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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献丛刊048 苑裹志》·上卷

台湾文献丛刊048 苑裹志 佚名 著

圖(圖說附)

  封域志

  建置志

  賦役志

  學校志

  ·圖(圖說附)

  目五

  苑裏總圖一

  苑裏上、下堡分圖二

  隘圖一

  沿海砂石圖一

  廨署圖三(略)

  圖〔說〕三

  圖說一

  苑裏辦務署,北自白沙墩起,至房裏南之下五里牌溪止。東據山、西濱海,縱計之廣狹各有不同;惟南北核計,則約以臺灣里程數之,橫可得二十七、八里。白沙墩、通霄,為苑裏上堡;上五里牌、苑裏、房裏至下五里牌溪,為苑裏下堡。總圖即合上、下堡為一圖,以聯地勢,不妨從略;分圖則析為上、下二圖,就中以便詳細注明某山、某水、某街、某莊,方可使閱者一目了然。至廨署關官創設、勝景供人覽眺,尤必條分縷晰,分為各圖。

  圖說二

  苑裏東界一派山崗,其東南之火燄山、日北山,於數十年前尚近番巢,時虞凶番殺掠;於該山均置有隘丁。今隘已廢,而當時之隘線猶可約略指其處云。另列一圖,以備考古。

  圖說三

  苑裏西界皆海;沿邊砂石多有,為船所不敢近者。今又另立一圖,近海者不可不知也。

  苑裏八景(圖略)

  沙墩觀漁

  高藔望海

  虎嶼聽濤

  蓬溪晚渡

  苑港停舟

  火燄夕照

  滴水流甘

  田藔早穫

  圖說一

  白沙墩,在苑裏西北二十三里。其地有石滬焉;潮漲則魚隨潮入滬,汐則潮去魚留,任人漁取。最可異者,其村人皆業漁;每當風恬浪靜、海平於席,山光水影互相掩映,數十葉魚舟來往如織。當盛獲時,多有一家日可得錢百十千者。臺中屬葫蘆墩之魚腥食料,半仰乎是;誠獵漁之一巨觀也。

  圖說二

  望高藔,在白沙墩南五里;與海相去只數十武。前人曾結高藔於此,以望外洋;為海防而設也。萬頃青蒼,胥收眼底;村居鱗疊,業漁居多。今藔雖頹而遺跡尚在,人遂名其地曰「望高藔」。

  圖說三

  通霄東北枕山,名曰虎嶼(呼虎山);高二、三十丈,山形圓如虎頭,故名。然近海,登其巔者聞怒濤如雷吼。山之陰有壽公祠;公乃昔剿賊而殉難者。士女裙屐每於踏青憑弔之餘,一往聽濤焉。

  圖說四

  蓬溪,即房裏溪也;水奔如箭,石利於刀。前政府例於春、夏間設義渡船以濟行人;然一遇雨,即停渡數日。該溪為南北往來之衝,非藉舟力,人孰能從而飛渡者!每於傍晚時夕陽掛樹,舟子卬須。

  圖說五

  二堡轄下有三港焉:通霄港淺,出入以時;土地公港多巨石,非老熟舵工不敢輕進;惟苑裏港稍寬且深無窒礙,故停泊商船者為最多。桅檣林立,舟人蟻附;其風景為差強人意云。

  圖說六

  苑裏諸山,惟火燄山最高;大約近百丈餘。上有數百年古柏樹,多為(原文有)人跡不能到。俗傳其岩腰有猿洞,削石為峰,長短不齊;土赤色,作火燄形。巔際生雲,則雨。晴明時,夕陽回照,則作五彩色。山形變幻,面面玲瓏,時作萬千形狀。海上神山,想不是過歟?

  圖說七

  滴水,一名猴撒尿;〔在〕火燄山出西一里大坑口。其高亞於火燄;於懸崖削壁間突出一股甘泉,時如瀑布;甘洌且清,極旱不竭,可灌溉數百畝田甚肥沃。山下之草,青蒼倍於他處。斯亦山川秀麗之氣所磅礡而然歟?

  圖說八

  苑裏東去六里為田藔莊。其地四面皆沃田,且住民多殷富,收成比他處尤早。每到禾稼登場時,稻鼓聲喧,遠近互答;太平樂事,田家不少讓焉。

  ·封域志

  星野

  「史記」「天官書」:『揚州,牛女分野』。福建屬揚州,臺灣屬福建,新竹苑裏屬臺灣,其分野當從同;然或本西人之說,當從翼、軫之交。二說當各有所見。至於分而又分,非精於占星之術者不能深知其度數之微;臆度者固不得從而逆億之也。

  疆界

  苑裏,在苗栗一堡之南、大甲三堡之北。東以火燄山迆北一派山崗直至白沙墩山為界,西至海為界,南至二堡公館、山柑莊前大溪直透下五里牌合水為界,北至白沙墩莊北之小溪為界。查東界之山崗後,為苗栗屬之銅鑼灣、三叉河、土地公坑,由苗栗往臺中之官路也。土地公坑口之東北,皆屬苗栗一堡之轄地;至土地公坑口之東南,則為鯉魚潭、新店,大甲三堡之轄地也。若夫土地公坑口之西北,則概為苑裏管下之地。三辦務署之界屹如鼎立,會分於此;人以為奇云。總之,苑裏界內近山者則於層巒疊嶂間,村居錯雜;濱海者亦於亂石飛沙際,散處零星。惟近大路之巨村、經大路之街市,人煙湊密,大有呵氣成雲、揮汗作雨之象。官斯土者能重新整頓,招徠有方,不十年當成為竹南之一大市鎮。馨香以祝,而豈虛詞哉?

  道路

  苑裏當外路南北往來之衝,背山面海。自新竹縣城南行五十五里入苑裏轄地之白沙墩莊;莊北數百武有一小溪,為苗栗、苑裏二辦務署之分界也。由白沙墩南行五里,為望高藔;自望高藔南行一十里,為通霄街。旅人依山而行、濱海而道,山海之近於斯為最狹。通霄南行八里,為苑裏。此苑裏北路之通衢也。自苑裏南行二里,為房裏街;再南行三里許,為下五里牌溪,系苑裏南界之盡。越此,則為大甲辦務署之轄地;由過溪之大路抵大甲城者,尚有一十二里之遙。此苑裏南路之通衢也。西至海,只一里許;東火燄山,約有十八里左右。自火燄山以北,山海之相去或一二里、或五六里、或七八里,廣狹不同,通達皆由山路;既非康莊大道為行旅之所必經,稽里程者似不必從而瑣屑之也。

  疆界、道路續考:苗栗與苑裏,內外路分界通路,已於前二段聲明。惟自苗栗到通霄,則系由中路,其分界則以高埔莊為准率。埔上以北為苗栗管,埔下以南為苑裏管也。自苗栗南行至五湖莊一十里,五湖莊至高埔莊二里,高埔莊至內湖莊一十五里,內湖莊至通霄街五里與外路合,至苑裏八里。計自苗栗至苑裏,共為臺灣里四十里也。

  山川白沙墩山在苑裏之北二十五里。通霄灣山在苑里之北。綿長一十里。離苑里一十餘里、一十里不等。振光藔山在苑裏之北。近通霄,為苑裏上堡最高之山。離苑裏二十里虎頭山為通霄街主山;在苑裏之北八里。八景之一,一名虎嶼。什坑山在苑裏東北。層巒接續,或離苑裏二十里、十餘里不等。內湖山在苑里之北,入東綿亙數里;或離苑裏十里餘或八里不等。五里牌山在苑裏之北五里。頂大坪頂山在苑裏東北九里。下大坪頂山在苑裏東北四里。高山尖山在苑裏東北六里。瓦窯山在苑裏東北二里。芎蕉坑山在苑裏東北十五里。禁山在苑裏之東九里。無水坑山在苑裏之東十六里。

  石頭坑山在苑裏之東十七里。岸里藔山在苑裏之東十四里。日北山在苑裏之東八里。印斗山在苑裏之東四里。枕頭山在苑裏之東四里。南勢林山在苑裏之東南十二里。社苓坑山在苑裏東南十三里。山柑坑山在苑裏東南十四里。甕仔坑山在瓦苑裏東南十五里。糞箕湖山在苑裏東南十六里。滴水仔山在苑裏東南十七里。八景之一。火燄山在苑裏東南一十八里。八景之一。

  謹按苑裏之山,大小不一。大約山有內外之分:入東者為內山,離苑裏者故遠;出西者為外山,離苑裏者故近。俗傳苑裏來龍,系自火燄山發祖,由芎蕉坑山過脈至印斗山,始放平洋;由貓盂莊、客莊微伏,至苑裏結為市鎮。以上所錄,山勢由北而南,皆系有名之山。至於散雜小山以及素無山名者,概置不錄,以省繁文。

  白沙墩溪由山內出小泉水。入於海。北為苑裏、苗栗分界。北勢窩溪由烏眉坑、楓樹窩、北勢窩三坑小泉水出通霄溪,入於海。通霄溪在街南半里。與北勢窩溪、南勢溪合水入於海。南勢溪由十坑小泉水出,合通霄溪入於海。苑裏溪在街北。由芎蕉坑小泉水出,從觀音亭前通苑裏港入於海。渡船溪自火燄山出水,經日北山腳莊前過,合房裏溪水入於海。房裏溪自火燄山合內山之水,從山柑莊後過,出土地公港入於海。

  下五里牌溪在山柑、公館莊。南自罩蘭、七塊厝、鯉魚潭、火燄山合內山諸水出,至下五里牌溪合水入於海。北為苑裏、大甲分界。

  按以上諸溪,仍照誌山次第自北而南,逐條登載。所載亦系均就有定溪名列入。至於房裏溪底小溪雜出,雨旱不常、有無難定,故不得刻舟求劍,妄列簡端,致滋後人考證之誤!

  ·建置志

  城池

  房裏城池一座(今廢)。

  謹按房裏城堡,在房裏溪北。週圍約里許,磊石為之。設南北東西四門,城外環植刺竹。竹外開溝,北及東西溝相接;南一面無溝,與房裏莊毗連。咸豐五年,紳民捐建。同治元年、戴逆作亂,匪黨沿途劫掠;紳士蔡錫疇倡首捐資,督率民夫增高城堡、補葺竹圍、鑿深溝道、溝底密排釘桶,按戶抽丁輪流守禦,卒獲保全。光緒二年遭回祿災,街衢遂廢;城堡圮、圍竹枯、溝道塞,經其地者不勝有今昔之感焉。

  隘藔

  火燄山隘民隘。屬苑裏堡;距苑裏東南一十八里。山下有溪,即房裏溪發源處。原設隘丁八名,後裁撤焉。

  日北山腳隘民隘。本在日北山腳,屬苑裏堡,距苑裏東八里。後移入鯉魚潭高崗處,在火燄山隘之北。始設隘丁六名,繼設八名,後裁撤焉。

  謹按臺灣一島,本系土番生聚之區;迨至王朝開墾,始有生、熟番之名:其歸化而結社平洋者為熟番,未歸化而僻處山林者為生番。嗣後生齒日繁、土地日闢,近山者遂不免有生番滋擾之苦;於是乎設隘禦之。隘有官隘、民隘之別;官隘由官主裁,民隘由民自辦。每隘有丁,每丁有糧;各設一隘首理其事。前之隘在淺山,今則愈進愈深,已在大湖內山之內矣。因地不在苑裏堡管下,故略陳其大概。

  廨署

  前白沙墩營署一座(今圯)。通霄營署一座(今圯)。房裏營署一座(今圯)。房裏課館一座(今圯)。通霄課館一座(尚存)。

  今辦務署苑裏街之西。本李氏之宅,改設。司令部署借苑裏北之慈和宮。守備署借苑裏街尾鄭氏之宅。警察署借苑裏北勢鄭氏之宅。

  憲兵屯所在通霄街,本前課館,改。警察出張所在白沙墩莊天后宮。

  謹按苑裏堡,前隸淡水廳、繼隸新竹縣,後又隸苗栗縣;所有衙門,皆在各廳、縣之內,堡中營署置之不問,實有疏防苟安之失。今既分疆建署,東山、西海,房裏溪盡南、沙墩溪盡北,風土人情不無少異。

  倉廒

  倉廒者,官之設以貯谷而濟兵糧也。苑裏堡向無此舉;惟同治六年,淡水廳嚴金清親到該地,諭各紳商、業戶捐谷,共鳩八百餘石,僉議創立明善堂;設義倉,而附以義塾。時因未置廒座,所捐之谷暫交殷戶收儲。此事,前經報明在案,具興養、立教意也。無如世風不古,每遇青黃不接之時,告糴者聚而請、收儲者置罔聞;既不見夫義倉,又烏問乎義墊?明善堂之舉,於是乎有名而無實。至於各番社之社倉、社學,亦皆鯨吞公項,廢而不修;教化凌夷,每況愈下。為民牧者,尚其顧名思義,逐款究追,建義倉、立義塾、查社倉、開社學,以成前賢開刱之功,其裨益豈淺鮮哉!茲姑列社倉之名於左:

  一、苑裏社(久廢)

  一、房裏社(久廢)

  一、貓盂社(久廢)

  一、日北社(久廢)

  一、通霄社(久廢)

  鋪遞

  貓盂鋪北距通霄十里。鋪兵三名。久廢。

  通霄鋪北距後壟三十里。鋪兵三名。今亦廢。

  謹按前之鋪遞,即今之郵便局,為國家最要之端。今苑裏既設辦務署、守備隊、警察署、憲兵屯所各官衙,而郵便局竟不之設;其自新竹來者,必迂回於苗栗而葫蘆墩、而大甲,吾知傳送之時刻雖比鋪遞為捷,究不若自置一局之尤便也。查苗栗已設郵便局,而管下後壟又設一局;似可截長補短,移後壟郵便局於苑裏。其遲速可否,明眼人當有以裁而定焉。

  街里

  苑裏堡轄內三街、四十二莊:

  苑裏街、北勢莊(在苑裏西北,與街毗連)、瓦窯莊(距苑裏街東二里)、水頭莊(距苑裏東二里)、客莊(又名永興莊;距苑裏東二里);以上設一街長。

  房裏街(距苑裏南二里)、西勢莊(距苑裏西南一里)、海口莊(距苑裏西南三里)、苑裏港莊(距苑裏西北三里);以上設一街長。

  貓盂(後改描盂)莊(距苑裏東三里)、山柑尾莊(距苑裏東南五里)、社苓莊(距苑裏東南八里)、山柑莊(距苑裏東南十里)、公館莊(距苑裏東南十二里)、虎尾藔〔莊〕(距苑裏東南七里);以上設一莊長。

  田藔莊(距苑裏東六里)、舊社莊(距苑裏東七里)、青埔莊(距苑裏東七里)、芎蕉坑〔莊〕(距苑裏東一十四里)、苑裏坑〔莊〕(距苑裏四里);以上設一莊長。

  山腳莊(距苑裏東八里)、石頭坑〔莊〕(距苑裏東一十三里)、南勢林〔莊〕(距苑裏東一十五里)、水圳頭〔莊〕(距苑裏東一十七里);以上設一莊長。

  頂五里牌〔莊〕(距苑裏北三里)、六尺埔〔莊〕(距苑裏北一里)、隘口藔〔莊〕(距苑裏東北四里)、大坪頂〔莊〕(距苑裏東北八里)、南和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以上設一莊長。

  通霄街(距苑裏北八里)、通霄灣〔莊〕(距苑裏北十里)、梅樹腳〔莊〕(距苑裏東北八里)、南勢莊(距苑裏北七里)、北勢莊(距苑裏北九里)、圳頭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福興莊(距苑裏東北二十里):以上設一莊長。

  內湖莊(距苑裏東北二十里)、北勢窩〔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楓樹窩〔莊〕(距苑裏東北十二里)、烏眉坑〔莊〕(距苑裏東北十六里)、通霄社(距苑裏北十里);以上設一莊長。

  白沙墩〔莊〕(距苑裏北二十三里)、新埔莊(距苑裏北一十八里)、三窩口〔莊〕(距苑裏北一十四里)、四窩口〔莊〕(距苑裏北一十五里);以上設一莊長。

  右列各街莊,皆以人煙叢雜之區,表其名號。餘如不成戶數及離不相屬者,其戶既隸於近處之中,似毋庸分土名而另載。

  橋渡觀音橋木橋。在頂五里牌莊南觀音亭前。寬一尺四寸、長一丈二尺。浮橋土橋。在通霄溪。光緒二十三年造。被水沖沒。社口橋土橋。在通霄番社口。光緒二十三年造。被水沖沒。水尾橋木橋。在北勢窩。寬一尺八寸、長一丈二尺。高橋木橋。在內湖。寬二尺五寸、長一丈四尺。林前橋土橋。在校朸林。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四尺、長一丈五尺。林尾橋土橋。在校朸林。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四尺、長一丈五尺。崎腳橋木橋。在掃帚崎腳。寬二尺、長三丈五尺。

  三窩橋土橋。在三窩口。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八尺、長二丈八尺。四窩橋土橋。在四窩口。光緒二十三年造。寬八尺、長三丈二尺。大板橋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二尺五寸、長一丈四尺。中圳橋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一尺五寸、長一丈。營口橋木橋。在苑裏南大路。寬一尺二寸、長八尺。北河橋木橋。在房裏北門口。寬八尺、長一丈二尺。西勢橋木橋。在西勢莊東北。寬一尺三寸、長一丈。圓墩橋木橋。在西勢莊北。寬一尺八寸、長一丈六尺。大溝橋木橋。在西勢莊南。寬一尺四寸、長一丈六尺。石橋仔橋木橋。在客莊西。本系石橋,後改為木。寬一尺五寸、長一丈五尺。永興橋木橋。在客莊南。寬一尺五寸、長一丈六尺。番仔溝橋木橋。在貓盂莊口。寬一尺五寸、長一丈四尺。山仔腳橋木橋。在枕頭山北。寬一尺五寸、長一丈二尺。

  房裏溪渡在房裏崁腳。置渡船一只。遇洪水橫流,水道無定,必擇水深勢緩之處始可駕船。原系官渡,逐月向官給領工銀;後廢,乃對大甲街水郊戶出辦。曆年正月至六月,每月領銀一十八圓,謂之「大月」;七月至十二月,每月領銀九圓,謂之「小月」。

  山柑尾渡民渡。在山柑尾莊外。遇有大水,居民設船以渡;來往者隨量給金。早、晚兩季,向各莊民支谷多少不等。

  謹按苑裏堡溪流不一,小者宜橋,大者宜渡。堡內所置之橋,多屬灌田水道,非若溪河之深廣而難建也。若房裏溪,則誠難於為力。天旱泉涸者無論矣;當春雨滂沱之際,橫流泛濫,溪道支分;石走沙飛,莫窮深淺。不惟橋無可依,即船亦不得渡;必待水勢稍平,擇堀深而流緩者以為駕舟之所。而支派之小者,又必厲揭從事焉。至有不橋、不渡,或鋪石磴、或為徒涉;此皆由物力未充、人功不逮,勢使然耳。

  義塚螃蟹塚在苑裏街尾。圓墩仔塚在苑裏西勢莊北。瓦窯塚在苑裏瓦窯莊東。黃氏獻。大湖塚在瓦窯山後。黃氏獻。枕頭塚在房裏東外枕頭山。房裏社番獻。

  印斗塚在貓盂莊北印斗山。道光二十九年,郭元瑤獻;立石碑,永禁牛羊踐踏墳墓。

  牛埔塚上下兩小塚,在社苓莊外。大墩塚在山柑莊外。破石塚在田藔莊北。馬齡埔塚在山腳莊後。九殷勤塚在山腳莊後。鯉魚塚在六尺埔莊前觀音亭西畔。大牌塚在頂五里牌莊後。小牌塚在頂五里牌莊後。福德塚在通霄街外西畔。鬼仔窩塚在通霄北勢莊。詹德枝獻。山仔頂塚在通霄北勢莊。林龜尚獻。紗帽山塚在內湖紗帽山下。李光獻。大排塚在白沙墩莊南。店仔窩塚在白沙墩莊東。

  謹按臺灣義塚,或官自捐廉建置、或紳民鳩資買獻、或富戶自行稟充,聽人掩葬屍骸,免給地價;劃界勒碑,並禁牛羊踐踏之害,誠義舉也。後有慕義者推廣此意,體天地好生之德,更設回生洞於近邊。凡病客無依及貧民無告者,安置其中,僱人服事;愈則助資,沒為歸土。此與義塚之設並行不悖,亦救苦卹亡之大端也。吾願樂善君子增施藥餌,廣給山埔,則所以惠生靈而澤枯骨者,其積德無疆、其獲福正大也。

  水利

  苑裏堡圳水源出內山罩蘭,流入大溪;由牛相觸至火燄山腳,築一大陂。寬十餘丈。分圳灌田,開列於左:

  一圳穿山挖洞,溉南勢林口田;餘流歸入大圳。

  一圳灌溉山腳、青埔、舊社、古亭笨、田藔等莊田。然後流出印斗山腳溪,築一小陂,分溉苑裏坑及水頭厝、瓦窯等莊田;歸苑裏小溪,轉西北而出苑裏港口。

  一圳南灌溪底、公館、山柑、社苓、虎尾藔、田心仔、山柑尾等處田;歸房裏溪出口。

  一圳北灌貓盂莊田;轉南引至枕頭山腳築陂分圳,灌溉以下之田。

  一圳分枕頭山腳陂水,引灌房裏、西勢、海口等莊田;轉西北,歸苑裏港出口。

  一圳分枕頭山腳陂水,引灌苑裏、北勢透至羊藔、五里牌等莊田;出海口。

  以上各圳,年配水租粟,僉舉圳長掌收,以為築陂、修圳之費並圳長之工資。

  謹按水之為利大矣哉!平原曠土無水,則田園不成;峻嶺深坑有水,則物產必盛。苑裏四圍沃壤,源遠流長,實少旱澇之患,其利甚溥。至通霄及白沙墩一派皆屬旱田,雖有一、二山坑泉水,亦短少不足以濟全冬。務必於山腰阬底築高岸,而匯為池;幸而雨降陂盈,乃有一季收成之望。此旱田所以不及水田萬萬也。蓋水雖出自造化,而利實關乎經營;開源截流,生財有大道焉。

  番社(屯丁附)苑裏社距苑裏街二里。房裏社距苑裏街二里。貓盂社距苑裏街三里。通霄社距苑裏街十里。日北社距苑裏街八里。

  屯丁苑裏社屯丁十二名。房裏社屯丁四十四名。貓盂社屯丁八名。

  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四社屯丁,前俱歸竹塹屯外委管下)。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前歸日北社屯外委管下)。

  以上計共五社,屯丁一百五十九名。

  謹按同治九年屯丁造冊,全臺熟番凡十二屯,每屯丁額或三百、或四百不等。設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十二員,分屯管轄;各屯丁,均由屯外委選充,會同理番廳操演記名。凡有公用、伺候、差遣、軍旅之事,尤宜為力。每年由官發給糧餉,每丁原領銀八圓;後發半餉,剩四圓。至劉銘傳為臺灣巡撫,召各地屯丁防禦生番,仍發全餉八圓;又於全餉外,逐月再發四圓。不特此地,自分屯以來,原各配田耕種,又另有大租口糧之可分。似此撫馭,為屯丁者亦當實力實心,圖報國恩於萬一!乃邇來番社式微,屯丁稀少,而貪婪狡詐之徙又愈謀而愈巧,無事則安享厚資,出防則雇人頂替;屯丁之數,有名無實。其虛糜國課也患猶小,其臨時誤事也患更大矣;可不善其道以處哉?

  ·賦役志

  賦者,丁之所出也;役者,丁之所供也。有丁即有賦,亦即有役。古先王制治,先戶口而後賦役,所以敬民之意也。今者,見有賦不見有役,而實役歸於賦;欲完其實,不妨仍存其名也。

  臺灣自乾隆年間升科,按田征租;分為正供大租、口糧大租兩款。正供者,由正供業戶給單征收,向官繳完正供、雜項;口糧者,則由通事、土目給單征收,按丁分發並為社中公費。至屯租一款,則當官自收,為屯丁餉項之助。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倣「一條鞭」之法,重行清丈。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算甲按則,核征糧金,年分上、下忙完納。其前有滯納大租者,則依照扣四留六章程;無論漢、番業戶以及公私番口糧,均於十成中扣四成歸小租戶完糧,其六成大租仍准大租戶依舊管收;僅存業戶之名,而刪去各通、土,改為頭目名色。十四年以後,所有正供、屯租、隘租以及雜款,均免再征。此「一條鞭」之法,不誠簡而賅哉!

  另錄「一條鞭」征收章程於左:

  臺北府正堂雷為札飭事,案奉清賦總局札開:奉爵撫憲札開,據淡水縣知縣汪興禕具詳,請將淡屬大租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仍准大租戶開明租額,報縣立案給單執憑,請給示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核給告示札發淡水縣遵照辦理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局,即便一體通飭各屬仿照辦理!計粘抄示稿等因。查此案先據淡水縣汪令詳同前情,當經批示在案。茲奉前因,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毋違!此札。計粘抄示稿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就扎飭;為此扎仰該縣官吏即便遵照辦理。毋延!切切!此札。

  計粘告示抄一紙。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札。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令興禕詳稱:各鄉驗契諸單將竣,應行啟徵新賦。遵查淡水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丈單歸小租戶執領,亦改歸小租戶完納,深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覺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拳和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榖租一並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根大租數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照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歸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玩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新竹縣正堂方為示佃交納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征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征收,以次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案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毛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週知,未免觀望延宕;除諭飭遵辦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田主、佃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曆年應納大租,即自本年起完納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乾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谷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給。

  戶口

  民丁、番丁,本同一視。有司編其數而報諸部,曰煙戶。男十六曰丁,未成丁曰口;女則總謂之口。丁繫於戶,計丁輸賦,名為丁銀;臺灣昔時有之。至乾隆十三年,則就丁銀配入田園,使業戶輸之。蓋丁無常而田有定,俾貧民無追捕之憂,亦保赤意也。嗣後田園日開而日廣,租賦年升而年多,丁銀之例因而裁焉。夫民為邦本,招攜有道,則遠近皆來;婚姻以時,斯生長倍眾。果其愛民如子,將見大生廣生;富教之商,當必繼庶而請矣。是可即堡內之戶口,統番丁、民丁而開列於左:

  苑裏堡界內,統計三街長、六莊長;三街、四十二莊。戶數四千一百一十六,男一萬零七百七十八、女九千七百六十六;合共丁口二萬零五百四十四。

  苑裏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四莊;戶數計共五百零七,男一千一百一十七、女一千零九十二;丁口計共二千二百零九。

  苑裏街:戶數三百三十一,男三百六十六、女四百零二;計丁口七百六十八。

  北勢莊:戶數一百七十,男四百六十三、女四百三十五;計丁口八百九十八。

  瓦窖莊:戶數三十五,男九十八、女九十七;計丁口一百九十五。

  水頭莊:戶數八,男一十七、女一十三;計丁口三十。

  客莊(又名永興莊):戶數六十三,男一百七十三、女一百四十五;計丁口三百一十八。

  房裏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三莊;戶數計共三百六十三,男八百十九、女七百三十六;丁口計共千五百五十五。

  房裏街:戶數一百一十,男三百四十一、女二百六十四;計丁口六百零五。

  西勢莊:戶數四十八,男一百六十三、女一百八十三;計丁口三百四十六。

  海口莊:戶數八十一,男二百三十六、女二百二十;計丁口四百五十六。

  苑裏港莊:戶數二十四,男七十九、女六十九計丁口一百四十八。

  貓盂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六莊;戶數計共四百四十,男一千零一十九、女七百九十五;計共丁口一千八百一十四。

  貓盂莊:戶數一百一十三,男二百零九、女二百四十七;計丁口四百五十六。

  山柑尾莊:戶數一十六,男四十二、女三十五;計丁口七十七。

  社苓莊:戶數八十八,男二百一十二、女一百五十八;計丁口三百七十。

  山柑莊:戶數一百零六,男二百五十六、女一百五十八;計丁口四百一十四。

  公館莊:戶數一十一,男二十九、女三十八;計丁口六十七。

  虎尾藔莊:戶數一百零六,男二百七十一、女一百五十九;計丁口四百三十。

  田藔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計共五百零九,男一千二百六十五、女一千一百五十六;丁口計共二千四百二十一。

  田藔莊:戶數一百五十,男三百八十五、女三百六十五;計丁口七百五十。

  苑裏坑〔莊〕:戶數一百二十,男三百零七、女二百九十九;計丁口六百零六。

  舊社莊:戶數九十一,男二百零四、女一百八十八;計丁口三百九十二。

  青埔莊:戶數六十八,男一百二十二、女一百零六;計丁口二百二十八。

  芎蕉坑〔莊〕:戶數八十,男二百四十七、女一百九十八;計丁口四百四十五。

  山腳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四莊;戶數計共三百二十一,男九百零四、女七百七十六;丁口計共一千六百八十。

  山腳莊:戶數九十五,男二百二十九、女一百八十八;計丁口四百一十七。

  南勢林〔莊〕:戶數一百零五,男二百七十、女二百五十五;計丁口五百二十五。

  石頭坑〔莊〕:戶數一百零三,男二百八十九、女二百三十九;計丁口五百二十八。

  水圳頭〔莊〕:戶數一十八,男五十一、女三十九:計丁口九十。

  頂五里牌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三百四十六,男九百三十一、女八百七十一;計共一千八百零二。

  〔頂〕五里牌〔莊〕:戶數八十二,男二百一十七、女二百零四;計丁口四百二十一。

  隘口藔〔莊〕:戶數四十二,男一百二十六、女一百零八;計丁口二百三十四。

  六尺埔〔莊〕:戶數三十三,男八十五、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五十三。

  南和莊:戶數九十七,男二百八十七、女二百五十七;計丁口五百四十四。

  大坪頂〔莊〕:戶數九十二,男二百一十六、女二百三十四;計丁口四百五十。

  通霄街,設街長一名,管轄以下一街、六莊;戶數八百二十二,男二千二百二十四、女二千一百二十三;丁口計共四千三百四十七。

  通霄街:戶數二百五十四,男六百六十八、女七百零四;計丁口一千三百七十二。

  通霄灣〔莊〕:戶數一百六十一,男三百九十七、女三百九十九;計丁口七百九十六。

  梅樹腳〔莊〕:戶數八十九,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計丁口四百二十八。

  南勢莊:戶數六十七,男一百八十九、女一百四十七;計丁口三百三十六。

  北勢莊:戶數四十七,男一百六十一、女一百三十九;計丁口三百。

  圳頭莊:戶數七十七,男二百二十八、女二百三十;計丁口四百五十八。

  福興莊:戶數一百二十七,男三百五十三、女三百零四;計丁口六百五十七。

  內湖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五莊;戶數五百一十二,男一千五百六十五、女一千三百八十三;丁口計共二千九百四十八。

  內湖莊:戶數一百一十九,男三百二十九、女三百二十五;計丁口六百五十四。

  北勢窩〔莊〕:戶數一百五十九,男四百三十、女四百零七;計丁口八百三十七。

  烏眉坑〔莊〕:戶數一百二十六,男四百九十一、女三百六十四;計丁口八百五十五。

  楓樹窩〔莊〕:戶數八十三,男二百四十三、女二百一十九;計丁口四百六十二。

  通霄社:戶數二十五,男七十二、女六十八;計丁口一百四十。

  白沙墩莊,設莊長一名,管轄以下四莊;戶數三百九十六,男九百三十四、女八百三十四;丁口計共一千七百六十八。

  白沙墩〔莊〕:戶數二百五十四,男五百六十三、女四百五十六;計丁口一千零一十九。

  新埔莊:戶數六十九,男一百七十四、女二百一十;計丁口三百八十四。

  三窩口〔莊〕:戶數四十一,男一百一十五、女九十;計丁口二百零五。

  四窩口〔莊〕:戶數三十二,男八十二、女七十八;計丁口一百六十。

  計開:一、聲明貓盂莊長管轄下六莊內,附田心仔莊、水柳仔莊、柯仔林莊戶口。一、聲明田藔莊長管下五莊內,附古亭笨莊、大埔莊、水柳埤莊戶口。一、聲明山腳莊長管下四莊內,附銃櫃仔、新厝仔、山柑坑、社苓、甕仔坑戶口。一、聲明〔頂〕五里牌莊長管下五莊內,附番仔藔、下灣仔、鹽館埔戶口。一、聲明內湖莊長管下五莊內,附桔仔窩、竹坑戶口。一、聲明通霄街長管下一街、六莊內,附公館、新莊仔莊、大湳、糞箕窩、九層窩、五份埔戶口。

  一、聲明白沙墩莊長管下四莊內,附內湖島莊戶口。

  謹按以上所列莊名,皆系群萃而居、成一村落者。零星錯落之家,雖有土名,概不另錄;止就附近之區,隸其戶口,取簡而賅之義也。各處民、番雜居,番社而民托焉,民莊而番處焉;參伍錯綜,難分種類。

  田賦

  有田必有賦,寸土屬王之義也。臺灣海外之邦,斯民宜加撫字。光緒十三年,清賦行「一條鞭」之例,積戈成甲、分則徵糧。每甲田,上則徵銀三兩零八分五亳六釐一絲,中則二兩五錢二分三毫五釐一絲,下則、下下則以及不入則,則以減二成為例遞降而分。園之甲則亦如之;但上則園之糧與中則田等,其餘可以類而推焉。自日本佔據臺灣以來,即將光緒二十一年錢糧一切蠲免,祇徵二十二年以後之額。

  謹列苑裏堡之田園甲數及歷年租額於左:

  田: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亳二釐四絲。年徵地租銀六千五百九十二圓二角九點五毫,分前、後期完納。

  園: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釐九絲。年徵地租銀八百六十九圓五角三點二毫,分前、後期完納。

  計共田、園二千四百三十八甲一分六毫零三絲。徵銀七千四百六十一圓八角二點七毫。

  官莊

  營盤田二分。繳銀一十二圓。

  謹按官莊,全臺有數處;惟苑裏堡向來全無。前房裏城北門外建營盤一座,後圯;耕為田,故名為營盤田。每年佃人向大安汛官繳艱一十二圓。現仍舊款,年分前、後期向辦務署繳清。

  屯租

  屯租者,即古「屯田法」寓兵於農之意也。自乾隆年間林爽文作亂,眾社番隨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俾其自耕,以資長久之計。按番之寡多、分屯之大小。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屯設外委(刪員字),以專其責;南北各屯,千、把總統屬之。後因田地與屯丁多不相屬,且多奇零破碎,官乃徵其賦,以時發給焉。此屯租之來由也。光緒十三年劉巡撫清賦「屯租概行裁汰」之條,似可置之不論不議之列。但前既有其事,今不妨姑留其名焉。

  叛產(水租附)

  田:四十六甲三分九毫。前徵租谷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今收谷價銀三千三百九十九圓五角五點。

  以上所列甲數租銀,只就苑裏管下登明;他堡不與焉。

  謹按叛產,自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內抄封一次,同治三年戴萬生案內抄封一次,田、園南北皆有。每年租榖,分早、晚兩季納清。光緒十三年清丈,始照民田之例,著佃戶繳銀多少不等,以作「磧地」之款;官出字據,登明磧地銀兩並曆年應納之租額,付佃執照,為永遠耕作之憑。今則徵收亦分前、後兩次,惟前繳榖、今則繳銀;但榖價無常,似宜依時結價,庶無高下失中之病耳。

  水租

  租銀三十七圓一角五點五毫。

  謹按水租一款,系叛產開溝導水,下溉民田,該民田有用此水者,應配水租。曆年隨繳叛產租之期,向辦務署完納。

  餉帑

  餉、罟餉、磨餉、典鋪餉,前有之,亦屬無幾之項。自「一條鞭」之法立,一切雜餉盡行蠲除。惟海關釐金,則定有應輸之例,所以裕國課也。前臺灣設府置縣,催科之職在乎縣官;各縣所收,或解省、或解府、或留為本縣之經費,上流下接,各有明徵。

  鹽課

  房裏街一館:年銷鹽二千石。今廢。

  通霄街一館:年銷鹽三千石。今廢。

  此二館,俱系子館;合後壟一子館,而歸轄於大甲之總館。

  按臺灣鹽場、瀨北、瀨東為最著;餘如虎仔山、布袋嘴諸處,則小焉者也。前皆由官設法定價出入。按全臺之銷數,限居民以晒取;各配課館行銷,不准商人買賣。賤買貴售、私行壟斷;雖為國家生財之一道,未免不便於民食。定館鹽、利歸國課,此鹽課之所以名也。自日本據臺以來,不論何處之運來,概聽民間以貿易。

  關榷(釐金附)

  海關之設,咸豐年間始奏准議立各稅之條章。嗣後又有茶、煤、礦、腦以及百貨諸徵,名為釐金。釐金者,言為金無多,所以補稅課不足,亦國家不得已之政耳。苑裏堡向無關口,百貨之抽釐,由大安港總辦分派出張所於通霄;房、苑及白沙墩等,皆向出張所請驗繳稅。

  蠲政乾隆十一年,詔蠲額徵租稅。二十六年、四十五年,詔蠲全年租稅。五十二年,詔蠲本年租稅。五十三年、五十六年,詔蠲本年正供榖。嘉慶元年,詔蠲正供榖。二年,詔蠲本年正供租稅。二十二年,詔蠲積欠租稅。道光十五年、二十五年,詔免積欠錢糧。

  咸豐、同治、光緒年間,俱有詔蠲之政。但案牘既失,無從記其年數。而徵其事實,按朝廷凡有大婚、大政、聖壽及誕生皇嗣一切喜慶之事,皆有詔蠲之政;所以體卹下情,休戚相關之意也。

  日本據臺,蠲免光緒二十一年地租。

  卹政

  棲流所在房裏西門外。紳士蔡錫疇建。今圯。

  謹按棲流所,為鰥、寡、孤、老、殘、疾無告者棲身之所;官給丐首戳,令約束。稽查臺灣各處,多有養濟院;前新竹縣建在北門外。育嬰堂,則南北皆有置焉。我苑裏堡既非巨富之邦,何從辦此巨款。唯新建苗栗時,縣令林桂芬議設孤老院,逐月給與糧銀,年施綿服一付;苑裏窮民亦在含宏之內,卹民政也。

  ·學校志

  風俗之隆汙視乎人才為轉移。學校者,人才之所薈萃也。苑裏前隸淡水廳、後屬新竹縣,後又屬苗栗;學宮、書院皆在新竹。苗栗雖有書院添設,而文祠興建之典尚見闕如。義塾、社學,則苑裏隨地皆有;但經費未有定額,旋設旋廢,終非持久之道。日本據臺時,即於苗栗設國語傳習所(按為日語傳習所)。

  規訓

  順治九年題准,刊立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曉示生員:朝廷建立學校,選取生員,免其丁糧,厚以廩膳;設學院、學道、學官以教之,各衙門官以禮相待。全要養成賢才,以供朝廷之用。諸生皆當上報國恩,下立人品。所有教條,開列於後:

  一、生員之家,父母賢智者,子當受教;父母愚魯或有非為者,子既讀書明理,當再三懇告,使父母不陷於危亡。

  一、生員立志,當學為忠臣清官。書史所載忠、清事蹟,務須互相講究。凡利國愛民之事,更宜留心。

  一、生員居心忠厚正直,讀書方有實用,出仕必作良吏;若心術邪刻,讀書必無成就,為官必取禍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殺其身,常宜思省。

  一、生員不可干求官長、結交勢要,希圖進身。若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以福。

  一、生員當愛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門,不可輕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許家人代告,不許干與他人詞訟;他人亦不許牽連生員作證。

  一、為學當敬先生。若講說,皆須誠心聽受;如有未明,從容再問,毋妄行辯難。為師者,亦當盡心教訓,勿致怠惰。

  一、軍民一切利病,不許生員上書陳言。如有一言建白,以違制論,黜革治罪。

  一、生員不許糾黨多人,立盟結社,把持官府,武斷鄉曲。所作文字,不許妄行刊刻。違者,聽提調官治罪。

  順治九年,復頒行六諭,令地方官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望宣誦:

  一、孝順父母。

  一、尊敬長上。

  一、和睦鄉里。

  一、教訓子孫。

  一、各安生理。

  一、莫作非為。

  康熙九年,頒上諭十六條。每月朔、望,有司偕紳衿齊集明倫堂及軍民人等,俱聽宣講:一、敦孝弟,以重人倫。一、篤宗族,以昭雍睦。一、和鄉黨,以息爭訟。〔一、重農桑,以足衣食。〕〔一、尚節儉,以惜財用。〕(此兩條系據「淡水廳志」補入)一、隆學校,以端士習。一、黜異端,以崇正學。一、講法律,以儆愚頑。一、明禮讓,以厚風俗。一、務本業,以定民志。一、訓子弟,以禁非為。一、息誣告,以全良善。一、戒窩逃,以免株連。

  一、完錢糧,以省催科。一、聯保甲,以弭盜賊。一、解讎忿,以重身命。

  按以上規訓,系前由內閣頒發各直省及府、州、縣立石於明倫堂,訓誡士子,以示範圍不過、曲成不遺之意。

  學宮

  學宮宜創建於苑裏近街幽靜寬曠之地,殿建如式;而國語學校、漢文學校並可就中設帳,以為師生憩宿之所。

  神位大成殿正殿:至聖先師孔子。東二配:復聖顏子、述聖子思子。西二配:宗聖曾子、亞聖孟子。

  東六哲:先賢閔子損、先賢冉子雍、先賢端木子賜、先賢仲子由、先賢卜子商、先賢有子若(乾隆三年東廡升)。

  西六哲:先賢冉子耕、先賢宰子予、先賢冉子求、先賢言子偃、先賢顓孫子師、先賢朱子熹(康熙五十一年西廡升)。

  東廡(先賢四十、先儒三十一):先賢公孫僑(咸豐七年從祀)、先賢林放、先賢原憲、先賢南宮适、先賢商瞿、先賢漆雕開、先賢司馬耕、先賢梁鱣、先賢冉孺、先賢伯虔、先賢冉季、先賢漆雕徒父、先賢漆雕哆、先賢公西赤、先賢任不齊、先賢公良孺、先賢公肩定、先賢鄔單、先賢罕父黑、先賢榮旗、先賢左人郢、先賢鄭國、先賢原亢、先賢廉漯、先賢叔仲會、先賢公西輿如、先賢邽巽、先賢陳亢、先賢琴張、先賢步叔乘、先賢秦非、先賢顏噲、先賢顏何、先賢縣亶、先賢牧皮、先賢樂正克、先賢萬章、先賢程顥、先賢周敦頤、先賢邵雍、先儒公羊高、先儒伏勝、先儒毛亨、先儒孔安國、先儒后蒼、先儒鄭康成、先儒范甯、先儒陸贄、先儒范仲淹、先儒歐陽修、先儒司馬光、先儒謝良佐、先儒羅從彥、先儒李綱、先儒張栻、先儒陸九淵、先儒陳淳、先儒真德秀、先儒何基、先儒文天祥、先儒趙復、先儒金履祥、先儒陳澔、先儒方孝孺、先儒薛瑄、先儒胡居仁、先儒羅欽順、先儒呂楠、先儒劉宗周、先儒孫奇逢、先儒陸隴其。

  西廡〔先賢三十九、先儒三十〕:先賢蘧瑗、先賢澹臺滅明、先賢宓不齊、先賢公冶長、先賢公晰哀、先賢高柴、先賢樊須、先賢商澤、先賢巫馬施、先賢顏辛、先賢曹卹、先賢公孫龍、先賢秦商、先賢顏高、先賢壤駟赤、先賢石作蜀、先賢公夏首、先賢後處、先賢奚容蒧、先賢顏祖、先賢句井疆、先賢秦祖、先賢縣成、先賢公祖句茲、先賢燕伋、先賢樂欬、先賢狄黑、先賢孔忠、先賢公西蒧、先賢顏之僕、先賢施之常、先賢申棖、先賢左邱明、先賢秦冉、先賢公明儀、先賢公都子、先賢公孫丑、先賢張載、先賢程頤、先儒榖梁赤、先儒高堂生、先儒董仰舒、先儒毛萇、先儒杜子春、先儒諸葛亮、先儒王通、先儒韓愈、先儒胡璦、先儒韓琦、先儒楊時、先儒尹焞、先儒李侗、先儒呂祖謙、先儒袁爕、先儒黃乾、先儒蔡沈、先儒魏了翁、先儒王柏、先儒陸秀夫、先儒許衡、先儒吳澄、先儒許謙、先儒曹端、先儒陳獻章、先儒蔡清、先儒王守仁、先儒呂坤、先儒黃道周、先儒湯斌。

  崇聖祠正殿:肇聖王木金父公、裕聖王祈父公、詒聖王防叔公、昌聖王伯夏公、啟聖王叔梁公。東三配:先賢孔氏孟皮、先賢顏氏無繇、先賢孔氏鯉。西二配:先賢曾氏點、先賢孟孫氏激公宜。東從祀三:先儒周輔成、先儒程珦、先儒蔡元定。西從祀二:先儒張迪、先儒朱松。

  祀事

  祭儀

  前時,正獻者必正印官,分獻者必學官佐貳人員。陪祭者,前為在地紳士;今當一仍其舊也。

  祭期

  春、秋二仲上丁。先期三日,獻官、陪祭官及執事沐浴更衣散齋;二日,各宿別室致齋;一日,同宿齋所理祭事。

  省牲

  祭前一日,執事者設香案牲房外;獻官常服,贊者唱『詣省牲所』、唱『省牲』;省畢,唱『省牲畢』;乃退。

  宰牲

  凡宰牲,必取血以告殺、取毛以告純。以盆盛毛、血少許,入置神位下。特用牛一頭,豬、羊各配。

  視祭品

  治祭物

  前例:丁祭所用品,為牲匣、為籩豆、為簠簋、為豋、為篚;祭物,則為太羹、為和羹、為黍稷、為稻粱。其餘品物尚多,然極繁瑣,似非一時所能備。管見似宜於太牢、豬、羊外,只取其粢盛必潔、酒醴必具,以格明禋;士君子隨時變通,何又取乎斤斤為哉?

  陳設

  儀注

  文廟正殿、四配、東西哲、兩廡,崇聖祠、四配、兩廡,前時皆有一定陳設。至儀注,亦須拜跪如儀,不得小有愆越。今則儀節無妨從簡,只須於讀祝、獻爵、獻帛外,行三跪九叩禮。陳設酌為妥貼,勿至褻瀆,即可以昭「如在其上、如在左右」之誠。

  禮器

  樂器

  同治五年,淡水同知嚴金清撥出王任內罰款番銀二千兩,諭飭訓導鄭秉經親赴粵東購買祭器、樂器,添設樂、舞各生。祭日,舞庭不減當日泮水鸞旂之盛。後改新竹,儀制如常。苑裏為其所屬,諸生員亦惟於祭期之先,齊集祭所,隨班行禮。後又改歸苗栗,則嗣響無人;咸謂雅奏昇平,此調不彈久矣。苑裏人文之藪,振起亦何難哉!

  謹按文廟一年兩度丁祭,為臺俗祭祀之大典。以上所載各節,悉依前制,所以存舊也;而不存,烏用乎志?

  學額

  苑裏前附淡水廳,咸豐八年捐輸案內臺灣道奏准永遠加廣學額,取進文童七名、武童四名;文童後又加廣至九名,十名。光緒元年,又加額取進。光緒五年,淡、新分治,苑裏則改附新竹,文童應進縣學六名,添撥府學或二名、或三名不等;武童則應進五名。光緒十五年,新、苗分治,苑裏則又改附苗栗,應進文童縣學二名、府學一名;武童取進,一如文童。此苑裏向來附考應行取進文、武童生之舊額也。禮去羊存,尚其見舊物而思碩果之僅存歟?

  藏書

  苑裏向無藏書之所,其藏書皆在新竹。光緒二十一年已付兵燹,散佚無存。

  學田

  苑裏前附苗栗,其苗栗有學田者四:一北坑、一內貓莊、一槺榔埔、一溪頭公館莊也;皆苗栗一堡屬。

  義塾

  義塾,因前時苑裏管下官未籌定經費,故未設立。所有塾師教訓生徒,均由民間自備脩脯,延請教課。貧民之子弟,未免望洋興嘆。

  社學通霄社一(今廢)。日北社一(今廢)。貓盂社一(今廢)。房裏社一(今廢)。苑裏社一(今廢)。

  按義塾之設,必需經費;社學之立,必禁侵漁。義塾者,由官籌款而名者也。若社學,則就各番社將公租中提撥,延師教督子弟。無如邇來各番頭目,反視此學租為閒款,任意侵沒,久而習慣,大失初時立法之良。管見似宜仿照前淡水廳嚴丞、新竹縣方令、苗栗縣林令將管內各番大租除按丁實給外,餘剩租谷,概行提歸繳官,作為撥充義塾、社學以及各地方義舉,則苑裏轄下之各社屯丁既少,從而核實之、裁抑之,則中之溢款正多,提以抵充苑裏新設國語學校、漢文學校及各莊社小學校,必尚綽綽有餘裕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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