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債權之物體
第二節 債權之讓渡
第三節 債權之擔保
·第一節債權之物體·
第一款 貨幣
第二款 利息
·第一款貨幣
第一則例
刑部覆奏:兩江總督陶澍等議覆給事中孫蘭枝奏紋銀出洋,請明定例第一條。查白銀一項,雖非銅鐵製造軍器者比,惟內地物產,應供內地之用,若私運出洋,則內地轉形支絀,應如該督所議,另立治罪專條:嗣後紋銀出洋一百兩以上,請照偷運米榖一百石以上例,發近邊充軍;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兩者,杖一百,枷號一箇月;為從知情不首之船戶,各減一等問擬。纂入則例,永遠遵行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