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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案汇录乙集》·4

台案汇录乙集 佚名 著

--录自明清史料己编第八本七九二页。

  二二六、给台湾总兵王巍敕谕

  皇帝敕谕总兵官王巍:兹特命尔镇守福建台湾等处地方,驻札台湾府城,管辖本标中、左、右三营,统辖北路副将、台湾水师副将、澎湖水师副将、台湾城守营参将、南路营参将、南路下淡水营都司、北路淡水营都司各营大小将领及守御等官,俱照题定经制事例管辖。尔须操练兵马,振扬威武,申明纪律,抚恤士卒,严明斥堠,防遏奸宄,修浚城池,缮治器械,相度地势险易,控制要害处所,责成该汛弁兵力图保障。各营额兵,务选补精强,毋容积猾老弱糜饷。一应本折粮饷,听该管衙门给发。所部官丁,必须严加钤束,秋毫无犯,使兵民相安,不得借打草放马为名,骚扰农业。如遇寇警,即统兵戮力剿捕,不得观望,致误军机,倘贼势重大,飞报总督、巡抚、提督发兵合剿务尽根株,毋使滋蔓。如有贼众投诚,察其实心向化,即与安插。如招抚事体重大,即申报总督、巡抚、提督,奏请定夺。尔仍听闽浙总督、福建水师提督节制。所属副将以下,听尔节制,千把总以下,如有临阵退缩,杀良冒功,乘机抢掠,侵饷肥己者,会同总督、巡抚、提督以军法从事。敕中开载未尽事宜,皆申报总督、巡抚、提督参酌施行。一应钱粮词讼、民事,俱系有司职掌,不得干预。文官迟误粮饷及隐匿贼情不报者,尔移会巡抚指参,从重治罪。尔受兹委任,须持廉秉公,殚力奋勇,歼寇固圉,斯称厥职。如或贪黩乖张,因循怠忽,纵寇殃民,贻误封疆国宪具存。尔其慎之!故谕。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三本二一一页。

  二二七、台湾总兵王巍题本

  镇守福建台湾等处挂印总兵官驻札台湾府臣王巍谨题为恭报微臣交印起程日期、仰祈睿鉴事:窃臣于乾隆三十二年十月内,在闽粤南澳总兵任内,具折恭请陛见在案。嗣蒙圣恩,调补台湾总兵,于乾隆三十三年正月初一日奉到朱批:准汝来,钦此。钦遵随于本年三月初六日,承准署闽浙总督臣熊学鹏,檄委台湾水师副将龚宣护理印务。臣随于初八日,谨将钦颁镇守福建台湾总兵官银印一颗、王命旗牌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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