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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林补遗》·卷八

易林补遗 佚名 著

兴词举讼章第一百二十一

  (以官鬼为主,父母为凭。)

  文词相诉至公庭,须要官爻父母兴。

  凡占造状诉词,父母为之状词文移。官鬼乃官府作主之人,须要二爻上卦为吉。

  父陷休来投此状,官空莫去诉其情,爻中无父谁签押,卦内无官讼不成。

  如父母空亡墓绝、或无父母上卦,虽有词无处告理,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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