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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后魏文》·卷七

清朝 全后魏文 严可均 著
简体

◎ 孝文帝(五)

◇ 原沈保冲诏(太和二十一年)

保冲,文秀之子,可特原,命配洛阳,作部终身。(《魏书·沈文秀附传》。子保冲,坐援涟口退败,有司处之死刑。高祖诏。)

◇ 手诏李崇为梁州刺史(太和二十一年)

今仇、陇克清,镇捍以德,文人威惠既宣,实允远寄,故敕受梁州,用宁边服。便可善思经略,去其可除,安其可育,公私所患,悉令芟夷。(《魏书·李崇传》)

◇ 饯北海王详还洛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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