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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唐朝 仪礼注疏 郑玄作注、贾公彦作疏 著
简体

[疏]《士丧礼》第十二。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丧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后,未葬之前,皆录之。是已下殡后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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