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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卷二十一

唐朝 周礼注疏 贾公彦 著

典命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五仪,公、侯、伯、子、男之仪。五等,谓孤以下四命、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也。或言仪,或言命,互文也,故书“仪”作“义”,郑司农“义”读为“仪”。

  [疏]注“五仪”至“为仪”○释曰:云“五仪,公侯伯子男之仪”者,此五仪有三等之命,命虽有同者,其仪皆异。若言《大宗伯》注云“每命异仪,贵贱之位乃正”,是命异仪即异。此则命同仪有异,於义乖者,但《大宗伯》经云“九仪之命”,据九等之命为九仪,故注每命异仪,是命异仪即异。经云“掌诸侯之五仪”,即是据五等之爵为五仪,是以命同仪有异。此乃各有所据,於义无乖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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