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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梁文》·卷二十六

清朝 全梁文 严可均 著
简体

◎ 沈约(二)    ◇ 授蔡法度廷尉制  门下:民命所悬,系乎三尺;止杀除残,实由乎此。是以皋陶作士,五刑惟明;于张莅官,世无冤狱。且汉代律书,出乎小杜。吴雄以三世法家,继为理职;郭恭以律学通明,仍业司士。爰及晋氏,此风未泯叔则元凯,并各名家。自兹厥後,斯尚渐薄。迄至于今,损弃顿尽。衣冠士子,耻复用心。州郡奸吏,恣其取舍,舞文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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