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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唐朝 礼记正义 孔颖达 著
简体

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哀益衰,散弥多也。虞於寝,祔於祖庙。

[疏]“虞杖”至“於堂”。正义曰: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注“虞於寝,祔於祖庙”。正义曰:按《士虞礼》:“虞於寝。”又按《檀弓》云:“明日祔於祖。”是祔於祖庙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徒从也,所从亡则巳。不为,于伪反,下“妾为君”、注“大夫为庶子”同。

[疏]“为君”至“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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