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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纲目拾遗》·卷二 火部·土部·金部·石部

本草纲目拾遗 佚名 著

(二十一种附二十二种)

  [卷二\火部] 阳火阴火

  火有阴阳,乃太极之妙蕴。人尽以火为纯阳,不知有阴火,惟圣人知之。故离卦中虚,阳中有阴也。坎卦中实,阴中有阳也。火地生物亦然,阳火无质,以物为质,然后寄其形以燃物。阴火有质,不必寄形于物,而不能尽焚诸物。盖阳火乃火之魂,属阳。气热。阴火乃火之魄,属阴。气不热。濒湖统十二火以分阴阳,其曰天之阳火二。太阳火,星精飞火。地之阳火三;钻木火,击石火,戛金火。人之阳火一;丙丁尹火。夫太阳炙背即暖,星精火有光有声,其坠地之初,如燔石,手不可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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