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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泉乡礼》·卷四 社仓

明朝 泰泉乡礼 黄佐 著

凡社有学则有仓,保甲时当看守,立乡老掌之,与教读及约正等公同出纳,有司毋得干预抑勒。

  各社除有仓去处,若初创立者,就于大户家借一大柜,或竹围,收贮满,则复置。待积有息谷,约正与管仓乡老以渐区处,立为厫座三间,分囤新陈,以便挨支,使经久坚固。保甲四时巡察,谨慎盗贼水火。

  储蓄之法有三:一曰公借,二曰义劝,三曰罚入。

  公借者责偿。凡官司出谷本,谓之公借。冬间,教读同约正及管仓乡老具领有司将预备仓谷准令借支,分贮各社,听民自便。春散冬敛。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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