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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事实》·卷九

宋朝 宋朝事实 李攸 著

○官职

  乾德四年,诏御史台、吏部流内铨、南曹、刑部、大理寺,自少卿、郎中、员外郎、知杂侍御史以下及丞簿司直、评事等,并以三周年为满,须常在本司莅事者,至日限满,即与转官。

  诏京朝官将命出入及受代归阙者,宜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劳绩及铨量材器,候有阙,中书类能以授之。先是,常参官自一品以下皆谓之京官,未常参官谓之未常参官。近代以常参官为朝官,未常参官为京官,故有朝官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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