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周礼注疏》
卷十二 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郑司农云:“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疏]“乡大”至“禁令”
○释曰:六乡大夫各掌其乡之政令及十二教,与五禁号令皆掌之。
○注“郑司”至“为乡”
○释曰:案上文五州为乡,故知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其乡吏,州长以下。○治,直吏反,下“考治”、下“治所”、“治处”同。行,下孟反,下及注“德行”之行、“六行”皆同。
[疏]“正月”至“道艺”
○释曰:言“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月朔之日。云“受法於司徒”者,谓若《大司徒职》十二教已下,其法皆受於司徒而来。云“退而颁之于其乡吏”者,谓已於司徒受得教法,遂分与州长已下至比长。云“使各以教其所治”者,亦谓州长已下至比长各教所治也。云“考其德行”者,谓乡大夫以乡三物教万民,遂考校其万民有六德六行之贤者。云“察其道艺”者,谓万民之中有六艺者,并拟宾之。
○注“其乡吏州长以下”
○释曰:以其比长以上至州长,皆属乡大夫,故知乡吏,州长以下至比长。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登,成也,定也。国中,城郭中也。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郑司农云:“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玄谓入其书者,言於大司徒。○复,音福,下同。
[疏]“以岁”至“其书”
○释曰:云“以岁时”者,谓岁之四时。登犹成也,定也。夫家谓男女。谓四时成定其男女多少。云“辨其可任”者,谓分辨其可任使者。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者,七尺谓年二十,知者,案《韩诗外传》“二十行役”,与此国中七尺同,则知七尺谓年二十。云“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六尺谓年十五,故《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已下。”彼六尺亦谓十五,郑言已下者,正谓十四已下亦可以寄托,非谓六尺可通十四已下。郑必知六尺年十五者,以其国中七尺为二十对六十,野云六尺对六十五,晚校五年,明知六尺与七尺早校五年,故以六尺为十五也。云“皆征之”者,所征税者,谓筑作、挽引、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钱。若田猎,五十则免,是以《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若征伐,六十乃免,是以《王制》云“六十不与服戎”。彼二者并不辨国中及野外之别。云“其舍”者,谓不给繇役,则国中贵者已下是也。云“以岁时入其书”者,此上所云皆岁之四时,具作文书入於大司徒,故云岁时入其书也。
○注“登成也”至“司徒”
○释曰:云“登,成也,定也”者,以其夫家众寡若不作文书,则多少齿岁不定,若作文书,多少成定,故云“登,成也,定也”。云“国中,城郭中也”者,以其对野,故知国中是城郭中也。云“晚赋税而早免之”者,以其经云七尺及六十,对野中六尺至六十五,是其晚赋税而早免之。云“以其所居复多役少”者,以此经云国中贵者至疾者皆舍,据国中而言,是其国中复多役少也。郑司农云四事皆若今者,并举汉法况之。“玄谓入其书者,言於大司徒”,知者,以其上云受法於司徒,故知入其书者言於大司徒。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贤者,有德行者。能者,有道艺者。众寡,谓乡人之善者无多少也。郑司农云:“兴贤者,谓若今举孝廉。兴能者,谓若今举茂才。宾,敬也。敬所举贤者、能者。”玄谓变举言兴者,谓合众而尊宠之,以乡饮酒之礼,礼而宾之。
[疏]“三年”至“宾之”
○释曰:三年一闰,天道小成,则大案比当乡之内。云“考其德行道艺”者,德行谓六德六行,道艺谓六艺。云“而兴贤者”,则德行之人也。“能者”则道艺之人也。云“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者,谓州长以下。云“与其众寡”者,谓乡中有贤者,皆集在庠学。云“以礼礼宾之”者,以,用也。用乡饮酒之礼,以礼贤者、能者,宾客之举。
○注“贤者”至“宾之”
○释曰:云“贤者有德行者”,欲见贤与德行为一,在身为德,施之为行,内外兼备即为贤者也。云“能者有道艺者”,郑亦见道艺与能为一。上注云“能者,政令行,以其身有道艺”,则政教可行是能者也。云“众寡,谓乡人之善者无多少也”者,案《乡饮酒》,堂上堂下皆有众宾,不言其数,此经众寡两言,无问多少,皆来观礼,故云无多少也。郑司农云“若今举孝廉及茂才”者,孝悌、廉絜,人之德行,故以孝廉况贤者。茂才则秀才也,才,人之技艺,故以况能者也。“玄谓变举言兴”者,案《礼记·文王世子》云:“或以事举,或以言扬。”故今责人皆称举,今变举言兴。云“谓合众而尊宠之”者,合众即此经云乡老及乡大夫已下是也。云“乡饮酒之礼”者,则《仪礼》篇饮酒宾举之法是也。
厥明,乡老及乡大夫群吏献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贰之。厥,其也。其宾之明日也。献犹进也。王拜受之,重得贤者。王上其书於天府。天府,掌祖庙之宝藏者。内史,副写其书者,当诏王爵禄之时。○上其,时掌反。藏,才浪反。
[疏]“厥明”至“贰之”
○释曰:厥明者,谓今日行乡饮酒之礼也,至其明日,表奏於王。
○注“厥其”至“之时”
○释曰:云“天府掌祖庙之宝藏”者,是《春官·天府职》文也。引之者,欲见天府掌宝物,贤能之书亦是宝物,故藏於天府。云“内史副写其书者”,贰,副也。内史副写一通文书,拟授爵禄。案:《内史职》有策命诸侯群臣之事,故使内史贰之。
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以,用也。行乡射之礼,而以五物询於众民。郑司农云:“询,谋也。问於众庶,宁复有贤能者。和谓闺门之内行也。容谓容貌也。主皮谓善射。射所以观士也。”故书舞为无。杜子春读和容为和颂,谓能为乐也;无读为舞,谓能为六舞。玄谓和载六德,容包六行也。庶民无射礼,因田猎分禽则有主皮。主皮者,张皮射之,无侯也。主皮、和容、兴舞,则六艺之射与礼乐与?当射之时,民必观焉,因询之也。孔子射於矍相之圃,盖观者如堵墙。射至於司马,使子路执弓矢,出誓射者。又使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询众庶之仪若是乎?○宁复,扶又反,下“犹复”同。皮射之,食亦反。乐与,音馀。矍,俱缚专反,本或作瞿,音同。相,息亮反。堵,丁古反。觯,支豉反。
[疏]“退而”至“兴舞”
○释曰:言“退”者,谓献贤能之书於王,退来乡内。云“以乡射之礼”者,州长春秋二时习射於序,名为乡射。今乡大夫还用此乡射之礼。云“五物询众庶”者,物,事也。“一曰”、“二曰”已下是也。
○注“以用也”至“是乎”
○释曰:“行乡射之礼”者,案今《仪礼·乡射》云:“豫则钩楹内,堂则内楹外。”又云:“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堂谓乡学,据乡大夫所行射礼也。豫谓州长春秋二时习射於序。司农云“和谓闺门之内行也”者,以其父子主和,故和谓闺门之内行也。云“容谓容貌也”者,以其容是容仪,故知容貌也。后郑不从此义。杜子春“读和容为和颂,谓能为乐也”者,兴舞即舞乐,今又以和容谓能为乐,故后郑亦不从。“玄谓和载六德,容包六行也”者,破司农、子春之义。案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教成则兴之,明此询者还是三物之内,不是三物之外别有和容。又且主皮兴舞是六艺之内,明此和容是六德六行之中。在下谓之载,和在六德之下,故云和载六德。云“容包六行”者,在上谓之包,容则孝也,孝在六行之上,故云容包六行。必知容得为孝者,案《汉书》“高堂生善为容”,容则礼也。善为孝者必合於礼之容仪,故以孝为容者也。云“庶民无射礼”者,天子至士,有大射、燕射、宾射之等,庶人则无此射礼,故云无射礼也。云“因田猎分禽,则有主皮”者,案《大司马职》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者。至舍,更与在田之人,射则取之,则有云主皮。“主皮者,张皮射之,无侯也”者,自士已上,张皮侯、采侯、兽侯、庶人主射此皮,故云主皮无侯也。云“主皮、和容、兴舞,则六艺之射与礼乐与”者,以此三者当之,故以主皮当射,和容当礼,兴舞当乐。若然,三物之中,其事一十有八。今六德之中唯问和,六行之中唯问容,六艺之中唯问礼乐。独问此者,既贡贤於王,其馀则未能尽备,故略举五者以问之。六德是其大者,故问下之和者;六行是其小者,故问上之孝者也。六艺之中,礼以安上治民,乐以移风易俗。男子生,设弧於门左,射是男子之事,此者人行之急,故特言之,自馀略而不说。又云“当射之时,民必观焉,因询之也”者,案《乡射记》“唯君有射于国中,其馀则否”。注云:“臣不习武事於君侧。”以其乡射在城外,众庶皆观焉,故得询此五物。云“孔子射於矍相之圃已下”者,此是《礼记·射义》文。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卿大夫士射,先行乡饮酒之礼。时孔子为乡大夫,乡射之礼先行饮酒礼,故云孔子射於矍相之圃。矍相,地名。以其臣不得在国射,故射於矍相之圃。“盖观者如堵墙”者,以其乡内众庶皆集在射所,故云观者如堵墙。云“射至於司马”者,以其饮酒之礼必立司正,於将射,变司正为司马也。案《乡射》、《大射》,司射执弓矢。今此云子路执弓矢,则子路为司射也。云“子路出誓”者,以其众庶多,不可尽与之射,故誓去之。云“又使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者,案乡饮酒之礼,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二人举觯为无算爵始。射在无算爵前。今誓在无筭爵后者,但射实在无算爵前,今未射之前,用此无算爵礼,二人举觯之法,以誓众庶耳。非谓此射在无算爵后。云“询众庶之仪若是乎”者,孔子谓诸侯乡大夫,此经是天子乡大夫,引彼以证此,故云“乎”以疑之。
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言是乃所谓使民自举贤者,因出之而使之长民,教以德行道艺於外也。使民自举能者,因入之而使之治民之贡赋田役之事於内也。言为政以顺民为本也。《书》曰:“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威自我民明威。”《老子》曰:“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如是则古今未有遗民而可为治。
[疏]“此谓”至“治之”
○释曰:言“此谓使民兴贤”者,谓上经宾举者皆民中举之,还使治民,故云此谓使民兴贤。“出使长之”,谓使乡外与民为君长。云“使民兴能,入使治之”者,谓能者复来入乡中,治民之贡赋。
○注“言是”至“为治”
○释曰:云“使民自举贤者,因出之而使之长民,教以德行道艺於外也”者,以贤者德大,故遣出外,或为都鄙之主,或诸侯,皆可也。以其自有德行道艺,故还使之教民以德行道艺。云“使民自举能者,因入之而使之治民之贡赋田役之事於内也”者,以其能者德小,不可以为大夫诸侯等,故还入乡中,量德大小,以为比长、酂长已上之官,治民之贡赋田役於内也。云“言为政以顺民为本也”者,《礼记》云:“上酌民言,则下天上施。上不酌民言,则下不天上施。”故寻为政以顺民为本也。《书》曰“天聪明”已下,是《尚书·咎繇篇》之文也。自,用也。言天虽聪明,视听既远,不自用己之聪明,用民之聪明。民之归者,则授之以天位,谓若汤、武是也。天明威自我民明威者,威,畏也。天虽明察可畏,不自用己之明威,用我民明威。民所叛者则讨之,谓若桀、纣是也。云“《老子》曰: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者,但圣人形如枯木,心若死灰,空洞无我,故无常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引之者,证顺民为本之意。云“如是则古人未有遗民而可为治”者,天聪明是古,《老子》与此文为今,皆顺民为治,故云古今未有遗民而可为治也。
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会,计也。致事,言其岁尽文书。
[疏]“年终”至“致事”
○释曰:年终将考其得失,则令六乡之吏州长已下,皆计会教政之功状,致其所掌之事於乡大夫。乡大夫以下,致与大司徒,然后考之。
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各宪之於其所治之国。
[疏]释曰:正岁,建寅之月,乡大夫令州长已下群吏,令使考法於司徒,正谓受而考量行之,故云“以退,各宪之於其所治”。宪者,表县之也。
大询于众庶,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於朝。大询者,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郑司农云:“大询于众庶,《洪范》所谓‘谋及庶民’。”
[疏]“大询”至“於朝”
○释曰:国有大事,必顺於民心,故与众庶询谋。则六乡大夫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於朝,谓外朝三槐九棘之所,共询谋之。
○注“大询”至“庶民”
○释曰:知“大询,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者,案《小司寇职》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已安庶民,云国大询于众庶而致於朝,故知大询者,询国危之等。此三者皆是国之大事,故称大询。《小司寇》虽不云大,《大卜》云“大贞”,即此询国危之等也。“郑司农云大询於众庶”,引《洪范》所谓“谋及庶民”者,彼谋及庶民即大询於众庶,一也,故引为证。
国有大故,则令民各守其闾,以待政令。使民皆聚於闾胥所治处。
[疏]“国有”至“政令”
○释曰:“大故”,谓灾变寇戎之等。警急须人,故乡大夫令州长已下,使民各守其闾胥所治处,以待国之政令。
○注“使民”至“治处”
○释曰:二十五家为闾,中士为闾胥,则有治政之处以聚其民。
以旌节辅令,则达之。民虽以徵令行,其将之者无节,则不得通。
[疏]“以旌”至“达之”
○释曰:国有大事,故恐有奸寇,故使民徵令出入来往,皆须得旌节,辅此徵令文书,乃得通达使过。故郑云“民虽以徵令行,其将之者无节,则不得通”。
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郑司农云:“二千五百家为州。《论语》曰:‘虽州里行乎哉。’《春秋传》曰:‘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
[疏]“州长”至“之法”
○释曰:一乡管五州,事大夫一人为州长,故云州长各掌其州之教也。教谓十二教。云“治政令之法”者,谓十二教之外,所施政令皆治之。
○注“郑司”至“夏州”
○释曰:二千五百家为州者,虽无正文,约则有之。案上文,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又引“《春秋传》曰”已下者,案《左氏》宣公十一年传曰:“楚子伐陈,遂入陈,杀夏徵舒,因县陈。申叔时谏,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注云:“言取讨夏徵舒之州。”引此者,以证有州之义也。
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属犹合也,聚也。因聚众而劝戒之者,欲其善。○属,音烛,注下皆同。
[疏]“正月”至“戒之”
○释曰:谓建子之月一日也。“各属其州之民”者,属犹合也,聚也,谓合聚一州之民也。“而读法”者,谓对众读一年政令及十二教之法,使知之。云“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者,谓考量民之六德、六行及六艺之道艺,而劝勉之,使之勤脩。云“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者,民有过恶,纠察,与之罪而惩戒之。
○注“属犹”至“其善”
○释曰:言“因聚众而劝戒之”者,谓欲劝戒之必须聚众,故言因聚众而劝戒之,欲其善也。
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序,州党之学也。会民而射,所以正其志也。《射义》曰:“射之为言绎也。绎者,各绎己之志。”○会,如字,注同。
[疏]“若以”至“州序”
○释曰:上云岁时,皆谓岁之四时,此云岁时,唯谓岁之二时春秋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穣丰熟。秋祭社者,以百穣丰稔,所以。故云祭祀州社也。云“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者,凡读法,皆因即会以聚民。今既祭,因聚民而读法,故云亦如之。云“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州序”者,州长因春秋二时皆以礼会聚其民,而行射礼于州之序学中。言“以礼”者,亦谓先行乡饮酒之礼乃射,故云以礼也。
○注“序州”至“之志”
○释曰:此知“序,州党学”者,案下《党正》亦云“饮酒于序”,故知州党学同名为序。若乡则立庠,故《礼记·乡饮酒义》云:“主人迎宾于庠门之外。”彼乡大夫行宾贤能,非州长党正所行,故知庠则乡学也。云“会民而射,所以正其志也”者,凡礼射,皆须存其志意,故郑即引《射义》曰“射之为言绎也,绎者,各绎己之志。”绎,陈也。言各陈己志者,谓若《射义》云“射者,内志正,外体直,乃能中之”是也。
凡州之大祭祀、大丧、皆莅其事。大祭祀,谓州社稷也。大丧,乡老、乡大夫於是卒者也。莅,临也。
[疏]“凡州”至“其事”
○释曰:云“凡”者,以其大祭大丧非一,故云凡也。云“州之大祭祀、大丧”者,则非国家祭祀丧事。谓州之大祭,唯有春秋祭社也。州之大丧者,三公、乡大夫之丧也。云“皆莅其事”者,二州长皆临其事也。
○注“大祭”至“临也”
○释曰:言“大祭祀谓州社稷”者,以上文云“岁时祭祀州社”,此经又因言州之大祭祀,故知还是上文州社也。知有稷者,以其天子诸侯三社,皆稷对之,故知兼有稷也。言“州社”者,若言大社、国社之类,又对党祭秇、族祭醫,故此特言州社也。云“大丧,乡老乡大夫”者,以其远郊之内置六乡,乡老与乡大夫死,不出六乡,要在一乡、一州、一党、一族、一闾之内。今据州而言,故云“於是卒者”也。
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与其赏罚。致之,致之於司徒也。掌其戒令赏罚,则是於军因为师帅。
[疏]“若国”至“赏罚”
○释曰:言“若”者,不定之辞。若,如也。如有国家作起其民。师谓征伐,田谓田猎,行谓巡狩,役谓役作。此数事者,皆须徵聚其民。州长则各帅其民而致之于司徒也。云“掌其戒令与其赏罚”者,州长既致其民,还自领己民为师帅,故还使州长掌之也。
○注“致之”至“师帅”
○释曰:云“致之於司徒也”者,谓州长致与小司徒,小司徒乃帅而致与大司徒,故小《司徒职》云“大军旅帅其众庶”是也。云“因为师帅”者,若众属军吏,别有军吏掌之,何得还自掌之,故知因为师帅也。但在乡为州长已管其民,在军还领己民为师帅,即是因内政寄军令也。
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虽以正月读之,至正岁犹复读之,因此四时之正重申之。○重,直用反。
[疏]“岁终”至“如初”
○释曰:既不言正岁之终,《周礼》之内直言岁终者,皆是周之岁终也。言“则会其州之政令”者,谓会计当州。党正己下政令文书,将以考课也。云“正岁则读教法如初”者,以其建寅之月得四时之正,於教令审,故又读教法。言如初者,亦当属民读之也。
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废兴,所废退、所兴进也。郑司农云:“赞,助也。”
[疏]“三年”至“废兴”
○释曰:州长至三年大案比之日则大考州里者,谓年年考讫,至三年则大考之。言大者,时有黜陟废兴故也。
党正,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郑司农云:“五百家为党。《论语》曰‘孔子於乡党’。又曰‘阙党童子’。”○治,直吏反,《族师》“治令”同。
[疏]“党正”至“教治”
○释曰:言“各”者,一乡有二十五党,故各掌其党之政令及十二教与治职文书。
○注“郑司”至“童子”
○释曰:先郑知“五百家为党”者,以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故知也。引《论语》者,证有党义也。
及四时之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以纠戒之。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数,音所角反。
[疏]“及四”至“戒之”
○释曰:及,至也。党正四时孟月吉日则属民而读邦法者,因纠戒之,如州长之为也。
○注“以四”至“弥数”
○释曰:云“以四孟之月朔日读法者,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者,上文州长唯有建子、建寅及春秋祭社四度读法。此党正四孟及下文春秋祭秇并正岁,一年七度读法者,以其乡大夫管五州,去民远,不读法;州长管五党,去民渐亲,故四读法;党正去民弥亲,故七读法。郑云弥亲民者,则非直徒解党正而已。案下族师十四教读法,弥多於此,故郑玄释云弥亲民者於教亦弥数也。
春秋祭秇,亦如之。秇谓雩秇水旱之神。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秇,荣敬反。
[疏]“春秋”至“如之”党正不得与州同祭社,故亦春秋祭秇神也。
○注“秇谓”至“稷云”
○释曰:郑知“祭谓雩秇水旱之神”者,案《礼记·祭法》云“雩秇祭水旱”。案昭公元年《左氏传》,子产云:“水旱疠疫之不时,於是乎秇之。”皆是秇祭水旱神也。云“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者,以其《大司徒》及《封人》等皆云社稷有坛,又《祭法》王宫祭日及雩秇祭水旱等皆是坛名,故知亦如社稷有坛位。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也。
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国索鬼神而祭祀,谓岁十二月大蜡之时,建亥之月也。正齿位者,《乡饮酒义》所谓“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是也。必正之者,为民三时务农,将阙於礼,至此农隙而教之尊长养老,见孝悌之道也。党正饮酒礼亡,以此事属於乡饮酒之义,微失少矣。凡射饮酒,此乡民虽为卿大夫,必来观礼,《乡饮酒》、《乡射记》“大夫乐作不入,士既旅不入”是也。齿于乡里者,以年与众宾相次也。齿于父族者,父族有为宾者,以年与之相次;异姓虽有老者,居於其上。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遵。○蜡,仕诈反,依字作礻昔。为,于伪反。隙,去逆反,本又作鄐。弟,音悌,下同。
[疏]“国索”至“不齿”
○释曰:党正行正齿位之礼,在十二月建亥之月为之,非蜡祭之礼。而此云“国索鬼神而祭祀”者,以其正齿位礼在蜡月,故言之以为节耳。当国索鬼神而祭祀之时,则党正属聚其民而饮酒于序学中,以行正齿位之法。当正齿位之时,民内有为一命已上,必来观礼,故须言其坐之处。云“一命齿于乡里”者,此党正是天子之国党正,则一命亦天子之臣。若有一命之人来者,即于堂下乡里之中为齿也。云“再命齿于父族”者,谓父族为宾,即与之为齿,年大在宾东,年小在宾西。“三命而不齿”者,若有三命之人来者,纵令父族为宾,亦不与之齿。若非父族,是异姓为宾,灼然不齿,位在宾东,故云不齿也。若然,《典命》虽不见天子之士命数,《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则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则此一命谓下士,再命谓中士,三命谓上士也。
○注“国索”至“谓遵”
○释曰:云“国索鬼神而祭祀,谓岁十二月大蜡之时”,是《礼记·郊特牲》文。“建亥之月”者,是郑君解义语。言此者,谓行正齿位之礼亦在此月也。云“正齿位者,《乡饮酒义》所谓六十者坐”至“六豆”者,并是彼文。案彼文谓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乃於堂上而坐。礼,年六十已上,笾豆有加,故不得笾豆耦。而云“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若然,则堂下五十立者二豆而已。引之者,证此经与彼同是正齿位之法也。云“必正之者,为民三时务农,将阙於礼,至此农隙而教之尊长养老,见孝弟之道也”者,春夏秋三时,务在田野,阙於齿序之节。隙,闲也。至此十月,农事且闲而教之。言尊长养老,即五十已上至九十正齿位是也。但孝弟施于家内,今行尊长养老,则是孝弟之道通达于外者也。云“党正饮酒礼亡”者,《仪礼》篇卷并在之日,别有党正饮酒之礼,见今十七篇内无党正饮酒之礼,故云亡也。云“以此事属于乡饮酒之义微失少矣”者,但《仪礼》未亡之时,篇内论正齿位之礼,其义具悉。今将此经之事连属於《乡饮酒义》,则《乡饮酒义》唯有五十已上豆数之言,此经唯有一命已下观礼之事,二处相兼,比於《仪礼》篇中乡饮酒法,义理乃未足,微失於少,故云徵失少矣。云“凡射饮酒”者,谓州长春秋行射,党正十二月行饮酒,二事俱同,故兼言射也。云“此乡民虽为卿大夫,必来观礼”者,证此经一命以至三命,齿与不齿之人,来在位之法也。又引《乡饮酒》、《乡射记》者,证二事俱有一命已下观礼来入时节。案彼经乡大夫皆作乐前入,士未旅前入,故云“大夫乐作不入”。郑彼注云:“后乐贤也。”云“士既旅不入”,注云:“后正礼也。”若然,大夫、士来观礼者,皆为乐贤行礼而至,故大夫乐作不入,士既旅不入也。云“齿于乡里者,以年与众宾相次也”者,谓在堂下与五十已下众贤宾客相次。以其一命,若据天于之国,一命为下士;若据诸侯之国,一命为公侯伯之士;若据子男之士,不命,固在堂下,以其士立于下故也。云“齿于父族者,父族有为宾者,以年与之相次”者,以其宾在户牖之间,南面,若宾是同姓父族,则与之齿也。云“异姓虽有老者,居於其上”者,既言齿于父族,明异姓非父族,不齿可知。云“不齿者席于尊东,所谓遵”者,案《乡饮酒》、《乡射》皆酒尊在室户东、房户西,宾主夹之。乡人为卿大夫来观礼,为乡人所遵法,谓之为遵,席位在酒尊东,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不齿者席于尊东也。云所谓遵者,所谓《乡射》、《乡饮酒》之遵也。案郑注《乡饮酒》,云“此篇无正齿位之事焉”者,彼是三年一贡士,直行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其次又为众宾,宾而贡之,如此,无党正正齿位之事。案彼注又云“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者,以其宾贤能年几必小於卿大夫等,是以天子之国三命士,及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但是大夫以上无问命数,皆不齿,以其大夫已上爵尊故也。但诸侯之卿当天子之上士,故天子之国三命乃不齿,天子士再命已下及诸侯之士则皆齿,以其士卑立于下,故在堂下与乡人立者齿也。彼是宾贤能礼。若党正饮酒之礼,则此文是天子党正饮酒法,则一命齿于乡里,在堂下与乡人齿;再命齿于父族,父族为宾在堂上,则天子再命之士亦在堂上。与彼宾贤能乡饮酒义异者,案《乡射记》云:“大夫与,则公士为宾。”则此党正饮酒,有一命已上观礼,则亦以公士为宾。但公家之士其年必大,故天子之士再命者亦与之齿。苦然,宾贤能,天子之士再命不齿者,彼宾贤能,非正齿位法,别为一礼,故与党正正齿位礼异也。
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其党之民。○冠,古乱反。
[疏]“凡其”至“戒禁”
○释曰:此一经,并是民之所行,上州之祭祀、大丧义异。此祭祀已下,虽是民之所行,民者,冥也,非教不可,故党正皆教其礼事也。因掌其戒命督禁之。
○注“其党之民”
○释曰:经云“凡其党之祭祀”之等,言“凡”是广及之言,故云“其党之民”也。
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法治其政事。亦於军因为旅帅。
[疏]注“亦於”至“旅帅”
○释曰:此亦如上释,非众属军吏者。党正在乡各管五百家,出军之时,家出一人,则五百人为旅,党正还为旅帅,亦如州长因为师帅也。
岁终,则会其党政,帅其吏而致事。
[疏]释曰:党正以一党之内有族师以下诸官等,故岁终则会计一党政治功状,则帅其族师以下之吏,致其所掌之事於州长,州长又致与乡大夫,乡大夫致与大司徒而行赏罚也。
正岁,属民读法而书其德行道艺。书,记之。
[疏]注“书记之”
○释曰:党正於正岁建寅朔日聚众庶读法,因即书其德行道艺。郑解书“书,记之”者,以其三年乃一贡,今每年正岁皆书记劝勉之,三年即贡之也。
以岁时莅校比。莅,临也。郑司农云:“校比,《族师职》所谓‘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如今小案比。”
[疏]“以岁时莅校比”
○释曰:案《族师职》以岁之四时校比,此党正管五族,至校比之时,党正往临之,恐其有差失故也。
○注“莅临”至“案比”
○释曰:。郑司农所云者,并《族师职》文。以其党正所临,临族师,故还引族师校比之法,以证成其义也。云“如今小案比”者,此举汉法。言小案比,对三年大比为小耳。
及大比,亦如之。
[疏]释曰:及,至也。族师至三年大案比,党正亦莅之。
族师,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政事,邦政之事。郑司农云:“百家为族。”
[疏]“族师”至“政事”
○释曰:云“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者,以其族师主百家,各自受法于上,而掌其族戒令政事也。
○注“政事”至“为族”
○释曰:云“政事,邦政之事”者,谓国之征役皆是也。先郑云“百家为族”者,亦约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政知族百家也。
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书其孝弟睦孝有学者。月吉,每月朔日也。故书上句或无“事”字。杜子春云:“当为‘正月吉’。”书亦或为“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
[疏]“月吉”至“学者”
○释曰:此族师亦聚众庶而读法,因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党正直书,德行道艺具言,此云孝弟睦姻,惟据六行之四事。有学,即六艺也。计族师所书,亦应不异党正。但文有详略,故所言有异。但族师亲民,故析别而言耳。
○注“月吉”至“邦法”
○释曰:云“月吉,每月朔日也”者,以其弥亲民,教亦弥数,故十二月朔皆读之。云“故书上句或无事字”者,则月与上政字连。政又为正字,故杜子春云“当为正月吉”。但族师亲民,读法宜数,若为正月之吉,则与州长同,於义不可。云“书亦或为戒令政事,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者,此义还与经同,於义为得。后郑从之,故引之在下也。
春秋祭醫,亦如之。醫者,为人物灾害之神也。故书醫或为步,杜子春云:“当为醫。”玄谓《校人职》又有冬祭马步,则未知此世所云蝝螟之醫与?人鬼之步与?盖亦为坛位如雩秇云。族长无饮酒之礼,因祭醫而与其民以长幼相献酬焉。○醫,音步,或音蒲。校,户教反。蝝,悦全反。螟,觅经反。醫与,音馀,下“步与”同。秇,荣敬反,本亦作秇,下“党秇”同。
[疏]“春秋祭醫亦如之”
○释曰:族师於春秋祭祀醫神之时,亦如上月朔读法也。
○注“醫者”至“酬焉”
○释曰:郑知“醫者为人物害之神”者,凡国之祈祭者,皆恐与人物为灾害。谓若州长党正所祭社秇,亦为水旱与人物为灾害,明此亦是恐与人物为灾害之神也。云“故书醫或为步,杜子春云当为醫”者,《校人职》云“马步”,亦为行步之字,而子春破之从醫者,子春亦无正文,直以此经今文为正,故依之也。“玄谓《校人职》又有冬祭马步”者,彼是与马为害,故祭之。引之者,证此醫亦与人物为害。云“则未知此世所为蝝螟之醫与,人鬼之步与”者,但此经云醫,不知何神,故举汉法以况之。但汉时有蝝螟之醫神,又有人鬼之步神,未审此经醫定当何醫,故两言之。以无正文,故皆云“与”以疑之也。云“盖亦为坛位,如雩秇云”者,上党正雩秇,郑云“盖亦为坛位,如祭社稷云”,已疑秇为坛位。今此文约与雩秇同,故言“云”以疑之。云“族长无饮酒之礼”者,案:上州长春秋习射有饮酒礼,党正十月农功毕亦有饮酒礼,皆得官物为之。今此族卑不得官物为礼,故云族无饮酒礼也。云“因祭醫而与其民以长幼相献酬焉”者,郑必知因祭醫有民饮酒之礼者,案《礼记·礼器》云:“周旅酬六尸。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郑注彼云:“合钱饮酒为醵,旅酬相酌,似之也。”即引《明堂礼》“乃命国醵”,郑据《礼器》、《明堂礼》皆有醵法,醵即合钱饮酒,以不得官酒,故须合钱耳。
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癱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登,成也,定也。
[疏]“以邦”至“车辇”
○释曰:云“以邦比之法”者,案比之法,国家有常,故据其常法以案比之,故云以邦比之法也。云“帅四闾之吏”者,族师管四闾,闾胥皆中士,又有二十比,比长皆下士,是帅四闾之吏也。云“以时属民而校”者,谓属聚其民而校比之也。云“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者,夫家即男女也,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若然,则六口为中,七口已上为众,五口已下为寡。云“辨其贵贱、老幼”者,贵谓卿大夫,贱谓占卖国之斥币、贩易之人也,癱疾谓癱於人事疾病,若今癃不可事者也。云“可任者”,谓若国中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五,皆征之,则可任也者。及其六畜,马牛羊豕犬鸡。车,驾牛马。辇,人輓行,皆辨之也。
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貍。相共,犹相救相趒。○葬,如字,刘才郎反。埋,本或作貍,莫皆反。
[疏]“五家”至“葬埋”
○释曰:云“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又云“五人为伍,十人为联”者,在家为有五家为比,比长领之,无十家为联相管之法。今云十家为联者,以在军之时,有十人为什,本出於在家,故并二比为十家为联。拟入军时相并,故覆云五人为伍,十人为联,明是在军法耳。云“四闾为族,八闾为联”者,张逸问:“族百家,安得有八闾?”郑答:“并之为联耳。”若然,亦如二比为联之类也。云“使之相保”者,谓相保不为愆负。云“相受”者,谓宅舍有故,相受寄记。云“刑罚庆赏相及”者,案:赵商问:“族师之义,邻比相坐。《康诰》之说,门内尚否。《书》、《礼》是错,未达旨趣。”郑答:“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后异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
○注“相共”至“相周”
○释曰:案《大司徒职》云:“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趒。”此所戒敕,亦与彼同,故引为证也。
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亦於军因为卒长。
[疏]“若作”至“刑罚”
○释曰:“若作民而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者,族师主百家,家出一人,即为一卒,卒长还使族师为之,故郑云亦因为卒长也。云“简其兵器”者,在军即有弓矢、殳矛、戈戟。云“以鼓铎旗物”者,案《大司马》:“春辨鼓铎: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又《司常》云“王建大常”已下,是鼓铎旗物也。“帅而至”者,族师以帅士卒具备,帅至於乡师,以致司徒也。注“亦於军因为卒长”者,亦释经“掌其治令”已下,亦非众属军吏,还是自为卒长者也。
岁终,则会政致事。
闾胥,各掌其闾之徵令。郑司农云:“二十五家为闾。”
[疏]注“郑司”至“为闾”
○释曰:先郑知“二十五家为闾”者,以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故知闾二十五家也。而云“各掌其闾之徵令”者,徵令即下文岁时以下之事是也。
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祭祀,谓州社、党秇、族醫也。役、田役也。政若州射党饮酒也。丧纪,大丧之事也。四者及比,皆会聚众民,因以读法以敕戒之。故书“既”为“暨”。杜子春读政为征,暨为既。○数,色主反。政役,如字,杜音征。会,如字,下会同。暨,其器反,又斤乙反。
[疏]“以岁”至“恤者”
○释曰:言“以岁时”者,谓岁之四时。云“各数其闾之众寡”者,闾胥各自数当闾之内户口多少。云“辨其施舍”者,亦谓国中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已外施舍不役。云“凡春秋之祭社、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者,谓州长、党正、族师祭祀及役政与王家丧纪,闾胥皆为之聚众庶,以待驱使也。云“既比则读法”者,上族师已上官尊,读法虽稀稠不同,皆有时节,但闾胥官卑而於民为近,读法无有时节,但是聚众庶比之时节读法,故云既比则读法。云“书其敬敏任恤”者,以上书其德行道艺,今此闾胥亲民更近,故除任恤六行之外,兼记敬敏者也。
○注“祭祀”至“为既”
○释曰:知“祭祀谓州社、党秇、族醫”者,以其党乡之内,所有祭祀无过此三者而已,故知义然也。云“役,田役也”者,上文师田行役并言,则役是役作。但田是国之常事,田重於功作,此文不云田,故知役是田役也。知“政是州射党饮酒”者,政与上祭祀连文,聚众庶,故知若州射及党饮酒也。云“丧纪大丧之事也”者,此大丧,王之丧也。知者,以其聚众庶,明非上州之大丧,故以王之丧解之。
凡事,掌其比觵挞罚之事。觵挞者,失礼之罚也。觵用酒,其爵以兕角为之。挞,扑也。故书或言“觵挞之罚事”杜子春云:“当言觵挞罚之事。”○觵,古横反。挞,吐达反。扑,普卜反。
[疏]“凡事”至“之事”
○释曰:言“凡”,非一,则是乡饮酒及乡射饮酒有失礼者须罚之,故云凡事。云“掌其比”者,人聚则有校比之法,皆掌之。云“觵挞罚之事”者,凡有失礼者,轻者以觵酒罚之,重者以楚挞之,故双言觵挞罚之事。
○注“觵挞”至“之事”
○释曰:郑知“觵用酒”者,以其古者失礼之罚,罚用酒。又知“其爵以兕角为之”者,见《诗》云“兕觵其?”,故知用兕牛角为觵爵也。云“挞,扑也。”《尚书》云“扑作教刑”。孔云“扑,槚楚”,故知此挞亦扑也。云“故书或言觵挞之罚事,杜子春云当言觵挞罚之事”者,子春之意,以觵罚在之上,於义为切,故从经为正者也。
比长,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辠奇衺则相及。衺犹恶也。○治,直吏反。辠,本亦作罪。衺,似嗟反。
[疏]“比长”至“相及”
○释曰:比长管五家,下士为之。家数虽少,亦有冶法,故各掌其比之治。云“五家相受”者,宅舍有故崩坏,相寄托。云“相和亲”者,案《尚书》云:“尔室不睦,尔唯和哉。”五家之内有不和亲,则使之自相和亲。云“有奇衺则相及”者,五家有罪恶则连及,欲使不犯,故注云“衺犹恶也”。
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徙谓不便其居也,或国中之民出徙郊,或郊民入徙国中,皆从而付所处之吏,明无罪恶。○便,婢面反。
[疏]“徙于”至“授之”
○释曰:五家之内,人有不便其居须徙者,则使伍长从而授之。
○注“徙谓”至“罪恶”
○释曰:云“徙谓不便其居也”者,古者三岁大比之年,民有愿厌於本居之处不便,则任民迁徙,故云不便其居也。周法,远郊百里内并国中共为六乡,此国中及郊所徙者,并不离当乡之内。言“或国中之民出徙郊”者,先从近向远,释经徙于郊之文也。云“或郊民入徙国中”者,却释经徙于国中之文也。云“皆从而付所处之吏,明无罪恶”者,释经“则从而授之”之文也。若有罪恶,则下文“无授无节,圜土内之”。其人私逃,有何付授之也。今伍长自往付授,明无罪恶,直是不便其居耳。
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徙于他,谓出居异乡也。授之者有节乃达。
[疏]“若徙”至“行之”
○释曰:上经是当乡之内迁徙,直须伍长送付彼吏。今此经言徙于他,是出向外乡,则当为旌节乃行之。
○注“徙於”至“乃达”
○释曰:言“徙于他”,对上经直言国中及郊为乡内,此言徙于他,明是出居异乡也。云“授之者有节乃达”者,郑欲见上经乡内徙者有授无节,此徙外乡非直有授,兼亦有节乃可行,故郑言此有节亦授之者也。此节即道路用旌节,一也。
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乡中无授,出乡无节,过所则呵问,系之圜土,考辟之也。圜土者,狱城也。狱必圜者,规主仁,以仁心求其情,古之治狱,闵於出之。○呵,呼何反,又音何。
[疏]“若无”至“内之”
○释曰:总结上二经,故郑云乡中无授,出乡无节,此皆罪人,故当唯圜土内之也。
○注“乡中”至“出之”
○释曰:上释出乡有授兼节,此注释乡中无授、出乡无节、以出乡空有节而全无授者,似其出乡虽兼有授,直举有节,似对乡内有授。何妨有节兼有授也,若直有节而无授,何以分别罪恶之人。云“过所则呵问,系之圜土,考辟之也”者,谓所过之官司,见即呵问之。必知有呵问之者,若不呵问穷诘,则虚实难明,故知呵问也。系之圜土考辟之者,谓系在狱中。辟,法也。考量以法,推问无授无节之由也。云“圜土者,狱城也。狱必圜者,规主仁,以仁心求其情”者,案《礼记·深衣》有规矩权衡,规配东方仁,矩配西方义。但狱断狱之法,有义有仁,虽以义断使合宜,仍以仁恩闵念求得情实。闵念出之,故狱城圜也。
封人,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壝谓坛及堳埒也。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不言稷者,稷,社之细也。
[疏]“封人”至“树之”
○释曰:云“掌设王之社壝”者,谓王之三社三稷之坛,及坛外四边之壝,皆设置之。直言壝不云坛,举外以见内,内有坛可知也。云“为畿封而树之”者,谓王之国外,四面五百里,各置畿限,畿上皆为沟堑,其土在外而为封,又树木而为阻固,故云为畿封而树之。
○注“壝谓”至“细也”
○释曰:“壝谓坛及堳埒也”者,堳埒即壝。经不言坛,故郑兼见之也。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矣”者,汉时界上有封树,故举以言之。云“不言稷者,稷,社之细也”者,案《大司徒》及下文皆社稷俱言,此独言社不言稷,故解之。案《孝经纬》,社是五土总神,只是原隰之神。原隰即是五土之一耳,故云社稷之细。举社则稷从之矣,故言社不言稷也。稷既是原隰之神,但原隰宜五穣,五穣不可遍敬,稷又为五穣之长,故立稷以表名。《孝经注》直云“社谓后土”者,举配食者而言耳。
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封国,建诸侯,立其国之封。
[疏]“凡封”至“四疆”
○释曰:言“凡封国”者,封五等之国。非一,故云“凡”以广之。云“设其社稷之壝”者,案《禹贡》,徐州贡五色土。孔注云:“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焘以黄土,苴以白茅,茅取其洁,黄取王者覆四方。”是封乎诸侯立社稷之法也。云“封其四疆”者,诸侯百里以上职五百里,四边皆有封疆而树之,故云封其四疆也。
○注“封国”至“之封”
○释曰:“封国建诸侯”者,若《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加一等。”是建诸侯也。云“立其国之封”者,封则经云四疆是也。
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
[疏]
○释曰:云“造都邑”者,谓大都、小都、家邑三等采地,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皆有四边封域,故云“之封域”也。云“亦如之”者,亦如上诸侯有四疆也。
令社稷之职。将祭之时,令诸有职事於社稷者也。《郊特牲》曰:“唯为社事单出里,唯为社田国人毕作,唯为社丘乘其粢盛,所以报本反始也。”○唯为,于伪反,下同。单,音丹。乘,绳证反。
[疏]“令社稷之职”
○释曰:春秋祭社,皆有职事。令之者,使各依职司而行,故须令之也。
○注“将祭”至“始也”
○释曰:言“将祭之时”者,春秋祭社,日皆用甲。未祭之前,令诸有职事于社稷者也。云“唯为社事单出理”者,单,尽也。尽往助祭于州长。此据六卿之中。又云“唯为社田国人毕作”者,毕亦尽也。国人尽行。郑云非徒羡,谓在六遂之中,以下剂致甿,当家之内,一人为正卒,一人为羡卒,其馀为馀夫。但田与追胥竭作,馀夫亦行,故云非徒羡也。云“唯为社丘乘其粢盛”者,此据三等采地之中,故有丘甸井田之法。案《小司徒职》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为一成。成百井,九百夫。一井之地九夫,八家各治一夫,自入共治,一夫税入於君,以共粢盛而祭社,故云丘乘共粢盛也。云“所以报本反始也”者,社稷为土神,是民之本;句龙、后稷是民之始。反亦报也,命民共之者,所以报本反始也。引之者,证祭社各有职事。
凡祭祀,饰其牛牲,设其楅衡,置其絼,共其水穢。饰谓刷治洁清之也。郑司农云:“福衡,所以楅持牛也。絼,著牛鼻绳,所以牵牛者,今时谓之雉,与古者名同。皆谓夕牲时也。”杜子春云:“楅衡所以持牛,令不得抵触人。”玄谓福设於角,衡设於鼻,如椵状也。水槁,给杀时洗荐牲也。絼字当以豸为声。”○楅,音福。絼,本又作纼,持忍反。槁,古老反。清,如字,又才性反。著,直略反。令,力呈反。抵,丁礼反。椵,音加,沈一音瑕。豸,直氏反。
[疏]“凡祭”至“水槁”
○释曰:言“凡祭祀”,谓王之天地宗庙先大次小之祭祀非一,故云“凡”以广之。云“饰其牛牲”者,祭祀尚洁净,故饰治使净也。“设其楅衡”者,恐抵触人,故须设楅于角,牵时须易制,故设衡于鼻。置絼当牵行,故亦置之于鼻也。须洗荐牲体,故共其水槁也。
○注“饰谓”至“为声”
○释曰:司农云“楅衡所以楅持牛也”者,司农意,以衡为持,故云所以楅持牛。以楅衡其一物解之,与子春同,后郑不从之矣。云“絼,著牛鼻绳,所以牵牛者,今时谓之雉,与古者名同者”,若然,自汉以前皆谓之絼。案《礼记·少仪》云“牛则执纼”,纼则絼之别名,今亦谓之为纼也。云“皆谓夕牲时也”者,但夕牲在祭前之夕,正祭在厥明,二时皆有此事,明据在前夕牲时而言也。杜子春云“楅衡所以持牛,令不得抵触人”者,子春意,楅衡唯设于角,与司农义同,后郑亦不从也。“玄谓楅设于角”者,楅者,相楅迫之义,故知设於角。云“衡设於鼻”者,衡者,横也,谓横木於鼻,今之驼犹然,故知设於鼻,破先郑、子春之义。云“如椵状”者,汉时有置于犬之上,谓之椵,故举以之为况衡者也。云“水槁,给杀时洗荐牲也”者,其牛将杀,不须饲之。又充人已饲三月,不得将杀始以水槁饮饲。水所以洗牲,槁所以荐牲,故双言洗荐牲也。云“絼字当以豸为声”者,《尔雅》“有足曰虫,无足曰豸”。但牛纼以麻为之,从丝为形,以豸为声,故云絼字当以豸为声。
歌舞牲,及毛炮之豚。谓君牵牲入时,随歌舞之,言其肥香以歆神也。毛炮豚者,爓去其毛而炮之,以备八珍。郑司农云:“封人主歌舞其牲,云博硕肥腯。”○炮,薄交反。爓,似盐反。去,起吕反。腯,徒忍反。
[疏]“歌舞”至“之豚”
○释曰:言“歌舞牲”者,谓君牵牲入时,封人随后歌舞,云博硕肥腯也。云“及毛炮之豚”者,谓造炮豚之时,则爓去其毛以炮之也。
○注“谓君”至“肥腯”
○释曰:案《礼记·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是君牵牲入时也。云“随歌舞之,言其肥香以歆神也”者,解封人随牲后歌舞之时节,及使神歆享之意。云“毛炮豚者,爓去毛而炮之”者,经直云毛炮,恐人以并毛炮之。案《礼记·内则》有炮豚、炮牂,皆编萑以苴之,涂之以墐涂,干乃擘去之。彼虽炮,亦不言去毛炮之,郑知去毛者,牂豚之毛於牲无用,空以汙损牲体,故知凡炮者皆去毛也。云“以备八珍”者,彼《内则》八珍之中有炮豚,此炮豚与彼同,故知此炮豚以备足八珍也。郑司农云“封人主歌舞其牲,云博硕肥腯”者,此《左氏》桓公传随季良之辞,彼云:“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引之者,证封人歌舞牲时有此辞也。
凡丧纪、宾客、军旅、大盟,则饰其牛牲。大盟,会同之盟。
[疏]“凡丧”至“牛牲”
○释曰:言“凡”,凡此下四事。王之丧纪有牲者,除朝夕奠用脯醢以外,大小敛、朔月、月半、荐新奠、祖奠、大遣等皆有牲牢。宾客有杀牲之者,唯据致飧及饔饩飨食,皆有杀牲之事。军旅杀牲者,谓飨献军吏。大盟谓天子亲往临盟。此一经皆用牛牲,故总云饰其牛牲也。
○注“大盟会同之盟”
○释曰:案《觐礼》及《司仪》,诸侯时见曰会,殷见曰同,王皆为坛于国外,行盟誓之法,故郑依而言焉。
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以节声乐,以和军旅,以正田役。音声,五声合和者。
[疏]“鼓人”至“田役”
○释曰:言掌教者,必教他官。案《眡了职》发首云:“掌凡乐事,播鼗,击颂磬、笙磬。”下又云:“掌大师之县鼜,恺献亦如之。”虽不云击鼓,上下文参之,其五鼓是眡了击之,则此所教者,当教眡了也。其晋鼓当教閐师,故其职云“掌金奏之鼓”。此下文云“以晋鼓鼓金奏”,故彼郑注云“主击晋鼓”是也。又云“六鼓四金之音声”者,六鼓四金与音声和合,故连言音声也。云“以节声乐”者,下云雷鼓、灵鼓、路鼓、晋鼓皆是也。“以和军旅”者,下云“以鼖鼓鼓军事”是也。云“以正田役”者,下云“以{咎鼓}鼓鼓役事”是也。田猎所以习战,则田鼓当与军事同。案《大司马》云“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之等是也。此一经是与下文总目之语也。
○注“音声五声和合者”
○释曰:案《礼记·学记》云“鼓无当於五声,五声不得不和”,则五声须鼓乃和,故郑云“五声合和者”。郑不解“音”者,单出曰声,和比曰音,音声相将之物,故释五声则合得音,故不重云音也。
教为鼓而辨其声用,教为鼓,教击鼓者大小之数,又别其声所用之事。○别,彼列反。
[疏]注“教为”至“之事”
○释曰:郑云“教为鼓,教击鼓者大小之数”者,则雷鼓八面之等。云“而辨其声用”,郑云“又别其声所用之事”,则下文雷鼓及四金声之所用各不同是也。
以雷鼓鼓神祀,雷鼓,八面鼓也。神祀,祀天神也。
[疏]“以雷”至“神祀”
○释曰:天神称祀,地祗称祭,宗庙称享。案下灵鼓鼓社祭,又案《大司乐》以灵鼓祭泽中之方丘,大地祗与社同鼓,则但是地祗,无问大小,皆用灵鼓,则此雷鼓鼓神祀,但是天神,皆用雷鼓也。
○注“雷鼓”至“神也”
○释曰:郑知雷鼓八面者,虽无正文,案:韗人为皋陶,有晋鼓、鼖鼓、皋鼓,三者非祭祀之鼓,皆两面,则路鼓祭宗庙,宜四面;灵鼓祭地祗,尊於宗庙,宜六面;雷鼓祀天神,又尊於地祗,宜八面。故知义然也。
以灵鼓鼓社祭,灵鼓,六面鼓也。社祭,祭地祗也。
[疏]“以灵鼓鼓社祭”
○释曰:《郊特牲》云:“社祭土,神地之道。”则《孝经纬》云“社是五土之总神”,是地之次祀,故举社以表地祗。《大宗伯》亦云“血祭,祭社稷五祀”,亦举社以表地祇,其实地之大小之祭皆用灵鼓也。
以路鼓鼓鬼享,路鼓,四面鼓也。鬼享,享宗庙也。○享,许丈反,刘虚让反,牛人职同。
[疏]“以路鼓鼓鬼享”
○释曰:案《大宗伯》,宗庙有六享,则秂袷及四时皆言享先王,则皆是大祭。纵有享先公为次祀,祭殇为小祀,皆用此路鼓,以其天神地祗大小同鼓故也。
以鼖鼓鼓军事,大鼓谓之鼖。鼓长八尺。○鼖,扶云反。
[疏]“以鼖鼓鼓军事”
○释曰:案《大司马》云“春执鼓铎,王执路鼓,诸侯执鼖鼓,军将执晋鼓”。郑注云:“王不执鼖鼓,尚之於诸侯。”则在军以鼖为正,无妨兼有路鼓、晋鼓之等也。
○注“大鼓”至“八尺”
○释曰:云“大鼓谓之鼖”,是训鼖为大。此唯两面而已,而称大者,此不对路鼓已上,以其长八尺,直对晋鼓八尺六寸者为大耳。“鼖鼓长八尺”,《韗人》文。
以鼛鼓鼓役事,鼛鼓长丈二尺。○鼛,音羔。
[疏]“以鼛鼓鼓役事”
○释曰:案《绵》诗云“鼛鼓弗胜”,郑云:“鼛鼓不能止之。”此云鼓役事,谓击鼓起役事。与彼不同者,但起役止役皆用鼛鼓,两处义得相兼耳。
○注“鼛鼓长丈二尺”
○释曰:“丈二尺”,韗人文。此既丈二尺,大於鼖鼓,不得大名,但鼖鼓长八尺,尚对晋鼓为鼖,明鼛鼓亦大可知。不可同名为鼖,故别以鼛鼓为号也。
以晋鼓鼓金奏,晋鼓长六尺六寸。金奏谓乐作击编钟,○编,必先反。
[疏]“以晋鼓鼓金奏”
○释曰:凡作乐,则先击钟,故钟师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钟,次击鼓”。金则钟也,奏则击也,则是击钟后即击鼓,故云晋鼓鼓金奏。
○注“晋鼓”至“编钟”
○释曰:“晋鼓长六尺六寸”,亦韗人文。云“金奏谓乐作击编钟”者,案《磬师》云“击编钟”,郑注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若然,则磬师击编钟,锺师击不编钟。又案《閐师》云“掌金奏之鼓”。郑注云“主击晋鼓”。则此晋鼓和金奏。但锺之编与不编,作之皆是金奏,晋鼓皆和之矣。郑唯言编钟,据《磬师》而言;其实不编者亦以晋鼓和之。故《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锺,次击鼓”。是不编之锺亦有鼓。鼓即晋鼓也。
以金錿和鼓,錿,錿于也,圜如碓头,大上小下。乐作,鸣之与鼓相和。○錿,音淳。碓,音对,本又作椎,直追反。
[疏]“以金錿和鼓”
○释曰:谓作乐之时,以此金錿和於鼓节也。
○注“錿錿”至“相和”
○释曰:“錿,錿于也”者,錿于之名出于汉之大予乐官。并云其形圜如碓头,大上小下,并出彼文而知之。又云“乐作,鸣之与鼓相和”,此郑以意解之。案:下三金皆大司马在军所用,有文。此金錿不见在军所用,明作乐之时与鼓相和,故云和鼓也。
以金镯节鼓,镯,钲也,形如小锺,军行鸣之,以为鼓节。《司马职》曰:“军行鸣镯。”○镯,直角反。钲,音征。
[疏]“以金镯节鼓”
○释曰:此谓在军之时所用。节鼓,与鼓为节也。
○注“镯钲”至“鸣镯”
○释曰:郑云“镯,征也”者,案《诗》有“钲人伐鼓”,就而解之,彼注“钲以静之”,此解以为军行所用。不同者,义亦一也,以其动静俱用故也。云“形如小锺”者,亦据汉法而言也。云“军行鸣之,以为鼓节”,此依《大司马》文而释,故引彼文云“军行鸣镯”,对上金錿作乐为节。案:彼是公司马所执也。
以金铙止鼓,铙如铃,无舌有秉,执而鸣之,以止击鼓。《司马职》曰:“鸣铙且却。”○铙,女交反。秉,兵政反。本又作柄,下同。却,起略反。
[疏]“以金铙止鼓”
○释曰:此案《春秋左氏传》,曹刿云“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哀公传“陈书曰:吾闻鼓而已,不闻金矣”。是进军之时击鼓,退军之时鸣铙。
○注“铙如”至“且却”
○释曰:云“铙如铃,无舌”者,亦约汉法而知也。云“有秉执而鸣之”者,案《大司马》云“卒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