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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献丛刊079 台湾私法债权编》·第二章債權各論

台湾文献丛刊079 台湾私法债权编 佚名 著

第一節 贈與

  第二節 買賣

  第三節 消費借貸

  第四節 寄託

  第五節 包

  第六節 運送

  第七節 調處

  第八節 交代

  第九節 行

  第十節 會

  第十一節 保險

  第十二節 賭博

  第十三節 不法行為

  ·第一節贈與

  第一依親遺命、撥行酬金字

  立依親遺命、撥行酬金字人劉國琳,率姪劉阿榮等,情因上年親在之日,有諭命:語謂與邱天送兄共住數十餘年,雖非同姓兄弟,當體同母之情,日後宜酬金多少與天送兄夫妻,為飲食防老之用。琳即體親意,將銅鑼灣河底之水田壹份,與為邱家祖宗蒸嘗,永為飲食祭祀之計,不能典借變賣等情,使永違不替,亦以使永銘劉家之恩澤也。茲邀二姓叔姪到場,將親遺命各款遵行,即日酬去金參佰大圓,並銅鑼灣貳拾四石租之水田,共付交於邱天送兄收存足訖。日後兄弟子孫,各管各業,各生其志;不能覬覦貪望,支離生端,背義起釁等情,使各知來歷之恩,亦以永照世代之福也。今當叔侄到場,二比允願,即立辦行酬金並水田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繼弟率侄實付到酬金銀參佰大圓。

  再批明:銅鑼灣壹份水田並交下為邱家蒸嘗,不得反悔遺命。並劉、邱二姓子孫,永不得生借典賣,至若紅單契券,仍歸國琳手內收執,倘若要用,亦不得隱匿。其餘納租六員,天送應宜貼出,立批。

  又批明:磧底銀貳拾員,先日雙親收去,是批。

  在場人劉鴻光、劉絹光、劉應貴、李發興、劉棟材、劉育英、邱土金、

  劉慶梅、廖添容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日立依親酬金字人劉國琳侄阿容

  代口代筆人梁均佐

  第二踏出辛勞埔地五股字

  立踏出辛勞埔地五股字人曾阿生、曾阿連、陳水郎、劉瑞華、巫阿三等,情因舊歲十一月間,龍祥承領招夥開鑿水圳,今既完竣之日,體念酬報之功,坐落土名九湖莊旱坑口南片埔地壹塊:東至界石為界;西至坑壢為界;南至水圳為界;北至坑壢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坡圳水分汴通流共同灌溉。當日三面言定,眾夥合歡,面踏出埔地一塊,以補辛勞之資。此埔自送之後,即交與徐龍祥永遠耕管為業,日後開成水田,眾夥子姪人等永不得異說貼贖情弊,亦不得別生枝節等情。此乃二比甘愿,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踏出辛勞埔地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此埔日後開成水田之時,祥理應認納口糧租谷貳斗正,立批。

  在場見人曾福星、曾來興、曾永發

  代筆人陳靜盛

  咸豐四年拾月日立踏出辛勞埔地字人曾阿連、曾程禮、巫阿三、

  陳水郎、劉瑞華、曾阿生

  第三嫁女粧奩字

  立嫁女粧奩字人鄭茂炳,有明買過王湖田園壹宗,大小合共玖坵,抽出契內田壹坵,受種子壹分零壹毫參絲正,蕃薯種參仟捌佰餘種:東至宵太路;西至鄭本田;南至鄭本園;北至鄭本田、吳田、埔仔墘;四至明白為界,交過李學官掌管收成,以為祠業之物,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保此田果係是鄭茂炳大契內抽出作嫁女粧奩,日後子孫不得爭討。恐後來反心無憑,今欲有憑,苟立嫁女粧奩田業字壹紙,交過女婿李學官,付執存炤。

  咸豐拾年二月立嫁女粧奩字人鄭茂炳

  代書人自筆

  第四願獻膏伙田契字

  立願獻膏伙田契字人,劉厝莊郭克修,有明買過許家水田壹宗,坐落土名在三鳩莊、番仔埔、洋尾翻,年帶納業主大祖粟壹拾肆石莊栳正,又帶辛勞隘口粟參斗捌升正。其田東至江家田為界;西至許家田為界;南至崁下江許田為界;北至大圳岸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屏東書院尚缺考課膏伙,修因敬重斯文,稟過父命,願將此田獻為膏伙之業,並獻蕭振甲胎借契銀壹佰員,每年利息粟貳拾壹石正,總共值的時價佛銀參佰大員正,任將書院掌管收租納課,起耕過佃,永為公業,雖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修自己明買物業,並無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修自當一力抵當。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願獻膏伙田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印契四紙,共伍紙,付執為炤。

  知見人父親郭繹緒

  光緒拾參年捌月日立願獻膏伙田契字人郭克修

  在場人兄弟郭舌古、郭英鶴

  代書自筆

  第五誠心樂施田字

  立誠心樂施田字人,海豐莊鄭煥文,本年明買有葉達金竹架下河底洋田壹處,田價銀陸拾圓。其田界址,田分錢糧,悉載在老契內分明。茲因麟洛莊鄭國聖王廟,缺少香油之資,所以誠心歡喜,願將此田樂施於鄭國聖王廟,永遠為香油之資業。恐口無憑,立誠心樂施田字壹紙,明買契壹紙,丈單壹紙,上年老契壹紙,共肆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此田係鄭煥文樂施於麟洛莊鄭國聖王廟,永遠為香油之資業,後人不得典賣,眾人不得典買。即日將此田交於鄭國聖王廟經理人林天送掌管,收租納課,為永遠香油之業。立批。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日立誠心樂施田字人鄭煥文

  第六送山埔地坆字

  立送山埔地坆字人黃斯統、黃斯金、黃斯銀,同侄黃發良、黃發秀等,承父黃阿滿鬮分遺下,應得有山埔壹所,坐落土名楓樹坑、崩山崁坪尾。有侄孫黃阿琳前來,在統等山埔界內擇一吉墓安葬父骸,統等言念至親,當場踏明界址:東至崁眉,與劉家毗連為界;西至崁眉為界;南至地坆後第三胎外橫過,與統等業毗連勒石為界;北至崁眉右角埔中,與劉家毗連為界。此四界之山埔,情願送于姪孫黃阿琳兄弟掌管為業;自送之後,任從扞穴展築安葬父骸,統等不得異言阻止。此係至親之誼,允願相送,並無逼勒,今欲有憑,立送山埔地坆字壹紙,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統等將字內之山埔尾,送於姪孫阿琳安葬父骸;而阿琳兄弟及伊祖母傅氏、母親陳氏甚不過意,將伊所有上東興莊之水田壹處,大小租谷貳拾石四斗之田,讓與統母親鄧氏為飲食之資。統兄弟等既經領受,另立有讓與字付於統等為據,統等恐後人不知互受之事,故特聲明,批炤。

  在場陳鏡寰、徐傳、黃進生、陳阿興

  代筆林臺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正月日立送山埔地坆字人黃斯金、黃斯統、黃斯銀

  姪黃發良、黃發秀

  ·第二節買賣

  第一賣糖間內器椇字

  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張汝襟,緣上年振作白糖間生理,有明買過舊大水桶五尸、舊■〈石屚〉碢內有破裂,計壹千參佰個、杉舊糖櫃參張、舊■〈石屚〉菜■〈木量〉壹枝;以上計本銀玖拾貳元。今欲別圖生業,願將此四件及間內零星什物,盡賣與張立興號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伍拾伍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器椇併零星物件,盡付張立興號前去掌管應用,後日不得異言生端枝節。口恐無憑,合立賣器椇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價佛銀伍拾伍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蔡思炳、許清朝、李文魁

  道光貳拾玖年玖月日立賣器椇字人張汝襟自筆

  第二賣糖間內器椇字

  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張雲鵬,有承祖父張立興建置糖間內器椇大小物件,錄明在後。今因生理停罷,乏銀別創,願將所存器椇盡行發賣。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內王振記、連豐記公同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器椇隨即逐件點明,交付買主掌管應用,一賣千休,日後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保此器椇果係是鵬承祖父建置遺下物件,與叔兄弟侄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鵬自出頭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器椇字壹紙,並上手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平銀貳百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計開:

  大桶玖尻中桶壹尻土桶貳尻腳桶壹尻屐斗貳枝

  ■〈石屚〉碢玖百個糖水椅貳塊糖櫃參張火叉壹枝糖鐤帶穿參口

  糖萍壹枝■〈石屚〉菜糧壹枝中■〈木量〉壹枝糖水槽參個糖水桶貳擔

  以上計拾伍件。

  為中人倪聘、許國

  知見人伯張義鄉

  光緒拾參年正月日立賣糖間內器椇字人張雲鵬

  代書人張廷

  第三賣歸管器椇字

  立賣歸管器椇字人,枋橋頭連豐記,有於光緒拾參年間,同下橫後街王振記合買張雲鵬糖間內器椇,計大小拾伍條,銀貳佰伍拾元;公用營為糖間生理,內再均分添補數拾件。茲因生理小大不等,物件難以照顧,面議先將在菜市埔糖間內器椇,不論新舊,逐一點明,均估值時價六八銀肆佰大員,拈鬮應歸王振記承坐掌管,豐記應得壹半。即日同知見收過王振記交來六八銀貳佰大元完足,所有器椇盡歸王振記掌管,任他更易營為,永為己業,並無交加,一賣歸管終休,日後不得藉端滋事。此係兩願,估值拈鬮歸管,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再立賣歸管器椇字壹紙,前合買字據壹紙,並上手字壹紙,總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六八佛銀貳佰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連永昌

  光緒拾陸年正月日立賣歸管器椇字人連豐記

  第四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

  (一)賣主王煥意(二)買主王雪從(三)日的物:桶大、中、小十九個及鍋、水槽等,合計二千十五點(四)賣價七三銀四百員。

  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人,臺南廳臺南市帽仔街三十四番戶王煥章,有承先父遺下糖聞內舊用大桶八個、中桶六個、土桶三個、腳桶二個、櫸斗三枝、■〈石屚〉碢壹仟七百個、糖水椅壹塊、糖櫃參張、火叉貳枝、糖鐤貳口、糖水槽九個、糖水桶六個、層枋壹百五拾片、赤沙■〈?敢〉八拾塊,並零星器椇四拾件,一切在內;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賣與臺南市下橫後街七番戶王雲從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七十三銀四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前列糖間內大小器椇一切,隨即逐件點明,交付王雲從掌管需用,或別賣他人,均聽其便。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糖間內大小器椇一切,果係王煥章承先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叔兄胞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胎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章自出頭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器椇字參紙,共四紙,送執為炤。

  批明:上手器椇字內所列器椇,曆年已久,多有損失增補,應照本字內開列品目為據,此炤。

  即日同大員足,再炤。

  為中人陳顯三、蔡啟良、潘福照、李王鄉

  在場知見人母黃氏幼皮

  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即舊曆癸卯十月初五日

  立賣杜絕盡根糖間內器椇字人王煥記

  代筆人李王鄉

  第五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鹽水港堡鹽水港街趙泉記,有承父自置陳振宏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其四至登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年配納陳世興戶下塭餉銀貳拾捌兩貳錢。今因乏銀別創,泉等將此塭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沈六順、沈懷觀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參仟肆佰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塭隨踏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完餉,不敢阻擋。限至捌年終,屆期備足契面銀取贖原契;如至期無銀取贖,依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保此塭係泉等承父物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泉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典契壹紙,並暫繳連上手司單印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參仟肆佰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王連桂

  嘉慶拾年元月日同立典契字人楊肴歡

  代書人趙泉記

  知見人堂姪趙宜炳

  另逐年泉應貼劉豐港塭餉銀陸大員,付銀主前去完納,批明再炤。

  其上契內抽出青蚶坔頭塭貳口,付銀主掌管,餘帶別業,不干銀主之事,批明存炤。

  第六賣盡根洗找絕契字

  立賣盡根洗找絕契人,鹽水港媽祖宮前趙國亨,有承父明買過陳振宏草地一所,內帶公館魚池,又青蚶坔頭、金斗灣、倒風田尾口坪塭併埤圳水,併溪內、溪外散園,大小口魚、埤溝水堀及公館地館內物業,荒埔生熟田園以及未賣之時,先有典掛他人田園,並宅仔港被他人霸耕,後日買主有能取討,賣主亦不敢異言,此業一帶盡歸俱各在內。其草地坐落鐵線橋堡土名新興莊:東至沈宅及王、羅二家牛份為界;西至溪併蚊港為界;南至大港新塭仔為界;北至溪及黃羅,併本家園帶埤圳透北倒加冬溪崁頂為界。又管收坔頭港莊、下林莊等處,大小租谷、租糖、租銀,照上手租簿抽收。年帶納陳世興、邱得成、黃捷高供谷,又帶勻丁銀兩,又帶陳宏季廍餉銀兩,又帶張世英、張世興車餉銀兩,其帶完供餉俱各著條開列契後明白。亨等兄弟拾玖份,亨應得一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租業帶供餉併大小租谷,抽出應份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下管庄沈協盛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捌佰大員,併前典價銀捌佰大員,合共契面銀壹仟陸佰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租業同我兄弟侄各執份額,公同前去,踏亨份額,隨即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抽收租稅,完納供餉,永為己業,不得阻擋。此草地應份之額,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亦不敢言及增添洗找贖回滋事。保此租業係是承父明買物業,亨應得一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並無拖欠舊課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亨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盡根洗找絕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洗找契面銀捌佰大員,合前典價銀共壹仟陸佰大員定足,再炤。

  其上手大契係是公契,併租簿貳房收執,未得開折繳連,批明再炤。

  為中人蕭哲

  道光拾年拾月日立賣盡根洗找絕契人趙國亨

  知見人胞兄趙敵秡

  代書人李清輝

  計開:著年完納各戶供餉開列

  一、帶納陳世興戶下供谷參拾壹石玖斗柒升零柒勺,又帶勻丁銀貳兩參錢貳分參厘伍毛,批明炤。

  一、帶納邱得成戶下供谷參拾捌石零參升,又帶勻丁銀壹兩柒錢伍分,批明炤。

  一、帶納黃捷商戶下供谷貳拾捌石伍斗伍升貳合,又帶勻丁銀陸錢柒份捌厘柒毛,批明炤。

  一、帶納陳宏季戶下廍餉銀拾兩零四錢,批明炤。

  一、帶納張世英戶下車餉銀伍兩陸錢,批明炤。

  一、帶納張世興戶下車餉銀伍兩陸錢,批明炤。

  以上各抽收租稅併完納供餉勻丁銀兩,俱各照拾玖份攤收納,不得增長較短,俱各批明,再炤。

  第七賣盡找絕契字

  立賣盡找絕契人,鹽水港保趙泉記第拾捌房趙國富、同參房姪長安、捌房姪註老、松仔、九房姪孫芒冬、鵠老、姪朝宗、拾七房姪光讚等,有承父兄先人遺下麻豆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參坔頭,其租餉及東西四至截明上手契內。於嘉慶拾年,典過沈家佛面銀參千四佰員,嗣我泉記分為拾九房,先後向沈家洗找盡絕,或同別宗產業與沈家找盡者計拾四房,惟富等五房之份額未經找盡。今聞此塭係歸郡城黃福記掌管,乃托中向其聲說,三面言議,找出時用六八銀伍佰大員,即日同中收訖,願將富等五房應份田塭,至此一切洗找盡絕,聽銀主永遠掌管,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滋生事端。保此田塭果係富等承先遺下物業,公典沈家,並無別款情弊,更與他人毫無干涉;苟有不明,富等自應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其拾肆房份額,前向沈家找盡,亦係富等真知確見,如敢藉詞勒索,富等亦當理處明白。此係兩願,各宜照約,恐口無憑,合立找絕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找絕契面時用六八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李泍池、莊漢

  知見趙信老

  參房侄朝宗、長安

  咸豐拾壹年肆月日立賣盡找絕契人趙國富同捌房侄注老松仔

  九房侄孫鵠老

  拾七房侄光讚

  第八找盡杜絕契字

  立找盡杜絕契字人,鹽水港趙泉記,即趙標等計拾伍房人等,有承先人遺下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其東西四至,年帶納塭餉,俱載明上手契內。炳據此業原於先人手內,典過沈六順、沈懷觀處,嗣我泉記分為貳拾房,人丁浩繁,以致年久未曾取贖。現該業當官變賣與郡城黃福記,前經族叔趙國富跟沈姓到郡找贖,幸諸公親調處,勸福記找足銀員,買盡貳拾房份額,另立找盡契字為憑。除國富等計伍房先行向我立契外,尚有標等拾伍房未曾向找,茲乃托中引就與黃福記出頭買盡標等拾伍房份額,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庫秤佛銀玖佰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願將此業歸黃福記永遠掌管,不敢再有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子孫亦不得言找言贖。保此塭果係標等拾伍房、同國富等伍房,共貳拾房,應得公業,與別房親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標等拾伍房公同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絕契字壹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玖佰大員完足,再炤。

  拾伍房小芽

  拾三房勇

  拾壹房江河

  拾貳房蠔

  柒房三緞

  知見人趙順居伍房拱子德脩

  為中人邱冶肆房歐氏

  同治五年玖月日立杜絕找盡契字人趙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代書人順居貳房夜子瑞

  陸房標宗

  拾房林

  拾四房信等

  拾六房宜情

  拾九房吳氏

  貳拾房根

  第九找絕盡根契字

  立找絕盡根契人,鹽水港趙泉記第二房趙夜子趙瑞,有承祖先遺下青蚶坔頭魚塭兩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又於咸豐捌年,欠繳公項,當官變賣郡城黃福記。嗣因同治伍年,我泉記諸房托中人邱治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立契付執;時瑞出商他所,不與其事,茲再托中人王媽盛,向找來銀六八秤陸拾元外,又懇求幫助來六八秤銀貳拾元,共收來六八秤捌拾元。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瑞再行畫號,倘日後第二房如有不明,瑞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合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王媽盛

  光緒肆年貳月日立找絕盡契字人趙泉記第二房趙瑞

  保認人紀獻■〈王〈人上木下〉〉

  代書人盧添

  再批明:趙泉記二房之後惟瑞一人,並無多人,今依前托中保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二房再有別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究。理合批明於後,再炤。

  第十找絕盡根契字

  同立找絕盡根契字人,鹽水港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伍房昌子德脩等,有承祖先遺下青蚶坔頭魚塭貳口,前嘉慶拾年出典沈姓,沈姓轉賣許姓,許姓於咸豐三年轉典與郡城黃福記。迨咸豐捌年許姓欠繳公項,臺灣道裕將該業變賣,仍著福記承買。福記遵諭,將應繳契價繳清,並給照付執各在案。嗣同治五年,我泉記諸房托中人邱冶婉,勸黃福記每房找銀陸拾元。立契付執時,長房德芳、伍房德脩出外營商,不與其事,茲長房拱子德芳暨伍房昌子德脩再托中人方小畊、章敷五,向福記極力婉勸,分外原情,每房連幫助共找來銀壹佰五拾元,又蓋用趙泉記餘慶公戳銀壹佰元,共收來六十八秤銀肆佰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同治伍年玖月,十五房所寫公契,芳等於各房名下再行花押,從此各房俱已甘愿洗找明白,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倘日後長房、伍房如有不明等情,芳等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至各房如有不肖之徒,聽讒翻異,芳等亦當出頭阻勸指證,不敢推諉不知。口恐無憑,同立找絕盡根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來找絕盡根契銀肆佰員足,再炤。

  為中人方小畊、章敷五

  光緒五年柒月日同立找絕盡根契字趙餘慶即泉記長房拱子、德芳

  伍房昌子、德脩、方小畊、章敷五

  德芳自筆

  再批明:趙泉記長房、伍房之後惟芳等二人,並無多人,今已依前托中保認懇向找絕,不敢混冒;如後日長房、伍房再有別人言及找絕之事,惟保認中人是問。理合批明,再炤。

  此業因光緒戊寅年,經公親議處斷作長次三等三房公業,故三房等公備出銀肆佰元找趙家;而趙家另立此蓋公圖章之契壹紙,以絕後患。合批明,又炤。

  第十一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人,嘉邑茅港尾堡、下營莊沈協盛號,即沈三和號,即沈振挑侄沈仍、沈昌等三房,有承祖父明買過趙泉記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承明買吳龍現水田,地號田尾墩,藔地在內;併協盛承買趙家大館內抽出金斗灣到風仔塭等埔塭,俱各在內,年帶陳世興塭餉銀貳拾兩零四錢半,每年又帶三和水租粟貳拾伍石。土名坐址,東西四至,俱開列在契後,明白為界;並且明約歷年配帶三和館圳水,听田塭灌溉流通,不敢阻擋。此業係先向胎借,後附承典,祗因三房人丁浩繁,以致滋端爭訟,今因託公人陳扶、陳笨等,出為勸解調處,甘愿將此青蚶坔頭、金斗灣到方田尾墩併等處周圍帶岸田塭以及埔地,托公親懇求原債主郡城內許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肆仟大員正。其銀契,經即日同中見兩交收訖;其田及埔塭,隨盡踏明界址,對業佃交付銀主,任听起耕,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月後子孫斷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挑暨侄仍、昌等三房,同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挑等同中見自出首一切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併無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同文賣盡根絕字壹紙,並繳連趙泉記上手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繳連吳龍現印契壹紙;合共伍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銀肆仟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笨、李昧、陳錯、曾智、陳沛、陳扶、李海、陳掽、沈光諒、沈林氏

  知見人母張氏、沈黃氏

  大房侄孫沈大埤

  大房侄沈仍咸豐參年拾月日同立賣盡根絕契字人沈協成號即沈三和號即三房沈振挑

  二房侄沈昌、沈作

  二房侄孫沈大港、沈大池

  代書人陳臨記一、批:田尾墩、青蚶等塭,坐落址在學甲藔、東南勢,東至曾、黃二家,併本家田為界;西至宅仔港為界;南至新塭仔大港為界;北至大館田併草湖田,四至明白為界。

  一、批明:其口坪併應得港份額,亦帶在內,批明為炤。

  第十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水田壹所,地號田尾墩,併藔地在內;又金斗灣倒風仔塭港及塭埔口坪等,各帶在內,共契面銀肆仟員,年帶陳世興塭餉銀貳拾兩零肆錢伍份,又帶沈三和水份租粟貳拾伍石。其坐址及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內,所帶三和水份租粟,係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並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今因乏銀別置,托中引就,將此業典與黃福記,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參仟員,庫秤貳仟零肆拾兩足。即日同中收訖,隨將此塭貳口及埔田、藔地、港塭等,一切踏明界址,並對業佃交付黃福記前去掌管,任從起耕換佃,收成納課,面限陸年為滿,聽華備足六十八佛銀參仟員,贖回業契;倘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黃福記掌管收成,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塭、藔地等果係華等明買沈家公業,並無交加不明,以及典掛他人財物等弊;如有此情,華等一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三面言訂,各宜照約,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字壹紙,併繳連上手趙泉記印契壹紙,白契貳紙,又吳龍現印契壹紙,沈三和杜絕契壹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參仟員,庫枰貳仟零肆拾兩完足,再炤。

  為中人黃哲汪、黃錦順

  知見人許會之

  咸豐參年拾貳月日立典契字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翁葉飛

  一、批明:金汁灣倒風仔港塭及塭埔等,係沈三和承買趙家大館內抽出之業,故無上手繳連契字,再炤。

  一、再批明:契內所載吳龍現契壹紙,尚未繳交黃福記,俟後尋出,再付收存,應批明。

  再者:前因吳龍現契券不知遺失何處,故就契後批明,嗣查落在王舉人獻瑤手里,許協記向其取討,而瑤反要就契管業;相探累月,繼承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調處婉勸,協記備出六八平佛銀伍佰員,向王家買契券肆紙,二比甘愿息訟,均致和息在案。今合將原契肆紙及沈家尋出陸紙,共拾紙,合為一宗,繳交黃福記收存。並托原中人黃哲注、黃英華與原典主黃福記相議,添典六八佛銀陸佰員,連前原典銀參仟員,共參仟陸佰員,重限至陸年為滿,聽協記備出佛銀參仟陸佰員取贖;倘至期無銀可贖,仍歸黃福記掌管,不得異言生端。其添典銀項,即日同中收訖。恐口無憑,合再批明契後,餘事前經詳載契內,茲免重複,此炤。

  咸豐伍年拾月日立添典契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第十三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郡城許協記即許朝華等,有明買過沈協盛即沈三和嘉邑麻荳堡學甲藔魚塭貳口,土名青蚶坔頭;又水田壹所,地號田尾墩,併藔地在內;又金斗灣倒風港塭及卻未塭埔口坪等,各帶在內,年帶陳世興戶下塭餉銀貳拾兩零肆錢伍分,又帶沈三和大租粟貳拾伍石。其坐址東西四至,俱載明上手契內,所帶三和大租粟,係是明約每年圳水當聽田塭灌溉充足,不得刁難阻擋。因咸豐參年,缺需銀項,托中引就,典過黃福記六八足秤佛銀參仟元,限陸年為滿。嗣緣舉人王獻瑤藉端控爭,此業費用銀項,於咸豐五年,再向黃福記添典六八足秤銀陸佰元,重限六年取贖。先後共銀參仟陸百元,計限拾貳年,均有立字付據。今因華欠繳道憲公項,又囑原中向黃福記議找六八銀貳仟元,願立賣盡契字付其掌管,永為己業。詎黃福記執次年限未滿,不聽找贖,幸蒙道憲札,仰臺邑主著令黃福記備出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赴轅繳抵華所欠公項,由縣給照,將該處田塭一切准歸黃福記永遠掌管。華合再立杜絕契字,收過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連前二次收銀參仟陸佰元,合共六十八銀伍仟陸佰元,願將此田塭永付銀主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贖。保此田塭果係華等承買沈家之業,並無重張典掛,以及交加不明;如有等情,華等自應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乃官斷,二比甘愿,特立杜絕契字壹紙,併前原繳上手契五紙,及典契壹紙,共柒紙,付執為炤。

  收過當官繳出六八足秤佛銀貳仟元,連前二次典過六八銀參仟陸佰元,合供六八足秤佛銀伍仟陸佰元完足,再炤。

  咸豐捌年伍月日立杜絕盡根契人許協記即許朝華

  代書人林星照

  契尾附

  第十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茅港尾堡下營莊沈仍,有承祖父鬮份應明買過吳家田尾塭壹所,坐落田尾墩東南勢,年帶大租銀參錢;東至新塭仔,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塭,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西藔莊黃進興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壹佰五拾大元正。其塭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塭係是仍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仍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壹紙,併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銀壹佰伍拾大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陸、陳錯、王隆、沈門黃氏

  咸豐貳年十一月日親立賣杜絕盡根契人沈仍

  知見人兒包

  代書人自筆

  第十五賣杜盡根契字

  立賣杜盡根契人,茅港尾堡西藔莊黃進興,有明買過下營庄沈仍鬮分應份田尾塭田壹所,坐落田尾墩;東至新塭仔,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塭,北至古車路,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大租銀參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塭出賣,先盡問族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街王恕記出頭承買,三面議定,照上手契面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訖;其莊田隨即踏界,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承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洗言贖,異言滋事。保此塭田係進興親買沈仍田業,與房親等無干,亦無重張胎典,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此情,興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盡根契壹紙,並上手契貳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炤。

  為中人王老吳

  知見人母親王氏

  咸豐參年拾貳月日立賣盡契人黃進興

  代書人王大本

  第十六賣心根杜絕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嘉邑鹽水港保鹽水港竹仔街王恕記,即舉人王獻瑤,有明買過黃進興田塭尾墩田一所,坐落在鐵線橋堡坔頭港西勢,土名田尾墩:東至新擋仔併曾家田;西至菁蚶塭;南至菁蚶併新塭仔;北至菁蚶併金斗灣;四至明白為界,年帶大租銀參錢。因與芳鄰許協記管事黃順,為二比契字來歷交加,互控在案,茲聽公親貢生曾統勳、武生王朝楹等出為調處,勸恕將此田塭轉賣與許協記出首承買歸管,三面公議,賣出六八時用佛銀伍佰大元正。二比各甘愿,聽從公親調處,即日面同公親中見人等,親收契面佛銀伍拾大員完足。其塭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許協記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租,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找洗,斷不至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塭係是恕自己明買之業,與房親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倘上手如有不明為礙,恕自出頭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聽處息訟,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杜絕契字壹紙,併繳連吳良現印契壹紙,又帶貢進興承買沈仍印契壹紙,又再帶王恕記印契壹紙,共肆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公親見收過契面佛銀伍佰大員完足,再炤。

  公親併為中王朝楹、曾統勳

  知見人父親王望之

  咸豐伍年陸月日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王恕記即王獻瑤、王昆山

  第十七賣盡契字

  立賣盡契人洪沅觀,有承父填築起蓋、鬮分應份瓦店壹座壹落,住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第陸間:坐南向北,東至莊家公壁,西至蘇家公壁,南至自己滴水為界,北至官路;上及瓦木,下及地基,併門窗戶扇等項齊全。今因別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黃宅,將價清銀壹佰伍拾兩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隨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異言貼贖之弊。保此店果係沅自己承父起蓋之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沅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賣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壹百伍拾兩廣,再炤。

  為中人王國敦

  乾隆拾年陸月日立賣盡契人洪沅觀

  代書胞弟洪儀生

  知見母李氏

  胞叔洪魁場

  第十八杜賣盡絕契字

  親立杜賣盡絕契人黃孫保,有自置胞叔瓦店壹座,併火食壹間,年配地租壹間,上至瓦木楹桷;下至地基,併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俱各齊全。坐落西定下坊大井頭街,坐南向北,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自情愿將此店出賣,先盡問叔伯兄弟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祖化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壹百肆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永遠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洗找情事。保此店果係保自己置物業,與房親叔伯兄弟姪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拖欠地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保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亦不得生端異言,恐口無憑,親立杜賣盡級契字壹紙,併上手契壹紙,合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面銀壹佰肆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王綿觀、沈盛宗

  嘉慶柒年拾貳月親立杜賣盡絕契字人黃孫保

  知見人堂姪黃仰生

  契尾附

  第十九賣店地字

  立賣店地字人林賢湘、林兆鵬、林光象,有承祖父遺置瓦店壹座,址在大井頭街,四至載明上手契內;不意道光廿年間,遭回祿之災,燼剩壙地一所,牆壁歷遭風雨倒壞。今因乏用,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不愿承坐;外托中引就鄭德候出頭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拾貳大員。保此店地的確係鵬等應份之業,一賣千休,並無掛欠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鵬等自出頭承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對,口恐無憑,合立賣店地字一紙,並上手契二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來契面銀拾貳大元,批明再炤。

  年配地租壹間,批明又照。

  為中人石媽喜、賢湘

  同治元年閏八月日立賣店地字人林兆鵬、光象

  代書人林親立

  第二十賣絕店契字

  立賣絕店契字人鄭祿,有承祖父遺置瓦厝壹座貳落,帶樓並灶腳壹個,住在大井頭街,四至載明上手契。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不肯承坐;外托中引就與吳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貳佰伍拾大元。保此店係是祿自己之業,一賣千休,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祿自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絕店契字壹紙,並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立即交銀主前去掌管,再炤。

  為中人施平

  光緒五年正月日立賣絕店契字人鄭祿

  知見人黃氏

  代書人林見

  第二十一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稱奇,即歪頭,有已明買過鄭祿瓦厝壹座、壹店面、壹房、壹灶腳,址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東西四至,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其上下地基、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內。今因乏銀生理,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翁振英號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收交足訖;其厝屋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均不得言找言贖。保此厝屋果係是項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頭自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並繳上手印白契肆紙,合共伍紙,付振英號執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六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足,再炤。

  知見收銀人父再叔

  為中人蔡榮瑞、林枝朝

  光緒捌年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吳稱奇即歪頭

  代書人李木記

  第二十二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翁盧氏,並子翁良有,承夫在日,明買吳歪頭瓦厝壹座、壹口、壹店、壹房、壹灶腳,址在西定下坊大井頭街,東西四至,俱各載明上手契內,明白為界;其上下浮沉、磚石、門窗、戶扇,俱各在內。今因欠洋行賬項,乏銀清理,願將此瓦厝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吳瑞記、英記號三面言議,估賣時價六八銀貳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見清還賬項;其厝隨即搬空,交付銀主掌管,收稅抵利,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厝果係氏承夫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並繳連上手印白契伍紙,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十八契面銀貳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母盧氏即銀涼

  為中人王錦生、林明圯

  光緒貳拾年貳月日立賣杜盡絕根契字人翁鐵、翁龍、翁銅、翁賞

  代書人中人自筆

  第二十三轉賣厝契字

  立轉賣厝契字人,大西外關帝港英記,有因被振英翁盧氏欠煙土銀三四.二一四(十元),無力清還,同瑞記估買大井頭瓦厝壹座,約銀貳佰伍拾員。該厝難以分折,公議備項相坐,英記應得銀三四.二一四(十元),願再折減,實收六八足平銀陸拾四元貳角捌占。瑞記坐理其銀,即日收訖;其厝即交瑞記掌管,永為己業,日後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恐口無憑,合立轉賣契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貳拾年荔月日立轉賣契字人臺郡英記

  第二十四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有明買過石朝會承葉竹抱等公田壹宗,共陸所,受種拾甲肆分,年納陳廷璽戶名供谷肆拾捌石貳斗貳升五合正。坐落土名在中甲莊前後等處,其坵段住址,列明契後為據。此田作陸年輪值,元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應得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其餘壹年乃葉來旺應值份額,已另抽出在外;輪值週而復始。茲因乏銀費用,願將明買石朝會承買葉竹抱等相連輪值伍年之額出賣,先問諸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黃拔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庫秤佛銀捌佰肆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照界踏明四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成納課,永為己業,任聽起耕換佃,均聽其便,不敢異言生端。元從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亦不敢言及找贖。保此田果係元明買物業,與諸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侵欠正供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元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賣盡根契面銀六八平銀捌佰肆拾大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王安然、石永記、宋騁千、陳文謨

  同治拾貳年六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字石文元

  知見人石象峰

  代筆人楊鍾淵

  第二十五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人,麻荳堡虞朝莊吳僯趾、吳良現、吳龜齡等,有承祖父明買過張廷建、林果等犁份田肆張,共鹽埔田貳拾甲,配水肆份灌溉,並帶厝地各在內,年帶納頭家大租一季到地一五八五抽的,坐落鐵線橋堡名青蚶;又買過王開生田一段,大小參坵,受種肆分,年帶頭家大租銀參錢,坐落土名三間厝,其四至坐址各錄在契後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承;外托中引就與下營莊沈志德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照著時價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開築耕作,收稅納租,不敢阻擋;一賣千休,至後日子孫亦不敢言及贖洗生端滋事。保此業是良現等承祖父應份之額,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胎典他人,及欠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現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契乙紙,並繳連上手契陸紙,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內佛頭銀壹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嘉慶貳拾五年正月日同立杜賣盡根契人吳良現、吳僯趾、吳龜齡

  為中人吳蟳、洪拔

  知見人母洪氏

  計開:

  一、青蚶犁份田第伍張: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四鬮田為界;北至第六鬮田為界,並帶厝地乙所。

  一、青蚶犁份田第陸張,帶厝地乙所,配田五甲:東至坐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伍鬮田;北至第柒鬮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柒鬮,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六鬮田;北至第八鬮田為界。

  一、青蚶犁份田第玖張,帶厝地,配田五甲:東至坔頭港;西至大岸;南至第捌鬮;北至第拾鬮田,四至俱各明白為界。

  一、三間厝田一所,大小參坵,受種肆份:東西俱至本宅田;南至車路;北至港溝,四至明白為界。合再批明,炤。

  第二十六賣契字

  立賣契人,臺灣縣寧南坊楊泰,有私置瓦店壹座,坐落橫街中內貳落,共參落。四至牆壁:東至街路,西至巷,南至盧家,北至郭家,四至明白為界;並內樓枋及屏枋、窗門、磚石齊全,方圓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先問親房叔兄弟姪,不願承交;即托中引就,賣與蔡宅,三面言議銀柒拾兩正。其銀即日憑交訖;其店即付銀主總管。其店並無胎借典當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賣主抵擋,不干賣主之事。今欲有憑,親立字壹紙,並上手契繳連共貳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陳使娘

  康熙貳拾五年肆月日立賣契人楊泰

  知見並代書楊德

  即日記收過契面完足,再炤。

  第二十七賣契字

  立賣契人蔡允鳴,有承胞伯情愿,撥與瓦屋壹座,起蓋作三落,帶地並門窗、樓枋、瓦木、浮沉、磚石、器椇齊全,坐在臺灣府寧南坊上橫街統領巷。北邊第三間,坐西向東:前至牛車路,後至公巷,南至何家店,北至郭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房親族眾,不愿承交;外托中引就,將店賣與李宅,三面言議,時價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其店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租業。此店係胞伯情愿,撥與允鳴應分之業,並無交加來歷不明,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如有不明等情,鳴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日後各無異言反悔,亦不得言取言贖。恐口無憑,親立賣契壹紙,並上手繳連契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壹佰捌拾貳兩廣完足,再炤。

  為中人陳恭爹、蔡君寧

  康熙四十九年十一月日立賣契人蔡允鳴

  知見人胞伯蔡士宣

  見銀人母周氏

  同兄蔡允飛

  第二十八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胞兄弟陳德猷、陳德昌、陳德輝、陳德良等,有承父同韓寧順參股,合買過蕭氣、蕭卑田園、厝宅、廍份等業。父份應得一股,寧順份下得二股:內共園一大段,計丈七甲,配大崙莊廍份六分得一分,年納大租粟十一石;又水田七坵,計丈八分,年帶大租二八的;又厝地一所,內瓦厝六間,並水井一口,牛椆一間。其田園、厝宅、廍份坐落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據。今因猷兄弟於上年四十四年公借過韓寧順母銀五百五十元,至今未能清還,共欠母利銀八百十四元,兄弟商議,托中懇求韓寧順,將猷等所欠利息銀二百六十四元,開減做二百元,連原母銀五百五十元,合共七百五拾元,猷等兄弟愿將承父份下應得一股物業,憑中典與韓寧順,估定典契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其銀即日面會收訖,抵還前數;其田園、厝宅、廍份等業,照應得一股份額,即時對佃交過韓寧順收租納課,限五年為滿,听猷等備足原典契銀價七百五十元,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仍听銀主掌管,不得生端。保此一股物業係猷等承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猷兄弟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合同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契面典價雙灼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為中人徐少韜

  乾隆四十二年十月日同立契字人胞兄弟陳德輝、陳德猷、陳德良、陳德昌

  代書人陳德昌

  再批:內抽出大崙莊瓦厝二間,付吾兄德榮居住,歷年免納稅,合併聲明,再炤。

  ·第三節消費借貸

  第一出借銀字

  立出借銀字人,下橫後街允了號,即林雍,今有向過謝春記借來銀貳百大元,平壹佰參拾陸兩足,即日經已取過,面議每月願貼利息銀四元。其銀言約為暫借,不拘年月,聽春不日討用,雍自當隨即備足該項清還,贖回原單,決不敢言緩。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不憑,今欲有憑,願立借字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年二月初十日立出借銀字人允了號即林雍

  第二借銀字

  立借字人,龜山莊王樑,因欠公項,乏銀完納,托中與黃敬叔借出佛頭銀伍拾大員,其銀每員每月貼利參分,限至明年陸月冬收成,備母利銀清還;又前借過佛頭銀壹佰貳拾大員,其利銀亦是參分,合共借過銀壹百柒拾大圓,至明年陸月冬收成,一齊母利照數清還明白,取回原字,不敢少欠分文。恐口無憑,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王斌官

  乾隆伍拾參年拾貳月日立借字人王樑

  第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大肚上堡西勢莊陳甲,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同堡社口莊楊乙老手內,借出佛銀貳佰大具。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愿貼利息谷七升,行共利息谷拾四石,至六月季收成,付銀主經收利息,不敢短欠升合。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愿,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佛銀貳佰大員完足,再炤。

  同治拾年拾月日立借銀字人陳甲

  第四借銀字

  同立借銀字人李灶、李火、李旺,同侄金榜等,存自己建置瓦茅店壹座,址在大墩街,坐南向北。其界址:東至藍家店界;西至林家店界;南至北路;北至街路。四至界址明白,逐年店稅銀參拾捌大員正。因光緒庚辰年,有向林健老借出佛銀柒拾大員,迨至光緒庚寅年,林健老迫討銀項,乏銀清還,叔侄相商,情愿轉向馮宇順老手內借出佛銀壹百參拾陸大員,庫平足重其銀全年每員銀愿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計共全年該利息銀參拾四大員正,即日同中銀字兩相交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稅抵利。其銀限借四全年:自庚寅年十月起至甲午拾月滿止;即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可還,仍照字內掌管居住,其利息銀愿再貼每員加三所行,不得刁難。保此店係灶等自置之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灶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出借銀字壹紙,並帶上手借銀字壹紙,付銀主執炤。

  即日灶叔侄等當中實收過借字內借項銀壹佰參拾陸員,庫平足重足訖,批炤。

  再批明:風雨不順,水火無情,此瓦茅店逐年有礙,便要修理,俱係店主出首修理,所批是實,炤。

  再批明:中人代筆花紅銀共四元,係銀主先代出,無利;異日要取贖,店主自當備還銀主清楚。同場批明,炤。

  再批:光緒二十四年九月間,就賬奉單,灶等再借去佛銀壹百九拾貳員玖角正,總合字內,兩共借去佛銀參百參拾貳員玖角正。即日面議:銀無利,店無稅,將此字內茅瓦店永遠居住,抵利充足,不得刁難。同場批明,再炤。

  為中人林振明

  在場人姨李氏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十月日同立出借銀字人李火、李灶、李旺

  胞侄金潭、金榜

  代筆人張有東

  第五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化半線堡中街仔許源隆,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北門口街張福官身邊,借出佛銀伍拾大員,平參拾五兩正足訖,三面言定,每員銀每月願貼利息銀貳點,全年共利息銀壹拾貳大員正,逐月對本店支取利息,不敢短欠。面限壹年為滿,聽隆備齊借字內佛銀取回原借字,兩無刁難;倘至期無銀可還,依舊逐月納利。此係仁義交關,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佛銀伍拾大員正,平參拾伍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周廷章

  為中人周瑞模

  光緒十八年三月日立借銀字人許源隆

  第六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鹿港低厝仔街王郭氏,同親生長男王文得,胎借過本港清輝老來母銀參拾大員,庫平貳拾壹兩正,言約每月每拾員願貼利息銀貳角伍點正。此係王郭氏乏銀費用,無奈,托乞叔代借,願將王郭氏店一半稅與乞叔,將店稅一半每月應得銀柒角伍點,交還清輝老收抵利息。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知見人女婿詹長泮、王郭氏

  光緒貳拾年貳月拾五日立借銀人長男王文得

  保認人王福乞

  第七借銀字

  (一)借主益合號(二)銀主聯益號(三)借銀額六十元(四)利率月二分(五)借用期間滿一箇年

  立借銀字人,鹿港堡埔頭街益合號,因乏銀別用,向與鹿港泉州街聯益號借出來母銀陸拾元,庫平四.二○(十兩)正,面約每月願貼利息七○錢佛一.二○(元),正限一年為滿,聽備母利銀清還,贖回借單,兩不得刁難。恐口無憑,合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廿四日立借字人益合號

  第八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林進魁,乏銀需用,托中向張在維手內,借過佛母銀龍清貳百大元,平庫壹百肆拾伍兩陸錢,面約定每元銀每年願貼利息銀加壹伍行,計全年該利息龍銀共參拾元,分作兩季向張長材店內支取清楚。其銀不拘年限,銀還字還。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批明:要還拾壹月。

  經手人張長材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日立借銀字人林進魁

  第九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三養,情因前來現下乏銀應用,向得佃人羅慶鳳手內,借過平重銀伍拾大元正,又借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正。每年每員願貼早谷六升,在三養自己早租谷對佃扣清。其銀十月中備還。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又批明:實收領到平重銀五拾大元,龍銀壹拾大元正,計共陸拾大元足訖,立批。

  又批明:倘有還銀之日係十月中,不得過期限,銀還字還,立批。

  光緒二十七年月日立借銀字人劉三養

  第十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劉定山,情因乏銀應用,向得劉阿元兄手內,借過金五百圓。此金面言每百圓每年利息金拾五圓,全年計共利息金七拾伍圓。其利息期限舊六月及拾月兩季繳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其金隨便完明,倘金主要用之日,隨即付還,不敢有誤。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內金五百圓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紫秀

  光緒三十三年月日立借銀字人劉定山

  代筆人陳天香

  第十一借銀字(中保人附)

  立借銀字人,嘉義城內西門外街林標,茲因乏項,託中向高德霖兄手內,借出銀七五秤壹佰元正,與中人三面言議,每月按壹分五厘行息。此限約定貳年為期,本利清還,如有拖欠,惟中保人是問。後日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據。

  即日同中收過七五銀壹佰元正完足,再炤。

  中保人吳孝信

  為中人葉龍基

  年月日立借銀字人林標自筆

  第十二借銀字

  立借字人,本港街雙順號,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港街佘生借出六八佛銀伍拾大員,言約每員每月願貼利息銀二五占,限逐月清還利息,不得拖欠。如銀主日後要銀費用,雙順號自當隨時備足母銀伍拾員,贖回借字,不敢延緩。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為中人黃在

  知見人母親

  同治肆年五月初九日立借銀字人雙順號

  代書人江畏

  第十三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打貓北堡頂萊園莊郭知高,今因乏項,以應耕農工資之需,向與同廳同堡大莆林街鄭番借出六八銀參佰元正,每佰元每月願貼息利六八平銀貳元五角正。該項面約現年甘蔗硤糖依時行情結價,抵還母利清楚,決不食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親收過借銀字內六八銀參佰元正,再炤。

  光緒三十一年六月乙巳年蒲月十六日立借用銀字人郭如高

  第十四借銀字

  立許賣砂糖五拾件,言約本年拾壹月拾五日內,配出東港清楚。其砂糖價格,依寶號內買入大盤行情時價,約五百斤願退貳角,不敢異言。即借來龍銀壹百五拾大元,右領收候也。

  但銀每百元每月利息銀貳員,立字為證。

  港東上里潮州庄第九番戶

  光緒三十一年舊曆十月十一日砂糖製造人王忠和

  代筆勒就昌

  鹿港街長順行

  張達啟

  第十五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斗六廳尖山堡三姓藔莊林阿獅,為經營商務有欠銀項,茲向同廳北港街李大目觀借出六八銀伍拾大元,言約每年貼利六八銀壹拾貳大元,全年尾完納清楚,不敢拖欠。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借銀字壹紙,付執永存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銀五拾大元正,再炤。

  代書人簡阿昧

  為中人林乞食

  光緒伍年十一月日立借銀字人林阿獅

  第十六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嘉義西堡嘉義街,土名內教場第五番地陳智基,今因乏銀應用,茲托中引就與同堡同街土名南門內蘇萬德借出六八重銀壹佰元正,三面議約:每月每元願貼利息貳分,逐月完納清楚,不得延欠。限不拘年月,聽智基備足銀項贖回原借字,亦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接,不用擔保物為胎。此原二比甘愿,各不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胎銀字壹紙為炤。

  即日收過借字內六八重銀壹佰元正,照。

  代筆人林孝三

  為中人蘇和尚

  光緒二十二年拾貳月日立借銀字人陳智基

  第十七轉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今因王士孔于於嘉慶貳拾年間,向林朱氏之夫林裕春借銀壹佰元,未還;迨道光拾壹年間,林朱氏向金聯安轉借去銀壹佰元,亦未還。茲聯安托中向高指一官借銀壹佰元,每月貼利銀貳元伍角,照王士孔所約,就東興莊業戶高指一值年應納王士孔之祖嬸王胡氏伙食粟內扣低,仍候母銀清還,取回借字。口恐無憑,合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王士孔、林朱氏原借字貳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借收番銀壹佰元足訖,再炤。

  為中人陳且漣、莊子榮、張斗南

  道光拾柒年貳月日立轉借銀字人金聯安

  代筆人何長鑑

  第十八借銀字(保認人附)

  立借銀字人陳文得,情因乏銀應用,向于劉捷三手內借過銀壹千元正;此銀面言每百元每年利息金拾伍元,計共全年貼利息銀百五拾元。其利息限至六月中及十月中兩季支清,不敢少欠;如有少欠,任從銀主對算,利息作頭而行。其銀自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光緒三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若無銀折還,係保認人負擔,不得異言。口恐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銀壹千元足訖,立批。

  在場人劉阿元

  保認人劉紫麟

  光緒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立借銀字人陳文得

  代筆人黃雲蕉

  第十九借銀單(保認人附)

  憑單向

  林水生借來母銀壹佰玖拾陸元,平一.四七○(百兩),面約每百元每月應貼利息銀貳元,不拘年限,聽記備齊母利取贖,不得短欠,此炤。

  保認人吳汝平

  光緒二十五歲舊曆己亥九月廿九日立借單人吳昌記

  第二十借銀單

  憑單會借過

  許府大字榮財官來山母銀貳佰伍拾大員正,言議每月每一百元該納利息貳大員正,限不拘月,備足母利銀一齊清還。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紅單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貳拾貳年正月初一日立紅單人林應坤

  第二十一借銀單

  憑單契借過本街

  林盈星號,借出來佛銀肆拾大員,庫平貳拾捌兩正,言約全年愿貼利息谷捌石滿,分作早、晚兩季完納,利息不敢少欠;若拖欠者,愿將水田付銀主掌管,起耕招佃,出贌收租抵利,不敢阻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帶上手田契五紙,合共陸紙,付執為炤。

  光緒拾四年拾貳月廿參日立借銀字邱鎰源號

  第二十二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銀佛肆千元正,言約每千元全年應貼利息佛銀陸拾元,計全年利息銀貳佰四拾元;如要還之日,母利一盡清完,決不敢失約。恐口無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存炤。

  光緒貳拾年九月清還,取銷存底。保認人永成

  光緒拾捌年九月初一日立借銀單字人泰成

  第二十三借銀單

  憑單借過

  林本源寶號來山母佛銀陸仟員正,面約每仟員每月應納利息銀六拾員,共全年利息銀參佰六拾員。其銀不限年月,或取或還,聽從其便,各無刁難。口恐無憑,立借銀單字壹紙,付執存據。

  光緒十八年二月,母利清還,取銷。

  光緒拾六年參月十五日立借銀單人金吉成

  第二十四借銀單

  憑單借過

  怡成寶號來山母佛銀貳佰元,言約每月每佰元貼利息佛銀貳元,限至肆個月,備出母利銀額清還明白,贖回原借單,不敢短欠。今欲有憑,合立借單壹紙,付執為炤。

  道光拾陸年陸月初壹日立借單啟豐

  第二十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打貓西堡新南港街吳玉書,有買過西勢潭莊江壽園壹坵。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園胎借,托中引向笨港二媽金合順借出六八銀伍拾大元正,面議全年貼利息銀拾貳元正,對佃至期收抵利息。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並帶契壹宗五紙,合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五拾大元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男其志

  為中人何婦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拾月拾九日立胎借銀字人吳玉書

  第二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證字人,嘉義西堡嘉義街,土名大街二三九之一番地王家興,有承亡祖父遺下建物敷地瓦店一棟,址在嘉義市街,土名大街,地番二三九番之一,甲數壹釐六毫。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建物敷地出借,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土名大街四番地謝保身,借出六八母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同中議定:每百元每月願貼納利息銀壹員伍角,其利逐月對稅店人林桶支取,收抵利息,店稅銀壹員八角,不敢短欠分文;倘有拖欠利息,聽從銀主就利為母,業主不得翻異。面限不拘年月,聽憑借業主備足母利銀贖回原謄本並胎借證,銀主不得刁難。其利不得拖欠過母;如若拖欠,聽憑銀主將店出稅抵利,業主不敢異言。但此店契券,光緒二十九年報失落在案,無從為胎,此乃憑謄本借用。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借用銀證書字一紙,帶謄本一紙,付執為據。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六八母銀壹佰貳拾大員交收完足,再炤。

  代筆人闕汝清

  為中人張寧

  光緒三十二年舊曆二月日立胎借用銀證書字人王家興

  第二十七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嘉義東堡中埔莊曾阿豬,有先人遺下田壹坵,坐落嘉義東堡中埔前洋,四至界址,明載上手契內明白。阿豬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向嘉義城內東門內合成號,即莊德順,借出六八銀壹佰元,願將此田契券為胎,三面議定每佰元每月願貼利息貳元,完納清楚,不得拖欠。限兩年為滿,聽阿豬備銀母利清還,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兩相樂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連印契貳紙,合共三紙,付送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六八銀壹佰元正足訖,再炤。

  代筆人李基來

  為中人簡阿庚

  光緒陸年拾壹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曾阿豬

  第二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胎人,鹽水港廳藔仔廍莊第卅七番戶陳賽,有自置園地,坐址甲數均在謄本臺賬內。今因乏資經營糖廍,託中引向安平海興公司胎借出六八銀肆百五拾元,所有彼此面議契約條規列左: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借出七五銀肆百五拾元,即日同中如數收訖矣。

  一、議:向安平海興公司所借之項,每千元每月願貼利息七五銀貳拾元也。

  一、議:所借之項,每百元願許兌上斗青糖參拾簍;計借四百五拾元,應許兌青糖百三十五簍也。

  一、議:許兌青糖,就賽現冬年內平所有頭二鬮所借之額,隨檢隨報海興公司依時結價,每簍退貳角,照數運交,收抵借項,不得將糖私自轉售他人,查出每簍願甘坐罰金貳元,以為貪利負約者戒。

  一、議:許兌青糖,如彼此行情比接不能和辦,或貨敗劣不收,應由糖主將糖轉兌他人,惟每簍糖主應坐海興公司八九抽仲,以為銀主借項利益。

  一、議:所借銀項,即就運交青糖價值之銀陸續扣抵,限至光緒三十年十二月終一律完清,贖回謄本;如果屆期不能照數還清,准由海興公司就謄本管業,任從變賣抵款,不敷再由賽設法歸還,以清款項,而免拖累。以上契約均係彼此面議兩願,各無反悔,合立胎借契約一紙,並臺帳謄本五紙,送執為炤。

  鹽水港保藔仔廍莊三十七番地

  光緒三十一年十月廿六日,即乙巳年九月廿九日立胎借字人陳賽

  為中保證人李琴、李寅

  安平海興公司御中

  一、批:借項之利,現扣去三個月,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許兌糖一三五百件退價,現扣去七五銀二十七元。

  一、批:前之契約與王國相連,該單作為廢紙,合應批明。

  第二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里鹽水港街洪能,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坐落土名及坵數,登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托中向與埤下橫街丁文度借出六八銀壹百貳拾大員,每年願貼利粟貳拾石,分做二冬交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願將此田付銀主起耕掌管,收谷完課抵利,不敢阻擋。保此田係能應得物業,與別房無干,亦無諸事不明等情;如有能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限至對月利息清楚,聽借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字壹紙,並繳上手大契一宗參紙,丈單一紙,合共伍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借來契面銀壹百貳拾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洪鳳朝

  同治貳年十月日立胎借字人洪能

  為中人洪振

  第三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鳳山小竹里翁公園莊陳光仔,有自己明買過林和尚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打鐵店溪底;又買過小竹里前庄陳光有承祖父開墾抽出溪埔園壹坵,坐落土名在本莊新廍下;其兩宗園坐址東、西、南、北四至,俱各登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二宗園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埤城內草店尾街簡裕成號借出六八平重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三面言議,每年願貼利息糖天秤加貳五糧重陸佰筋,著年完納清楚,不敢短欠,願將此二宗園听銀主前去起耕,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完課。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帶上手印契貳宗參紙,合共肆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借字內六八佛銀壹佰貳拾大員正足,再炤。

  為中人林武

  知見人子宗

  光緒玖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光仔自筆

  第三十一胎借銀字

  立借銀字人,彰邑內西門街黃傳欽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黃陳氏鳳涼承買陳瓦、陳榮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寶潭洋,東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葉財官出首承借佛銀貳百六元,庫平重壹佰肆拾兩。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定,言約每員每年約貼利息谷壹斗壹升,合計共該利息谷貳拾貳石,分早、晚季對半完納,不論歲之豐歉,經風扇淨,不得濕冇。其年冬不順,完納利息不足,對二佃曾城、曾坑完納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異言生端滋事。其銀面限自光緒二十三年至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後止,傳備齊契字內原母銀,贖回契字,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仁儀交接,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上年契券及羅家贖回字柒紙,合共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重壹百肆拾兩完足,再炤。

  批明:丈單贖契時,羅家繳在線東局,未領回,再炤。

  為中人葉標

  現佃人曾城

  在場知見人姑母陳黃氏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字人黃傳、黃欽

  代筆人陳臨

  第三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里廓後莊卓圈,有承祖父蚵埕堤壹口,坐落在竹仔腳莊,土名前萬丹仔港嘴內,年帶納港餉銀六八壹元,東西四至俱載在大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蚵埕壹口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本里左營莊陳順德號借出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其銀即日同中收訖,三面言約,每年願貼利息谷四石六斗九升,分作兩季完納,每季該完貳石參斗四升五合,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蚵埕壹口,听付銀主掌管,出稅收抵利,不敢阻擋,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壹紙,並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銀貳拾參元四角五占完足,再炤。

  為中人曾圳

  光緒二十七年辛丑七月日立胎借字人卓圈

  知見人妻陳氏

  代書人陳存心

  第三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興隆外里左營莊第九百九十四番地余江,有承祖父明買過陳家水田三段,大小共陸坵,坐落土名菜公莊新莊仔洋。其田一段貳坵,東至余家田,西至埤,南、北俱至余家田;又壹段壹坵,東、西、南俱至余家田,北至柳家田;又壹段三坵,東、西、南俱至下埤埔墘,北至李家田。參段六坵,受種五分,帶埤水及圳水同灌溉,四至俱載明白為界。前清丈下則田捌分貳厘柒毛三絲,現今奉日丈臺帳謄本共三紙:六等則共一紙,地番八五六番,甲數貳分貳厘零五絲;又一紙地番八六二番,甲數貳分柒厘四毛;又一紙地番九一二番,甲數六分一厘八毛;三紙計共壹甲壹分壹厘貳毛伍絲。六等則地租金柒圓柒拾柒錢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里同莊第九百九十三番地許存意出首承胎借,三面言議,借出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訖,言約每全年願貼利息粟壹拾柒石六斗正,分為兩季對半交納,不敢短欠;如有短欠,願將此田聽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江承祖父明員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江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印契一紙,清丈單一紙,日丈臺帳謄本三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胎字面六八銀貳佰貳拾大員,再炤。

  為中人

  光緒二十三年月日立胎借字人余江

  第三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馬芝堡莊田洋陳媽球,有承母薜氏明典過許清官水田一甲二分,址在馬芝堡中莊北勢田洋,東西四至及契價,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用,迺奉母命,托中向與鹿街陳宗記官借出番佛銀伍拾大員,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三面議貼利息銀每拾員每月貳角半,限至四個月為滿,備足母利清還;屆期如無母銀可還,利銀務必逐期清楚,其還其贖,二比俱不得互相刁難。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字參紙為胎,計共四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母銀五拾大員足訖,再炤。

  為中人梁團厚

  知見人母親薜氏

  道光貳拾捌年參月廿貳日立胎借銀字人陳媽球

  第三十五胎借旱田契字

  立胎借旱田契字人,大哮山腳莊簡媽益等,為承先父鬮分應份內湖旱田參分五厘,又帶井仔湖長房上節麻竹、相思樹木在內;其大租、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無處可借,願將此旱田胎借,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能承借;外托中引進向草鞋墩李安睢觀出首,借出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當日三面議定,每員銀全年願貼利息粟貳斗正,合共全年利息粟陸石正,分作早、晚二季對佃完納清楚,不敢少欠升合利粟;如有少欠利粟,作母行。明約不拘年限,聽從業主備齊銀項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銀項未齊,將原業付銀主收抵利息。保此業係益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上手重掛他人財物,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益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晦,恐口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又帶上手買契鬮書找洗共陸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胎借佛銀參拾員秤重貳拾壹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莊志綱

  為中並知見人胞兄媽根

  光緒拾年貳月甲申日立胎借旱田契人簡媽益

  第三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王丙,有承先父遺下田業一段,址在同堡西勢莊。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出為胎借,外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蔡丁老手內借出佛銀參百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每員願貼利息谷六升行,共利息谷拾捌石,至六月季收成,對現佃人收量不得短欠升合;如是利息谷短欠,其田付銀主起耕,別贌他人,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其銀不拘年限,當以十月中為期,聽借主備齊銀項清還,贖回原字,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字內,龍銀參百大員完足,再炤。

  代筆人

  為中並現佃人

  同治元年拾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丙

  第三十七轉胎借銀字

  立轉借銀字人,大肚上堡牛罵頭街蔡丁,今因乏銀費用,因王丙前年有胎借佛銀參百大員,托中引就,向與同堡同街陳茂,轉借出佛銀參佰大員。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利息谷及清還期限,俱載上手胎借字內明白,依舊所行。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轉借銀字壹紙,並繳胎借銀字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轉借銀字內佛銀參佰大員完足,再炤。

  代筆人

  為中人

  同治五年拾月日立轉胎借銀字人蔡丁

  第三十八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謝紫麟、謝秋麟,情因少銀使用,兄弟商議,願將承祖遺下之田,坐落土名維祥莊:東與徐三春毗連為界;西至郭來登田圳頭塋毗連為界;南至徐春二田毗連為界;北至徐秋房田唇為界;計共大小四十坵為胎,前來向得陳秋甫兄手內借過金壹千五百員。其金面約每年每員貼利息谷五升,計共全年貼利息谷七拾五石,限至六月對佃人楊珍三倉內量清,不敢冇濕抵塞。其銀自辛未年十月起,至辛巳年十月止為限,限滿之日,銀還字還,兩不得刁難;倘無銀折還,將此所寫之業,交與銀主業算管業,借人兄弟不敢異言。恐口無憑,立借銀字付執為據。

  即日批明:實收字內銀一千五百員。

  又批明:原帶上年老紅契一紙付照。

  依口代筆人陳圓

  在場人劉苑掌

  光緒貳年十月日立借銀人謝紫麟、謝秋麟

  第三十九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廖金華,有承先人應份朴仔離包首埤股一份,因水源不順,開費甚鉅,應攤出銀貳佰壹拾肆員,無力移墊,托中向吳洽記借來番銀貳佰員,平壹佰肆拾兩,言約每年願貼利息滿斗參拾貳石,經風扇淨,分為早、晚兩季交完,不敢短欠;如有短欠,聽吳洽記將本股內應收水谷一概收抵掌管。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並埤股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為中保認人廖涼

  光緒三年捌月初壹日廖金華立單

  代筆廖涼

  第四十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銀人,北門口外李慶雲,有瓦屋壹座三進,址在祖廟街,坐北朝南,並大櫃、椅、棹全付及架仔參座。雲乏銀費用,愿將此瓦屋及大櫃等件出為胎借,托中引向與新中街林朝光官借出佛銀壹佰陸拾大員正,平足重。三面言約:其屋及大櫃等件無稅,其銀無利,面約三年為滿,自光緒八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一年正月終止,聽雲備齊原銀贖回原借字,各無刁難。如限未滿,銀未備,依舊付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字內銀壹佰陸拾大元正,平足重完足,再炤。

  一、批明:此厝若被風雨火水不虞,乃係店主造化,其銀要備足付還,不敢藉端生事,又炤。

  一、批明:此厝若漏修理之費,應銀主自理,不干店主之事;如厝內之器具若被損壞,銀取贖之日,銀主當修理原全付還,不敢刁難,又炤。

  代筆人林芳亭

  為中人李裕昆

  知見人李林氏

  光緒八年正月日立胎借銀字人李慶雲

  第四十一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半線堡祖廟街周瑞,有承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柴坑莊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向與新中街林萬福官身邊借出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訖。同中三面言議,每員銀全年利七升,共拾四石正,對現佃早晚兩季七三完納,勿論年豐歲歉,要宜經風搧淨,不敢濕冇短欠升合,以及錢糧大租諸事等費,瑞一力承擋,不干銀主之事。面限三年為滿:自光緒拾貳年十一月起,至光緒十五年十一月終止,聽瑞備齊胎借字內佛銀,贖回原借銀字,銀主不得刁難;如銀未備,限未滿,依舊付銀主收租抵利,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瑞明承之業,與外人無干,亦無不明交加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瑞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上手契參紙,共四張,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貳佰大員正,平壹佰四拾兩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林繼祖

  為中人周傳瑞

  現佃人許廷芳

  知見人妻周黃氏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立胎借銀人周瑞

  第四十二胎借銀字

  立胎借字人王客婆、王青番,有承父鬮分應得厝地壹份,址在益母藔下莊,拈得第四鬮。北畔戶小廳瓦屋貳間及茅屋四間;又南畔屐頭外口瓦屋一間;又北畔庭尾茅屋一間,並前後公廳五份得一份,連門窗戶扇禾埕菜園廁池竹木等項在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厝出借,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庄宗親崇德號手內胎借佛銀參拾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託;其厝等項隨即踏明界址,交付崇德掌管,收稅抵利,不敢阻擋。其厝自辛卯年春起,限至庚子年終止,面限十年滿,聽客婆等備齊胎借字內銀清還,取贖原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舊照借字內所行。其厝倘日後被風雨損害,自當支理;而銀主先備多少銀項修理,取贖之日,應當照數相坐,不敢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壹紙,並繳盡根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壹紙,共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員,庫平二十四兩五錢正完足,再炤。

  代筆人楊琢成

  為中人宗親成仁、仕契

  在場母親王陳氏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日立胎借銀字人王客婆、王青番

  第四十三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大西門街葛二爺娘,有承母親黃氏明買過陳阿瓦、陳阿榮田壹段;其田四分,坐落眉寶潭湖,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南門羅伍官借出母銀貳百大員,庫平壹佰肆拾兩正,時三面議定,每年每員願貼利息粟壹斗壹升,合共貳拾六石,分早、晚兩季對佃林斌經風皷收清,不敢挨延短欠;如有挨延短欠,任憑銀主起耕,另贌他佃。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連上手契司單丈單六張,合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胎借銀內佛銀貳百大員,庫平壹百肆十兩正足,再炤。

  為中人葉銕

  代筆人林資新

  現耕佃人陳和

  光緒拾玖年拾貳月日立胎借銀字人葛二爺娘

  第四十四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臺灣縣大肚上堡牛埔莊楊圖,有承祖父遺業下鬮分水田一段,原丈三甲貳分,址在同堡槺榔莊,四至界址載明鬮分字內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胎借,外托中向與同縣大肚中堡梧棲港街楊同益手內,借出佛銀壹仟陸佰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面議每年每員應貼利息谷捌升,全年合計利谷壹佰貳拾捌石,對現佃人槺榔莊李淵收取,不許短欠升合;如有拖欠絲粒,聽銀主起耕,換佃收租抵利。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異言,今欲有憑,立胎借銀字一紙,並繳鬮分字一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批明:胎借銀字內佛銀壹仟六百大員,庫平壹仟壹佰貳拾兩完足,再炤。

  再批明:如要還母銀,以拾月十五日為期,合應聲明,再炤。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立胎借銀字人楊圖

  第四十五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有向鹿港大街振源堂借來銀柒兌貳佰大元,議定每百元每月貼利貳元,不得短欠,面限至拾月終備母利清還,不得延緩。今欲有憑,合立胎借銀字壹紙,並繳承買捒東堡大租業契肆紙壹宗,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付中人帶去契券四紙壹宗,交汝能兄收存,再炤。

  中保人吳汝平、吳汝能、吳開東

  光緒二十五年奮曆已亥捌月二十一日立胎借銀字人吳昌記

  第四十六胎借銀字

  立胎借銀字人何秋雨,有承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原丈坐落土庫莊東南勢洋;再又在後壟仔莊,地番三七六番,田八分九厘九毛五絲,平厝莊地番一六,田四釐參毫,年贌小租谷四拾六石;其田四至界址俱載在契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田出為胎借,托中向與何永忠手內借出票銀六百大員正,即日同中銀交字立,兩相收訖,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每員愿貼正八五道斗計息谷六升,合計每全年利息谷參拾陸石,按作早、晚兩季對現佃各半收貯完納,餘租谷仍交田主收回,但年有豐凶,利無減少。該納利息谷但要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亦不敢少欠升合等弊;如有等弊,任從銀主就佃起耕,結價抵利,不敢異言。倘有風雨不順、莊中捐題科派抽分、測丈納賦、原租、大租、番租、官府造路傷田及來歷不明並損害諸事,俱係田主自理明白,與銀主無干。其銀不拘年限,母利備足清還,而後取回字據;若田價下降,愿從時價納利而行。此二比仁義交接,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胎借銀字一紙,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現手印契連契尾壹紙、丈單壹紙、鬮書壹紙、土地臺帳謄本貳紙,共柒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借銀字內票銀陸佰大員足訖,再炤。

  批明:銀主先備出花紅包銀陸大員,後日田主自清還,再炤行。

  為中並代筆人何汝千

  認納現佃人蔣蒼樹、陳番

  在場見人母親黃氏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十一月日立出胎借銀字人何秋雨

  ·第四節寄託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人恆邑楓港莊蔡萬枝,為強霸鯨吞,懇乞恩准追還產業事。竊枝有一叔公元吉,無嗣;枝父阿抵二房過繼,祀吉香煙,歷來春、秋坆墓枝父子擔理,吉出文憑一紙,交枝親公天寶收存。次生一女名蘭,招贅本莊陳老福為婿,吉置田園、厝宅家私物業寄福管顧,俟孫長成,繳交接掌。現存龜潭水田二埒,計六坵;竹腳埔水田一所,計七坵,雙冬隱水每年約割成百石之左,計今被霸二十有餘年,前向他爭較,幸得總理林龜■〈口六〉周旋,是福自己願撥一份交枝,餘容他百年後方許一切交繳。是枝不從,眾所共知,豈料口是心非,存意僥吞,一毫不拔,虧枝父公九泉之下心奚誰甘!合亟歷情呈明,伏乞青天大老爺明察秋毫,為孱作主,飭差究辦,追還業物,良庶有賴,幽冥有依,共感同叩。

  正堂蔡批

  據呈:陳老福霸佔之田,既經該處總理調處,是否屬實,俟飭林廷儀察覆奪。

  光緒六年四月二十日具呈狀人蔡元吉之孫阿抵之子萬枝沾感再叩

  第一之二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為特飭查覆事。案據楓港莊民蔡萬枝呈稱:伊叔祖蔡元吉無嗣,伊父阿抵過繼祀吉香煙;吉又出文憑一紙,交伊公天寶收存。次生一女名蘭,招贅陳老福為婿,吉之田、物業寄伊管顧,現存龜潭田一埒六坵,竹節埔田一所七坵,被福霸有二十餘年;向較,幸總理林龜■〈口六〉週旋,福願撥一份交伊,餘俟百年後一切交還,今竟意存僥吞,一毫不拔,叩乞究追等情。據此,除批云云掛發外,合飭查覆,為此諭仰總理迅將蔡萬枝告陳老福霸田各情,是何原諉,爾等從前務將情形確細查明,稟覆赴縣,以憑察奪,該總理毋得狗唆庇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總理林廷儀

  光緒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正堂蔡行

  第一之三呈及批

  具稟人恆邑楓港莊總理林廷儀,為秉正無虧,安良除暴事。適聞仁爺金批,儀即訪查莊鄰,果然蔡天寶次子抵過繼元吉為嗣,生傳萬枝。該得龜潭、竹腳埔二處之田,未知多寡?前枝素有爭較,儀屢勸解,陳老福不聽眾語。儀言輕微,不敢強斷,致延于今,勞動公堂,伏望仁慈大老爺德政清廉,明鏡萬里,秉公判斷,實錄沾叩。

  正堂蔡批

  據稟:蔡萬枝控陳老福爭田一案,萬枝與福,其中是何輵轇,票內未曾明晰聲敘,該總理當日既有與兩造勸解,情節必皆深悉,孰是孰非,飭令秉公調處,並所結存案。

  光緒六年五月初九日具稟人林廷儀再叩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黃踞仔,年歲,係白沙莊人,離城十二里。

  具呈狀白沙莊民黃踞仔,為視孤易噬,乘機盜竊,叩乞提訊追還事。切踞原籍郡城,來恆寄居白沙,與陳順家共住耕種為活。禍因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忽遇順夫妻往戚友家飲酒,時家中無人看守,將門鎖住,不料鄰居陳孔熟偵知順外出,慘被乘機踏門扭鎖,遂即將踞寄順家楠木箱一個竊去,內銀物等件被竊而去。迄至二十九日,踞訪確係被熟竊取,邀同陳順之妻往熟家搜尋,登認有原布二件可證,是時並有張周司在場確見;而熟與其弟孔貴自恃橫行,初則黨出鄉老強壓,踞隨投明本城總理陳怡隆乃是真贓確證,豈願受其強橫;次則自懼其罪,復央託公親蔡盤、林彩再三勸和說賠還。踞直延至今,熟膽敢詭計多變,日延過日似似。顯係窺踞孤客易噬,較討莫何。虧踞一旦被竊,騙還不還,心奚甘!勢得瀝情並粘失單在後,叩乞大老爺為弱作主,恩准飭提陳孔熟等到案,分別察訊究追,俾良得賴,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胡批

  該民於去年十二月被竊,延隔三月有餘始行出控,本不准理,既稱投明陳總理確證,候飭該總理妥為調處可也。失單附。

  光緒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叩

  計開:失單

  銀鍊一條約銀六.六兩、銀手釧一對六.六兩、現銀十九元、烏綢貳丈、客莊烏布四疋、又天藍二疋、又紅畢吱一尺、烏縐紗丈一、白布三疋、又紅西洋一丈、紅紬七尺、蚊帳布三疋。

  第二之二諭飭

  恆春縣正堂胡為諭飭調處事。本年四月十四日,據白沙莊民人黃踞仔呈稱:切踞在白沙莊與陳順同居,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順夫妻往親戚吃酒,家中無人看守,將門鎖住,不料鄰居陳孔熟窺順外出,乘機將門扭開,將踞寄順家木箱一隻,內有銀物等件被竊一空。至二十九日,踞訪確係被陳孔熟偷竊,邀同陳順之妻往熟家中搜尋,認有原布二件,經投本城總理陳怡隆確證。熟託公親說賠,直延至今,騙限無憑,呈請追究等情,計粘失單一件。據此,除批:該民於去年十二月被竊,延隔三月有餘始行出控,本不准理,既稱投明總理確證,候飭該總理妥為調處可也。掛發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邀集兩造妥為調處,仍將處辦情形稟覆察奪,該總理毋稍偏袒,切切特諭。

  計粘失單一紙

  一諭仰本城總理陳怡隆

  光緒十一年五月初六日

  正堂胡行

  第二之三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陳怡隆,為稟覆察訊事。竊隆奉諭查處黃踞仔控陳孔熟等乘機盜竊,騙還不還各情,經蒙仁憲諭飭,以二比調處清楚。緣隆遵即欲喚兩造對質情詞,但陳孔熟等屢喚不到,詢探難得詳細,至均不聽處理,合稟覆叩乞大老爺臺前察核施行,切稟。

  正堂胡批

  候差傳訊究。

  光緒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稟

  第二之四口供

  據黃踞仔供:年三十六歲,父故母在,兄弟二人,妻子無。原籍臺灣府人,來恆五六年,現住白沙莊,借陳順房屋居住。宰豬生理,並贌園地耕作。陳順房屋係五間排一座,伊自己母子五人居住三間,廚房一間;小的借住一間。小的時有外出,物件寄存陳順房內,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小的要出門討賬,將銀鍊一條、手環一對、青布、白布各二疋、烏布四疋、夏布二疋、春綢二丈、紅綢一節、洋銀十九元,用陳順向借小的箱子收放,當面點交陳順之妻收藏。二十三日中午,陳順全家往水泉莊探親,小的寄放箱子遂被盜竊,伊自己物件亦有失去多少。小的於二十四日回來聞知,訪詢鄰佑陳三元等,據稱:伊等察驗腳跡,係陳孔熟腳跡。嗣於二十八日,小的自己到陳孔熟家向討賬項,陳孔熟兄弟二人即將小的拉住,所說小的疑其偷竊,要勒小的搜檢;倘搜不出原贓,必要小的首級。適陳順之妻在此經過,小的叫其往搜,初獲烏布一疋,小的認過不是;復搜出青布、烏布各一疋,小的認得係自己到鳳山客莊所買,本地並無此布,其為原贓無疑,彼時人多觀看,鄰佑陳三元、蔡盤等亦在場目擊可證。至本年正月初六日,小的投請公親多人,各勸小的暫緩具控,候伊等處辦。停三、四日,鄰佑陳三元、蔡盤等處令陳孔熟賠還贓物銀二十四元,小的不肯,陳孔熟並不承認,求察訊究追就是。

  據陳孔熟供:年四十歲,父在母故,妻潘氏,子一個,兄弟已故。住崁下莊,耕種渡日。因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黃踞仔被盜偷竊,嗣於二十八日,小的在園耕作,聞熱鬧聲回家,看見黃踞仔與陳順之妻二人,假稱搜檢藏贓小的家中,思圖誣賴。小的並無少欠黃踞仔賬項,當時小的實不在家,小的聞鬧回來,只見黃踞仔與陳順之妻二人,其陳三元等並無前來,亦無人在場看見,求明察就是。

  七月初八日

  第二之五判決文

  名單承差吳發

  計開:

  原告黃踞仔

  被告陳孔熟

  應訊陳溫氏

  復訊黃踞物件係寄交陳溫氏收存,惟黃踞與陳溫氏先後所供背帶布疋件數不符,難保無以少報多情弊;而指控陳孔熟偷竊,研鞫黃踞同陳溫氏到陳孔熟家中搜贓,彼此供詞又復互異。飭傳供指場見並原處公親人等,均不到案,其黃踞與陳溫氏糾轕私弊已可概見,但黃踞之物既交陳溫氏失落,斷由陳溫氏酌賠洋銀十五元,限三日內交案給領。陳孔熟竊物並無贓證,應無庸議,釋回安業。黃踞原籍臺灣縣,在恆既不安分,押候遞籍管束。兩造具結完案。

  七月初十日

  第三之一碼子單

  一、付車班運去小青參拾件:佳屎一八九、一九七、一八九、一八五,愁僅一八五、一八五,黃咸一八七、一七八,季臨一九四,漏上一八四、一八七、一九六、一八八,貫記一九○、一八七、一九○、一九○、一九○、一八七、一八八,阿蟳一八七、二○○,孔明一九○、一九○、一八九、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七,烏嘴一八五、一八五。

  到祈查收,刈小單,交車班來通知。

  上

  福興棧寶號照癸卯年臘月十五日單源成信記

  第三之二碼子單

  一、付車班運去小青二日柒拾件:佳屎一八九、一八七、一八九、一八五、一八四、一八一、一八四、一八九、一八六,孔明一九○、一九○、一八九、一八五、一八七、一八七、一八八、一八三、一九二、一八三、一八六、一九三、一九二,黃咸一八七、一八八、一八四、一八二、一八二、一八二、一八○、一八三,漏上一八四、一八七、一九六、一八八、一八八、一八二、一八三,阿蟳一八七、二○○、一八○、一八三,季臨一九四、一八二、一八三、一八一、一八三、一八四、一八一、一八五、一八三、一八二、一八三,貫記一九○、一八七、一九○、一九○、一九○、一八七、一八八、一八六、一八六,烏嘴一八五、一八五,愁僅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二、一八三、一八二、一八四、一八五。

  到祈刈交福泉益收配,此奉毛一.三○一六(萬)

  上

  福興棧寶號收照癸卯年臘月十三日單源成信記

  第四碼子單

  一、運去小糖二十七件:原碼一八○、一八九、一八三、一七一、一八二、一八二、一八五、一八一、一八五、一七○、一七七、一五五、一九○、一七五、一七五、一九一、一九二,又原一九、一九、一九二、一八五、一八五、一八五、一八四、一九六、一九五、一八七,計四.九四七(千斤)。

  到祈查收登賬,回示來知,勿誤。此奉上

  福堂寶號照癸卯年十月初八日單福隆廍

  第五之一收棧單

  

  第五之二收棧單

  

  第六之一憑單

  

  第六之二憑單

  

  第七之一出棧單

  

  第七之二出棧碼子單

  

  ·第五節包

  第一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洪天,為踞地恃強,僥吞工銀,乞恩究追,以免賠累事。竊天原籍澎湖,寄居車城,素本泥工為活。去年八月間,有頭溝莊民張光進,僱天與伊起瓦厝五間,包倩做泥水,言約工銀一百一十元,先交過定銀五元,並陸續支領,共領過銀五十二元,仍未領銀五十八元,天屢次向領不給;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騙限無憑;無奈,登投車城新街本城各總理,進仍然置之度外,理較莫何,意圖僥吞,情亟赴階呈控,非蒙憲臺作主,定為進所僥吞;況且又有領銀手摺可證,屢受散工催迫難堪,無銀墊賠,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張光進到案質訊,究追工銀,則感激靡涯矣!切叩。

  計粘抄領銀清單一紙。

  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批

  張光進倩爾瓦屋,既已工竣,尚有工銀五十八元,因何延拖付給,其中是何緣故?候飭差查明押還稟覆。倘敢違延,即行帶案訊追,粘單附。

  光緒八年六月初八日叩

  計抄清單呈電

  戊寅年三月十六日,先過定銀五元,三.四二(兩)。至辛已年八月十六日起工。

  辛已年八月二十一日來銀二元、一.四一(兩)九月初七日來七二銀十元

  九月初八日來銀一元十四日來銀二元

  十月初三日來銀一元初七日來銀二元

  十三日來銀一元十七日來銀四元

  二十二日來銀一元二十五日來銀一元

  葭月初二日來銀一元二十三日來銀一元

  二十六日來銀一元二十一日來銀一元

  二十四日來銀一元臘月二十九日來銀一元

  壬午年二月二十九日來銀六元三月初六日來銀十元

  共領過銀五十二元。除來外,尚該銀五十八元。

  另有做洪水工錢二千二百文未領。

  第二諭飭

  恆春縣正堂蔡為飭查押還事。本年六月初八日,據車城洪天呈稱:去年八月間,有頭溝莊張光進喚天與伊起瓦厝五間,包倩做泥水,言約工銀一百一十元,先交定銀五元,並陸續共領過銀五十二元,尚有五十八元未領,天屢次向領不給;迨至工竣,月延一月,騙限無憑,叩乞追究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票飭,為此票仰該役馳往該處查明,洪天控張光進僥吞工銀究竟有無別故?如果屬實,押令張光進將工銀如數歸還洪天收回清楚,稟復銷案;倘敢俟延不還,即將被告張光進、原告洪天各正身,剋日稟帶赴縣,以憑質訊究斷。去役毋延,切切須票。

  一票差吳定

  光緒八年六月十七日

  正堂蔡行

  第三口供

  據洪天供:澎湖人,來恆打銅度日。去年冬月,張光進在頭溝起蓋房一廳五間,來僱小的做土工:大工每工四百文;小工係張光進自僱。自八月十六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六日停工,小的當日做工係與包工議明工銀九十元;除支外,尚欠工銀三十餘元,屢向取討回家,騙延不完。今蒙斷令張光進酌返銀二十四元,限五日繳案,給交小的承領了案,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張光進供:年六十歲,住頭溝莊,兄弟三人,兒子三個。去年小的起蓋房屋,雇洪天做土工:大工三工估銀一元。自八月十六日起工,至十二月十一日停工,皆係算工,並非洪天包工,有賬簿可據。今蒙斷令小的返洪天工銀二十四元,限五日內繳案給領了案,小的遵斷就是。

  六月二十五日供

  第四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洪天

  被告張光進

  訊得洪天控張光進僥吞工銀一案:查洪天係張光進雇為蓋屋工匠,因洪天則稱當日係議明包工;張光進稱係點工,彼此各執,是以致控。提訊洪天所供:當日與張光進包蓋瓦屋五間,議明大工包價九十元,曾經收過五十二元;察閱所登賬簿,稍有未符。又據張光進稱:係點工,並非包工,議定三工銀一元。無論點工、包工,當日完竣,應當會算明白,為何隔至半載始行控追?其中情節恐未盡實;兩造若各存天良,最易會算,何至鳴官言之,實深可恨!既經在外公親處過銀二十元,當堂酌令張光進多備銀四元,共湊足二十四元,還洪天工資,限五天繳交承領可也。兩造遵依結附,此諭。

  六月二十五日訊

  ·第六節運送

  第一配單

  茲付戇舵竹筏運去

  福員肉壹百擔,每簍五十斤,

  至船收下,回示來知,此奉。

  金捷發寶船

  出海印順舵照

  丙午十一月二十八日單順成

  第二配單

  

  第三收貨單

  刻收付戇舵竹筏運來

  福元肉壹百擔,每五十斤

  到船,經已如示覆收下,此復。

  上

  順成寶號台照丙午十一月二十九日單金捷發

  第四傳單

  竊謂貿易之道,利在權衡;創立章程,貴乎一律,我臺南唱設三郊,歷今二百餘年,郊中交接均有公議條約,遵循定章辦理。近因五谷物件騰貴,筏駁唱昂,以致生意日見支絀;現糧食降賤,工腳當酌減,爰集同人,共商妥議,再申規約,凡有由外埠運到貨物,該筏駁工應給工價列左,冀我郊戶確遵定章,毋違斯約,是所厚望焉!

  請將新訂各埠筏駁運賃至郡每車工價,繕錄備覽:

  瀨頂加拔、內莊、後堀、山頂、新莊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五角。

  瀨下石仔瀨、二坎仔、埤尾、廠尾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四角、一元三角。

  渡仔頭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二角。

  西社六份藔、五十堀、北仔店、東勢仔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二元。

  曾文溪總爺莊、藔仔廍、九間厝、胡厝店、小新營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

  坎仔莊、東溪洲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九角。

  加弄頭蘇厝、檨仔林、後營、打鐵店、東竹林、下面厝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八角。

  梢楠、七十二分、大竹林、海尾、劉厝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七角二分。

  海藔、承裕藔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五角六分。

  蘆竹溝、北美藔等社,每七件為一車,給工價六八銀一元二角、一元四角。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舊曆庚十一月二十四日傳單

  第五竹筏儎工章程

  公訂竹筏儎工章程:

  一、自光緒三十二年舊曆丙午四月十四日起,凡竹筏儎工照左開等級銀額開發,以歸劃一。其開給筏工之銀,概用臺票;如金票,照官定價格的算。

  一、海尾每車定銀八角五占

  一、西莊蔭廍仔一元二角五占

  一、東竹林一元

  一、蚵殼港九角

  一、溪底藔一元二角

  一、烏厝藔一元一角

  一、海藔九角五占

  一、東勢藔一元三角

  一、謝厝藔一元一角

  一、芋藔九角五占

  一、二崁一元三角

  一、下麵厝一元

  一、檨仔林一元五占

  一、拔仔林一元三角半

  一、瀨腳一元四角

  一、加弄蘇厝一元一角

  一、渡仔頭一元三角半

  一、七股藔一元三角

  一、曾文一元一角半

  一、瀨頂一元六角半

  一、蘆竹溝、灣頭一元六角

  以上,願我同人確守成約,是所深望;如違約者聞眾議罰,此布。

  光緒丙午舊曆四月十二日臺南三郊組合事務所

  第六安平內港及外港輸出貨物工資表

  一、苧仔一擔(百斤)付外港擔夫工資六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一、麻粒(胡麻)一石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生麻■〈米凡〉(落花生油糟、胡麻油糟。)千斤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千文

  內港擔夫工資一千文一、菁仔一石付外港擔夫工資四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十文一、料錫(錫地金)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骨仔(獸骨)一袋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文一、鹿一頭付外港擔夫工資五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百五

  十文一、牛皮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銅線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蔥種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一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五十文一、麻皮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八文一、蔥種一袋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

  一、破補子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一百文

  內港擔夫工資五十文一、紙腳(紙之斷屑,屍體納棺用)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八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四十文一、銅器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紙腳一袋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十五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二文一、山甲(穿山甲獸甲即藥種)一袋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鐤鉎(鍋地金)一擔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茲將諸雜貨出口駁工資開列於左:苧仔每擔外六十文麻粒每石外三十文

  內三十文內十五文骨仔每袋外二十文生麻■〈米凡〉每千斤外二十文

  內十文內十文菁于每石外四十文牛皮每擔外三十文

  內二十文內十五文

  料錫每擔外三十文花鹿每隻外五百文

  內十五文內二百五十文破補子每簍外一百文蔥種每袋外十文內十五文

  內五十文簍一百文五十文銅線每擔外三十文銅器每擔外三十文

  內十五文內十五文紙腳每袋外二十五文內十二文麻皮每擔外三十六文

  簍八十文四十文內十八文山甲每袋外三十文鐤鉎每擔外三十文

  內十五文內十五文

  第七新訂安平內港及外港輸入貨物工資表一、棉布一同(一卷)付外港擔夫工資一角五占

  內港擔夫工資七十五文一、棉花一包(一對)付外港擔夫工資六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文一、生油(落花生油)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七十四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七文一、桐油(船舶塗料)一桶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八文

  一、桐油一箱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十六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三文一、桐油一砽(壺)付外港擔夫工資三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五文一、桐油一簍付外港擔夫工資七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三十五文一、煤油(石油)一箱付外港擔夫工資二十四文

  內港擔夫工資十二文一、灰布(鼠色棉布)一捆付外港擔夫工資四十文

  內港擔夫工資二十文

  (下略)茲將新訂輕貨駁船入口儎工外內海全發半折列左:棉布每同外海一角五占

  內七十五文棉花每包外海六十文

  對內三十文生油每簍外海七十四文

  內三十六文

  桐油每桶外海三十六文內海十八文

  箱二十六文十三文又每砽外海三十文內海十五文

  簍七十文三十五文煤油每箱外海二十四文

  內十二文灰布每捆外海四十文

  內二十文通連每捆外海四十文

  內二十文彩旦每砽外海三十四文

  內十七文春干每簍外海四十文內海二十文

  袋二十文十文均耳每包外海三十文

  內十五文

  (下略)紹酒每壇外海九十文

  內四十五文

  白燒每砽外海二十四文

  內十二文花金每袋外海十八文

  內九十五文麵線每擔外海三十文

  內十五文牛油每單四十每大簍外海七十文內海三十五文

  二十小二十文十文米麥豆每石外海三十五文

  內七十五文米另約每石外海四十文

  內二十文川占每枝外海五十文

  二十五文目棗每簍外海四十四文內海二十二文

  袋三十文十五文鹽魚每大外海六十文內海三十文

  小四十文二十文冬蜜每大砽外海六十文內海三十文

  小三十文十五文

  (下略)

  第八交棧單

  

  第九郵傳制度

  郵傳臺灣縣舖四:府前鋪、南路鋪、北路鋪、新港鋪,鋪兵各四名。鳳山縣舖七:縣前鋪、下淡水鋪、楠仔坑鋪、中衝崎鋪、鯽魚潭鋪、岡山鋪、府前鋪,鋪兵各四名。諸羅縣鋪一十五:新港鋪,鋪兵四名;目加溜灣鋪、麻豆鋪、佳里興鋪、茅港尾鋪、

  大路邊鋪、赤山鋪、新港鋪、哆咯啯鋪、諸羅山鋪、打貓鋪、他里霧鋪、猴悶鋪、柴里鋪、草埔鋪,鋪兵各三名。彰化縣鋪七:草埔鋪、西螺鋪、埔羗林鋪、小岡鋪、大郡鋪、半線鋪、大肚鋪,鋪兵

  各三名。淡水廳鋪一十一:大甲鋪、貓孟鋪、吞霄鋪、後壟鋪、中港鋪、竹塹鋪、南崁鋪、淡水鋪、雞柔鋪、雞籠鋪、金包裏鋪,鋪兵各三名。

  第十鋪遞制度

  鳳城鋪:在參將署內。西北距阿公店鋪四十里;東南距東港鋪三十里。鋪司一名,鋪目一名,鋪兵六名。南路營轄阿公店鋪,在仁壽里阿公店街,縣西北四十里。北距府治四十里;南距鳳城鋪四十里。鋪目一名,鋪兵六名,南路營轄。

  東港鋪:在港東里東港街,縣東南三十里。西北距鳳城鋪三十里;東南距枋藔鋪三十里。鋪司一名,鋪兵六名,下淡水營轄。

  枋藔鋪:在港東里枋藔街,縣東南六十里。西北距東港鋪三十里;南距恆春楓港鋪三十七里。鋪司一名,鋪目一名,鋪兵五名,南路營轄。

  第十一碼子單

  

  第十二交棧單

  

  第十三碑文

  奉憲訂價碑,在頂橫街隘門西壁;高三尺一寸,寬一尺七寸;正書十三行,行二十九字。其辭云:

  特授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曹為曉諭事。案奉憲核飭禁各小夫扛抬轎價一案,業經出示嚴禁,茲據夫頭李榮等具稟:里長林祥雲,藉以婚娶爭轎,妄拿小夫兜留等情。又經傳集原、被訊明斷結,並當堂定價取遵在案。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軍民、士庶人等知悉:爾等嗣後嫁娶應出埠頭,各夫頭店僱倩花轎只准六名,每十里路往返共給夫價錢一千八百文。如新婚有另用小轎,每名來往該夫頭錢三百文。具自埠頭至莊扛抬空轎往返,不給夫價,毋許在莊藉端私開受僱,致滋事端。仍著該管夫頭約束小夫,不准勒索重價,已攬炒擾;倘敢故違,立拿重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本城內眾夫頭李榮等重建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給

  第十四碑文

  凌邑侯禁碑,在雙慈亭外左壁;高四尺二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七行,行三十一字。其辭云:

  即補分府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凌為申明舊章再行示禁事。據生員葉大綸、張仰欽、梁登元,港郊李勝興課館合同號爐主興成號職員丁節南、李廷蘭、黎占極暨各舖戶等僉稱:轎店夫頭將民間婚娶包勒轎價,屢鬧婚姻喜事,曹前縣定價,夫頭藉為包索之由。先阿公店局紳控,經吳前縣示禁,毋許再行輪抬包勒,並諭各里設立公轎。該夫頭等不遵,偵知本月初六日,大林尾莊民顏旺婚娶,會黨截途較鬧,斬壞公轎,莊眾不平,理較將小夫一名兜留,並獲刀一支,蒙差諭止,將小夫帶案,呈請究辦等到縣。據此,卷查前據,阿公店局紳王佐才等,以轎店各夫頭將嫁娶倩轎一節,挨次輪流,分地勒索,甚至用車代轎者,亦欲迫勒貼費,爰集公議,共置花轎、烏轎數乘,俾婚姻通用,以絕輪索等情,呈准吳前縣示諭在案,自應遵照辦理。乃夫頭等輒敢抗違,縱令小夫向民截鬧,甚將公轎斬壞,似此肆行無忌,實屬藐視法紀,若不嚴懲責,何以安良懦而儆效尤。除飭差諭止並將小夫提究暨呈批示外,合再嚴禁,為此示仰閣邑諸色人等知悉:嗣後無論何項人家,凡有婚姻喜事,准用公轎、花轎或自己置轎,倩人扛抬,聽民自便。自再示諭之後,務宜勒石永遠遵行,該轎店夫頭倘再踏覆轍,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即提案究懲,決不稍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十一月日給

  ·第七節調處

  第一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古阿興,年五十三歲,住○○里大港口莊,離城○里。具呈:大港口莊古阿興,年五十三歲,為逞兇趕殺,被砍重傷,懇恩提案懲辦,以儆兇頑事。緣興住居港口莊耕種為業,本年二月初二日,有本莊李阿二放水灌田,伊自己水圳並不修理,輒將興所開水圳強行灌蔭,興與他計較,被伊子李阿九用長刀趕來,將背脊上被砍一傷,斜長五寸有餘,深透骨,登時暈倒,流血滿地。李阿二又將大石頭二手捧起,砍興兒子古阿才背上,亦登時倒斃,不省人事,幸得莊人救護,始而復甦。興當即赴轅具控,因公親張昌金、鄭烏番,總理楊阿才勸解,從中調處,著李阿二備出湯藥、謝禮等項銀三十六元,以息訟端,興亦甘愿聽處。無如阿二詭計多端,意圖騙延了案,日延一日,至今分文未交,聲稱任控莫奈,顯係一味恃蠻逞兇欺壓,若不提案辦,不足以儆效尤,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李阿九、李阿二、李阿知到案,從嚴懲辦,俾強橫知有三尺弱民,感載二天,迫得上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據稟:李阿九等因爭田水,用石毆傍爾父子背上投,經楊阿才等處賠藥貲洋三十六元,二比俱已和悅。李阿九事後騙賴不償藥貲等情,是否屬實,候諭飭楊阿才等查覆究辦。初一

  光緒二十年四月三十日切叩

  第一之二呈及批

  具稟:保力莊總理楊阿才為稟覆事。緣才奉諭查明李阿二之子李阿九砍傷古阿興、古阿才,處備湯藥謝禮銀三十六元,迄今分文未交等因;遵即馳往查明李阿九砍傷古阿興等,當時處辦湯藥銀十二元,又罰莊中布棚炮燭銀十二元,又謝禮銀十二元,共銀三十六元,李阿二俟傷後只付過謝禮銀八元,其餘均未交付,古阿興不允,是以具控。茲蒙札飭前因,理合備文據實稟覆,伏乞大老爺察核,實為恩便,切叩。

  署理恆春縣正堂陳批

  毆人成傷,例應保辜治罪。李阿二見古阿興等傷愈,輒敢圖賴,殊屬狡猾,候即飭差提案究辦。十三日

  光緒二十年六月十一日叩

  第一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古阿興、古阿才

  被告李阿二、李阿九

  仍照楊阿才等處李家出湯藥、醫生洋二十四元,給古家收訖。圳由古家開,李家不准再阻。具結完案,此諭。

  六月二十三日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具稟:新街舖戶陳滿,為抗吞賬項,較討不還,懇准飭差勾訊追還,以儆僥欠而安寒商事。切滿渡琅開張永號生理,緣有本街尤苑向鋪交關,賒欠賬項,各冬奉單,賬簿炳記,鑿鑿可據。迄至本年九月間,滿思知年久髦期日熾,意欲收討旋歸,以奉祖宗之煙祀,即將苑來往計共奉單結欠去銅錢參拾玖零柒角壹文,是以極力向討,以作船資之費。罔料尤苑膽敢執迷抗欠,分文俱無,滿愈較而他屢抗,明係欺滿霸旅無人可敵,非蒙飭差勾追究辦,虧滿渡琅勞苦粒積,而今被伊抗欠,血本無歸,忿冤莫伸。苑不得已,瀝情葡蔔,叩乞廉明大老爺為孱作主,懇恩准飭差嚴勾尤苑到案,訊究追還,公侯奕世,沾叩。

  署恆春縣正堂陳批

  查核稟稱:尤苑結欠去銅錢三十九零七角一文,實屬難以詳揣。如係銅錢,應計千百;如係銀洋,不應聲敘銅錢。稟詞如此糊塗,恐賬目亦未核實,本不准理,姑念渡海經營,將作歸計,著明白另稟核奪,並飭將該民歲年原籍何處,遵章聲敘,毋再錯落。

  二十五日

  光緒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叩

  第二之二訴狀及批

  具狀人陳滿,年六十二歲,住○里新街,離城十二里。

  抱告,年歲,係本告人之○○○

  經承

  原差

  具呈狀人新街莊民陳滿,為抗欠賬項,懇乞察訊究追,以安商賈事。切滿生理為活,緣因上年間,有本莊尤苑賒欠豬肉,算結除抵外,尚欠去錢參拾玖千餘文,歷冬奉單討取,盡行騙限無憑;無奈,具呈請追,蒙批飭總理張光清算結理還等諭。無如尤苑恃其殷富之家,視滿如草芥,不以為意,總理任處不遵,置若罔聞,明係欺滿年老,意欲內渡,歸期甚急。家有弟姪,前守候催迫歸返,無奈賬目未收清白。不蒙青天作主追還,憑滿生理血本化為烏有,心奚以甘!合再備催,伏乞大老爺臺前憐念孤客他鄉,恩准飭傳尤苑到案,察訊驗簿追還,以免財本無歸,公勳奕世,沾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陳批

  詞稱:蒙批飭總理張光清算結理還等語,本縣檢查該民僅有一稟,本縣僅有一批:飭令該民另稟核奪,懸榜示諭,何嘗有總理張光清算理之事。如此捏造批詞,足見該民斷非安分之徒,著將前批從何處得來,抑係託人傳抄,著即明白呈覆,免干咎戾,帳簿姑存。十四日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再叩

  第二之三訴狀及批

  具稟人新街童生尤黃鐘,即尤苑胞弟,為棍惡鯨吞,僥抗不還,懇恩差拘訊究事。切鐘承先父遺下賬項,有被茄苳湖莊尤將,伊祖父借去母粟四十八石,母錢玖千陸百文,數簿炳證,至此母利甚多,歷年理討,節騙無憑;無奈,投明族長尤光讚、尤福和等調處,願備還母利銀壹百二十千文,時立信字各執一紙,到期取討,一文烏有,再向較討,反受肆辱,目無法紀,勢迫叩追。又被茄苳湖莊王能、王顯、王綿同□□錢七十千餘,母粟四十一石五斗,貨錢七千餘文,有賬可據,歷年奉單理討,利息陸續有還;嗣又迫討,王能與繼父陳滿屠殺生理,能自言每年有來豬肉錢,願抵自巳分下利息,至今約有七八年,計來豬肉錢有三十餘千抵利。詎料王能等至今負債不還,再向理討,說出悖逆言語,指東畫西;而能母子別生枝節,唆弄陳滿聲稱回唐,返向迫討豬肉錢。切思王能、陳滿父子合為一家已十餘年,屠殺致富,彼時若非願抵利息,何以歷年被鐘拖欠,陳滿全無阻止,亦無向鐘收取,至今突起風波。似此棍惡局謀僥奪,鐘未及稟究,而陳滿聽唆,先行捏詞誣控,此等土棍反覆鯨吞,不蒙嚴究,虧鐘血本無歸,情奚以甘!勢不得已,瀝情叩乞仁憲大老爺明察秋毫,恩准差拘尤將、王能、王顯、王綿等各到案,訊究追返,俾棍惡知儆,孱弱有天,沾感上叩。

  縣正堂陳批

  尤將一款,投經族長尤光讚調處,何以再有反悔。王能等所欠本利,稟如屬實,陳滿何得捏詞先控。昨已批飭在案,候並飭總理會同讚秉公調息覆核。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尤黃鐘叩

  第二之四呈及批

  具稟:新街總經張光清,為據實稟覆事。切清叨蒙諭飭,查自新街莊陳滿呈控該莊尤苑抗欠錢項,嗣後尤苑呈控加冬湖莊尤將並王顯、王能、王綿仔等,伊祖免借銀母利僥吞有無情形等因,遵即馳往兩處,查明兩造賬目,乃係伊祖父借欠,其人業經故後,俱各不遵處斷,理合稟明大老爺察核,飭差傳集訊斷,實為德便,沾恩切叩。

  批傳集訊究

  光緒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切叩

  第二之五諭飭

  署理恆春縣正堂陳諭飭調處事。本年十月十一日,據新街莊民尤黃鐘稟稱:伊父遺下賬目,被加冬湖莊將借去母粟四十八石,母錢九千六百文,歷年向討,節騙無憑,經投族長尤光讚、尤福和等調處,願備母利錢一百二十千文,立信字一紙為憑,至期取討,一文烏有。又加冬湖王能、王顯、王綿共借去母錢七十餘千,母粟四十一石五斗,貨錢七千餘文,歷年利息陸續有還。王能與繼父陳滿屠殺生理,每年來豬肉錢願抵自己分下利息,計共來三十餘千;詎王能等至今負債不還,膽敢唆弄陳滿聲稱回唐,反討肉錢,叩乞追究等情。查此案先據陳滿疊以尤苑賒欠豬肉錢文具控在案,查核兩造呈詞,殊不相符,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理會同尤光讚、尤福和,剋日將尤將、陳滿兩造賬目逐一查明,秉公調處息事,併發去陳滿賬簿一本,仍將賬簿及處息情形據實稟覆,以憑核奪。該總理等毋稍徇延,切切特諭。

  一諭仰總理張光清

  光緒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戶承

  正堂陳行

  第二之六呈

  具稟:治下加冬湖總理尤光讚,為稟懇恩准和息,以省訟累事。竊緣尤黃鐘控尤將等欠項一案,蒙飭差傳訊,讚誼屬族親,茲經在外調處,所有尤將欠尤黃鐘母銀七十元零,讚處令尤將備還尤黃鐘母利錢一百二十千。至王顯等所欠尤黃鐘母銀八十元零,亦經處還母利一百六十元。因陳滿從中糾葛,查詢尤黃鐘聲稱:陳滿豬肉錢三十餘千,已歸王顯等賬項扣抵;王顯等並稱:陳滿隻身入贅伊家,尤黃鐘零星秤去豬肉錢三十餘千,係抵完伊等欠項,陳滿不能再向尤黃鐘取討等語。合將尤黃鐘、尤將甘結隨稟呈繳大老爺臺前電奪,俯准銷案。至尤黃鐘控王顯等,及陳滿控尤黃鐘各欠項,伏候當堂訊斷,須至稟者。

  計稟呈尤黃鐘、尤將甘結二紙。

  候分別銷案,傳訊尤黃鐘、尤將息結各一紙附。二十日光緒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叩稟

  第二之七甘結狀

  具甘結:尤將今結得尤黃鐘控將欠項一案,茲經總理尤光讚在外調處,著將備還尤黃鐘母利共錢壹百貳拾千,兩比均願和息,理合具結,呈繳大老爺臺前恩准和息銷案,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二十日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具甘結尤將

  具甘結:尤黃鐘即尤苑,今結得苑控尤將欠項一案,茲經總理尤光讚在外調處,著尤將備還苑母利共錢壹百貳千,兩比願和息,理合具結,呈繳大老爺臺前恩准和息銷案,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二十日

  光緒十九年十二月日具甘結尤黃鐘即尤苑

  第二之八判決文

  名單差役林明

  計開:

  原告尤黃鐘即尤苑

  被告王顯

  先控陳滿

  斷令除豬肉錢估低外,王能即陳滿寄子,限於本月二十八日,再繳錢壹拾千到案,發還尤黃鐘。其王顯、王棉二人,各認還錢五十千,限至光緒二十一年內陸續清還,不得再延,賬簿批銷。各具結附卷,此諭。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三之一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蔡為諭飭查明稟覆事。本年五月十二日,據保力莊宋雷二呈稱:伊胞兄阿雷,因疾病不能調養,無奈,將羅佛山自己墾田,託潘土結典於射麻裡潘多旺銀五十元,後又加典銀十元,言定每元每冬貼利谷六升,按冬清款,並無短少。去年潘多旺欲吊此田,詎料潘多旺將宋阿苟所欠之錢,算歸此田價契內,方能准贖,叩乞提究等情。據此,除批示云云掛發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總理剋日馳往該處,查明宋雷二所控潘多旺藉詞抗贖,竟有無別故,剋日秉公調處,據實稟覆赴縣,以憑核奪,毋稍袒庇,切行特諭。

  右諭仰總理黃增福准此

  光緒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正堂蔡行

  第三之二呈及批

  具稟:本城總理黃增幅,為稟覆事。竊福蒙諭調處宋雷二呈控潘多旺備價抗贖一案,遵即馳往該處。查宋雷二係立過房,而潘多旺契面又無宋雷二名字;況伊姪宋添丁等又不肯宋雷二向贖。理合稟覆大老爺察核,飭差傳訊究斷,切叩。

  正堂蔡批

  據查情形甚屬含糊,究竟孰是孰非?候飭差傳原被告人證質明,分別究斷。

  光緒八年六月十四日臺下一皂役吳發叩首叩

  第四訴狀及批

  具稟:治下總理古阿昂、民人馮文昂,為稟請和息,懇恩銷案事。緣劉桂蘭呈控張阿派砍傷伊胞姪劉和尚一案,經昂等在外調處,劉和尚被砍傷痕現已痊癒,所有劉和尚服藥食延醫調治一切費用,係張阿派兄張惡子備用,昂等著張惡子另行備出洋銀十四元,交劉和尚以作養傷之費。兩造俱各甘愿調處,出具和息切結二紙,備文呈送,理合稟明,伏乞大老爺臺前電察施行,恩准將案註銷,以順輿情,沾感上叩。

  正堂呂批

  損傷于人,照例本難准銷,茲念該總理等懇切稟請,姑准飭承將案註銷,仍著傳諭張阿派以後不得再生事端;如違,加等重辦。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八日叩

  ·第八節交代

  第一契約書

  今般,拙公司所有被各債務者滯欠銀項,及來往交涉關係事件如左,商託貴殿代理設法,所議契約各件列左:

  一、議:海興公司被各債務者滯欠銀項,如經拙者商託貴殿代理追討或和解等事,不論大小事件,若亦得成效,報酬金每百元即以拾圓奉送,決不相負也。

  一、議:前記事件,貴殿如亦未得成效,應行商託辯護士出訴,其手數料謝金及訴訟關係費用,歸拙者負擔;但本件既已轉託辯護士出訴,貴殿出報酬金不得支取。

  一、議:所託事件如應出張,亦理該旅費滯在一切歸拙者支理。

  一、議:前記契約,不論大小事件,經拙者出有委任狀為憑;倘來往彼此商妥,拙者有委任狀,此契約概歸無效。

  右契約確實,各立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十二年三月日立契約人安平海頭社五十六番戶海興公司

  滄洲

  邱亟殿

  第二委任狀

  今般,本公司所有購定砂糖、占米等件,凡在鹽水港廳地方以及嘉義廳地方,迄今已久,尚未繳交完足,著令貴殿抵各處認真迫討趕配,切不可再聽挨延,致誤本公司商業,貽害不少。一切行為,委任貴殿設法,耑此囑託。

  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臺南廳安平海頭社海興公司

  邱■〈王冋〉明殿

  第三委任狀

  謹將臺灣建昌街陳蔭堂,即陳濯江,所置行屋及開墾田產,以及合股開築水圳田產,並按入茶山田地各事宜,分別來託義和洋行買辦容祺年代為經理。

  計開:代理條款分別列下:

  一、在淡水大稻埕千秋街二十八番戶洋樓一所,橫闊三排,過此行或租賃與人,或將來按揭銀兩,或出賣與人,均可由容祺年代行簽字。

  一、在大甲興豐疇水圳公司,將來或入稟、或收租,由陳濯江再行簽名後,均可交容祺年代行經理。

  一、在新竹縣按入茶山以及在大甲按入田地,將來呈驗丈單契據,或代收回揭項,均可由容祺年經理。

  一、在大科崁竹頭角開墾之田,將來或入稟,請示各節,均可由容祺年經理。

  以上共四款。

  光緒二十二年十二月日陳濯江

  第四書柬

  道旋吾弟臺升照:今正例當天香,咱應該費用之項,在厝向家光武姪支來大銀參十元,內中抽出向粿店買來米龜一百六十個,每八兩八十斤,又粿仔二百個,每四兩五十斤,此二條共一百三十斤,銀九元八角;又買來粽大個一百六十個,每一六占,小個二百個,每八文,共的銀四元一角六占,合共的銀十四元零四占。另分豬腳一個,的銀五元六角五占;出起馬粧五牲豬腳乙個,銀一元;出筋的銀五角,買金鈔的銀五角;又開出伍都鵬南英社文昌夫子去小鈸四十角。諸辦事之人出為向鄰中富裕之家鳩捐,多少幫助,雖是公項可領,礙演唱官音,並梨園辦棹轎僅以及諸什用不足,所以如斯。光炎姪邇時應當完婚,稍好勢切速搬回主裁,最為大喜。至含笑女婢性情乖張,不受教訓,出言說賤當時無分文買來,苟若苦楚,許時恐人及銀一盡烏有,莫可措手,望賢弟打算,設法如何方得安心也。專此奉達,並賀新禧不既。

  戊申正月二十六日賤賜恩頓

  另倩結檀之人,咱自己抵當,伙食開去的銀二元;又另結向粿店買來粿粽及分豬腳肋、金鈔,合共的銀二十六元。

  第五書柬

  謹復者:邇時二次接來清信兩封,內陳諸事經悉詳明。道棟此厝阿乞潭田二坵要管來耕種事,已將來之書送伊內人觀閱,據伊所云:候賢弟及伊道棟二人旋歸,兩面說明,即將田二坵許時管來亦未遲。前月林查某鬼潭田一坵,一斗的八十三元,各扯六十九分,係郊邊房家擺欉之底,已贖返家,頂厝戇分出銀所贖來,清銀折額八十三元三角,連中人禮在內,賤未曉算,託識此三人代為算明。思之起來,遂即與中人向報家助馬牛角石下第七坵田,十五斗,清銀三十四元,中人禮六角,又將此條之項抽出。茲剩清銀四十六元二角三分,俟近日如有順便田業,決再買下抵額,勿介。文秋付來銀二元收入,已送交家胡椒嬸明白也。特此奉上,並請安好。道旋賢弟升及

  丙午十一月十四日賤四恩頓

  第六書柬

  道旋賢弟台照:

  敬啟者:茲阿乞潭田二坵,此花月二十一日,即放交弟。將來信與看,教咱將田字取出與看;弟將田字取出與他看,然後阿棟家內即將田交他。餘無別言,此奉並請臺安不一。

  戊申花月二十三日賤四恩頓

  第七書柬

  棣萼關情,語不用套。復啟者:前日接來清信一封,內所云:光炎姪於明年十六歲,諸事應當費用,與各親朋來往。賤恐諸務未得諳曉,立即向新庫堡洪九慶官面議,他平時代於好富裕之人料理,十分精熟,至妥按算。古浮,親情與咱挑鋪,決於七月初七日答禮,後按石湖二處,先於四月十二日回禮,此係大事之時,總辦難以得自能好勢,不得不馳息奉知。古浮之盤:粿粽各二百四十個、煎丁粿各一百個、紅龜桃二百個、大三牲一付,其在家簷口媽及諸金紙亦各在外。四月十二日,欲叩謝咱宮夫人媽,棹一塊二十四碗五牲,姐娘棹一塊一六碗三牲,亭一座的一元二角,金紙夫人姐娘二處二元七角,亭位禮二角,和尚玉炳禮四角,此四角是做供之禮所當然。至於四月十二日要用之粿粽、果炊並諸什物,許時一盡買便,方為合法。古浮之盤擔,現新親情不敢約略,所以粿粽自為主裁,免至失禮。粿每箇的一斤,粽按一升得五六箇。其折契書,仙女是十月初七日,許時應辦棹十六碗三牲,另送他禮一大元;塘頭鄉欲折契書,係照此款所辦,日子又在十月間,此二處欲要備辦為何即先行息通詳為妙。所創厝之事,兄臺在厝交來清銀一百五十二元,連和尚司去銀二大元在內,糶春粟十四擔又四十四斤,每擔的項二元六角,合共一百五十二元在內,的一百八十五元。斯時創之開費,逐條已經託家應章姪核算一單,託洪成功官帶進淡,與兄臺算明。該的開去若干未知,此一百八十五元在內,尚欠為何,須速來知,銀項可即付下還明,為是欠之不多亦即通詳,免得介礙在心。今歲薯季,田之臭者有收些少,大石墓及江外之薯,臭者盡無所賣。青薯尚的十四元,薯干存在內二十七擔八,茲價項尚未定額,不敢糶出;咱鄉各人未發售,大諒明春若何,自當兌出。又近不好,因作風所致,每斗與人分收的七十九斤十一兩。咱族與附近蔡、柯諸鄉冤家,十分至慘,不時械鬥,今歲於茲,二比斃命八九條,鄉中稍有餘裕者,亦出鉛藥戶四元,難以缺去。後時大盤得以好勢,許時自應再去奉知也。特此奉上,並請冬安。

  道旋賢棣臺升照丙葭月二十四日賤四恩頓

  第八書柬

  敬啟者:茲收來銀陸拾柒元,收到免介。此條銀項乃是初四日收至,未到銀之時,初二日先賣園一坵,乃是與大頭直代耕之園,唯先收銀二元,後到銀,即將銀贖回此坵園字。猶被寶仔向瑞香借銀二元六角,弟臭屈借一元四角,連利息合六元,將此銀與他理明,恐後被其蓋管。猶將銀買厝田一坵,一斗五升,清銀四十元,准留存十二元在四恩處,俟年冬年節忌辰,即付與屈仔應用。餘無別言,此奉並請臺安不一。

  道旋兄臺台照戊申花月二十三日弟王屈

  賤王四恩同頓

  第九修理厝諸費明細表

  茲將修理厝諸費列左:

  一還磚瓦料一單銀三十二元三角

  又還木料一單銀四十一元二角六分

  又還木工五十九工半銀二十三元八角

  又還土工一百五十工銀六十元

  又還什費銀一○六七二(?)

  又還灰料四十四擔銀二○五(?)又還小工計銀三十九元一角又還挑木磚灰料工銀八元八角又開謝土用按銀四元

  共二百四十元四角三分二毫一加下照房修理費計銀六十元又加小廳房又計用銀四十元

  再合共去銀三百四十元四角三分二毫

  ·第九節行

  第一書柬

  維茂宗叔大人閣下:客月二十八,南洋返廈,接誦二十四發下翰教兩章,示事拜悉。金英和太和之■〈米凡〉,為後再到賤兌,客到報硬轉迨始放船往出,俟出清即列單奉閱。委購人參,力覓唯得此庄,順為採來壹條三錢三釐,龍貳拾貳元七角,順記靜貢兄帶進,到乞收用,登敝來賬。本金捷春船因臺米價與廈不符,乃擬進府掬儎,茲經福人許■〈米凡〉壹萬片,尚伸儎位六七千片額,祈為吹噓他號有儎,可與訂定,接此初間就可揚帆進裝。廈米價元月二十日間糙杯米三元七角九分,刻金門駁到,卸兌三元四角,現棧頂存數萬擔,海底安南米三儎,於期專不販分,麻■〈米凡〉淨再到,看一兩九錢為極。奉以此請春安。

  廈島捷記書柬

  唻記寶行臺升己二月初三日弟陳渭芳頓

  第二委託運送貨單及書柬

  順列第六號,付金聯順寶舟蔡臭官出海運奉

  二十六元一角一辦漁春新花十對連費計洋五百九十元三角四分

  裕興車十二對十二元一辦萬泰彩蛋二十缸計八千六百八十粒

  連費計洋十一元九角八分四釐三絲十一元八角一辦立昌牛油二十簍淨一千三百六十六斤

  連費計洋一百七十四元七角七分四釐一辦福順銅面盆一口計洋二元四角七分四釐

  銅鏡一面

  此號計洋捌佰捌拾捌元乙角貳占五瓣。

  到祈向駁收登,惠示乃盼,下號輕貨配定再申。查此十九日寄郵政局八仙大彩貳仝,裝一布包,如收到,並乞賜音來知。昨收郵政來十號、十一號發記、建祥、益昌票計四紙,共銀貳千貳百伍拾伍兩,經寄申向領,待支歸兌價再告。本月初九日,收來九號銀一千三百四十二兩,兌價一三六一伸,計洋一千八百二十六元四角六占二瓣,遵示收登,勿介。順報:刻車花對二十五元七角、牛油十一元九角、皮旦十二元、新瓜子十元、十見席十六元六角、七見席十三元六角、粗幼麻無市。餘情後詳,順請崇安。

  裕順寶號照

  道旋宗兄大人丁未九月二十五頓

  第三委託運送貨單

  順列第九號,配付金晉隆船運去

  四十二分長祿莊二八甲白井布拾仝佛一百三十六元八角四分二厘

  三十三分順泰莊二八甲白井布拾仝佛一百零七元二角三分七厘

  又加出水禮■〈舟古〉工佛二元四角八分一厘

  共本佛二百四十六元五角六分

  上

  德記棧寶行照辛臘月十五日單

  第四書柬

  修翁仁兄大人如晤:啟者,茲列第九號,配付金晉隆船出海林美官帶運上三八白井布貳拾仝,並呈本單紙一,到祈查收,向起代為招售為幸。其儎資議臺發給,希即照例代理為是,懇即旋音示知為荷!餘情另信報敘。專此奉,順請年安。

  弟曾璣藏頓

  廈門垂裕書柬

  第五委託運送貨單

  付六號,配金順和,蓋益章印,漁春紫布參拾仝,九元九角五分,價二百九十八元五角。

  加稅平二.六四兩,一四七申,並三.八八一元。

  餉水力並一.五元。

  順風得利

  連費計價參佰零貳元八角八占一瓣。

  順記寶號台照

  甲辰五月十一日單順利

  第六代兌清單

  代兌

  三十元赤■〈魚宗〉五十斤代車頭工小鈸一角銀一角二分

  的銀拾伍元,九五折,十四元二角五分。又去金票八圓八十錢銀十元四分

  又去小鈸三十一角銀三元七角三分

  共銀一四元二角五分

  陳府烏魚兄照光緒三十四年一月九日臺北成章

  第七代兌清單

  四號

  代兌荔月初五日到

  印

  泰成標,頭水苧貳把,計一百九十斤,價一百九十四兩,九七控,龍三十五兩七錢五分四釐。

  泰成標,頭水苧肆把,計三百八十二斤價十九兩,半,九七控,龍七十二兩二錢五分五釐。

  泰成標,頭水苧肆把,計三百八十三斤五兩,價十九兩九錢,九七控,龍七十四兩零二分七釐。

  泉發標,菁苧壹拾把,計淨八百七十四斤,價十九兩一錢,九七控,龍六百二十八兩五錢二分。

  益茂標,菁苧捌把,計淨七百二十九斤,價十八兩九錢,九七控,龍一百三十二兩七錢三分一釐。

  代還餉捐等費,計又二兩二錢四分。如數過總單付訖。

  除費外,兌得實捧四百柒拾伍兩參錢柒分玖釐正。

  順風得利

  金勝利寶舟照丙午葭月初三日單

  第八代兌清單

  兌:正月二十三日,由榮順船運來一六八源成,四只,三水苧五把,五百三十斤,龍八十九元零四分。一六五源成,四只,三水苧拾把,一千零五十八斤,龍一百七十四元五角七分。一六四合益,四只,三水苧拾把,一千零五十六斤,龍一百七十三元一角八分。

  共結龍銀四百三十六元七角九分,九八扣,實四百二十八元零五分四厘。

  還:稅釐餉費,龍銀七元。

  又還上水夯倉費,龍五角七分五厘。

  又還榮順船儎儎,龍十元。

  共得費龍銀十七元五角二分五厘。賑未查覆差錯相坐,籌除以外,尚結存來龍銀肆佰拾元五角二分九釐。

  如單繳總

  泰成寶號照丙又梅月初六日單聚順

  第九書柬

  瓢香宗兄大人閣下:復查客月十四日,致奉草札一緘,飭郵政局送繳,料卜預早荃照矣!如蒙接及,便祈惠玉指示是幸。迨至本初四日,接郵政頒到二十三、二十八臺發下尊諭一章,展玩之下,諸情領悉,並夾到敝友永飲兌蒜頭清、總單各一紙,又順記總單一紙,容核覆如何後告。是日,再接由申炳記封到臺書一札,敘清種知,配由核棧蚵鏡殼九十三簍,其中大八十簍、小十三簍,並囑委人往申,設法售兌云云。及據炳記來書云:該貨破漏,料不堪被轉輪蹧蹋之,故此期所到蚵殼,料難獲利,如且炳記早到尚貯棧。乃緣各處乘到,致價賤乏授,況乎粗貨,不堪重費,既配到申,待金和興、豐和兩帆出港,即使人往申,謀售如何後告。茲查列元號,配金和興船頭目詹印鰍哥,由滬託合春轉奉昭文莊四串紡二十疋,裝壹包,價一百六十二元一角四分二釐;硬官紗拾疋,裝壹包,價一百六十一元零七分三釐。又列查二號,配金豐和船,蓋益章印,由合春轉奉茶油拾簍,並二百十一元六角六分;昭文莊硬官紗拾疋,裝壹包,並一百五十五元八角二分三釐,均有貨函本單,隨船繳交。該兩船早晨放鎮,乘北風南下,料不日內可安到滬;該貨倘如早晚轉到,懇祈如額檢收註冊,便中握息惠示是幸。然敝今冬生理甚為不佳,乃緣來貨告斷,銀根緊迫,不能流通,寶號所透去之款,在臺不論何貨,謀配來甯,以治銀根,幸勿置之度外。忝在聯枝,故敢直告。然成泰辦有容齊紙料一節,由弟說妥,照前單情減三十八元;彼亦虧本,難以多減,請祈原諒。該貨擬後期由輪轉奉,請祈轉達成泰乃荷;茲呈各貨市單一紙,到希尊玩便悉,宥敘是幸。餘事後述,專此佈告,並請尊安。

  丁三月初八日頓成章書柬

  ·第十節會

  第一訴狀及批

  具結狀,本城內民人張連才,為受罄空,情慘莫何事。切才父、子老實愚蠢,耕農為活,緣因母盧氏在日,權理家務,並做生理之時,才母前於壬午間,曾招集一會,共二十人,每份銀四元,得銀七十六元。續因會友已得去者僥吞抗交,故無可收交付現得者。不幸才母於本三月間病故,至十六日完葬,是日才父、子在山修墓未回,詎料突有土惡陳安治,視才父子不在家中,忽然混行率搬店內大櫃、器椇,概被搬盡,是晚才回偵知,始問來歷,聲稱伊孫會份等情。切思喪事未畢,既被搬去,另行追討。復又有宋福元之妻福元嫂一人,係在會內者,橫將才家牛牽去六隻,經各登投總理黃增福理處,按辦無期。而治實在無名會內,膽敢反藉欠抵塞,任討不還,並福元嫂牛隻亦不交還,似此果係有會份者,亦容追討,何得平空強搬家物,又非才母、子收吞不交,會銀仍在各會友身上。今已得者陳綽、廖炭二人銀未收交,知才現住屋二間,各迫將屋寫交,受被強迫莫奈,暫行搬交。如此已得者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等抗交鯨吞,未得收,迫討強搬混行,率牽牛隻,顯係藐法欺甚。虧父、子孤弱,受迫罄空,一旦遭屈,情慘難言,棲止莫處,情理何堪?國法何在?勢亟不得已,並粘失單、被欠清單附呈,據情哀乞大老爺臺前嚴拘集到案,按律懲究,質訊虛實,俾才舉家棲止有所,感激沾恩萬叩。

  計粘單一紙

  正堂羅批

  該民人延欠會銀不清,原為理曲,陳安治等如因理討不還,僅可赴官據實稟請究追,何得輒於該民父、子外出之際,擅行搬物牽牛,希圖抵帳。控果非虛,殊屬不合。粘開失贓並被欠會銀數目,是否盡實?候飭差查明傳集,分別訊斷。

  光緒十年四月十九日叩

  計開被陳治搬去失單

  大櫃一張的銀七元二角:內佛銀十二元、銅錢三千五百零文、明凡二十餘筋、帳目總簿、日清各一本。棹櫃一張的銀七元二角:內烏布褲二條、布衫三件、細號銀手環二對的銀四元、兩笠珠三串、馬瑙珠三掛、竹校椅一張、椅馬一付。

  宋福元嫂牽去水牛牯三隻、水牛母三隻。

  被抗欠會銀項下:

  王寶成欠去銀三十四元五角六分四釐。

  陳開興自己欠去二十三元七角九分六釐;又認王泉去銀四十九元一角二分。

  陳永亮欠去銀九十五元五角二分一釐。

  方阿益欠去銀二十六元三角一分三釐。

  第二諭飭

  署恆春縣正堂羅為飭傳訊究事。本年四月十九日,據城內民人張連才呈稱:伊母、子光緒八年招集一會,共二十人,每份出銀四元,得銀七十六元;續因會友已得會份之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陳綽、廖炭等抗交,以致無由收與現得之家。不幸才母於本年三月間病故,至十六日,才父、子赴山安葬未回,詎料土惡陳安治,會內無名,視才父、子不在家中,平空將店內大櫃、器椇概被搬盡,是晚才回家,始問來歷,誣稱因才延欠會份之故。又有宋福元之妻福元嫂,亦藉討取會銀,將水牛牽去六隻,不肯交還,呈請追究等情。據此,查該民張連才延欠會銀,原為理曲,陳安治如無會份,何致平空搬物。惟陳安治與宋福元之妻,如因理討不還,儘可赴官據實稟請追究,何得輒於該民父、子外出,擅行搬物牽牛抵帳。控果非虛,殊屬不合,亟應傳訊,以杜訟端。除批示外,合行單飭,為此單仰本役馳往查明張連才店內大櫃、器椇,果否實被陳安治搬去,究竟陳安治有無會份?宋福元嫂有無並牽連才牛隻?其張連才所被抗欠會銀數目是否屬實各確情。一面將被告陳安治、宋福元嫂,原告張連才,應訊陳綽、廖炭、王寶成、陳開興、陳永亮各正身,剋日據實稟帶赴縣,以憑質訊,分別究斷。去役毋延,切切須單。

  計粘單一紙

  一單差朱秀

  光緒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正堂羅行

  第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張連才

  被告陳安治

  應訊鍾楊氏、宋福元嫂、廖炭、陳阿綽

  兩造轇轕不清,著交同善公所黃增福、張光清、夏雲各紳董會同調處清楚,稟復候奪。

  五月初二日

  第四口供

  據張連才供:年二十二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娶妻未生子。因小的母親在日,為會首招會分,鍾楊氏等湊會。及小的母親於三月間身故,尚有鍾楊氏等四分未得。因已得者多未補足,小的取討不起,所以鍾楊氏乘小的家中無人,將小的大櫃等項器椇搬去。宋福元嫂將小的之牛牽交總理。陳安治並無會分之人,亦混搬小的器椇。陳阿綽於去年得會時,將小的房屋寫去作抵;今伊又轉寫與人,刻下迫令小的要移徙別處,使小的無容身之地,不得已呈請察辦。今蒙飭令小的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總理等處辦清楚,小的遵依就是。

  據陳安治供:年三十六歲,父故母在,兄弟無,娶妻,泉州府人。現在鍾楊氏與小的共住,因鍾楊氏與張連才母親湊會,被欠去會銀,鍾楊氏向討,張連才甘愿將大木櫃一張及竹棹等項器椇估歸鍾楊氏,因此,鍾楊氏叫小的(此間數字不明)遵依就是。

  據鍾楊氏供:年三十二歲,丈夫故,未生子。小婦人自小同丈夫隨家翁班兵來臺,後丈夫充當恆春營兵丁來恆。丈夫於前年身故,無人依靠,現在同陳安治同住。因去年張連才母親招小婦人湊會,被欠去會銀,小婦人向討,張連才甘愿將木櫃一張,估銀七元零;又木架等項,估銀六元零,交與小婦人抵欠。小婦人當叫陳安治同往抬回。今蒙飭令小婦人等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婦人遵斷就是。

  據宋福元嫂供:年四十五歲,丈夫宋代郎。小婦人姓邱,因去年張連才母親招小婦人湊會,被欠會銀,無所歸返,在伊家牽來牛一隻,交與黃總理處。今蒙飭令小婦人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婦人遵依就是。

  據陳阿綽供:小婦去年與張連才母親湊會,所得會銀不能清楚,伊母親遂將房屋寫交小的作抵。因小的欠人債項,被人迫討,小的不得已,即將房屋轉寫與人。今蒙著令小的等赴同善公所,聽候紳董等處辦清楚,小的遵依就是。

  五月初二日

  ·第十一節保險

  第一保險浸水貨物報告單

  普安保險兼貨倉有限公司先生閣下:

  國船名

  於日進到本口內有水漬貨物,經請驗貨之人於貨起卸到岸之日驗明。今將所驗水漬之貨:價值、件數,列清於左。呈閱。

  計開:

  一、按賣單水漬之貨共賣得銀

  二、該貨如無水漬,照市價連稅除扣現該值銀

  三、該乾貨於日連稅發賣,除扣現該實銀

  四、關稅關准減水漬貨稅銀

  五、該貨係用裝載

  六、賣貨之日匯水係

  七、驗貨之人酬金銀

  

  第二月報表第一號船往香港埠保本銀二千七百員,算九折實銀二十四員三角。第號船往埠保本銀算折實銀第號船往埠保本銀算折實銀第號船往埠保本銀算折實銀

  第三根單香港普安保險兼貨倉有限公司先生照。啟者:茲將代接保到各號投保貨式,貨本數目,開列於左,尚祈查核存據是荷!

  該貨係付搭英國莊輪帆船名由埠

  臺南開行運至橫濱

  

  第四寄各埠代理根單

  橫濱○○先生閣下均照。啟者:茲將代香港普安保險兼貨倉有限公司保到各號保貨式、貨本數目,開列於左,尚祈查核存據是荷!

  該貨係附搭英國怡記莊輪船名○○○,由臺南埠

  開行運至橫濱。

  

  共計貨物件。報本銀水漬,按例。凡過加壹以外,方得賠補。

  光緒二十年月日代理人根單

  第五拍和冊式憑單

  普安洋面保險兼貨倉有限公司先生閣下:

  國船名船主名

  由埠到月日所起到岸之貨,業經驗明,係屬水漬;但以該水漬貨如照常規,出投拍賣,實於承保家及投保家均屬無益。是以弟即與受托收貨之家互商,情願將該水漬之貨,與未漬之貨,相因估值,該賠補銀元拍和了事矣!今將所驗水漬之貨,開列清摺於左,呈閱,以便核存。

  計開:

  

  光緒年月日代理人憑單

  ·第十二節賭博

  第一諭飭

  署恆春正堂兼管招撫事務黃諭頭人張來生、黃增福等知悉:本縣訪聞,近日城內每有不法棍徒,開設賭廠,日夜聚賭,大屬藐玩法紀。除飭差查拿務盡根株外,合行諭飭該總理等立即協同縣役,嚴拿該賭棍等,務獲送縣,以憑懲辦。所有賃與聚賭之屋,一並查明請封充公,毋稍避嫌袒縱。切切此諭。

  一諭仰頭人張來生、黃增福。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承

  正堂黃行

  第二告示

  辦理水陸團務汪、署恆春管遊府劉、署恆春縣正堂羅為出示嚴禁事。照得煙館、私當、賭博、窩娼,均屬有干例禁。現在防務方殷,兵勇雲集,四方雜處,氣類不齊,如煙館等處藏污納奸,恐所不免,亟應概行禁止,以肅營閻,而昭慎重。除會同嚴飭辦勇、兵役暨同善公所各紳董一體嚴密查禁外,合亟曉諭。為此示仰閤邑軍民商賈諸色人等知悉,嗣後不得開設煙館、私當以及窩賭、窩娼,其有從前已開之煙館、私當,准即一律關閉,赴縣出具切結,遷善為良,免予深究;倘敢故違禁令,藐玩不遵,一經查獲,或被告發,定即從嚴懲辦,決不姑寬,慎勿以身嘗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

  光緒年月日

  第三告示

  臺灣兵備道劉示:本道示博禁賭,不啻三令五申。不准抽收賭費,亦已移飭嚴明。近聞賭風未絕,端由規費未停。本應一體懲究,與受不分重輕。特再重申禁令,從寬予人自新。前案未破者免,後案有犯必懲。自今告示一出,不問犯者何人。在官立予參撤,何況經理差丁。倘敢仍前藐玩,直是怙惡有心?定當加等治罪,慎勿悔在臨刑!

  第四碑文

  禁賭博碑,在雙慈亭門外左壁;高三尺六寸,寬二尺一寸;正書十六行,行三十四字。其辭云:

  運同銜署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孫遵照抄奉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丁,為嚴禁賭博,以除民害事。照得閩省賭博之風甲於他省,有花會、銅寶、搖攤、派攤、車馬砲、擲骰等項,名目繁多。花會則在僻徑山鄉,銅寶、搖攤則在重門邃室,餘均在城鄉市肆,誘人猜壓,無知者墜其術中,迷不知返。因窮極無聊而賣妻鬻子者有之;輸極相爭而受傷釀命者有之。又有被索賭欠,受人凌辱,情急輕生者;家產蕩然,無計謀生,流而為匪者。且賭場為盜賊藏身之所,混跡之區,地方因之多事,比戶為之不安。實為閤閻之巨害,除隨時密飭拿外,合亟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閤省軍民人等知悉,試思賭博例禁綦嚴,重則罪於軍流;輕則杖徒枷號,四民各有恆業,咸宜謹凜。刑章三尺,斷難倖逃,何苦輕投法網。嗣後務須父戒其子,兄戒其弟,及早改悔,自保身家;倘敢怙惡不悛,仍踏從前惡習,定即嚴拿從重懲辦,恐爾時噬臍莫及也。第賭博開場,動既成群結隊,無論通衢僻壤,耳目難瞞,若無得規包庇之人,該棍徒何敢明目張膽,肆行哄誘,乃弁兵、胥役皆藉此以肥身,平日則互相包庇,及至查拿,則又通信縱脫,此賭棍所以有恃無恐也。故塞其流必清其源,應責成地方文武,認真約束禁革,查有前項情弊,即行斥革詳辦;如或拘獲,一經察出,立提弁兵、胥役嚴懲,並將縱容之本官糾參不貸。本部院言出法隨,慎勿嘗試,特示。

  光緒二年四月日給

  第五之一諭飭

  署理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侯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初三日,蒙臬道憲劉札開;光緒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准省會通商總局移;准臬司衙門移開;奉總督部堂何劄付,照得本部堂於光緒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會同福建巡撫部院張附片具奏,遵旨嚴禁轉賣呂宋票一片,今於本年六月初九日,差辦賚回原片後開,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除片稿先經抄發行司官吏,即便會同藩司移飭臺內所屬地方官一體欽遵辦理,並移通商、善後兩局知照,毋延等因。奉此,除移行查照外,合就移局查照欽遵辦理施行等由。准此,移請轉飭欽遵辦理施行等由到道。准此,查此案前准臬司鈔片移知,業經分行該府移飭,認真查禁在案。茲准前由,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移行所屬一體欽遵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前蒙臬憲本道憲抄片行府,業經分別移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一體欽遵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九年八月十三日札

  第五之二諭飭

  署理臺灣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侯為轉飭事。本年九月二十一日,蒙道憲劉札開,光緒九年九月十六日,准省會通商總局移,准按司衙門咨開,奉總督部堂何批,據廈防廳通詳,奉飭拿禁開設行棧,招買呂宋洋票,賭局棍徒緣由。奉批:所稟切實可嘉,廈門既因衙門費繁,故無賭博,則此外有賭博者,必文武衙門得規包庇可知,仰福建按察司會同通商局司道,再行飭嚴革禁辦,如敢違玩,定即撤參,既候撫部院、將軍批示繳等因。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批,司業經轉行查照在案;茲奉前批,除行泉州府移遵外,移局請煩通飭所屬,嚴革禁辦施行等由到局。准此,移請通飭所屬,嚴革禁辦施行等由到道。准此,除分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通飭所屬,嚴革禁辦,具文通報,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禁革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嚴革禁辦,具文通報。切切此札。

  光緒九年九月日札

  ·第十三節不法行為

  第一和息呈及批

  具和息人陳光連、龔先求、張眼、尤開元、黃傳寶、陳港、尤福和、尤助等,為事已理明,乞恩息銷事。竊謂宗族宜於和睦;聽訟宜乎無訟。本年六月初三日,有大坪頂莊尤連,具控尤知哥毆打,呈請驗傷究辦,未蒙批示辦理。寶等忝屬族鄰,不忍坐視終訟,為查釁由事屬口角細故,互相扭打微傷而已,經寶等出為調停,著知哥捧檳榔省會,並出錢參千文與連服藥,二比均各悅服,情愿聽處息訟,和睦如初;但事既控公庭,合取具各依結呈繳,叩乞仁慈大老爺愛民無訟,恩准和息銷案,以敦和睦,樂只興歌,沾感切叩。

  正堂蔡批

  本縣衙門書差家丁均有給發工食,和息詞訟不許勒取分文;如家丁等敢於藉端勒索,准該民人喊稟。所請姑准和息。

  光緒五年六月初七日具和息呈人眾莊民等同叩

  第二之一訴狀及批

  具呈狀人,茄冬湖莊王讚,為強姦不從,毆搶重傷,懇乞差拘辜醫,究追律辦事。切讚守分耕農,毫莫行非染禍,因本月初七日,髮妻林氏名喚市涼往山拾柴,不意突遇該處土惡尤柏窺見,膽敢恃其巨族,欲行強姦,時林氏不從,罔料柏不思理短,變羞成怒,將林氏頭上銀鍊一條及銀手環一尻強橫剝去,林氏不忿喊救,反被柏開拳毆打遍身重傷;無奈,回家延醫服藥,經父王順登投伊胞叔尤魁元;不理,反助桀為虐,出言不遜。似此升平世界,豈容此等恃強藐法,實屬目無王章,有傷風化,不蒙差拘辜醫律辦,則國法何在?心奚以甘!勢亟不得已,負傷赴階請驗,懇乞青天大老爺為民作主,恩准差拘辜醫究追律辦,庶強惡知有三尺,沾感切叩。

  爾髮妻林氏傷痕已驗,尤柏果因強姦不遂,復肆搶毆,實屬目無法紀。准即飭差拘訊,究追嚴辦。

  光緒四年七月初九日叩

  第二之二驗傷名單及口供

  驗傷名單七月初九

  計開:

  受傷王林氏

  驗得王林氏右臂膊棍傷一處,色烏青;右後脅棍傷一處,色烏青。

  七月初九日單

  據王林氏供:年二十九歲,住加冬湖莊,丈夫王讚。初七日去過溝砍柴,一路無人同行,四顧也無耕種的人,小婦人在前,尤柏在後追來挑戲小婦人。小婦人不允,他將小婦人柴刀奪去,就把小婦人推倒在地。登時喊救,他又將柴棍亂打,搶去銀鍊一條、銀手環一隻。所供是實,求伸冤。

  七月日供單

  第二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王林氏、尤柏

  訊得王林氏控告尤柏毆打一案。王林氏供稱:伊於初七日往尤柏園後砍柴,尤柏園內出來,誣伊砍伐籬笆,將伊柴刀奪去,扭倒在地揮拳亂打。又據尤柏供:伊在加冬湖山腳有園埔一塊,四面皆圍籬笆,初七日在園耕作,聽得園外有人砍伐籬笆,出園看見王林氏砍伊籬笆當柴,彼此口角,將王林氏推倒在地,打他兩拳,各等供。查尤柏所圍籬笆係屬短枝小木插入土內,王林氏果屬有心取便當柴,一拔便是,有何砍伐之聲。王林氏砍柴屬實,尤柏疑心,不即前看柴堆,遂將王林氏扭倒亂打,殊屬嚕莽,姑念王氏砍傷痕現已全愈,著將尤柏懲責二百,斷令備錢六千文交王林氏作為醫藥之資,取結究案,差票吊銷。此諭。

  七月二十四日

  第三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陳老在,年四十八歲,住里楓港莊。

  具呈人陳老在,為贓獲確證,賄賂反證,乞恩提訊究辦事。切在於本月初旬,被盜偷去水牛牯一隻,在登即四處跟尋並無跡;至於十五日,有本莊董山豬到來報知在於李標家中,在即到去認牛耳號,果係被盜偷牽之物。李標所說係伊自己之牛,互相辯論;然此牛有陳車、即陳枝可證,前因偷食陳車田禾苗,被伊牽回家中,留住數日,在賠還清楚,將牛牽回。在邀陳車到李標家中,認得牛耳號係從前牽回之牛,三面對質,李標無言可答;不料事久多變,隨後陳車又說此牛非從前所牽之牛,顯係受人賄賂,始終異詞,致使在與李標嘵嘵置辯,不分是非,將來恐生事端。不得已,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提李標、陳車到案訊究,曲直立分,沾感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蔡批

  據呈:爾於本月初旬失去水牛牯一隻,報知牛在李標家中,究竟初幾之事?未據聲明。既有董山豬報告,又有陳枝可同往認明屬實,李標無言可對,是贓已拿獲,當時即可向討牽回,或指交總理頭人理論,何以絕不計較,隱忍而返,致使陳車復行改口異詞。所呈情節支離,恐其中尚有未確,姑候派差查傳報證人等質明,分別究斷。

  光緒八年八月十九日叩

  第三之二判決文

  名單承差陳與

  計開:

  原告陳老在

  被告李標

  應訊陳車、董山豬

  訊得陳老在控李標盜牽牛隻一案,因李標之牛放山牧養,被陳老在私改耳號,此牛經李標牽回家中已將半月,陳老在始前往冒認,李標不肯,互相爭執,以致涉訟。提訊李標供稱:此牛當日盜食張丁荳仔,嗣後牽回家中半月之久。如果盜牽,斷無留養莊中之理。質之陳車,據稱:乃係李標之牛,因被陳老在私改耳號,冒稱自牛。屬虛屬實,難瞞鄰居之目。且陳車又係陳老在指證之人,言鑿鑿毫無疑竇。陳老在膽敢冒認他人之牛,俙詞誣控,本應重辦,姑念一經到案,自知理短,甘愿服罪。當將陳老在責懲示儆,以為誣控者戒。水牛一隻交李標帶回,並罰陳老在瓦片三千塊,起蓋楓港莊土地廟之用。兩造遵依,結附卷。此諭。

  九月初六日訊

  第三之三甘結狀及保結狀

  具甘結,楓港莊陳老在,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在控李標盜牛隻一案,今蒙訊明此牛係李標之牛,斷交李標領回;罰出瓦三千塊,以起蓋土地廟之用,並令以後不得再滋事端。在甘愿遵斷,合具是實。

  陳阿綽保結一並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字人陳老在

  具保結人陳阿綽,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陳老在控李標偷牽牛隻,認獲耳號,今蒙訊明陳老在實誣告,牛隻斷還李標,並罰陳老在蓋楓港土地廟瓦三千塊,陳老在不敢反悔;如有日後滋生事端,惟保結是問。綽甘愿具保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保結字人陳阿綽

  具甘結,楓港莊李標,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標被陳老在控盜牽牛隻一案,今訊出此牛係標之牛,陳老在私割耳號,誣冒認。斷令陳老在罰瓦三千塊,起蓋楓港土地廟之用。此牛交標領回,以後不得再為生事。標遵斷,合具結是實。

  董牛保結一並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人李標

  具保結人董牛,今當大老爺臺前,保得李標被陳老在控偷牛隻,認明耳號,今蒙訊明此牛斷還李標;因陳老在實係誣告。並罰陳老在瓦三千塊。李標甘愿遵斷;如有日後反悔生端,牛甘愿保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保結人董牛

  具甘結,楓港莊陳車、董山豬,今當大老爺臺前,結得車等被陳老在控證李標盜牽牛隻一案,此牛係是李標之牛。今蒙訊出:此牛係李標之牛,被陳老在偷割耳號,誣控冒認,斷令陳老在罰瓦三千塊,起蓋楓港土地廟之用,此牛李標領回。車等遵依明斷,合具甘結是實。

  附卷。

  光緒八年九月初二日具甘結人陳車、董豬山

  第四之一訴狀及批

  具狀人謝阿玉,年二十九歲,住萬里得莊,離城三十里。

  具喊呈人萬里得謝阿玉,為毆打服叔,懇恩驗明傷痕,提案究辦事。切玉父謝阿苟,因本月初二日,在萬里得耕種園埔,圍築籬笆,突被至親服內兄弟謝阿宗、謝天生兄弟不知作何挾恨,手持木棍從背後而來,謝阿宗將玉父阿苟當頭毆打一傷,昏倒在地;謝天生幫同亂毆,玉父阿苟滿身俱受重傷,生死未卜。玉將父親阿苟抬赴到案,叩乞大老爺臺前恩准驗明傷痕,提謝阿宗、謝天生到案,從嚴究辦,俾口無尊長者戒。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胡批

  已驗訊,堂諭:候嚴拘謝阿宗等到案,訊明究辦。

  光緒十一年六月初三日叩

  第四之二驗傷單

  驗單

  計開:

  提驗得謝阿苟右額角木棍傷一處,業經敷藥,未便揭驗。合面左手刀傷一處:斜長一寸二分,寬五分,皮肉卷縮血污。左手腕木棍傷一處,腕骨鬆脫。右手指木棍傷一處,皮破血污。右脊背木棍一處:斜長七寸,寬一寸五分,色青腫。餘俱無故。須至驗單者。

  第四之三口供

  據謝阿苟供:小的被天生毆傷,現已痊愈,醫生係小的自雇,要索討謝禮銀三十六元,藥資小的出去銀三四元。緣因小的承買賴福來埔地一塊,因牛隻踐踏,小的雇阿眉番建造埔塍,天生所說係伊水溝,不肯與小的堆築,遂將小的毆打。至小的住屋地基,天生兄弟先曾蓋屋居住,後因伊已遷徙別處,小的復在此處起蓋草房二間棲止。昨經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和息,以罰天生豬羊祭祖酒席二棹、神轎一頂、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需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愿。有謝煥彬以小的輕許清楚,將小的之牛,初趕去三十餘隻,同伴五六人,途中小的掽遇趕回,尚失去五隻。次後又帶同十七八人,將小的之牛全行趕在山上,著驚走散,現未牽回。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阿昂等在外原處了案,所有此屋地基,二造已經起蓋房屋,毋庸置議,惟此後不准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往趕牛隻未牽去,當堂枷責示眾。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謝阿玉供:與上同。

  據謝天生供:年四十一歲,父故母在,兄弟三人,妻潘氏,子一個。住萬里得,耕種為業。阿宗是小的哥子,小弟寄生在後山耕種。茲因小的水田一處與胞叔阿苟埔地毗連,內有水溝一條;胞叔阿苟欲將水溝填平築造埔塍,遇有洪水,小的水田必被沖廢。先經向阻不聽,六月二日,親叔阿苟復行堆築,小的再去阻擋,親叔先用刀砍傷小的手上,以致打架,哥子阿宗並無在場。小的兄弟有舊屋地一塊,從前起有房子二間,週圍插竹為籬,親叔阿苟初向小的借住,言定三年滿交還,計今有十餘年,屢討不還,強欲霸佔。小的田園在此門首,伊養牛百餘隻,因此出入踐踏小的禾苗。昨蒙飭原差朱秀、古阿昂等處辦,以罰小的兄弟豬羊祭祖及酒席二棹,需銀十元;神轎一頂,需銀三十元;藥資銀二十元;謝禮銀六元,共銀六十六元;二比均各甘愿。因謝煥彬從中阻撓,聲要牽小的之牛,今蒙訊明:斷令二造悉照古阿昂等原處了案,所有屋地二造已起房子,毋庸置議,惟此後不准再行起造。謝煥彬雖有趕牛情事,未有牽去,當枷責示眾。小的甘愿遵斷就是。

  據謝阿宗供:與謝天生同。

  據謝煥彬供:年二十八歲,父在母故,兄弟二人,妻賴氏,子未。廣東嘉應州人,來臺多年,向皆生理,現住蚊蟀埔,生理營生。因謝天生毆打伊叔謝阿苟,其子謝阿玉曾投經小的族叔謝阿容暨各本家等處辦,嗣古阿昂等調處清楚未有說明,以致小的族叔謝阿容不肯,令人往趕謝阿苟牛隻是實。小的雖有在場,而眾人皆係謝阿容主使。現在牛隻均已牽回,謝阿苟並未牽有一隻。今蒙訊明,斷結小的今已知罪,求恩典就是。

  七月十一日

  第四之四判決文

  名單差朱秀

  計開:

  原告謝阿玉

  受傷謝阿苟

  被告謝阿宗、謝天生

  應訊謝煥彬

  謝阿苟傷雖平復,謝天生毆打期親尊長,例應徒罪;惟據謝阿宗、謝天生同稱:情願備辦牲醴肴饌,祭祖服禮,並賠還謝阿苟醫藥洋二十六元,又願罰助本鄉王爺廟神轎一乘,由通事古阿昂經理懇求寬免等語;謝阿苟亦以誼關叔姪,代為乞恩。查謝天生既已知罪悔過,並願祭祖服禮,出醫藥、罰神轎,姑寬薄責示懲,具結完案。至與謝阿苟同姓不識之謝煥彬,竟敢欺弄阻撓,魚目鄉民,嗣因索詐不遂,復行叫眾強牽謝阿苟牛隻,殊屬不法已極,重責二百板,荷枷示眾,以昭炯戒。

  七月十一日

  第五之一訴狀及批

  喊狀人方旺、張串,住大埔莊,離城二里。

  具懇喊呈人,大埔莊民方旺、張串等,為逞兇毆打,乞恩驗明提究事。竊旺等向本莊尤太包工搬掘土堤,去年底曾往搬二日,頭溝莊張港並不聲阻。本日早,旺等復往搬掘,張港突來,手執鋤頭先毆串右膊肘一傷,復將鋤頭毆旺左膊肘一傷,骨折。忖思旺等係受僱於尤太為工,其土堤與張港有無糾葛,與旺等亦無干涉;張港並不出阻於前,竟敢逞兇於後,實屬目無法紀,不得不奔赴青天大老爺臺前,恩准驗明傷痕,差提張港到案究訊嚴辦,沾恩上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已分別提驗,訊供堂諭,集質察究矣!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四日叩

  第五之二訴狀及批

  具告狀人張光讚,年六十八歲,莊頭溝庄,離城□里。

  具呈狀,頭溝莊民張光讚,為橫行塞圳,向阻不聽,叩乞迅提察斷事。竊讚有向尤姓買過大埔洋田一埒,與陳媽愛田鄰界;愛田在上,讚在下。經愛十月間轉賣大埔莊尤舵,不料舵存心不良,就於十一月初七日,僱工三人,在田塞圳,讚遂投尤魁元及黃總理往阻斥非。據尤魁元言,限俟其調楚,舵亦停止。迨本年正月十八日,尤舵膽敢又僱方添、方旺、張券等三人復行塞圳,讚子張港往田邊巡看知向阻,詎添等不分理會,因此口角,添等三人將手執鋤頭亂行砍毆,時港以致誤傷張券、方旺。伏恩升平世界,而舵如此橫行,復至十八日夜,又帶同伊芋員、尤磁、尤興、尤老等二十餘人,乘夜將圳全塞。似此耕農之際,被斷水源,使讚田拋荒,誰心奚甘?勢不得已,奔叩青天大老爺為良作主,迅提尤舵等到案,察訊究斷,俾良沾恩,切叩。

  署恆春縣正堂兼管招撫事務呂批

  舵雇工填塞水圳,果屬不合;惟爾子張港輒因理阻口角,恃蠻兇毆,亦大可惡。受傷之方旺等業已提案,查驗傷真事確,無可遁逃,當堂諭:候集案分別訊究核奪。爾既來縣具訴,著帶爾子張港投審可也。如違並究,毋誤。

  光緒十六年正月十九日叩

  第五之三判決文

  名單

  計開:

  原告方旺

  原告張串

  被告張港、張光讚

  應訊尤太

  查核圖冊,兩造所控之處有水溝一條,尤舵填塞殊屬非是,著限十日內將原溝清出,候飭本城總理驗明,以免淺深不符原樣也。張港以此溝之塞,不先理論,遽然逞兇,亦屬不合,著薄責以懲其辜。兩造遵依,具結完案,此讞。

  正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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