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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通论辑本》·2

清朝 礼记通论辑本 姚际恒 著
简体

「以」字下疑有脱误,不然「庐」于「葬」之前后皆在一处,何以言自未葬乎?又「于隐者」与上「于显者」文相对,不知何指?郑以上不于显者承涂庐言,谓「不涂见面」;下于隐者谓「东南角」,恐未然。(卷七八,页一)

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按:曾子问云「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此云「既葬,与人立」,非也。按:王制云「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此云「大夫士言公事」,亦非也。(卷七八,页二)

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君既卒哭,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皆与「三年不从政」之说违,说见上。曾子问云「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此但云「金革之事无辟」,亦非。(卷七八,页三)

既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既祥,黝垩。

垩室,即庐加垩之,因谓之垩室。黝垩,黝具垩室,释宫「地谓之黝、墙谓之垩」,不必拘以解此。按:间传云「又期而大祥,居复寝」,此云黝垩,盖不复居之与?(卷七八,页四)

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

「乐作矣故也」,此句宜单顶「禫」言。(卷七八,页四)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

注疏谓从御,御妇人。复寝,不复宿殡宫。吉祭,引士虞记「中月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之文,以吉祭为四时之祭。如其说,以从御、复寝分为两事,淫亵,不通殊甚。陈可大以从御为从政而御职,亦属牵强。从来于此不能通者,皆因误解「吉祭」二字耳。盖告祭即禫祭,复寝即从御。禫而从御,先大概言之;吉祭而复寝,乃指其实也。古人之文,或详或略,多与后人殊,未易解也。(卷七八,页四—五)

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卒」字,原作「丧」,依今本改。哭而归。

按:杂记云「大夫次于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此云「大夫练归,士卒哭归」,礼言不同,郑氏因其不同,以公为大夫之有地者,甚牵强。(卷七八,页八)

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朔日忌日,则归哭于宗室。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父不次于子,兄不次于弟。

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此说可疑。注疏谓此大夫士为庶子,其殡宫在适子之家,故练后归,然上云「庶子于隐者为庐」,又云「既练居垩室」,垩室即庐,说见上。凡庐与垩室必在殡宫门外,岂庶子之家又可别作庐与垩室乎?未可晓。(卷七八,页九)

君于大夫、世妇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于外命妇,既加盖而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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