之言超,超然上去意。以其远庙为祧,故云上去意也。周以文武为二祧,文王第称穆,武王第称昭。当文武,后穆之木主入文王祧,昭之木主入武王祧,故云迁主所藏之庙曰祧也。云“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者,周以后稷庙为始祖,特立庙不毁,即从不窋已后为数,不窋父为昭,鞠子为穆。从此以后,皆父为昭,子为穆,至文王十四世,文王第称穆也。

  辨吉凶之五服、车旗、宫室之禁。五服,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

  [疏]“辨吉”至“之禁”

  ○释曰:云“吉凶之五服”者,皆据人数而云五也。又云“车旗、宫室之禁”者,谓若《典命》云:“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以九、以七、以五为节。”言禁令者,谓五服及车旗、宫室,皆不得上僣下逼,当各依品命为法。

  ○注“五服”至“之服”

  ○释曰:案《尚书》“五服五章才”,郑注云:“十二也,九也,七也,五也,三也。”又云“子欲观古人之象日月星辰”,注云:“此十二章,天子备有。公自山而下。”《孝经》云“非先王之法服”,注云:“先王制五服,日月星辰服,诸侯服山龙”云云,皆据章数而言。今此注五服,以为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不据章数为五者,以其丧服自天子达於士,唯一而已,不得数服为五,则知吉之五服,亦不得数服,故皆据人为五也。

  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其正室皆谓之门子,掌其政令。三族,谓父子孙,人属之正名。《丧服小记》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正室,適子也,将代父当门者也。政令,谓役守之事。○適,丁历反。

  [疏]“掌三”至“政令”

  ○释曰:此三族,谓父子孙一本而言,推此而往,其中则兼九族矣。云“辨亲疏”者,据己上至高祖,下至玄孙,傍至緦麻,重服者则亲,轻服者则疏也。云“正室皆谓之门子”者,还据九族之内,但是適子正体,主皆是正室,亦谓之门子。

  ○注“三族”至“之事”

  ○释曰:云“三族谓父子孙”者,此据已上亲父,下亲孙,是父子孙,此即亲亲以三是也。云“以三为五”者,谓此父子孙之三,以父亲祖,以子亲孙,则五也。云“以五为九”者,谓以祖亲曾高,以孙亲曾玄,即是以五为九也。若然,不言以五为七,乃云以五为九者,“齐衰三月”章云“为曾祖”。郑注云:“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以此而言,曾祖高祖服同齐衰三月,则为曾孙玄孙,服同緦麻三月。以尊卑服同,故经云以五为九,不须言以五为七也。云“政令,役守之事”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倅,若有甲兵之事,致於大子,惟所用之。”是其役事。案《宫伯职》云“掌士庶子”,又有八次八舍宿卫之事,是其守之事,故总云“政令役守之事也。

  毛六牲,辨其名物,而颁之于五官,使共奉之。毛,择毛也。郑司农云:“司徒主牛,宗伯主鸡,司马主马及羊,司寇主犬,司空主豕。”○毛六,戚如字,刘莫报反。

  [疏]“毛六”至“奉之”

  ○释曰:言“辨其名物”者,若六牲皆有名,若马、牛、羊、豕、犬、鸡。物,色也,皆有毛色,若宗庙用髐之等。云“颁之于五官”者,六卿应言六官,而云五者,以其天官贰王治事,尊而不使奉牲,故五官也。云“使共奉之”者,谓充人养之,至祭日之旦,在庙门之前,颁与五官,使共奉之,助王牵入庙,即《祭义》所云“卿大夫赞币而从之”。彼虽诸侯法,可况天子也。

  ○注“毛择”至“主豕”

  ○释曰:先郑云“司徒奉牛”已下,皆案职知之,若《大司徒》有牛人,即云奉牛牲;《宗伯职》有鸡人,即云供鸡牲;《司马职》有羊人,校人掌马,即云共羊牲、奉马牲;《司寇职》有犬人,即云奉犬牲。是以先郑依而用焉。唯司空职亡,先郑知主豕者,《五行传》“听之不聪,则有豕祸”,是豕属北方,司空冬官,故奉豕牲也。

  辨六齯之名物与其用,使六宫之人共奉之。“齯”读为“粢”。六粢,谓六穣:黍、稷、稻、粱、麦、菰。○菰,音孤。

  [疏]“辨六”至“奉之”

  ○释曰:六穣,云“名物”者,谓六穣各有名,其色异,故云名物也。云“与其用”者,六穣所用,若六牲、六彝,所用不同,故须辨之。云“使六宫之人共奉之”者,黍、稷、簠、簋,是妇人所奉之事,故使六宫之人奉之。六宫之人,谓若《世妇职》云女宫之宿戒者也。

  ○注“齯读”至“麦菰”

  ○释曰:读齯为粢者,《尔雅·释草》:“粢,稷也。”粢字从米,以次为声,其齯字从皿,以齐为声,从皿不如从米,故读粢也。云“六粢:黍、稷、稻、粱、麦、菰”者,约《食医》“和王六食”云黍稷稻粱麦菰而言。

  辨六彝之名物,以待果将。六彝,鸡彝、鸟彝、斝彝、黄彝、虎彝、蝪彝。“果”读为“祼”。○斝,音假,又音嫁。蝪,音诔,又卢水反。

  [疏]注“六彝”至“为祼”

  ○释曰:上二经皆云“使共奉之”,此及下经不云使共奉之,而云“以待”,文不同者,上二者官众,故云使共奉;此及下文并是司尊彝一职之事,又是春官当司所主,故直云以待也。祼言“将”者,将,送也,谓以圭瓒酌之,送与尺及宾,故云将。六彝之名,出《司尊彝》也。云“果读为祼”者,诸文皆云祼,故读从之,其实祼更读为灌。

  辨六尊之名物,以待祭祀、宾客。待者,有事则给之。郑司农云:“六尊,献尊、象尊、壶尊、著尊、大尊、山尊。”○献,素何反。著,直略反。大,音泰。

  [疏]“辨六”至“宾客”

  ○释曰:案《司尊彝》,唯为祭祀陈六彝、六尊,不见为宾客陈六尊,此兼言宾客,则在庙飨宾客时陈六尊,亦依祭礼四时所用。唯在外野飨不用祭祀之尊,故《春秋左传》云“牺象不出门”也。若然,案《郁人》云“掌祼器,凡祭祀宾客之祼事”,则上六彝亦为祭祀宾客而辨之。而不言祭祀宾客者,举下以明上,故略而不言。

  ○注“待者”至“山尊”

  ○释曰:云“待者,有事则给之”者,所须则祭祀宾客是也。上经六彝亦云以待,郑不言者,上经不言祭祀宾客,先郑亦略而不言,亦就此以待祭祀宾客而解之。先郑解六尊,亦据《司尊彝》而言也。

  掌衣服、车旗、宫室之赏赐。王以赏赐有功者。《书》曰“车服以庸”。

  [疏]“掌衣”至“赏赐”

  ○释曰:衣服,谓若《司服》衮冕以下。唯有大裘不可以赏赐,以其诸侯,不合用之。是以鲁祭天用衮冕,则二王后祭天亦不得用大裘也。云“车旗”者,谓若《巾车》金路、象路、革路、木路及夏篆已下,亦得依所乘者赐之。唯玉路不得赐,与大裘同。是以鲁用殷之大路也。

  ○注“王以”至“以庸”

  ○释曰:引《书》者,《尚书·舜典》文。孔云:“赐以车服,旌其能用。”

  掌四时祭祀之序事与其礼。序事,卜日、省牲、视涤濯饔爨之事,次序之时。

  [疏]注“序事”至“之时”

  ○释曰:云“序事,卜日、省牲”之等者,此以经云“掌四时祭祀之序事”,谓次第先后,故取上《大宗伯》“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祇,帅执事而卜日”已下之事,下亦有“省牲”已下,故取以证序事。唯饔爨之言,出於《特牲》,即《大宗伯》云“牲镬”,一也。

  若国大贞,则奉玉帛以诏号。号,神号、币号。郑司农云:“大贞,谓卜立君,卜大封。”

  [疏]“若国”至“诏号”

  ○释曰:此国大贞,则《大卜》所云凡国大贞,卜大迁之等,视高作龟者是也。

  ○注“号神”至“大封”

  ○释曰:此言卜事而云“神号”者,案《大祝》有神号、币号。又案下《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媺恶。”郑云:“问事之正曰贞。”谓问於龟。《大卜》职大贞之属。陈玉,陈礼神之玉。龟有天地四方,则玉有六器者与?此既言玉帛,明亦有六币以礼神也。先郑云“大贞谓卜立君,卜大封”,《大卜》文。不言大迁者,引文略也。

  大祭祀,省牲,视涤濯。祭之日,逆齯,省镬,告时于王,告备于王。逆齯,受饎人之盛以入。省镬,视亨腥孰,时荐陈之晚早。备谓馔具。○饎,昌志反。亨,普庚反,刘普孟反。

  [疏]“大祭”至“于王”

  ○释曰:此云省牲、视涤濯、省镬,与《大宗伯》文同,谓佐大宗伯。其大宰省牲者,察其不如法。其逆齯,即《大宗伯》莅玉齯者是也。大宗伯莅之,小宗伯迎之,是相佐也。其告时、告备,是其专职耳。

  ○注“逆齯”至“馔具”

  ○释曰:知“齯受饎人之盛以入”者,案《少牢》,饎爨在庙门之外,明天子、诸侯饎爨亦在庙门外。今言迎齯,明於庙门之外迎入,向庙堂东实之於簠簋也。云“省镬,视亨腥孰”者,案《礼运》云:“腥其俎,孰其殽。”郑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殽,体解而爓之。”此谓祭宗庙朝践馈献节,彼下文更有体其犬豕牛羊,谓室中馈孰亦须镬,郑不言,略也。云“时荐陈之晚早”者,陈谓祭前陈馔於堂东,荐谓荐之於神坐,皆有晚早。云“备谓馔具”者,此馔具,即堂东所陈。陈备即告,告王祭时已至,当行事也。

  凡祭祀、宾客,以时将瓒果。将,送也,犹奉也。祭祀以时奉而授王,宾客以时奉而授宗伯。天子圭瓒,诸侯璋瓒。○瓒,才但反。

  [疏]注“将送”至“璋瓒”

  ○释曰:云“祭祀以时奉而授王”者,案《小宰职》云:“凡祭祀,赞玉币爵之事,祼将之事。”注云:“又从大宰助王也。将,送也。祼送,送祼,谓赞王酌郁鬯以献尸,惟人道宗庙有祼。”此小宗伯又奉而授王者,此据授王。彼《小宰》据授尸,谓瓒既在王手,小宰乃赞王授尸,故二官俱言也。云“宾客以时奉而授宗伯”者,《大宗伯》云“大宾客摄而载祼”者是也。云天子用圭瓒者,《玉人》云:“祼圭尺有二寸”者是也。云诸侯用璋瓒者,此谓未得圭瓒之赐者。故《王制》云:“诸侯赐圭瓒,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於天子。”是用璋瓒,谓未得圭瓒赐者也。是以《祭义》云“君用圭瓒灌,大宗用璋瓒亚灌”。郑云:“大宗亚灌,容夫人有故。”是诸侯亦用圭瓒也。若然,天子用圭瓒,则后亦用璋瓒也。其诸侯未得圭瓒者,君与夫人同用璋瓒也。

  诏相祭祀之小礼。凡大礼,佐大宗伯。小礼,群臣之礼。

  [疏]“诏相”至“宗柏”

  ○释曰:云“诏相祭祀之小礼”者,谓王有故,不亲行事,使臣摄祭,则为小礼,故郑云“群臣之礼”。云“凡大礼,佐大宗伯”者,《大宗伯》所云者,小宗伯佐之也。此经所云,既未至职末,辄言此者,此已下皆小宗伯专行事,不佐大宗伯,故於中言之,以结上也。

  赐卿大夫士爵,则傧。赐犹命也。傧之,如命诸侯之仪。《春秋》文元年,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传曰:“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

  [疏]“赐卿”至“则傧”

  ○释曰:诸侯尊,故大宗伯傧;卿大夫士卑,故小宗伯傧之。

  ○注“赐犹”至“服也”

  ○释曰:云“赐犹命也”者,但命谓以简策以辞命之,并加以服,赐自是以车马赐之,则赐、命别矣。而言赐犹命者,欲见赐命相将之物,故《觐礼》赐侯氏以车马,及命书与箧服同时也。云“如命诸侯之仪”者,仪法虽同,礼数则异也。引《公羊传》者,欲见赐、命相将之事。

  小祭祀掌事,如大宗伯之礼。大宾客,受其将币之赍。谓所赍来贡献之财物。○赍,子兮反,本又作赍。

  [疏]“小祭”至“之礼”

  ○释曰:小祭祀谓王玄冕所祭,则小宗伯专掌其事,其法如大宗伯也。

  ○注“谓所”至“财物”

  ○释曰:此谓诸侯来朝觐,礼毕,每国於庙贡国所有,行三享之礼。诸侯以玉币致享,既讫,其庭实之物,则小宗伯受之以东,故云“受其将币之赍”也。

  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有司,大祝也。王出军,必先有事於社及迁庙,而以其主行。社主曰军社,迁主曰祖。《春秋传》曰:“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曾子问》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社之主盖用石为之。奉谓将行。○祓,孚物反,刘音废。从,才用反。齐车,侧皆反。

  [疏]“若大”至“主军”

  ○释曰:言“大师”者,大起军师以征代。云“帅有司而立军社”者,谓小宗伯帅领有司大祝而立军社,载於齐车以行。云“奉主车”者,谓迁庙主亦载於齐车以行也。

  ○注“有司”至“将行”

  ○释曰:郑知有司是大祝者,是《大祝职》云“大师设军社”故也。郑知“王出军必先有事於社及迁庙,而以其主行”者,见《大誓》及《王制》,将出军,皆云“类於上帝”,“宜於社”。又《曾子问》云:“以迁庙主行,载於齐车”,故知也。云“社主曰军社”者,以其载社在於军中,故以军社言之。云“迁主曰祖”者,此经直云奉主车,虽不云祖,郑意欲取《尚书》“赏於祖”为证,故先言迁主曰祖也。引《春秋》者,定四年,召陵之会,将会,卫子行敬子言於灵公曰:“会同难,其使祝佗从。”祝佗曰:“君以军行,祓社衅鼓,祝奉以从。若君行师从,卿行旅从,祝不出境。”祝佗言此者,欲见召陵之会是朝聘吉行,大祝不合行意。时灵公抑遣行,祝佗遂行。引者,欲见此经有司立军社是大祝之事也。引《曾子问》者,欲见军行,天子、诸侯皆用迁庙木主行之意也。《尚书》者,是《甘誓》,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誓士众之辞。引之者,欲见军行须军社迁主也。云“社之主盖用石为之”者,案许慎云:“今山阳俗祠有石主。”彼虽施於神祠,要有石主,主类其社,其社既以土为坛,石是土之类,故郑注社主盖以石为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奉谓将行”者,以《曾子问》云“载於齐车”,又《尚书》“用命赏於祖”,故知奉谓将行也。

  若军将有事,则与祭有司将事于四望。军将有剩竪将与敌合战也。郑司农云:“则与祭,谓军祭表祃军社之属,小宗伯与其祭事。”玄谓与祭有司,谓大祝之属,盖司马之官实典焉。○与,音预,注“则与”、“与其祭”、“与祭”、“与执事”同。

  [疏]“若军”至“四望”

  ○释曰:其“四望”者,谓五岳、四镇、四渎。王军将有事,与敌合战之时,则小宗伯与祭,有司大祝之等,祭四望之神以求福,但四望之神,去战处远者不必祭之,王之战处,要有近之者祭之,故以四望言之也。

  ○注“军将”至“典焉”

  ○释曰:先郑以“与祭”以上绝读之,若然,则与祭者,与祭何神乎?其有司将事於四望,则有司自有事於四望矣,不干小宗伯,辄於此言之,见何义也。於义不然,故郑合为一事解之也。郑知有司是大祝者,案《大祝职》云:“大师,国将有事於四望”,与此义同,故知有司大祝。知司马实典之者,以其军事是司马所掌,故知司马实典主其事也。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若大甸,则帅有司而馌兽于郊,遂颁禽。“甸”读曰“田”。有司,大司马之属。馌,馈也。以禽馈四方之神於郊,郊有群神之兆。颁禽,谓以予群臣。《诗传》曰:“禽虽多,择取三十焉,其馀以予大夫、士,以习射於泽官而分之。”○甸,音田,出注,下“甸役”同。馌,于辄反,刘于法反。

  [疏]“若大”至“颁禽”

  ○释曰:言“大甸”者,天子四时田猎也。云“则帅有司而馌兽于郊”者,谓田在四郊之外,田讫,以禽兽馈於郊者,将入国,过四郊,四郊皆有天地日月山川之位,便以兽荐於神位以歆神。非正祭,直是野馌兽於郊。云“遂颁禽”者,因事曰遂,以在郊馌兽讫,入至泽宫中而射,以主皮行班馀获射之礼,故云遂颁禽。

  ○注“甸读曰田有司大司马之属馌馈也以禽馈”至“分之”

  ○释曰:甸者,以郊外曰甸,猎在甸地,故云甸。今读曰“田”者,义将两兼,非直猎在甸地,亦得取田义,以其似治田去不秀实,故以田言之。云“有司,大司马之属”者,以其军事是司马之事,故《大司马职》云“徒弊致禽,馌兽於郊”,故知大司马之属。但小宗伯不可帅大司马身,故知所帅者司马之属官,故以“之属”言之也。云“四方之神”者,即天地山川之等。云“郊有群神之兆”者,上文兆五帝於四郊,四类、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各於其方,是群神之兆也。引《诗传》者,证颁禽之义,《书传》亦云焉。

  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执事,大祝及男巫、女巫也。求福曰祷,得求曰祠,讄曰“祷尔于上下神祇”。郑司农云:“小宗伯与执事共祷祠。”○讄,音诔。

  [疏]“大灾及执事祷祠于上下神示”

  ○释曰:云“大灾”者,谓国遭水火及年穣不熟,则祷祠於上下天地神祇。

  ○注“执事大祝及男巫女巫”至“祷祠”

  ○释曰:郑知执事之中大祝及男巫女巫者,见《大祝职》云:“国有大故、天灾,则弥祀社稷。”《司巫》云:“国大灾,则帅巫而造巫恒。”《男巫职》中虽无事,其司巫所帅者,即帅男巫也。《女巫职》云:“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是以郑君历而言焉,以充事也。云“求福曰祷,得求曰祠”,两言之者,欲见初祷后得福则祠之也。

  王崩,大肆,以秬鬯渳;郑司农云:“大肆,大浴也。杜子春读‘渳’为‘泯’。以秬鬯浴尸。”玄谓大肆,始陈尸,伸之。○渳,亡婢反,杜音泯,亡忍反,李亡辨反。

  [疏]注“郑司”至“伸之”

  ○释曰:先郑与子春所解,皆不释“肆”字,故后郑就足之。特解肆为“始陈尸伸之”者,肆,训为陈、为伸故也。必用秬鬯者,以死者人所恶,故以秬鬯浴尸,使之香也。《大祝职》云:“大丧,始崩,以肆鬯渳尸。”《小祝》又云“大丧赞渳”。彼二官已掌之,此言之者,察其不如仪也。

  及执事莅大敛、小敛,帅异族而佐;执事,大祝之属。莅,临也。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丧大记》曰:“小敛,衣十九称,君、大夫、士一也。大敛,君百称,大夫五十称,士三十称。”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敛,力验反,下及注同。称,尺证反。

  [疏]注“执事”至“相助”

  ○释曰:郑注执事是大祝之属者,案《大祝职》云:“大丧赞敛。”明大祝执事,小宗伯莅之。云“亲敛者,盖事官之属为之”者,以其诸处更不见主敛事者,事官又主工巧之事,以无正文,故疑事官之属为之也。引《丧大记》者,以天子之丧,大小敛称数无文,故约诸侯法,推出天子敛之称数也。案《丧大记》注:“小敛十九称,法天地之成数。”故尊卑同。至於袭与大敛乃异,大敛五等诸侯同百称,天子盖百二十称也。天子大夫士,约与诸侯之卿大夫士同,以其执贽同,故禄与庙数及袭敛亦无嫌也。云“异族佐敛,疏者可以相助”者,此异族据姓而言之。

  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制色宜齐同。○县,音玄。衰,七雷反。

  [疏]“县衰”至“之外”

  ○释曰:式,谓制及色,故郑云“制色宜齐同”。知式中兼有色者,案《礼记·问丧》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齐斩之衰,其色亦如貌,故郑知式中兼有色也。但冠不据色,是以《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明不色如苴也。县衰冠,《太仆》云:“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注云:“首服,谓免髽笄裛广狭长短之数。”与此不同,故彼别县之也。

  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执事,盖梓匠之属。至将葬,献明器之材,又献素献成,皆於殡门外。王不亲哭,有官代之。

  [疏]“及执”至“哭之”

  ○释曰:此文承衰冠之下、卜葬之上,谓既殡之后事,故《礼记·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云“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谓献明器之时,小宗伯哭此明器,哀其生死异也。

  ○注“执事”至“代之”

  ○释曰:郑知执事是梓匠之属者,以其明器所为,是工巧之事,梓人、匠人见主工巧,故知是梓匠也。言“之属”者,冬官总主人工事,故以之属兼之。但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至将葬,献明器之材”者,亦约《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故知将葬献材也。又知“献素献成,皆於殡门外”者,见《士丧礼》云:“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緋,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注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是其事也。云“王不亲哭,有官代之”者,按《士丧礼》,主人亲哭,以无官。此王不亲哭,以其有官,有官即小宗伯哭之是也。

  卜葬兆,甫竪,亦如之;兆,墓茔域。甫,始也。郑大夫读“竪”皆为“穿”,杜子春读“竪”为“毳”,皆谓葬穿圹也。今南阳名穿地为竪,声如腐脆之脆。○竪,昌绢反,李依杜昌锐反,郑大夫音穿。腐,房甫反。脆之脆,七岁反,旧作脺,误,刘清劣反,或仓没反,字书无此字,但有膬字,音干劣反,今注本或有作膬字者,则与刘音为协,沈云《字林》有脺,音卒,脺者,牛羊脂,膬者,聏易破,恐字误,案:如沈解,义则可通,声恐未协,脺已下皆非郑义。

  [疏]“卜葬”至“如之”

  ○释曰:王丧七月而葬。将葬,先卜墓之茔兆,故云“卜葬兆”也。云“甫竪”者,既得吉而始穿地为圹,故云甫竪也。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明器哭之。但明器材哭於殡门外,此卜葬地在圹所,则哭亦与在殡所哭之相似,故云亦如之。

  ○注“兆墓”至“之脺”

  ○释曰:《孝经》云:“卜其宅兆。”注“兆”以为龟兆解之。此兆为墓茔兆者,彼此义得两合,相兼乃具,故注各据一边而言也。“郑大夫读竪皆为穿”,此经唯有一竪,而云“皆”,在下《冢人》甫竪皆为穿也。杜子春读竪为毳,毳亦是穿,当时有此语,后郑从之,故云“皆谓葬穿圹”也。云“今南阳名穿地为竪,声如腐脆之脆”者,时南阳郡人名穿地为竪,竪之声如腐脆之脆,则以竪为脆也。

  既葬,诏相丧祭之礼;丧祭,虞祔也。《檀弓》曰:葬曰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于祖父。○离,力知反。

  [疏]注“丧祭”至“祖父”

  ○释曰:郑知丧祭是虞祔也者,以文承卜葬之下、成葬之上,其中唯有虞祔而已,故以虞祔解之也。《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者,自始死至葬前,未忍异於生,故无尸而设奠,象生时荐羞於坐前也。既葬,送形而往,迎魂而反,日中而虞。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是也。葬之朝,为大遣奠,反,日中而虞,是不忍一日使父母精神离散,故云不忍一日离也。云“是日也,以虞易奠”者,以《士虞礼》云:“男,男尸,女,女尸,为神象,鬼事之。”是以虞易奠也。云“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者,案《士虞礼》,“三虞卒哭,俱用刚日”。云哀荐成事,故《檀弓》记人解《士虞礼》云“卒哭曰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虞祭是也。云“明日祔於祖父”者,引之,证经丧祭为虞祭,又为祔祭。士之礼,葬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第一虞,隔戊日,己日为第二虞,后虞改用刚,用庚日。卒哭亦用刚日,隔辛日,壬日为卒哭。祭其祔祭又用柔日,则癸日为祔祭。是士从始虞至祔日,总用七日。以此差之,大夫五虞,诸侯七虞,天子九虞,相次日数可知耳。此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即为吉祭,以卒去无时哭,哀杀,故为吉祭。若丧中对二十八月复平常为吉祭,则秜祭已前皆为丧祭也。若然,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而郑云“丧祭虞祔”,并祔祭亦为丧祭者,此郑欲引《檀弓》并祔祭总释,故丧中之祭,总为丧祭而言。其实卒哭既为吉祭,祔祭在卒哭后,是吉祭可知也。

  成葬而祭墓,为位。成葬,丘已封也。天子之冢,盖不一日而毕。位,坛位也。先祖形体托於此地,祀其神以安之。《冢人职》曰:“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竪遂为之尸。”

  [疏]“成葬”至“为位”

  ○释曰:云“成葬”者,谓造丘坟已讫,以王之灵柩托於此土,故祭后土之神,使安祐之。当设祭位於墓左也。

  ○注“成葬”至“之尸”

  ○释曰:“成葬,丘已封也”者,案《冢人》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据彼有丘封之文,故依而言之。云“天子之冢,盖不一日而毕”者,案《檀弓》云:“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注云:“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则虞祭在奠墓后。以其王之坟盖高四尺,故日中虞祭,待奠墓有司来归。此上文既云“诏相丧祭”,则虞祭讫矣。於下乃云“成葬祭墓为位”,则虞祭不待奠墓有司来归者,由天子之冢高大,盖不一日而毕,故设经丧祭在成葬之上也。引《冢人职》者,证祭墓为位时,冢人为尸,以祭后土也。

  凡王之会同、军旅、甸役之祷祠,肄仪为位。肄,习也。故书“肄”为“肆”,“仪”为“义”,谓若今时肄司徒府也。小宗伯主其位。○肄,以志反,习也;沈音四,李似二反。

  [疏]“凡王”至“为位”

  ○释曰:言王有会同、军旅、甸役之事,皆有祷祠之法。云“肄仪为位”者,数者祷祠,皆须豫习威仪乃为之,故云肄仪也。当习威仪之时,则小宗伯为位也。

  国有祸灾,则亦如之。谓有所祷祈。

  [疏]“国有”至“如之”

  ○释曰:祸灾,谓国遭水火凶荒,则有祷祈之事,故云“亦如之”。

  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祷祈礼轻。类者,依其正礼而为之。

  [疏]“凡天”至“为位”

  ○释曰:天灾,谓日月食、星辰奔殒。地玄,谓震裂。则类祭社稷及宗庙。则亦小宗伯为位祭之。

  ○注“祷祈”至“为之”

  ○释曰:凡言“类”者,皆谓依事类而为之。但求福曰祷,祷轻,得求曰祠,祠礼重,则祠者依正祭之礼也。则祷礼轻者,虽依正礼,祭馔略少。

  凡国之大礼,佐大宗伯;凡小礼,掌事,如大宗伯之仪。

  [疏]“凡国”至“之仪”

  ○释曰:凡言“大礼”者,王亲为之者。“小礼”者,群臣摄而为之者。小礼,小宗伯专掌其事,是法如大宗伯之仪,但非王亲行,则谓之小礼也。

  肆师之职,掌立国祀之礼,以佐大宗伯。佐,助也。

  [疏]“肆师”至“宗伯”

  ○释曰:肆师是宗伯之考,每事皆佐宗伯。此经与下为目,其立国祀之礼,则下经所云“立大祀”已下是也。

  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币;立小祀,用牲。郑司农云:“大祀,天地。次祀,日月星辰。小祀,司命已下。”玄谓大祀又有宗庙,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岳,小祀又有司中、风师、雨师、山川、百物。○牷,音全。

  [疏]“立大”至“用牲”

  ○释曰:此则佐宗伯之事。案大宗伯有禋祀已下,并宗庙六享之事,此肆师陈用玉帛牲牷之等。

  ○注“郑司”至“百物”

  ○释曰:司农云“大祀天地”至“司命”以下,先郑据《大宗伯》直据天神大次小而言,唯天神中兼言地而已。其於地示,不言次小,人鬼之中又不言大次小,故后郑就足之耳。后郑云“大祀又有宗庙”者,以其先郑於大祀中无人鬼,故后郑特举之。云“次祀又有社稷、五祀、五岳”者,此后郑特举社稷已下者,以先郑次祀中不言“血祭社稷”已下故也。云“小祀又有司中、风师、雨师、山川、百物”者,此后郑见先郑天神小祀中唯云司命以下,其言不备,故具之山川百物,就足先郑地示小祀耳。若然,后郑直云“大祀又有宗庙”,更不言宗庙次小祀者,但宗庙次祀即先公是也。不言之者,已於《酒正》云“次祀,鷩冕毳冕所祭”,已其於彼故也。又不言宗庙小祀者,宗庙小祀,其神不明,马君虽云“宗庙小祀,殇与无后”,无明文,故后郑亦不言也。经言立大祀用玉帛牲牷者,天神中,非直有升烟玉帛牲,亦有礼神者也。地示中,非直瘗埋中有玉帛牲,亦兼有礼神玉帛牲也。宗庙中无烟瘗埋,直有礼神币帛与牲,又不见有礼神之玉,或可以灌圭为礼神之玉,亦通一涂。“立次祀用牲币”者,天神日月星辰,地示血祭社稷五祀五岳是也。宗庙次祀已下与大祀同,亦直有礼神币帛而已。

  以岁时序其祭祀,及其祈珥。序,第次其先后大小。故书“祈”为“几”。杜子春读几当为祈,珥当为饵。玄谓“祈”当为“进秙”之“秙”,“珥”当为“卹”。秙卹者,衅礼之事。《杂记》曰:“成庙则衅之。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门夹室皆用鸡,其卹皆於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然则是秙谓羊血也。《小子职》曰“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是也。亦谓其宫兆始成时也。《春秋》僖十九年夏,“邾人执鄫子,用之”。《传》曰:“用之者何?盖叩其鼻以卹社也。”○及其祈,及注秙,同巨既反,或区依反。珥,而志反,注卹同。刲,苦圭反。侠室,古洽反,刘古协反。

  [疏]“以岁”至“祈珥”

  ○释曰:言“岁时序其祭祀”者,即上“立大祀”已下至“小祀”,皆依岁之四时,次序其大小先后也。“及其剋珥”,谓衅礼之事,用毛牲即曰剋,用羽牲即曰卹。

  ○注“序第”至“社也”

  ○释曰:云“序,第次其先后”者,不必先大后小,天地人之鬼神,各有大次小,或小而应先,或大而应后,各自当其时以祭之,故云第次其先后也。云“故书祈为几,杜子春读几当为祈,珥为饵”者,皆无义所取,故郑不从之也。玄谓祈当为进秙之秙者,案《礼记·玉藻》,沐毕云“进秙”,郑以为沐而饮酒曰秙,彼秙为秙福之义,此直取音读不取其义。云“珥当为卹”者,经言珥是玉珥,非取血之义,故读从《杂记下》血傍为之也。云“《杂记》曰:成庙则衅之。雍人举羊升屋,自中”者,谓升上其屋,当屋脊之中央。云“门夹室皆用鸡”者,谓庙门及两厢夹室三处皆用鸡。“其卹皆於屋下”者,谓三处皆不升屋,而在屋下杀鸡也。云“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者,中谓当室中央。云“然则是秙谓羊血也”者,郑既引《杂记》之卹,欲破经珥及子春饵之意也。云“《小子职》曰,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是也”者,引证血傍为之,以证卹义也。其“祈”字犹不从,故彼注引《秋官·士师》曰“凡剋卹则奉大牲”,毛牲曰剋,羽牲曰卹,此剋卹正字与?若然,剋既正字而读从进秙者,且从故书秙音耳,至《士师》别为正解也。云“《春秋传》曰”者,《公羊传》文。引之者,谓证卹是取血以衅之事。

  大祭祀,展牺牲,系于牢,颁于职人。展,省阅也。“职”读为“枳”。枳,可以系牲者。此枳人谓充人及监门人。○职,刘之弋反,戚音弋,注“枳”同。监,古衔反。

  [疏]“大祭”至“职人”

  ○释曰:《肆师》以将有天地宗庙大祭祀,牧人以牲与充人之时,肆师省阅其性,看完否及色堪为祭牲,乃系于牢,颁付于职人也。

  ○注“展省”至“门人”

  ○释曰:郑读职为枳者,但三百六十官皆有职司,若言职,则无所指斥,若为枳为声,谓置臬之时,枳枳然作声,故读从枳,可以系牲者也。云“此枳人谓充人及监门人”者,案《充人》云:“祀五帝,系于牢,刍之三月。凡散祭祀之牲,系于国门,使养之。”故知枳人是此二官也。言此枳人对彼枳人,不要是充人监门人也。《牛人》所云“枳人”者,彼郑注充人并牧人在其中矣。此有监门人者,谓兼祭诸神司中之等。

  凡祭祀之卜日,宿为期,诏相其礼,视涤濯亦如之。宿,先卜祭之夕。

  [疏]“凡祭”至“如之”

  ○释曰:言“凡祭祀之卜日”,谓天地宗庙之等,将祭前,有散齐七日、致齐三日,十日矣。若然,卜日吉,则齐。今云“祭祀之卜日,宿为期”,则是卜前之夕,与卜者及诸执事者,以明旦为期也。云“诏相其礼”者,谓肆师诏告相助其卜之威仪,及齐戒之礼。云“视涤濯亦如之”者,谓祭前之夕,视涤濯祭器,亦诏相其礼,故云亦如之。

  祭之日,表齯盛,告絜;展器陈告备;及果,筑鬻。相治小礼,诛其慢怠者。粢,六穣也,在器曰盛。陈,陈列也。果筑鬻者,所筑鬻以祼也。故书“表”为“剽”。剽、表皆谓徽识也。郑司农云:“筑者,筑香草,煮以为鬯。”○果,古乱反,下同。鬻,音煮。相,息亮反,下“相其礼”及注同。剽,芳遥反,或祊遥反。识,式志反,又昌志反。

  [疏]“祭之”至“怠者”

  ○释曰:云“祭之日,表齯盛,告絜”者,当祭之日,具其黍稷等,盛於簠簋,陈於庙堂东,又以徽识表其名,又告絜净。云“展器陈,告备”者,谓祭日旦,於堂东陈祭器,实之既讫,则又展省视之而告备具,故云展器陈告备也。云“及果,筑鬻”者,谓於宗庙有祼。案:《礼记·杂记》筑郁“臼以掬,杵以梧”,而筑郁金,煮以和秬鬯之酒,以泲之而祼矣。云“相治小礼”者,谓群臣行事,则肆师相治之。云“诛其慢怠”者,谓执事之人有惰慢懈怠者,则诛责之。

  ○注“粢六”至“为鬯”

  ○释曰:《尔雅》云:“粢,稷也。”彼特训粢为稷者,以稷为五穣之长,其总而言之,六穣皆是粢,故此经据六穣为粢,故郑云“粢,六穣也”。案《食医》和王六食:黍、稷、稻、粱、麦、菰。六食,即《膳夫》云六穣,一物。故郑云六穣也。郑司农云“筑煮,筑香草,煮以为鬯”者,此言筑鬻。《郁人》云“祼事和郁鬯”,谓取郁金煮和秬鬯之酒,泲以祼神及宾客,故二郑俱言之。云“皆谓徽识也”者,以剽、表字虽不同,俱是徽识也。於六粢之上,皆为徽识小旌,书其黍稷之名以表之。馀馔不表,独此表之者,以其馀器所盛各异,睹器则知其实。此六穣者,簠盛稻粱,簋盛黍稷,皆有会盖覆之,睹器不知其实,故特须表显之也。但郁人自掌郁,此又掌之者,彼官正职,此肆师察其不如仪者也。

  掌兆中、庙中之禁令。兆,坛茔域。

  [疏]“掌兆”至“禁令”

  ○释曰:案《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已下,则四郊之上神兆多矣。皆掌,不得使人于犯神位,七庙亦然,故云“掌其禁令”也。

  ○注“兆,坛茔域”

  ○释曰:凡为坛者,四面皆茔域围之,若宫墙然,故云“兆坛茔域”也。

  凡祭祀礼成,则告事毕。大宾客,莅筵几,筑鬻,此王所以礼宾客。

  [疏]“大灾”至“筑鬻”

  ○释曰:案《大行人》云:“上公再祼而酢,侯伯一祼而酢,子男一祼不酢。”《大宗伯》云:“大宾客摄而载祼。”则此官主以筑郁金煮之,和鬯酒也。筵几云莅,玄谓司几筵设之,肆师临之也。

  ○注“此王”至“宾客”

  ○释曰:言此以对彼,彼则上经筑鬻,礼宗庙神也。

  赞果将。酌郁鬯,授大宗伯载祼。

  [疏]注“酌郁”至“载祼”

  ○释曰:此据《大宗伯职》而言。案《小宰》亦云“宾客赞祼”者,容有故相代也。

  大朝觐,佐傧,为承傧。

  [疏]注“为承傧”

  ○释曰:此言大朝觐为承傧,谓大会同朝觐时。若四时常朝,则小行人为承傧,《小行人》所云者是也。

  共设匪瓮之礼,设於宾客之馆。《公食大夫礼》曰:若不亲食,使大夫以侑币致之。豆实实于瓮,簋实实于筐。“匪”,其“筐”字之误与?礼不亲飨,则以酬币致之,或者匪以致飨。○瓮,於贡反。食,音嗣,下同。误与,音馀,下“侯与”同。

  [疏]“共设”至“之礼”

  ○释曰:此肆师不掌饮食而共设者,肆师主礼事,谓依礼使掌客之等及诸官告设之也。

  ○注“设於”至“致飨”

  ○释曰:郑知设於宾客之馆者,凡待宾客之礼,飨食在庙,其器不用匪瓮。今言共设篚瓮,明是王不亲飨食,於宾馆设之可知。引《公食礼》者,欲见此经与彼同。同是不亲食之事,又欲破“篚”从“筐”之事也。云“字之误与”者,无正文,约同彼,故云“与”以疑之也。云“礼不亲飨,则以酬币致之”者,此亦《公食大夫礼》文。云“或者匪以致飨”者,郑君向引《公食大夫》须破“匪”从“筐”,又言飨礼者,飨礼亡,无妨致飨时用匪不用筐,但无正文,故云“或”以疑之也。

  飨食,授祭。授宾祭肺。

  [疏]注“授宾祭肺”

  ○释曰:飨大牢以饮宾,献依命数。食者,亦亨大牢以食宾,举依命数。云“授祭”者,祭谓祭先造食者。案《膳夫》云“授王祭”,则此授祭者非授王可知,故郑云“授宾祭肺”也。必知祭肺者,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肺,周所祭,故知祭者祭肺也。

  与祝侯禳于畺及郊。侯禳,小祝职也。畺五百里,远郊百里,近郊五十里。

  [疏]“与祝”至“及郊”

  ○释曰:侯者,候迎善祥。禳者,禳去殃气。故肆师与小祝为此侯禳二事于畺及郊。凡侯禳从内向外,应先言郊,后言畺。令先言畺,到言之者,可远则远,可近则近,任当时之宜,故到文以见义也。

  ○注“侯禳”至“十里”

  ○释曰:知“畺五百里”者,王畿千里,中置国城,面五百里,故《大司马》云“方千里曰国畿”也。知“远郊百里”者,《司马法》文。知“近郊五十里”者,案《尚书·君陈序》云“分正东郊成周”,郑彼注云“成周在近郊五十里”。案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以其汉法,於王城置河南县,於成周置洛阳县,相去见五十里,是近郊五十里,故云东郊也。

  大丧,大渳以鬯,则筑鬻;筑香草,煮以为鬯,以浴尸。香草,郁也。

  [疏]“大丧”至“筑鬻”

  ○释曰:上《小宗伯》“大丧以鬯渳”,则肆师与之筑郁金香草,和鬯酒以浴尸,使之香也。

  令外内命妇序哭;序,使相次秩。

  [疏]“令外”至“序哭”

  ○释曰:案下注,六乡以出,及朝廷卿大夫妻,皆为外命妇。其内命妇,即下经内命女是也,谓三夫人已下至女御也。

  ○注“序,使相次秩”

  ○释曰:哭法以服之轻重为先后。若然,则内命妇为王斩衰居前,诸臣之妻从服齐衰者居后也。

  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且授之杖。外命男,六乡以出也。内命男,朝廷卿大夫士也。其妻为外命女。《丧服》,为夫之君齐衰不杖。内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不中法,违升数与裁制者。郑司农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此旧说也。《丧大记》曰:‘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无七日授士杖文。”玄谓受杖日数,王丧依诸侯与?七日授士杖,《四制》云。○衰,七雷反,注同。中,丁仲反,注同。为夫,于伪反,下“为取”同。

  [疏]“禁外”至“之杖”

  ○释曰:外内命男女,为王虽有齐斩不同,其衰皆有升数多少及裁制,故禁之使依法也。云“且授之杖”者,外内命男及内命女皆为王斩者,有杖授之。其外命女为王齐衰无杖,故云“且”,见不定之义也。

  ○注“外命”至“制云”

  ○释曰:云内外男女者,无正文,郑以意言之。以王宫为正,朝廷在王宫内,为内命男,故以六乡六遂及公邑大夫等皆为外命男。其妻总为外命女者,此对三夫人已下既为内命女,则此朝廷及六乡以外卿大夫妻为外命女可知。云“丧服为夫之君齐衰不杖”者,是《丧服》“不杖齐衰”章文。云“内命女,王之三夫人以下”者,通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皆为王斩衰而杖也。云“不中法,违升数与裁制”者,诸臣妻为夫之君义服,衰六升。诸臣为王义服斩衰,衰三升半,冠六升。三夫人已下为王正服斩衰,衰三升。是其数也。言“裁制”者,据《丧服》云“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已下,具有裁制。司农所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虽云旧说,仍是《四制》之文也。玄谓王丧依诸侯者,王丧,诸臣等无授杖之日数,以诸侯之臣与王之臣同斩衰杖竹,故授杖日数亦宜同也。以《檀弓》云“天子崩三日,祝先服”,郑注云“祝佐含敛,先病”,明子与夫人亦服矣,则天子之子及后亦服矣。“五日官长服”,注“官长,大夫、士”,明天子三公已下及三夫人已下亦服矣。但服杖俱时,有服即杖矣,唯天子服授杖亦当七日矣。是以王丧约同诸侯之法也。

  凡师甸用牲于社宗,则为位。社,军社也。宗,迁主也。《尚书传》曰:“王升舟入水,鼓钟亚,观台亚,将舟亚,宗庙亚。”故书“位”为“莅”。杜子春云:“莅当为位,书亦或为位。宗谓宗庙。”○甸,音田,下“大甸”同。

  [疏]“凡师”至“为位”

  ○释曰:师谓出师征伐,甸谓四时田猎。二者在外,或有祈请,皆当用牲社及宗时皆肆师为位祭也。

  ○注“社军”至“宗庙”

  ○释曰:云“社,军社也”者,在军不用命戮於社,又君以军行,祓社衅鼓,故名军社也。郑知宗迁主者,《曾子问》云“师行必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故知迁主也。《尚书传》曰“王升舟”已下者,谓说武王於文王受命十一年观兵之时,武王於孟津渡河,升舟大水在前,鼓锺亚,亚王舟后。观台亚者,观台可以望气祥,亚鼓锺后。将舟亚者,以社主主杀戮,而军将同,故名社主为将,将舟在亚观台后。宗庙亚者,宗庙则迁主也,亚在将舟后。引之者,证在军有社及宗之意也。《异义》:“《公羊》说,天子有三台:有灵台,所以观天文;有时台,以观四时施化;有囿台,所以观鸟兽鱼鳖。诸侯卑,无灵台,不得观天文,有时台、囿台。《左氏》说,天子有灵台,诸侯有观台。”若然,文王时已有灵台,今武王而曰观台者,郑君之意,观台则灵台,对文有异,散文则通。

  类造上帝,封于大神,祭兵于山川,亦如之。造犹即也。为兆以类礼即祭上帝也。类礼,依郊祀而为之者。封谓坛也。大神,社及方岳也。山川,盖军之所依止。《大传》曰:“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於上帝,祈于社,设奠於牧室。”○造,七报反,注“造犹”同。牧,戚音目,刘音茂。

  [疏]“类造”至“如之”

  ○释曰:上经“用牲於社宗”,据在军。下云“师不功”,据败退后。即此经,据克胜后事告天及社之事。

  ○注“造犹”至“牧室”

  ○释曰:诸文皆云“造于祢,类于上帝”。造属於祢。此以类造同云“于上帝”,则造与类同属于上帝,故郑云造犹即,与造门之造同也。云“为兆以类礼即祭上帝”者,若依国四郊,则自有寻常兆域,今战讫而祭,故须新为坛兆,故郑云为兆也。郑知类礼依郊祀而为之者,此直是告祭非常,非是祷祈之所祭,故知依正礼郊祀而为之。谓四时迎气於四郊,皆是也。云“大神,社及方岳”,知者,以其命所报告,皆是出时告者,以出时类于上帝,宜于社,造於祢,今“大神”文在“上帝”下,而云封祭之,明是社也。知兼有方岳者,见《小宗伯》云“军将有事于四望”,谓将战时,今战讫所告,明兼祭方岳,方岳即四望也。云“山川盖军之所依止”者,以其山川众多,不可并祭,军旅思险阻,军止必依山川,故知祭军所依止者也。云《大传》者,《礼记·大传篇》。云“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者,《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与受战於牧野。”郑注云:“纣近郊三十里名牧。”是武王伐纣之事,故云大事。云“既事而退”者,武王与纣於牧地战,纣败退,入纣都,自焚於宣室。武王入纣都,既封建,乃退向牧地。而柴於上帝者,以实柴祭帝,即此经类于上帝,一也。云“祈于社”者,即此经封于大神,一也。云“设奠於牧室”者,谓祭行主文王於牧野之室,於此文无所当,连引之者,欲见此经亦当有祭行主。不言者,文不备也。

  凡师不功,则助牵主车。助,助大司马也。故书“功”为“工”。郑司农“工”读为“功”。古者工与功同字。谓师无功,肆师助牵之,恐为敌所得。

  [疏]“凡师”至“主车”

  ○释曰:“师不功”,谓战败。云“助牵主车”者,主中有二,为社之石主、迁庙木主也。

  ○注“助助”至“所得”

  ○释曰:知“助,助大司马也”者,案《大司马职》云“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故知此肆师助大司马也。若然,案《小宗伯》云“立军社,奉主车”,谓未败时。若败,即大司马奉之。

  凡四时之大甸猎,祭表貉,则为位。貉,师祭也。貉读为十百之百。於所立表之处,为师祭,祭造军法者,祷气势之增倍也。其神盖蚩蛓,或曰黄帝。○貉,莫驾反,郑音陌,后“表貉”皆同。蛓,音尤。

  [疏]“凡四”至“为位”

  ○释曰:案《大司马》,仲冬教大阅,教战讫,入防。将田,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马表貉于陈前,此时肆师为位而祭也。

  ○注“貉师”至“黄帝”

  ○释曰:知“貉,师祭也”者,《尔雅》云“是类是祃”,故知貉为师祭也。云“貉读为十百之百”者,郑以声读之,必名此祭为貉者,以其取应十得百,为十倍之义。云“祭造军法”者,凡言祭者祭先,明是先世创首造军法者也。云“祷气势之增倍也”者,谓祷祈使师有气势,望得所获增益十倍,还释貉字之意也。云“其神盖蚩尤,或曰黄帝”者,案《史记》,黄帝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俱是造兵之首。案《王制》云:“天子将出,类乎上帝。”注云:“帝谓五德之帝。”是黄帝以德配类,则貉祭祭蚩尤。是以《公羊》说曰:“师出曰祠,兵入曰振旅。祠者,祠五兵矛、戟、剑、榡、弓、鼓及祠蚩尤之造兵者。”谨案:《三朝记》曰“蚩尤,庶人之强者”,何兵之能造。故郑云或曰黄帝也。故《礼说》云“黄帝以德行”。蚩尤与黄帝战,亦是造兵之首。故汉高亦祭黄帝、蚩尤於沛庭也。

  尝之日,莅卜来岁之芟;芟,芟草,除田也。古之始耕者,除田种穣。尝者,尝新穣,此芟之功也。卜者,问后岁宜芟不。《诗》云:“载芟载柞,其耕泽泽。”○芟,色衔反。柞,侧百反。

  [疏]“尝之”至“之芟”

  ○释曰:秋祭曰尝,以其物新熟可尝而为祭名也。正当尝祭日,肆师莅卜来岁之芟者,以其馀事卜,则大宗伯莅卜,或大卜莅卜,此及下三事皆肆师莅卜也。则陈龟、贞龟、命龟、示高、作龟,使卜师、卜人之等为之。

  ○注“芟芟”至“泽泽”

  ○释曰:芟,芟草。对柞是杀木。引《诗》者,欲见载芟即此经芟也。云“载柞”者,柞是除木。於经虽无所当,欲见有草则芟之、有木则柞之,皆是治田以稼种,故并言之也。云“其耕泽泽”者,既除草木,则耕之。泽泽,和柔也。

  猘之日,莅卜来岁之戒;秋田为猘,始习兵,戒不虞也。卜者,问后岁兵寇之备。○猘,思浅反。

  [疏]“猘之”至“之戒”

  ○释曰:谓肆师正当出猘田之日,则卜来岁之戒不虞之事。

  ○注“秋田”至“之备”

  ○释曰:“秋田曰猘”,《大司马职》文。云“始习兵,戒不虞”者,郑解不於春芟夏苗莅卜来岁之戒,必於秋猘之日为戒者,以其春教振旅,夏教茇舍,非正习兵,秋教治兵之日,故於是戒不虞世。言不虞者,虞,度也,以兵寇之事来否不可亿度,当豫戒备之,故郑云“卜者,问后岁兵寇之备”也。

  社之日,莅卜来岁之稼。社祭土,为取财焉。卜者,问后岁稼所宜。

  [疏]“社之”至“之稼”

  ○释曰:类上文尝猘是秋,则此社亦是秋祭社之日也。言“莅卜来岁之稼”者,祭社有二时,谓春祈秋报。报者,报其成熟之功。今卜者,来岁亦如今年宜稼以不。但春稼秋穑,不言穑而言稼者,秋穑由於春稼,故据稼而言之。

  ○注“社祭”至“所宜”

  ○释曰:案《郊特性》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取财於地,取法於天。”又《孝经纬》云:“社者,五土之总神。”故云社祭土而取财焉。

  若国有大故,则令国人祭,大故,谓水旱凶荒。所令祭者,社及秇醫。○秇,音咏。醫,音蒲,又音步。

  [疏]注“大故”至“秇醫”

  ○释曰:知大故是水旱凶荒者,以其命国人祭,明大故是天下皆有,故知水旱凶荒。凶荒,谓年穣不熟。知所命祭是社及秇醫者,经云命国人祭,案《地官》,州祭社,党祭秇,族祭醫。於六遂之中,亦县祭社,鄙祭秇,酂祭醫,皆是国人所祭之事也。

  岁时之祭祀亦如之。《月令》“仲春命民社”,此其一隅。

  [疏]“岁时”至“如之”

  ○释曰:云“岁时之祭祀”者,上经据祷祈,非时祭,故此经见其常祭也。云“亦如之”者,亦命国人祭也。

  ○注“月令”至“一隅”

  ○释曰:凡言“岁时”者,谓岁之四时。《月令》唯见一时,故郑云此其一隅也。若然,《月令》唯言春者,特举春祈而言,举一隅可以三隅反,则馀三时亦祭也。

  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相其適子。

  [疏]注“相其適子”

  ○释曰:郑知相適子者,庶子无事,適子则有拜宾送宾之事。且卿大夫適子,为天子斩衰,故知所相者適子也。

  凡国之大事,治其礼仪,以佐宗伯。治,谓如今每事者更奏白王,礼也。故书“仪”为“义”。郑司农云“义”读为“仪”。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

  [疏]“凡国”至“宗伯”

  ○释曰:案《小宗伯》已云“佐宗伯”,此又言之者,但肆师与小宗伯,中下大夫,命数是一,故二人同佐宗伯无嫌也。案:《大宗伯》云“治其大礼”,《小宗伯》云“相治小礼”,此又云“治其礼仪”者,谓佐大、小宗伯治之,谨习其事也。

  凡国之小事,治其礼仪而掌其事,如宗伯之礼。

  [疏]“凡国”至“之礼”

  ○释曰:此一经於职末总结之也。

  郁人掌祼器。祼器,谓彝及舟与瓒。

  [疏]注“祼器”至“与瓒”

  ○释曰:知祼器中有彝及舟者,此经下文云“和郁鬯以实彝”。又见《司尊彝》云:“春祠、夏禴,祼用鸡彝、鸟彝,皆有舟。”秋冬及追享、朝享皆云焉,故知有彝舟也。知有瓒者,案《礼记·王制》云:“诸侯赐圭瓒,然后为鬯。”《尚书序》云:“平王锡晋文侯秬鬯圭瓒。”皆与秬鬯相将,即下文祼玉是也。故知祼器中有瓒瓒,则兼圭瓒、璋瓒也。

  凡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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