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吕新书一 律吕本原
(略—朱熹序—)
律吕本原
黄钟第一
(原注:以汉志斛铭文定)
长九寸,空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
按, 天地之数,始于一,终于十。其一三五七九为阳。九者阳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为阴。十者阴之成也。黄钟者,阳声之始,阳气之动也。故其数九。分寸之数具于声气之元,不可得而见。及断竹为管,吹之而声和,候之而气应,而后数始形焉。均其长得九寸,审其围得九分。
(原注)
此章凡言分者皆十分寸之一。
积其实得八百一十分。长九寸,空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是为律之本。度量权衡,于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而损益焉。
(原注)
算法,置八百一十分,分作九重,每重得九分。圆田术三分益一,得一十二。以开方法除之,得三分四厘六毫强,为实俓之数,不尽二毫八丝四忽。
今求圆积之数,以径三分四厘六毫自相乘,得十一分九厘七毫一丝六忽。加以开方不尽之数二毫八丝四忽,得一十二分。以管长九十分乘之,得一千八十分,为方积之数。四分取三为圆积,得八百一十分。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黄钟之实第二
子一 黄钟之律
丑三 为丝法
寅九 为寸数
卯二十七 为毫法
辰八十一 为分数
巳二百四十三 为厘法
午七百二十九 为厘数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 为分法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 为毫数
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 为寸法
戌五万九千□□四十九 为丝数
亥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黄钟之实
按,黄钟九寸,以三分为损益。故以三历十二辰,得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钟之实。其十二辰所得之数,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阳辰,为黄钟寸分厘毫丝之数。
(原注)
子为黄钟之律,寅九寸,辰八十一分,午七百二十九厘,申六千五百六十一毫,戌五万九千四十九丝。
在亥酉未巳卯丑六阴辰,为黄钟寸分厘毫丝之法。
(原注)
亥为黄钟之实,酉之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寸,未之二千一百八十七为分,巳之二百四十三为厘,卯之二十七为毫,丑之三为丝。
其寸分厘毫丝之法,皆用九数。故九丝为毫,九毫为厘,九厘为分,九分为寸为黄钟。盖黄钟之实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数,以三约之,为丝者五万九千四十九,以二十七约之,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以百四十三约之,为厘者七百二十九,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约之,为分者八十一,以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约之,为寸者九。由是三分损益以十一律焉。
或曰,径围之分以十为法,而相生之分厘毫丝以九为法,何也。
曰,以十为法者天地之全数也。以九为法者因三分损益而立也。全数者即十而取九,相生者约十而为九。即十而取九者体之所以立,约十而为九者用之所以行。体者所以定中声,用者所以生十一律也。
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黄钟生十一律第三
子一分
一为九寸
丑三分二
一为三寸
寅九分八
一为一寸
卯二十七分十六
三为一寸 一为三分
辰八十一分六十四
九为一寸 一为一分
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
二十七为一寸 三为一分 一为三厘
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
八十一为一寸 九为一分 一为一厘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一千二十四
二百四十三为一寸 二十七为一分 三为一厘 一为三毫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
七百二十九为一寸 八十一为一分 九为一厘 一为一毫
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
二千一百八十七为一寸 二百四十三为一分 二十七为一厘
三为一毫 一为三丝
戌五万九千四十九分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
六千五百六十一为一寸 七百二十九为一分 八十一为一厘
九为一毫 一为一丝
亥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
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一寸 二千一百八十七为一分
二百四十三为一厘 二十七为一毫 三为一丝 一为三忽
按,黄钟生十一律,子寅辰午申戌六阳辰,皆下生。丑卯巳未酉亥六阴辰,皆上生。
其上以三历十二辰者,皆黄钟之全数。其下阴数以倍者(即筭法倍其实),三分本律而损其一也。阳数以四者(即筭法四其实),三分本律而增其一也。
六阳辰当位自得,六阴辰则居其冲。其林钟.南吕.应钟三吕在阴,无所增损。其大吕.夹钟.仲吕三吕在阳,则用倍数,方与十二月之气相应。盖阴之从阳,自然之理也。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十二律之实第四
子黄钟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
全九寸
半无
丑林钟十一万八千□□九十八
全六寸
半三寸不用
寅太簇十五万七千四百六十四
全八寸
半四寸
卯南吕十□万四千九百七十六
全五寸三分
半二寸六分不用
辰姑洗十三万九千九百六十八
全七寸一分
半三寸五分
巳应钟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
全四寸六分六厘
半二寸三分三厘不用
午蕤宾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
全六寸二分八厘
半三寸一分四厘
未大吕十六万五千八百八十八
全八寸三分七厘六毫
半四寸一分八厘三毫
申夷则十一万□□五百九十二
全五寸五分五厘一毫
半二寸七分二厘五毫
酉夹钟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
全七寸四分三厘七毫三丝
半三寸六分六厘三毫六丝
戌无射九万八千三百□□四
全四寸八分八厘四毫八丝
半二寸四分四厘二毫四丝
亥仲吕十三万一千□□七十二
全六寸五分八厘三毫四丝六忽(余二筭)
半三寸二分八厘六毫二丝二忽
按,十二律之实,约以寸法,则黄钟.林钟.太簇得全寸。约以分法,则南吕.姑洗得全分。约以厘法,则应钟.蕤宾得全厘。约以毫法,则大吕.夷则得全毫。约以丝法,则夹钟.无射得全丝。至仲吕之实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尽二筭其数不行。此律之所以止于十二也。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变律第五
黄钟十七万四千七百六十二(小分四百八十六)
全八寸七分八厘一毫六丝二忽不用
半四寸三分八厘五毫三丝一忽
林钟十一万六千五百□□八(小分三百二十四)
全五寸八分二厘四毫一丝一忽三初
半二寸八分五厘六毫五丝六初
太簇十五万五千三百四十四(小分四百三十二)
全七寸八分二毫四丝四忽七初不用
半三寸八分四厘五毫六丝六忽八初
南吕十□万三千五百六十三(小分四十五)
全五寸二分三厘一毫六丝一初六秒
半二寸五分六厘七丝四忽五初三秒
姑洗十三万八千□□八十四(小分六十)
全七寸一厘二毫二丝一初二秒不用
半三寸四分五厘一毫一初一秒
应钟九万二千□□五十六(小分四十)
全四寸六分七毫四丝三忽一初四秒(余筭)
半二寸三分三厘六丝六忽六秒强不用
按,十二律各自为宫以生五声二变。其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至应钟六律,则能具足。至蕤宾.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六律,则取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六律之声,少下不和,故有变律。变律者,其声近正而少高于正律也。
然仲吕之实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尽二筭,既不可行,当有以通之。律当变者有六。故置一而六三之,得七百二十九。以七百二十九,因仲吕之实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为九千五百五十五万一千四百八十八,三分益一,再生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六律。又以七百二十九归之以从十二律之数,纪其余分以为忽秒。然后洪纤高下不相夺伦。至应钟之实六千七百一十□万八千八百六十四,以三分之不尽一筭,数又不可行。此变律之所以止于六也。变律非正律,故不为宫也。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律生五声图第六
宫声八十一
商声七十二
角声六十四
征声五十四
羽声四十八
按,黄钟之数九九八十一,是为五声之本。三分损一以下生征。征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损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至角声之数六十四,以三分之不尽一筭,数不可行。此声之数所以止于五也。
或曰,此黄钟一均五声之数,他律不然。
曰,置本律之实,以九九因之,三分损益以为五声。再以本律之实约之,则宫固八十一,商亦七十二,角亦六十四,征亦五十四,羽亦四十八矣。
(原注)
假令应钟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以八十一乘之,得七百五十五万八千二百七十二为宫。以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约之,得八十一。
三分宫损一,得五百□□三万八千八百四十八为征。以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约之,得五十四。
三分征益一,得六百七十一万八千四百六十四为商。以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约之,得七十二。
三分商损一,得四百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七十六为羽。以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约之,得四十八。
三分羽益一,得五百九十七万一千九百六十八为角。以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约之,得六十四。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变声第七
变宫声四十二(小分六)
变征声五十六(小分八)
按,五声,宫与商,商与角,征与羽,相去各一律。至角与征,羽与宫,相去乃二律。相去一律,则音节和,相去二律则,音节远。故角征之闲近征收一声。比征少下,故谓之变征。羽宫之闲近宫收一声。少高于宫,故谓之变宫也。
角声之实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尽一筭,既不可行,当有以通之声之变者二,故置一而两,三之得九。以九因角声之实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三分损益再生变征变宫二声。以九归之,以从五声之数。存其余数,以为强弱。
至变征之数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尽二筭,其数又不行。此变声所以止于二也。
变宫变征,宫不成宫,征不成征。古人谓之和缪。又曰,所以济五声之不及也。变声非正,故不为调也。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八十四声图第八
正律墨书,半声朱书
变律朱书,半声墨书
十一月 黄钟宫
六月 林钟宫 黄钟征
正月 太簇宫 林钟征 黄钟商
八月 南吕宫 太簇征 林钟商 黄钟羽
三月 姑洗宫 南吕征 太簇商 林钟羽 黄钟角
十月 应钟宫 姑洗征 南吕商 太簇羽 林钟角 黄钟变宫
五月 蕤宾宫 应钟征 姑洗商 南吕羽 太簇角 林钟变宫 黄钟变征
十二月 大吕宫 蕤宾征 应钟商 姑洗羽 南吕角 太簇变宫 林钟变征
七月 夷则宫 大吕征 蕤宾商 应钟羽 姑洗角 南吕变宫 太簇变征
二月 夹钟宫 夷则征 大吕商 蕤宾羽 应钟角 姑洗变宫 南吕变征
九月 无射宫 夹钟征 夷则商 大吕羽 蕤宾角 应钟变宫 姑洗变征
四月 仲吕宫 无射征 夹钟商 夷则羽 大吕角 蕤宾变宫 应钟变征
黄钟变 仲吕征 无射商 夹钟羽 夷则角 大吕变宫 蕤宾变征
林钟变
仲吕商 无射羽 夹钟角 夷则变宫 大吕变征
太簇变
仲吕羽 无射角 夹钟变宫 夷则变征
南吕变
仲吕角 无射变宫 夹钟变征
姑洗变
仲吕变宫 无射变征
应钟变
仲吕变征
按,律吕之数往而不返。故黄钟不复为他律役,所用七声皆正律,无空积忽微。自林钟而下,则有半声。
(原注)
大吕太簇,一半声。夹钟姑洗,二半声。蕤宾林钟,四半声。夷则南吕,五半声。无射应钟,六半声。仲吕为十二律之穷,三半声。
自蕤宾而下则有变律。
(原注)
蕤宾,一变律。大吕,二变律。夷则,三变律。夹钟,四变律。无射,五变律。仲吕,六变律。
皆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故黄钟独为声气之元。虽十二律八十四声皆黄钟所生。然黄钟一均,所谓纯粹中之纯粹者也。
八十四声,正律六十三,变律二十一。六十三者,九七之数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数也。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六十调图第九
(以周礼淮南子礼记郑氏注孔氏正义定)
十一月黄钟宫
六月 林钟宫 黄钟征
正月 太簇宫 林钟征 黄钟商
八月 南吕宫 太簇征 林钟商 黄钟羽
三月 姑洗宫 南吕征 太簇商 林钟羽 黄钟角
十月 应钟宫 姑洗征 南吕商 太簇羽 林钟角 黄钟变宫
五月 蕤宾宫 应钟征 姑洗商 南吕羽 太簇角 林钟变宫 黄钟变征
十二月大吕宫 蕤宾征 应钟商 姑洗羽 南吕角 太簇变宫 林钟变征
七月 夷则宫 大吕征 蕤宾商 应钟羽 姑洗角 南吕变宫 太簇变征
二月 夹钟宫 夷则征 大吕商 蕤宾羽 应钟角 姑洗变宫 南吕变征
九月 无射宫 夹钟征 夷则商 大吕羽 蕤宾角 应钟变宫 姑洗变征
四月 仲吕宫 无射征 夹钟商 夷则羽 大吕角 蕤宾变宫 应钟变征
黄钟变 仲吕征 无射商 夹钟羽 夷则角 大吕变宫 蕤宾变征
林钟变 仲吕商 无射羽 夹钟角 夷则变宫 大吕变征
太簇变 仲吕羽 无射角 夹钟变宫 夷则变征
南吕变 仲吕角 无射变宫 夹钟变征
姑洗变 仲吕变宫 无射变征
应钟变 仲吕变征
按,十二律旋相为宫各有七声,合八十四声。宫声十二,商声十二,角声十二,征声十二,羽声十二,凡六十声,为六十调。其变宫十二,在羽声之后宫声之前。变征十二,在角声之后征声之前。宫不成宫,征不成征,凡二十四声不可为调。
黄钟宫至夹钟羽,并用黄钟起调黄钟毕曲。
大吕宫至姑洗羽,并用大吕起调大吕毕曲。
太簇宫至仲吕羽,并用太簇起调太簇毕曲。
夹钟宫至蕤宾羽,并用夹钟起调夹钟毕曲。
姑洗宫至林钟羽,并用姑洗起调姑洗毕曲。
仲吕宫至夷则羽,并用仲吕起调仲吕毕曲。
蕤宾宫至南吕羽,并用蕤宾起调蕤宾毕曲。
林钟宫至无射羽,并用林钟起调林钟毕曲。
夷则宫至应钟羽,并用夷则起调夷则毕曲。
南吕宫至黄钟羽,并用南吕起调南吕毕曲。
无射宫至大吕羽,并用无射起调无射毕曲。
应钟宫至太簇羽,并用应钟起调应钟毕曲。
是为六十调。六十调,即十二律也。十二律,即一黄钟也。黄钟生十二律,十二生五声二变。五声各为纲纪,以成六十调。六十调,律皆黄钟损益之变也。宫商角三十六调,老阳也。其征羽二十四调,老阴也。调成而阴阳备也。
或曰,日辰之数,由天五地六错综而生。律吕之数,由黄钟九寸损益而生。二者不同。至数之成,则日有六甲,辰有五子,为六十日。律吕有六律五声,为六十调。若合符节,何也。
曰,即上文之所谓调成而阴阳备也。夫理必有对待,数之自然也。以天五地六,合阴与阳言之,则六甲五子,究于六十,其三十六为阳,二十四为阴。以黄钟九寸纪阳不纪阴言之,则六律五声,究于六十,亦三十六为阳,二十四为阴。盖一阳之中,又自有阴阳也。非知天地知化育者不能与于此。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候气第十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必周密布缇缦室中,以木为按,每律各一按,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灰实其端,覆以缇素,按历而候之。气至则吹灰动素。小动为气和,大动为君弱臣强专政之应,不动为君严猛之应。
其升降之数;
在冬至,则黄钟九寸(升五分一厘三毫)
大寒,则大吕八寸三分七厘六毫(升三分七厘六毫)
雨水,则太簇八寸(升四分五厘一毫六丝)
春分,则夹钟七寸四分三厘七毫三丝(升三分三厘七毫三丝)
谷雨,则姑洗七寸一分(升四分□□五毫四丝三忽)
小满,则仲吕六寸五分八厘三毫四丝六忽(升三分□□三毫四丝六忽)
夏至,则蕤宾六寸二分八厘(升二分八厘)
大暑,则林钟六寸(升三分三厘四毫)
处暑,则夷则五寸五分五厘五?毫(升二分五厘五毫)
秋分,则南吕五寸三分(升三分□□四毫一丝)
霜降,则无射四寸八分八厘四毫八丝(升二分二厘四毫八丝)
小雪,则应钟四寸六分六厘(?升三分□□一毫一丝?)
按,阳生于复,阴生于姤,如环无端。今律吕之数三分损益,终不复始,何也。
曰,阳之升始于子。午虽阴生而阳之升于上者未已。至亥而后穷上反下。阴之升始于午,子虽阳生而阴之升于上者未已。至巳而后穷上反下。律于阴则不书,故终不复始也。是以升阳之数,自子至巳差强,在律为尤强,在吕为少弱。自午至亥渐弱,在律为尤弱,在吕为差强。分数多寡虽若不齐,然其丝分毫别各有条理。此气之所以飞灰,声之所以中律也。
或曰,易以道阴阳,而律不书阴,何也。
曰,易者尽天下之变,善与恶无不备也。律者致中和之用,止于至善者也。以声言之,大而至于雷霆,细而至于蠛蠓,无非声也。易则无不备也。律则写其所谓黄钟一声而已矣。虽有十二律六十调,然实一黄钟也。是理也。在声为中声,在气为中气,在人则喜怒哀乐未发与发而中节也。此圣人所以一天人赞化育之道也。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审度第十一
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长短也。生于黄钟之长。以子榖秬黍中者九十枚,度之,一为一分。
(原注)
凡黍实于管中,则十三黍三分黍之一而满一分。积九十分,则千有二百黍矣。故此九十黍之数,与下章千二百黍之数其实一也。
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数始于一,终于十者,天地之全数也。律未成之前有是数而未见。律成而后数始得以形焉。度之成在律之后,度之数在律之前。故律之长短围径,以度之寸分之数而定焉。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
律吕本原.嘉量第十二
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生于黄钟之容。以子榖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摡,以度数,审其容。(一龠,积八百一十分。)
合龠为合。(两龠也。积一千六百二十分。)
十合为升。(二十龠也。积一万六千二百分。)
十升为斗。(百合,二百龠也。积十六万二千分。)
十斗为斛。(二千龠.千合.百升也。积一百六十二万。)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二
律吕新书一.律吕本原
谨权衡第十三
权衡者,铢.两.斤.钧.石,所以权轻重也。生于黄钟之重。以子榖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其龠。
百黍一铢,一龠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一两。(两龠也。)
十六两为斤。(三十二龠。三百八十四铢也。)
三十斤为钧。(九百六十龠.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四百八十两也。)
四钧为石。(三千八百四十龠.四万六千八十铢.一万九千二百两也。)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三
律吕新书二.律吕证辨
造律第一
班固汉前志曰,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十二律定。
○刘昭汉后志曰,伏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
又曰,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物气,道之本也。
○国朝会要曰,(略)
○河南程氏曰,(略)
○又曰,(略)
○横渠张氏曰,(略)
按,律吕散亡,其器不可复见。然古人所以制作之意,则犹可考也。
太史公曰,细若气,微若声,圣人因神而存之。虽妙必效言黄钟始于声气之元也。班固所谓黄帝使伶伦取竹断两节间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又曰,天地之风气正而十二律定。刘昭所谓伏羲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
又曰,吹以考声,列以候气。
皆以声之清浊,气之先后,求黄钟者也。是古人制作之意也。夫律长则声浊而气先至。极长则不成声而气不应。律短则声清而气后至。极短则不成声而气不应。此其大凡也。今欲求声气之中而莫适为准则,莫若且多截竹以拟黄钟之管。或极其短,或极其长。长短之内,每差一分以为一管。皆即以其长权为九寸,而度其围径,如黄钟之法焉。如是而更迭以吹,则中声可得。浅深以列,则中气可验。苟声和气应,则黄钟之为黄钟者信矣。黄钟者信,则十一律与度量衡权者得矣。
后世不知出此,而唯尺之求。晋氏而下,则多求之金石。梁隋以来又参之秬黍。下至王朴刚果自用,遂专恃累黍,而金石亦不复考矣。夫金石真伪固难尽信。若秬黍,则岁有凶丰,地有肥瘦,种有长短小大,圆妥不同。尤不可恃。况古人谓子谷秬黍中者实其龠,则是先得黄钟而后度之以黍。不足则易之以大,有余则易之以小。约九十黍之长,中容千二百黍之实,以见周径之广,以生度量衡权之数而已。非律生于黍也。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其亦求之于声气之元,而毌必之于秬黍,则得之矣。
性理大全书卷之二十三
律吕新书二.律吕证辨
候气第九
后汉志,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必周密。布缇缦室中,以木为按,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按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去,其为气所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隋志,后齐神武霸府田曹参军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候气,仰观云色。尝与人对语,即指天曰,孟春之气至矣。人往验管,而飞灰已应。每月所候,言皆无爽。又为轮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测二十四气。每一气感,则一扇自动,他扇并住,与管灰相应,若符契焉。
开皇九年平陈后,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节气。依古,于三重密室之内,以木为按,十有二具。每取律吕之管,随十二辰位,置于按上,而以土埋之,上平于地。中实葭莩之灰,以轻缇素覆律口。每其月气至,与律冥符,则灰飞冲素,散出于外。而气应有早晚,灰飞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气即应,或至中下旬间,气始应者。或灰飞出,三五夜而尽,或终月,纔飞少许者。高祖异之,以问牛弘。牛弘对曰,灰飞半出为和气吹,灰全出为猛气吹,灰不能出为衰气吹。和气应者其政平,猛气应者其臣纵,衰气应者其君暴。高祖驳之曰,臣纵君暴,其政不平,非日别而月异也。今十二月,于一岁之内,应用不同,安得暴君纵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对。
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诸故实,以着于篇,名曰律谱。
其略云,汉兴苍定律,乃推五胜之法,以为水德。寔因战国官失其守,后秦灭学,其道浸微,苍补缀之,未获详究。
及孝武创制,乃置协律之官,用李延年以为都尉,颇解新声变曲,未达音律之源。至于元帝,自晓音律,郎官京房,亦达其妙。于后刘歆典领奏,着其始末,理渐研精。班氏汉志,尽歆所出也。司马彪志,并房所出也。
至于后汉,尺度稍长。魏代杜夔,亦制律吕,以之候气,灰悉不飞。晋光禄大夫荀勖,得古铜管,校夔所制,长古四分。方知不调,事由其误。乃依周礼,更造古尺,用之定管,声韵始调。
左晋之后,渐又讹谬。至梁武帝时,犹有汲冢玉律,宋苍梧时,钻为横吹,然其长短厚薄,大体具存。臣先人栖诚,学算于祖■(日+恒),问律于何承天。沈研三纪,颇达其妙。后为太常丞,典司乐职,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并以闻奏。诏付大匠,依样制管。自斯以后,律又飞灰。侯景之乱,臣兄喜,于太乐得之。后陈宣帝诣荆州为质,俄遇梁元帝败,喜没于周。适欲上闻,陈武帝立,遂以十二管衍为六十律,私候气序,并有征应。至太建,乃与均钟器合。
按,律者阳气之动,阳声之始,必声和气应,然后可以见天地之心。今不此之先而乃区区于黍之纵横,古钱之大小,其亦难矣。然非精于历数,则气节亦未易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