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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三十一 丧服第十一

仪礼注疏 佚名 著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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