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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文献丛刊061 新竹县志初稿》·卷二

台湾文献丛刊061 新竹县志初稿 佚名 著

賦役志

  ·賦役志·

  從來有田必有賦,有丁必有役,分而為二。而臺地則寓役於賦,合而為一,則僅言賦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諸羅舊志」(周宣子、陳少林所編)云:『臺地田賦與內地異者三:內地只有田,而此則兼有園:內地俱納米,而此只納粟;內地有改折,而此徵本色。諸羅田少園多,計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園有二等(以肥磽為上下)。田園之主有四:曰官莊(設縣之後,文武官報墾,因而遞受於後官者也)、曰業戶(紳衿、土民自墾納賦,或承買收租而自賦於官者)、曰管事(業戶推一人理賦稅、差役,官就而責成之。計田園以售其值,賦稅不與焉)、曰番社(番自為耕)。內地論畝,臺地論甲(畝、甲詳見下文)。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同知嚴金清新修「志稿」云:『臺地新墾田園,未畢陞科,宜裁業戶,勘丈徵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實』(至光緒十四年,果如其言)。又「諸羅志」云:『臺賦甚重,蓋寓役於賊內故也。乾隆十三年,詔令各郡、縣按近年丁額(每丁勻銀二錢)就租勻配,俾有田業者輸之,以寬貧民』。此寓役於賦之意也。志賦役。

  戶口

  田賦

  官莊(附錄隆恩息莊及營盤田園)

  屯租

  叛產

  餉帑

  耗羨

  解運存留

  經費

  鹽課

  釐金

  蠲政

  卹政

  ·戶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撥歸淡屬戶口,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乾隆元年,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十三年,奉詔以臺屬丁銀勻配通郡田園,該屬年徵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釐零,就該屬田園徵輸,永為定例,蓋以丁之流徙無定而田園有定,裁去無定、歸於有定之中,一以寬平民手足、一以省官吏追捕。法良意美,民咸賴焉(節錄「彰化志」)。

  乾隆二十九年,將遞年編入實在煙戶(有司歲登民數報於部,曰「煙戶」),男、婦計三萬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詔:盛世滋生,永不加賦(採錄「府志」;系淡、新未分治之先,其民丁不載堡分,今無從劃出)。

  嘉慶十六年,查照保甲門牌,核實土著、流寓各籍民戶,計一萬七千九百四十三戶;男、婦大小計二十一萬四千八百三十三丁口,內民戶成丁男、婦(男十六曰丁、女十六曰口,男未十六亦曰口)計一十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丁口、幼丁男、女計九萬八千六百八口(合淡、新在內;因「廳志」不載堡分,故無從劃出)。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謹編查戶口:廳治城廂,計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北一堡,計一萬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計一萬七千四百六十丁口;城南一堡,計一萬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南二堡,計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三堡,計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四堡,計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丁口。以上男、婦總計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七丁口,在新竹轄內;餘劃歸淡屬。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淡屬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社番計一千三百二十五丁;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計番丁銀二百六十六兩。乾隆十三年,丁銀皆就田園勻配,永為定例,而不另賦丁銀(以上,在淡、新未分治之先;其番不載社名,今無從劃出)。

  同治九年,同知陳培桂核查各社番丁,開列於下:一、竹塹社社番八十九丁。一、後壟社管下新港社、中港社、嘉志閣社、貓里社,計社番三百零七丁。一、房里社、貓盂社、通霄社、苑裏社,計社番一百一十三丁。一、德化社管下大甲東社、大甲西社、日南社、日北社、雙寮社,計社番二百三十七丁。以上社番,總計七百四十六丁,係新竹轄內;餘皆劃歸淡屬。

  謹按乾隆二年詔書云:『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然「廳志」所載,民丁、番丁另編戶口,難免彼此攸分。今概准以一視同仁之政,合番、漢為一家,計戶口不計番、漢,尤為道一而風同焉。

  光緒二十一年,知縣櫻井勉編查各辦務署管下煙戶:開列男丁、女口於左:

  一、竹塹堡:計九千三百九十五戶,男二萬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萬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樹杞林堡:計七千四百九十一戶,男二萬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萬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計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八戶,男四萬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萬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頭分堡:計五千五百三十六戶,男一萬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萬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計九千八百一十戶,男三萬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萬四千二百一十五口。

  一、苑裏堡:計四千零三十八戶,男一萬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女一萬一千二百四十五口。

  一、大甲堡:計六千二百九十八戶,男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二丁、女一萬一千四百五十五口。

  以上合計一十七萬六千一百四十八戶,男一十六萬六千零七十六丁、女一十三萬八千四百口:男女合計三十萬零四千四百七十六丁口。

  ·田賦

  謹按:淡廳前屬諸羅轄內,而新竹前屬淡廳轄內。康熙五十三年,始報升科田園,皆以甲計、不以畝計,襲鄭氏遺制也。其法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週圍一百戈為一甲。一甲之田,當泉郡田一十一畝三分零。蓋泉郡田,以六尺為弓,積至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臺田週圍一百戈,即泉郡之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也。凡田一甲,上則徵榖八石八斗、中則七石四斗、下則五石五斗;園一甲,上則徵榖五石、中則四石、下則二石四斗。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園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十一畝。其田照同安民榖例徵收:上田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秋米免;其園,亦照同安「鹽米不徵鹽折例」徵收: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米亦免。凡銀三錢六分,折徵榖一石;凡秋米一石,折徵榖二石。若以甲論,上田每甲應徵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每甲應徵榖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然同安「包糧」有禁,而臺地錢糧則由業戶徵收代納。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再行清丈,按甲徵賦;年分上、下忙完納:上則田每甲徵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毫一絲,中則田每甲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毫一絲,下則田、下下則田以及不入則田均遞減二成為例;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下下園以及不入則園亦遞減二成為例。遂從番、漢業戶及公私番口糧所收租額內,十成中扣四成歸小租戶,自行完納正供。而業戶其收諸民者,謂之「大租」;其納諸官者,謂之「正供」。如大租十成中約四成自足以完納正供,餘六成則償其開墾之資;「廳志」載云『所收浮於納者』,此也。又「口糧大租」一款,系番通事及土目給單徵收,按丁分發社番之口糧。後有備銀給買者,名為番業戶。其中有「正供大租」,系正供業戶給單徵收,向官完納正供雜項;又有「口糧大租」,系番通事、土目給單徵收,按丁給發口糧並為社中公款。

  附錄前事:『臺灣田賦與中土異,自荷蘭令中土遺民受種,以十畝為一甲,分上、中、下則徵榖;年修陂圳之費以及耕具,皆荷蘭資給:名曰「王田」,猶今佃戶納租於田主也。後鄭森取之,改為「官田」;耕者為官佃,佃輸租仍舊。其宗戚及官員、士庶招墾自收者,曰「私田」;徵榖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歸命後,悉為民業;故不以畝計,仍以甲計』。

  舊額田園,計五百二十九頃(百畝為一頃)五十五畝二分九釐零;內田計二百七十二頃七十畝一分四釐零,園計二百五十六頃八十五畝一分五釐零。計徵榖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零,徵榖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陞田、園,共五項一十七畝九分八釐五毫六絲;內下則田三頃六十二畝七分八釐,下則園一頃五十五畝二分五毫六絲。計徵榖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乾隆二十九年,新陞下則田六十六畝,徵榖一十五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陞田、園共五頃七十七畝六分六釐六毫,內下則田三頃三十一畝八分四釐,下則園二頃四十五畝八分七釐二毫;徵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分二合二勺。又新陞田、園三十三頃零八畝四分六釐六毫三絲三忽七微,內下則田二十九頃十八畝九分一釐二絲四忽九微,下則園三頃六十九畝五分五釐六毫八忽八微;徵榖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乾隆三十年,新陞田、園計二十四頃七十七畝七分五釐,內下則田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九分五釐,下則園二頃五十畝零八分;徵榖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乾隆三十二年,新陞下則田一十八頃八十二畝八分四毫,徵榖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一勺。

  乾隆三十四年,新陞下則田五十五頃二十八畝三分七釐一毫八絲一忽,徵榖七百八十一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乾隆三十五年,新陞下則田二十五頃八十六畝六分九釐八毫四絲,徵榖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陞里民陳尚充公下則田四十七畝七分四釐,徵榖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陞下則田一十四頃八十四畝七分八釐一毫一絲四忽,徵榖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陞下則田二頃一十七畝五分九釐八毫三絲四忽,徵榖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乾隆三十八年,新陞下則田六頃六十三畝八分五釐,徵榖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陞下則園二頃九十五畝六分八釐一毫三絲二忽,徵榖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乾隆四十一年,新陞下則田四頃五十六畝二分,徵榖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乾隆四十三年,新陞下則田六頃五十七畝八分零,徵榖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陞下則田一十一頃,徵榖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陞下則田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二分九釐九毫二絲六忽四微三纖,徵榖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計舊額、新陞,凡田、園七百四十八頃九十六畝三分八釐五毫二絲五忽一微三纖,又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實徵榖一萬二千零四十石二斗一升五合一勺二抄;官莊、隆恩息莊、叛產供榖俱在內。其從前檔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燬,「廳志」均不及載明堡分。自光緒四年淡、新分治,凡田、園屬淡水者例應劃歸淡水;但堡分失傳,無從劃出。僅有乾隆三十一年及三十七年新陞拳山堡及隆恩息莊田園計七十四頃八十三畝九分四釐八毫九絲八忽,劃歸淡屬;餘悉就「廳志」所載採錄,以俟考核。

  乾隆五十七年,董陳興首墾下則田二十頃九分六釐八毫零,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計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六釐(「廳志」載:『額外未報部』)。

  咸豐九年十月,新陞中港隆恩大埔林壽記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內抽一石帶完正供,年納供榖一十石零五斗(「廳志」載:『額外未報部』)。

  光緒十三年,臺灣巡撫劉銘傳將舊額、新陞田園再行清丈;戈聲仍循舊例,週圍一百戈為一甲。視地分則,就田問賦,年分上、下忙完納。上則田每甲徵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毫一絲,中則田每甲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毫一絲,下則田每甲二兩零八分零五毫四絲;自下下則田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田,均遞減二成為例。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下下園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園,亦遞減二成為例。遂從番、漢業戶及公私口糧所收大租額內,十成中扣四成歸小租戶,自行完納錢糧;而業戶仍准實收六成。大租並給執照示諭,以昭公允。其餘各色名目悉為裁汰,歸「一條鞭」之法施行。爰列各堡田、園甲數、徵項於左:

  竹塹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一千一百零二甲零五釐九毫零六忽四微,徵銀五千二百三十圓七角五瓣五尖。

  一、中田一千七百四十四甲四分五釐五毫零二忽,徵銀六千七百七十四圓零四瓣八周。

  一、下田二千三百零七甲七分三釐六毫四絲二忽二微,徵銀七千三百八十五圓一角零五周。

  一、下下田二百七十九甲零一釐三毫七絲二忽六微,徵銀七百一十四圓三角二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甲四分五釐二毫二絲,徵銀四圓六角一瓣八周。

  一、沙田四分三釐九毫,徵銀六角三瓣。

  以上計田五千四百三十五甲一分五釐五毫四絲三忽二微,年徵銀二萬零一百零九圓四角八瓣一周。

  樹杞林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一百零五甲五分二釐五毫零八忽,徵銀五百圓零零四瓣八周。

  一、中田四百二十三甲三分七釐零六絲一忽六微九纖八沙,徵銀一千六百四十圓零四角五瓣。

  一、下田一千五百八十二甲七分六釐五毫七絲零四微,徵銀五千零六十四圓八角五瓣二周。

  一、下下田八十三甲五分九釐五毫二絲六忽四微,年徵銀二百一十四圓。

  一、上沙田三甲七分零六釐六毫,年徵銀五圓九角四瓣七周。

  以上計田二千一百九十八甲六分九釐三毫二絲六忽四微九纖八沙,徵銀七千四百二十五圓六角九瓣二周。

  新埔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三百四十五甲五分四釐五毫一絲六忽,徵銀一千六百四十圓一角一瓣三周。

  一、中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五分一釐六毫九絲,徵銀五千一百五十二圓五角八瓣七周。

  一、下田三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七釐五毫二絲八忽五微,徵銀二千七百七十二圓三角四瓣三周。

  一、下下田五千五百八十九甲九分三釐九毫九絲,徵銀一萬四千三百一十圓五角一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九分八釐五毫二絲六忽八微八纖,徵銀二千三百六十七圓零零二周。

  一、中沙田一十七甲六分七釐五毫三絲,徵銀二十五圓三角四瓣四周。

  一、下沙田三百九十九甲七分七釐六毫七絲九忽,徵銀四百零九圓七角七瓣六角。

  以上計田一萬二千五百一十五甲二分一釐四毫六絲零三微八纖,徵銀三萬五千六百七十七圓六角八瓣。

  頭分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四百九十八甲三分七釐四毫四絲零九微,徵銀二千三百六十五圓九角七瓣七周。

  一、中田一千零三十八甲一分五釐六毫三絲九忽四微九纖九沙,徵銀四千零二十九圓四角三瓣九周。

  一、下田一千甲一分六釐一毫八絲四忽二微,徵銀三千二百零零圓五角九瓣四周。

  一、下下田一百六十五甲四分四釐一毫一絲四忽六微,徵銀四百二十三圓五角四瓣一周。

  一、上沙田九甲七分四釐四毫一絲八忽,徵銀一十九圓九角五瓣三周。

  一、下沙田五分八釐二毫一絲,徵銀五角九瓣六周。

  以上計田二千七百一十二甲四分六釐零零七忽一微九纖九沙,年徵銀一萬零零四十圓一角。

  苗栗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一千二百零五甲七分五釐四毫六絲五忽三微二纖,徵銀五千七百二十二圓五角一瓣二周。

  一、中田一千九百三十五甲九分零四毫三絲零四微,徵銀七千五百一十三圓二角四瓣五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九十甲三分零零三絲四忽八微,徵銀五千零八十八圓九角六瓣一周。

  一、下下田三百三十三甲零六釐五毫三絲零一微,徵銀八百五十二圓六角四瓣七周。

  一、上沙田二十六甲五分八釐九毫二絲四忽,徵銀五十四圓四角五瓣五周。

  一、中沙田八甲六分五釐五毫四絲八忽,徵銀一十二圓四角一瓣二周。

  一、下沙田三十一甲二分八釐九毫二絲九忽二微,徵銀三十二圓七角二瓣。

  以上計田五千一百三十一甲五分五釐八毫六絲三忽七微二纖,年徵銀一萬九千二百七十六圓三角零三周。

  苑裏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二百六十四甲零二釐一毫七絲六忽,徵銀一千二百五十三圓零四瓣七周。

  一、中田六百九十一甲八分一釐六毫六絲一忽三微,徵銀二千六百八十四圓九角四瓣。

  一、下田八百二十甲一分五釐九毫一絲六忽八微一纖五沙,徵銀二千二百一十三圓八角一瓣三周。

  一、下下田二百一十三甲三分四釐九毫六絲七忽七微二纖,徵銀五百四十六圓一角七瓣五周。

  一、上沙田三十二甲八分九釐零八絲,徵銀六十六圓三角六瓣。

  一、中沙田二甲一分七釐八毫四絲,徵銀三圓一角二瓣四周。

  一、下沙田一甲三分二釐,徵銀一圓三角五瓣三周。

  以上計田二千零二十五甲七分三釐六毫四絲八忽三微五纖,徵銀六千七百六十八圓八角一瓣二周。

  大甲堡田甲錢糧

  一、上田四百二十七甲九分八釐三毫二絲三忽,徵銀二千零三十一圓二角零八周。

  一、中田一千二百七十甲九分五釐五毫二絲六忽,徵銀四千九百三十二圓五角七瓣七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五十甲七分七釐四毫二絲七忽,徵銀四千九百六十二圓四角七瓣八周。

  一、下下田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釐五毫五絲四忽,徵銀二千一百六十圓一角九瓣三周。

  一、上沙田七十甲四分零一毫三絲,徵銀一百四十四圓一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田八甲零一釐九毫六絲,徵銀一十一圓五角。

  一、下沙田一十二甲九分三釐一毫五絲,徵銀一十三圓二角五瓣五周。

  以上計田四千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九釐零七絲,徵銀一萬四千二百五十五圓三角九瓣三周。

  右七堡田甲計三萬四千二百零三甲九分七釐九毫一絲二忽八微三纖二沙,年徵錢糧銀一十一萬三千五百五十三圓四角六瓣一周。

  竹塹堡園甲錢糧

  一、上園二甲六分一釐六毫三絲,徵銀一十圓一角六瓣。

  一、中園八十二甲六分二釐一毫一絲,徵銀二百六十四圓四角。

  一、下園四百九十九甲六分零零九絲二忽四微,徵銀一千二百七十九圓零三瓣七周。

  一、下下園一百八十五甲三分零二毫二絲,徵銀三百七十八圓八角五瓣六周。

  一、中沙園九甲一分三釐三毫二絲,徵銀九圓三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園八百五十六甲九分九釐八毫零三忽,徵銀五百二十七圓二角零二周。

  以上計園一千六百三十五甲九分九釐九毫七絲七忽四微,徵銀二千四百六十九圓零二瓣一周。

  樹杞林堡園甲錢糧

  一、中園一甲九分六釐四毫四絲,徵銀六圓二角八瓣六周。

  一、下園二十七甲八分九釐八毫二絲,徵銀七十一圓四角二瓣。

  一、下下園六十三甲七分三釐七毫八絲,徵銀一百三十圓五角二瓣九周。

  一、中沙園五甲四分九釐八毫六絲,徵銀五圓六角三瓣六周。

  一、下沙園一千一百零五甲六分九釐一毫五絲零四微,徵銀六百七十九圓九角三瓣五周。

  以上計園一千二百零四甲七分九釐零五絲零四微,徵銀八百九十三圓八角零六周。

  新埔堡園甲錢糧

  一、上園六分五釐零八絲,徵銀二圓五角二瓣七周。

  一、中園四甲四分五釐五毫二絲,徵銀一十四圓二角五瓣九周。

  一、下圍五十五甲七分四釐零九絲五忽六微,徵銀一百四十二圓七角零四周。

  一、下下園一百七十九甲二分零五毫八絲,徵銀三百六十六圓九角五瓣九周。

  一、中沙園五十甲五分四釐九毫八絲,徵銀五十一圓八角二瓣。

  一、下沙園一千四百一十甲二分八釐五毫九絲三忽二微,徵銀八百六十七圓四角四瓣七周。

  以上計園一千七百甲零零八釐八毫八絲四忽八微八纖,徵銀一千四百四十五圓七角一瓣六周。

  頭分堡園甲錢糧

  一、上園八分二釐七毫九絲八忽四微,徵銀三圓二角一瓣三周。

  一、中園六甲二分二釐二毫六絲,徵銀一十九圓九角一瓣二周。

  一、下園二百一十甲四分七釐七毫五絲一忽八微,徵銀五百三十八圓八角六瓣六周。

  一、下下園一百二十二甲七分一釐九毫二絲二忽二微,徵銀二百五十一圓二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園六甲九分八釐一毫,徵銀七圓一角五瓣六周。

  一、下沙園八百四十七甲一分八釐六毫二絲一忽二微,徵銀五百二十一圓零五瓣四周。

  以上計園一千一百九十四甲四分一釐四毫五絲三忽六微,徵銀一千三百四十一圓四角八瓣三周。

  苗栗堡園甲錢糧

  一、上園二甲一分六釐一絲,徵銀八圓三角八瓣八周。

  一、中園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釐八毫五絲八忽,徵銀五百八十二圓九角七瓣一周。

  一、下園五百五十七甲三分五釐一毫一絲六忽四微,徵銀一千四百二十六圓八角一瓣九周。

  一、下下園二百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四毫六絲八忽,徵銀五百九十九圓九角三瓣。

  一、中沙園四十一甲一分三釐六毫六絲,徵銀四十二圓一角六瓣五周。

  一、下沙園八百七十甲零四釐五毫二絲五忽四微,徵銀五百三十五圓零七瓣八周。

  以上計園一千九百四十五甲八分零七毫五絲七忽八微,徵銀三千一百九十五圓三角五瓣一周。

  苑裏堡園甲錢糧

  一、中園二十七甲六分六釐零六絲,徵銀八十八圓五角一瓣四周。

  一、下園六十八甲五分二釐零八絲,徵銀一百七十六圓二角二瓣四周。

  一、下下園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釐一毫六絲八忽,徵銀四百八十圓四角四瓣四周。

  一、中沙園一十一甲五分二釐零八絲,徵銀一十一圓八角零九周。

  一、下沙園二百九十甲零五釐五毫六絲二忽,徵銀一百七十八圓三角八瓣四周。

  以上計園六百三十二甲六分六釐六毫三絲,徵銀九百三十五圓三角七瓣五周。

  大甲堡園甲錢糧

  一、中園七甲三分六釐四毫八絲,徵銀二十三圓一角五瓣七周。

  一、下園五十八甲五分一釐二毫四絲,徵銀一百四十六圓六角三瓣三周。

  一、下下園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絲,徵銀八百一十八圓五角六瓣六周。

  一、中沙園一百零三甲九分六釐六毫八絲,徵銀一百零六圓五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園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釐四毫六絲八忽,徵銀四百一十二圓七角六瓣三周。

  以上計園一千二百四十甲九分三釐三毫一絲八忽,徵銀一千四百零七圓七角一瓣九周。

  右七堡園計九千五百五十五甲五分零零三絲六忽,年徵錢糧銀一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圓六角七瓣一周。

  合計:七堡田、園四萬三千七百五十九甲四分七釐九毫四絲八忽八微三纖二沙,年徵錢糧銀合計一十二萬五千二百四十二圓一角三瓣二周。就圓折兩,計銀八萬一千四百三十一兩八微一分五釐三毫零六忽八微六纖。每銀一兩,扣平餘銀一錢五分、又扣補水銀一錢,合計平餘銀一萬二千二百一十四兩七錢七分二釐二毫九絲六忽零三纖、合計補水銀八千一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一釐五毫三絲零六微八纖六沙,合計平餘、補水銀二萬零三百五十七兩九錢五分三釐八絲二忽六微七纖,歸「耗羨」項下。實徵錢糧銀六萬一千零七十三兩八錢六分一釐四毫八絲零一微四纖五沙。

  ·官莊(附錄隆恩息莊及營盤田園)

  年徵快官榖四百六十九石零二升五合七勺,內詳豁免水沖無徵榖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八合二勺外,實徵榖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每石六三折價,計銀二百七十九兩九錢二分六釐三毫二絲五忽。支給佃首辛勞銀三十一兩五錢、本署門役食米折銀七十三兩零七分八釐五毫五絲一忽,又解淡水縣支給北中營兵米車船運費銀七十二兩四錢零八釐八毫二絲一忽,又解府充餉銀一百零二兩九錢三分八釐九毫一絲三忽。旋因田、園復被水沖,年徵榖僅三百石左右,列年因充餉銀兩未經劃撥,均未支存;將所徵榖先支佃首辛勞、役食米折及解淡水縣車船運費。嗣奉臺灣府憲將額定充糧銀兩奉撥營餉,無款清解,經稟批示:『籌墊支解;並飭自光緒十年起,將淡水縣車船運費一款停止,所徵租榖折價解給役食、佃首及充餉銀兩。其九年以前已支車船運費,由縣查籌閒款或催徵民欠歸補』等因,批示存案(光緒十一年縣案)。

  新竹隆恩息莊

  乾隆年間,竹塹北城外樹林頭莊王世傑之管事王佐往臺南府互控案情,遷延數年,王家經費不敷,乃向臺南城守借銀五千圓。後城守將卸任時,被借之項未還;乃從庫中帑藏支銀五千圓付城守領回,將缺額庫銀五千圓指為王家借項。洎新城守抵任,遂向王家逼催此項。王家無銀可還,願將該田年徵大租榖平價抵還。所有大租,自此歸官收掌;名曰「隆恩息莊」。計田九百三十二甲五分四釐二毫三絲、園二百三十八甲五分四毫六絲八忽。上田每甲年徵榖八石、中田六石、下田四石、園每甲年徵銀二圓。歷年租項,由臺南城守派弁駐竹徵收,照民間市價代銀完納。除辦理人工食及各款開銷外,盡數解歸臺南城守查收繳庫。開列租項於左:

  一、年徵各業主大租榖二千六百一十五石三斗一升三合。

  一、年收蕭文珍大租榖八石二斗五升。

  一、年收浸水莊大租榖四石八斗。

  一、年收浸水莊小租榖八石。

  一、年收各業戶園租銀一百九十一圓六角二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各業戶地基銀一十九圓七角五瓣。

  以上年徵租榖二千六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三合、租銀二百一十一圓三角七瓣三周二尖。

  一、年收浸水莊小租榖四十石(此條前系臺南城守衙門案牘爺油香開銷之項)。

  中港隆恩息莊

  乾隆年間,諭飭承辦隆恩管事:將年徵租榖變價銀項,准予置買田業,址在中港莊張家(大租);又從前各佃應完租項積欠多年,將田歸官,均名隆恩。計田九百一十七甲六分四釐二毫五絲、園七十二甲七分五釐七毫六絲。歷年租榖,由艋舺營參將雇工徵收,照民間市價造米發糶。除辦理人工食開銷外,盡行解歸艋舺參將查收繳庫。開列租項於左:

  一、年收各莊租榖二千四百八十四石有奇;就榖造米,折實米一千二百四十二石。

  一、辦理人四名,年開銷工食銀二百四十圓。

  營盤田園

  一、楊梅壢營盤茶園一所、又厝九間,年徵稅銀四圓。

  一、後布埔營盤,年徵租銀五十六圓。

  一、香山塘營盤田園,年徵租銀一十六圓。

  一、中港營盤一所,年徵租銀三十二圓。

  一、後壟營盤田並地基一所。

  一、大甲營盤田一所,年徵租銀四十圓。

  一、白沙墩營盤園一所,年徵租銀一十圓。

  一、苑裏營盤田二分,年徵租銀一十二圓。

  謹按營盤田園,系從前武弁簡擇寬曠地為營盤、駐紮兵丁之所。後因移紮別處,則另設營盤;而舊紮營盤遂招佃開闢田園徵租,以充公用。亦有營盤之前後、左右多閒曠之地開闢田園者,不動公帑給買,故名曰「營盤田園」。前「廳志」不載此款,今故列於「官莊」之後。

  ·屯租

  乾隆四十八年,原報已墾田園五千二百八十三甲四分零三毫二絲八忽。內除水沖缺額並剔歸界內叛產抄封及番耕等項田園八百四十六甲三分一釐五毫一絲二忽外,實存原報田園四千四百三十七甲零八釐八毫一絲六忽,系歸番管耕,不徵屯租之項。乾隆五十三年續丈,除原報番田外,溢額民耕田園一千三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三毫九絲三忽二微;內五十五年報被水沖、沙壓田園二百四十一甲六分七釐八毫六絲五忽九微六纖外,實存溢額田園一千一百四十五甲二分零五毫二絲七忽二微四纖,徵租一萬一千四百六十石零四升七合一勺九抄八撮。又,蛤仔市等莊大租並議充屯,計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以上合計:原報額徵屯租榖一萬七千五百四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八勺三抄八撮。

  嘉慶十五年覆丈,缺額原報歸番田園二百四十九甲八分一釐一毫八絲九忽四微八纖、溢額並新墾民耕田園三百三十六甲四分三釐六毫四絲三忽;除缺、溢均非本莊本佃不相抵補外,計實存原報田園四千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七釐六毫二絲二忽五微二纖,實存現溢合前溢額民耕田園一千四百八十一甲六分四釐一毫七絲零二微四纖。其中所溢各等田園,分列於左:

  一、溢一等田七十七甲三分零七毫一絲三忽四微,租榖一千七百石零七斗五升六合九勺四抄八撮。

  一、溢二等田一百一十一甲一分一釐六毫九絲四忽二微,租榖二千石零一斗零四合九勺五抄六撮。

  一、溢三等田五十二甲八分八釐六毫六絲三忽六微,租榖七百四十石零四斗一升二合九勺零四撮。

  一、溢四等田一百一十九甲零三釐零七絲九忽,租榖一千四百二十八石三斗六升九合四勺八抄。

  一、溢五等田一百九十八甲四分八釐七毫三絲四忽,租榖一千九百八十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

  一、溢六等田三百一十三甲零二釐九毫零二忽二微,租榖一千八百七十四石二斗三升四合一勺三抄二撮。

  一、溢二等園六甲零六釐三毫六絲六忽,租榖三十六石三斗八升一合九勺六抄。

  一、溢三等園四十八甲四分三釐八毫四絲一忽四微四纖,租榖二百四十二石一斗九升二合零七抄二撮。

  一、溢四等園一百六十六甲七分四釐二毫七絲七忽二微,租榖六百六十六石九斗七升一合零八抄八撮。

  一、溢五等園一百四十九甲五分五釐八毫一絲八忽,租榖四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四合五勺四抄。

  一、溢六等園二百二十三甲六分五釐八毫八絲一忽二微,租榖四百四十七石三斗一升七合六勺二抄四撮。

  又,另園一十五甲三分一釐二毫,租榖八十石。

  以上覆丈額徵屯租榖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四石二斗八升九合一勺零四撮,併報蛤仔市莊充屯大租榖六千零八十四石九斗二升六合六勺四抄,又園租榖八十石,計應徵屯租榖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徵番銀一圓,計應徵番銀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圓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釐四毫。後查各屯田水沖無徵榖一千五百二十七石零,未經詳報勘豁。同治元年,同知秋日覲斷充吳順記榖四百石、陳玉成榖二十石,系補水沖屯租缺額,亦未經詳報。

  謹按:屯租者,屯番之田園租也;屬縣治東界。初,東界皆荒山曠土,番與民並墾焉。乾隆四十九年,總督富綱奏明清丈,計地論畝;籍已具而案核未定。值逆首林爽文亂,各社番隨官打仗有功。五十三年,大學士福康安、巡撫徐嗣曾奏准:募番民為屯丁,設立屯所;按丁授地,給與界外田園,以資久計,即「寓兵於農」之意也。其例仿照四川屯練,就社立為屯營。計社遠近與番多少,分別為大屯、小屯。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專轄外委一員;南北各屯,歸千、把總統屬。乃由原額田園再加丈量,以原額歸民耕、以溢額為屯田。究之田與屯所,兩不相屬;況溢額田園,皆屬零星。官乃徵其賦,以時給發各營屯丁。其田園各分六等:一等田每甲徵租二十二石,園每甲徵租十石;二等田每甲徵租十八石,園每甲徵租六石;三等田每甲徵租十四石,園每甲徵租五石,四等田每甲徵租十二石,園每甲徵租四石;五等田每甲徵租十石,園每甲徵租三石;六等田每甲徵租六石,園每甲徵租二石。

  嘉慶十五年清丈,除冊報歸屯田園外,尚有續墾新溢不堪入額田園一百二十七甲六分零七毫五絲二忽二微剔出,另冊責成地方官徵租,留充屯務公用。其中續墾新溢各田園,列明於左:

  一、五股林、石壁潭二莊,計田五十三甲四分三釐一毫五絲二忽,應徵租榖三百二十石零五斗八升九合一勺二抄;又園二十一甲六分六釐四毫四絲,應徵租榖四十三石三斗二升八合八勺。

  一、員墩仔、八張犁、貓朥合三莊,計田四十四甲二分零四毫四絲零二微,應徵租榖二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六合四勺一抄二撮;又園八甲三分零七毫二絲,應徵租榖一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四勺。

  以上田園四所,「廳志」載:為充公屯租。計徵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八合七勺三抄二撮,照屯租例每石折銀一圓,計徵銀六百四十五圓七角五瓣八周七尖三末二皮。

  光緒四年裁廳設縣後,新竹縣撥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照章每石折徵銀一圓,計應徵番銀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圓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

  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將舊額新陞各田園概行丈量,按甲納糧,裁汰各色名目,而屯租自此轄免。

  ·叛產

  頭份抄封田:一分一釐五毫六絲,年徵榖二石變價銀二圓。

  苗栗抄封田(甲數未詳):年徵銀一百五十九圓。

  苑裏抄封田:四十六甲三分九釐,年徵榖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變價銀二千五百八十四圓八角五瓣五尖,另徵租銀二十八圓。又水租銀三十七圓一角五瓣一尖。

  大甲抄封田:二十四甲八分六釐六毫六絲,年徵榖一百石變價銀八十四圓,另徵租銀六十九圓。

  以上叛產,系同治三年抄封戴萬生等業。年徵銀合計二千九百六十四圓零零六尖。除撥充大甲水神祠香燈經費(榖七十五石)外,均輸納府庫,作戍兵加餉。

  ·餉帑

  地丁就田勻配。徵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四釐(詳見「戶口」)。

  番丁就田勻配。徵銀二百六十五兩(詳見「戶口」)。

  以上兩件勻配田園,不另徵此項;而名目尚存。

  廍餉(即蔗車)乾隆九年,報陞二張;三十一年,新陞半張;三十二年,二張;三十六年,十張;四十一年,二張;四十二年,四張;四十三年,三張;五十七年,三張:計二十六張半。每張徵銀五兩六錢,應徵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

  磨餉一首。乾隆九年,始報陞科。年應徵銀五兩六錢。

  罟餉一張。雍正九年,彰化撥歸管轄。年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八分。

  當稅乾隆二十九年後,十二戶;徵銀六十兩。嘉慶八年後,先後詳銷,存八戶;徵銀四十兩。同治九年,實存三戶;年徵銀一十五兩。光緒七年,實存二戶;年徵銀十兩。九年後,實存一戶;年徵銀五兩(不在「雜餉」內,盡數解府)。

  爐稅一戶。年徵銀五兩。

  謹按:餉帑所載皆屬纖微,不入正供,列為「雜款」。地丁即煙戶,前已按田勻配;不另徵收。廍餉徵諸糖、磨餉徵諸麫、罟餉徵諸魚;當者,大典舖也,典物而收厚利,乃稅之;爐者,鑄鉎以為器之大爐也。至於鹿樟皮及小米之餉,廢缺已久;今不復錄。

  ·耗羨

  舊額田園正供應徵耗羨銀三百四十八兩一錢四分六釐一毫八絲。

  新陞田園正供應徵耗羨銀一百九十六兩九錢四分一釐四毫七絲。

  光緒四年淡、新分治,奉文分徵供餉耗羨銀二百四十兩零三錢七分五釐一毫六絲。

  又應支鳳山協濟耗銀五百五十九兩六錢二分四釐八毫四絲。

  舊額勻丁應徵耗羨銀計三十八兩一錢二分七釐零六絲。

  餉應徵耗羨銀一十八兩一錢四分四釐。

  廍磨餉應徵耗羨銀六錢七分二釐。罟餉應徵耗羨銀一兩四錢一分三釐六毫。鹿樟皮餉(只算後壟四社二張)應徵耗羨銀五分七釐六毫。計徵銀二兩一錢四分三釐二毫(以外尚有當稅、爐稅不徵耗羨)。

  光緒四年,新、苗合計年徵補水銀八千一百四十三兩一分八釐一毫五絲三忽零六纖八沙六塵,又徵平餘銀一萬二千二百一十四兩七分七釐二毫二絲九忽六微零三沙。合計補水、平餘銀二萬零三百五十七兩九分五釐三毫八絲二忽六微七纖。

  謹按:耗者,銷也。銀有爐火之耗、榖有鼠雀之耗;不徵其耗,則出納者病焉。故賦法加平餘、補水兩款,以備其耗;是謂之「羨」,與周官掌振旅之餘財者意同。舊例:勻丁銀一兩,徵耗銀七分、封平餘銀二分,計九分;其田園,每正賦榖一石,徵耗榖一斗,折銀五分;其雜餉銀一兩,徵耗銀一錢、封平餘銀二分,計一錢二分。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再行清丈:於「清賦」案內奏明:自十四年改徵新糧起,每正耗銀一兩隨收平餘銀一錢五分,以為津貼各縣辦公之需。嗣又奉文,飭將所收平餘銀盡數解司,以備支給動用。又於正耗銀一兩徵補水銀一錢,與錢糧銀同解布司。合計錢糧銀一兩,徵平餘、補水銀二錢五分;比諸舊例,又加重焉。

  ·解運存留

  前廳額徵正供榖一萬二千零四十石二斗零七合二勺,照二榖一米折算,應徵米六千零二十石零三合六勺,儘數撥給營兵。舊制年支給竹塹北右營原額兵七百二十六名,又北右營新添調撥鎮標左、右營額兵三百零二名,計一千零二十八名。照大建每名月給米三斗計,應米三千七百石八斗;如逢小建,每名減發一升,遇潤照建加給。又協濟北中營額兵一千二百三十八名四季之一,應給冬季三個月米一千一百一十四石二斗。年計給米四千八百一十五石,尚餘米一千二百零五石零三合六勺,歸淡屬支給水陸兵米(當淡、新未分治之前,年給兵米九千九百零五石四斗;其不敷兵米,系淡廳向布司請給發價銀歸補)。光緒四年裁廳設縣後,新竹縣撥分正供榖四千一百五十三石零八升五合六勺五抄五撮。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明清丈改章,自十四年起停徵供榖,歸入「一條鞭」之法,改徵錢糧;通飭遵照年徵新、苗錢糧銀六萬一千零七十三兩八錢六分一釐四毫八絲零一微四纖五沙。

  前廳額徵屯租榖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石二斗一升五合七勺四抄四撮,每石折徵銀一圓,計應徵銀一萬七千七百三十九圓二角一瓣五周七尖四釐四毫;支給屯餉、隘糧並協濟臺灣、鳳山二縣屯餉各款外,尚餘銀三百六十九圓二角一瓣零,存備屯務公費(水沖失額,未經詳報勘豁)。前廳應徵充公屯租榖六百四十五石七斗五升九合零三抄二撮,每石折銀一圓計,應徵銀六百四十五圓七角五瓣九周零四釐四毫;解府充公。光緒四年以撥分屯租及充公屯租榖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二合七勺七抄八撮,每石折徵銀一圓計,應徵銀一萬三千四百八十七圓九角四瓣二尖七周七末八皮;內應解協濟鳳山縣屯餉銀一千零五十八圓七角二瓣六尖,應解協濟臺灣縣屯餉銀九百圓,應給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塹屯丁四百名年給餉銀八千八百圓,又應給三屯屯弁俸薪銀四十圓,又應給隘丁口糧銀一千六百八十圓,又應給佃首辛勞銀二百四十圓。以上應解給銀一萬三千一百一十八圓七角二瓣六尖,銀解府庫。光緒十四年改徵錢糧,不徵屯租。

  前廳舊徵耗羨銀六百零三兩五錢零一釐九毫一絲,支給本廳養廉銀五百兩外,尚賸銀一百零三兩五錢零一釐九毫一絲,起運解司。光緒四年改廳為縣,奉文分徵供餉耗羨銀二百四十兩零三錢七分五釐一毫六絲,又應支鳳山協濟耗銀五百一十九兩六錢二分四釐八毫四絲,支給本縣養廉銀五百兩,餘銀起運解司。光緒十四年改徵新糧,其養廉銀從應解布司平餘、補水項下支給。

  前廳舊徵勻丁、雜餉銀七百一十四兩五錢五分,支給本廳俸薪、門役工食、廳學俸薪等款銀六百六十一兩零三釐五毫外,尚餘銀五十三兩五錢四分六釐五毫,起運解司(當稅不計)。光緒十四年,改徵錢糧存留銀一千三百四十六兩七錢七分零六毫,支給本縣俸薪、門役工食、縣學俸薪等及各款開銷外,餘項解司。十四年新、苗分治,其苗邑各款開項,亦由苗邑存留銀支給。

  ·經費

  舊廳同知俸薪銀八十兩。光緒四年改廳為縣,俸薪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計九十三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計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春秋祭祀,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祭品銀二百二十三兩二錢,武廟祭品銀一十八兩,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又誕辰祭品銀陸兩,天后宮祭品銀一十六兩。祈晴禱雨香燭銀一兩二錢。習儀拜賀銀六錢。文廟、城隍、社稷等壇祠修理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科舉人花幣旂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進士花幣旂匾銀二兩,縣學歲貢生旂匾銀六錢二分五釐。

  鄉飲銀六兩。

  縣前、大湖口、中港、楊梅壢等四舖舖、司兵一十二名,計工食、火炬銀八十四兩八錢一分六釐。

  訓導一員,俸銀四十兩。齋夫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門斗一名半,工食銀九兩三錢。廩生四名,廩糧銀一十一兩五錢七分三釐。膳夫一名,工食銀六兩六錢六分七釐。

  典史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伕一名,計六名,每名工食六兩二錢,計銀三十七兩二錢。

  歲、科兩試考棚工料銀二十二兩二錢二分二釐。

  孤貧四十六名,連閏七大建、六小建口糧銀一百七十六兩六錢四分,又孤貧衣布銀二十五兩零九分七釐六毫。

  囚糧銀二十兩。

  以上共應支給銀一千三百四十六兩七錢七分零六毫,系臺省添改郡、縣案內分別釐定編支,業奉奏咨在案。

  本縣養廉銀五百兩,由「耗羨」項下支給。

  苗栗知縣、訓導、典史俸薪、養廉及各款開銷等費,均與新邑一律施行。

  一、協濟鳳山縣屯餉番銀一千零五十八圓七角二瓣六尖,由「屯租」項下解給。

  一、協濟臺灣縣屯餉番銀九百圓,由「屯租」項下解給。

  一、日北、麻薯、竹塹三屯屯弁俸薪銀四百四十圓,由「屯租」項下支給。

  一、日北屯丁三百名、麻薯屯丁四百名、竹塹屯丁四百名,計一千一百名,每年屯餉番銀八千八百圓,由「屯租」項下支給。

  一、官隘五座隘丁口糧銀一千六百八十圓,由佃首年收屯租內支給。

  一、貓里、蛤仔市佃首二名辛勞銀一百四十圓,九芎林一名五十圓,楊梅壢一名五十圓。計佃首四名,每年辛勞銀計二百四十圓,由「屯租」內支給。

  以上六條,錄光緒十一年縣案。

  附臺、彰二邑解款

  道光十四年四月,鎮標左、右營裁撥北路右營,移駐大甲、銅鑼灣、斗換坪。添防戍兵三百零二名,年給米一千零八十七石二斗,遇閏加給九十石零六斗,由臺灣縣協濟解給(前由廳先行給發支放,仍由臺灣縣經徵正供內支放開銷)。

  大甲巡檢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養廉銀二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廳志」載:二名。加民壯四名、弓兵十八名)、馬夫一名,計六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二錢,年給銀三十七兩二錢(「廳志」載:二十四名,年給工食銀七十兩零六錢),由彰化縣支給。

  大甲舖司兵工食、火炬年給銀一百四十八兩四錢二分八釐,又民壯工食年給銀二十四兩八錢。以上舖司兵工食、火炬銀,原系彰化縣協濟淡廳之款。現已廢廳、設縣,仍應照舊坐編。又彰屬協濟艋舺縣丞民壯工食銀兩,亦應歸彰化縣支取。均由新邑墊給,移取歸款等因,歷經遵辦在案(光緒十一年縣案)。

  ·鹽課

  竹塹設館三所:一、竹塹館,一、苦苓腳館,一、中港館;大甲設館四所:一、大甲館,一、後壟館,一、通霄館,一、房里館。以上計七館外,分設大湖口、紅毛港、香山、新埔、北埔、樹杞林、九芎林、頭分、苑裏等處子館十餘館。塹城及各鄉全年銷鹽二萬三千石,苗栗各鄉全年銷鹽一萬餘石;每石一百觔,合計三萬餘觔。其售諸民間,每七二洋銀一圓,買鹽九十觔,加釐金銅錢一百八十文。全年收銀三萬餘圓,外加釐金折銀五千餘圓。前廳課鹽,系臺灣府瀨北、瀨東場配運,原曬大鹽(?)由商人輸課行銷。雍正五年,官商裁革,奏歸府辦,盡收盡繳。嗣後,改由商人領辦。咸豐五年,復歸府辦。同治六年,提歸道辦。七年,仍歸府。九年,復歸道。十年,復歸府。「府志」載云:近來廳西南五里許之虎仔山莊,民自試煎曬,年得鹽二萬餘石。同治六年,臺灣道吳大廷議歸官辦,以虎仔山為南廠、油車港為北廠;此外,又有十塊寮,合計三處曬場。民自建造鹽埕開曬,歸課發售。倘本地之鹽不敷,仍由臺灣府配運。其曬鹽之法,每廠設正總理一名,年給辛工銀一十二圓;副總理一名,年給辛工銀八圓;頭人四名,每名年給辛工銀六圓;戶首十六名,每名年給辛工銀四圓。以上辛工,由課館委員支發。其各處莊民曬鹽四百觔歸入課館,給價銀一圓;輕入重售,民咸苦焉。每年至四、五月,多募哨丁巡拿私販鹽夫,則費用亦甚浩繁云。

  謹按「廳志」載云:崇爻山有鹽水泉。番編竹為鑊,內外塗以泥;取其水煎之成鹽。近如中港、後壟各地熟番,亦有挑沙瀝鹵自煮,官不徵課。蓋番社歸化時,曾奏准聽其煮海自食也。至私販之弊,各港口皆有。並有內地商船私以鹽貿易各貨而去,頗為難治。

  ·釐金

  釐者,微也;徵釐,所以濟稅課之不足也。然臺地有釐而無稅,惟洋藥特重。其稅自洋藥而外,均由各口局卡按貨抽釐而已。咸豐十一年,臺灣府洪毓琛奉飭舉辦釐金,並省委員候補府程榮春來淡辦理百貨釐金;照船徵法,但計擔數、不計精粗,故抽收之數無多。釐金以洋藥為大宗,遞年徵收銀數屢有增損。同治五年,淡廳王鏞會同委員魯筠澤詳定:不論內地已抽、未抽,每洋藥一箱抽釐金六十圓正;其內華稅(?)每箱二十八兩零,免徵。今仍之。每年抽無定額,自五、六百箱至一千箱不等;皆淡屬入口。新竹無此巨款,惟抽百貨釐金。謹列出口行商章程於左:

  一、臺地不設常稅海關,從前所收僅茶葉、樟腦二項。其餘無論何等貨物,概視裝載,百擔抽銀二圓四角。惟新竹縣屬,另有抽分名目,臺南亦有大小斛船之區別。徵收現屬紛雜(?)辦理,且難劃一,殊非裕國便民之道。光緒十三年,奉巡撫劉銘傳諭定:將全臺船貨釐金及抽分、斛船等項名目一概裁免,仿照內地按貨抽釐,以除風弊。

  一、內地各省釐金,概系兩起兩驗。臺灣重洋遠隔,航海貿易,販運維艱;不得不從輕核(原「撥」字)議。茲定出口貨物除洋藥一項照舊抽收外,其餘進口百貨一概免抽釐金,以示體恤。

  一、內地各省貨物,無論肩挑、販運,逢卡概須呈驗,方准放行。茲念臺地貿易初開,凡南北陸路各處不設卡查驗,任商賈販貨就地交易、挑運往來,不抽釐金,以省滋擾。惟貨物下船,方抽釐金。

  一、此次議抽出口釐金,僅於海口設局驗收;體恤商情,可謂至矣。凡郊行載貨下船,應將所發貨件觔兩開明,交駁船前赴分局報明;由局逐一秤量,按則徵收,給與完單,方准盤上大船。倘不先赴分局報完釐金擅行下船者,即以偷漏論;除令繳足正款釐金外,照應完之釐三倍處罰,以示懲警。

  一、客商置貨,必有發票;運貨,必有行單。於報釐時,將發票、行單隨時呈驗。如果票、單與貨物不符,照章議罰。若自置貨物並無發單及自行運貨並不投行,均按貨照章抽收,不得留難阻滯。

  一、議按貨物抽釐,均照在地出產價值,從減征收。凡貨物未及備載章程者,均照成章每百圓抽釐五圓,與內地稅釐值百抽五之例相符。

  一、按邊船載貨出口,從前不納船貨釐金。然出口百貨既議徵抽,自當一律嚴徵,以昭平允。所有按邊船在本口局卡完納釐金後,准運到別口銷售;船抵該口,應將所發完單呈進該口局卡驗明,方准起卸。倘貨單不符,即扣留究辦,以杜影射。

  一、商船裝貨滿載完清釐金後請牌出口,應將船牌呈請設口分局於牌上蓋用「釐金完清」戳記,方准出口。倘有任意開駛者,即嚴行究罰,以重釐務。

  一、釐金為維正之供,例應〔徵〕紋銀。第臺例向來皆用通用番銀,市間無從專收紋銀。茲議完納釐金,仍以七二番銀兌收;每百兩,另繳補水銀六兩。無論輕殘破裂均准交納,用七二庫秤兌收,以順輿情。

  腦釐

  竹屬內山一帶,多產樟木,向歸艋舺道署軍工廠之料館收買。煎腦則傷木料,故煎腦灶戶,歸料館約束。同治五年,臺灣道吳大廷委司料館者,不得售樟腦與洋人。同治六年,委興泉永道曾憲德來臺會同議辦,准洋人自行入山採買樟腦,明定章程;料館遂名存實亡,內山盜匪充斥。同治九年,臺灣道黎兆棠查洋人入山採買樟腦,並未按照章程先完子口半稅;札飭委員候補府胡斌會同淡水廳設卡抽釐。每樟腦百觔,抽釐五角五點,與半稅同。初議歸民行代收,旋撤,仍歸各口釐金局員抽收。臺地洋商完半稅釐金自此始。光緒十七年改徵防費,每腦灶一位,月徵防費銀八圓,向道署繳納。其樟腦售買,不復抽釐。

  茶釐

  初,茶葉出自淡水,山民多以植茶為業。道光年間,茶葉皆運福州,無復茶葉入口,稅銀遂缺,而臺地亦無落地釐可抽。然茶葉愈產愈廣,由淡北遞及新邑內山一帶蔓延數十里,皆鋤雜榖而種茶葉。同治十年,臺灣道黎兆棠札飭委員候補府胡斌會同淡水同知試辦抽釐,每擔收釐銀一圓。有奸棍章華封、金茂芳聚眾希圖抗抽,適黎道卸事,酌量減徵。洎光緒十六年,巡撫劉銘傳札飭委員會同新竹知縣就北城外水田〔街〕開設局卡,每細茶百觔抽釐一圓五角、粗茶八角。

  謹按:茶葉種植之始,起於淡屬石碇、拳山二堡。其獲利比雜糧較多,遠近爭效,山原遍植茶叢。數十年間,所在皆是。然盛極必衰,聞老茶商云:『淡水茶葉,有被蜘蛛網牽纏連叢枯死者』。蓋茶至六、七十年根株枯槁,雖剪去舊枝經春再發,其枝葉亦不及新種之暢茂。況山原既經種茶而後,年久則茶枯死,不得復植雜榖;緣其地之磽瘠故也。方今新竹內山一帶多植茶叢,其勢將盛,將來不遜臺北;則茶叢實新竹之一鉅款也。但恐歷久而土地瘠薄,大利之中、大害寓焉。當路者,必有以處此矣!

  ·蠲政

  乾隆十年九月二十日,奉上諭:『閩、廣丙寅年地丁、錢糧,已全行蠲免。惟是臺灣府屬一廳四縣地畝額糧,向不編徵銀兩,歷系徵收粟榖。今內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臺屬地畝因其編徵本色,不得一體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著將臺灣府屬一廳四縣丙寅年額徵共粟一十六萬餘石,全數蠲免』。十一年,奉旨蠲額徵租榖。二十六年,詔蠲全年地丁、租稅。四十五年,詔蠲全年租稅。五十二年,詔蠲本年地丁、租稅。五十三年,詔免本年正供及地丁銀。五十六年,詔蠲正供榖(全臺作三年輪免)。嘉慶元年,詔蠲正供榖(全年分作三年輪免)。二年,詔蠲本年正供、租稅。二十二年,詔蠲免積欠租稅。道光十五年,詔蠲免積欠租稅(十年以前)。二十五年,詔蠲免積欠租稅(二十年以前)。同治元年,詔蠲免積欠錢糧(咸豐九年以前)。光緒十三年,詔蠲免曆年積欠錢糧(九年以前)。二十年,詔賜老人及鰥寡窮民,每縣給銀三千兩。

  謹按:國家每遇大喜慶,則行蠲政,以恤斯民;取其與民同樂之意。如紀元、登極、大婚、大壽以及皇子、皇孫誕生,皆行蠲政,其恩膏亦甚優渥。但臺地孤懸海外,道里云遙。每逢蠲政,租項既已徵完,而詔書始行下來,徵項遂入宦囊,不煩解運,則惠及於官而未及諸民者有之。宸聰遼遠,誰其上叩九閽而為斯民請命焉?

  ·卹政

  普濟堂(未設)

  養濟院在縣治北門外水田尾。光緒六年,知府陳星聚捐廉購林瑞源舊屋一進七間,價銀八百大圓;添建前後兩廊八間,計費銀四百大圓。凡孤老廢疾窮民,均聽造報姓名,收入留養。舊例:孤貧四十六名,每名給口糧銀三兩五錢四分、又給衣布銀五錢四分六毫。嗣因人數漸多,乃分額內孤貧四十六名、額外孤貧三十四名,合湊八十名,更定加恩撫恤:每名月給白米二斗。每月計米一十六石,常年計米一百九十二石;閏月加給,合計二百零八石。此款由竹塹社番租銀六十八圓、中港社番租銀五十一圓項下支給;其不敷處,准就本地公款撥給。光緒十四年,由「存留」項下支給。

  回春院在縣治東門內,一進三間。道光二十九年,以清塚餘項創造。光緒年間,紳董重修。凡四方遊客病篤無親屬可依,均入此院醫治,僱工供養。沒則埋之。

  棲流所樹林頭莊有鴨母寮一所,向系村人編茅為屋,以飼鴨母。後村人別徙,有乞丐居焉。日聚成群,男女約百餘人,建草寮三十餘間。咸豐三年,官給丐首戳;命約束在所窮民,並查外方逃匪。同治三年,草寮被盜焚燬;旋修。光緒年間,丐首不妥,改飭充當。後遂為成例。

  育嬰堂在南城內龍王祠左畔。同治九年,官紳倡首捐項,購汪姓屋改造;計二進,左右俱設護厝。原撥船戶「抽分」之半,以充經費。每嬰兒月給洋銀一圓,付與本生母自行撫養,以六個月為限,計銀六圓,專派司事經理。嗣因「抽分」一款改歸釐金按給,嬰兒之項無從提給。外尚有遞年徵收各款項下,附列於左:

  一、北門外街店一座,年收稅銀十六圓。

  一、新莊仔園一所,年收園稅銀十圓。

  一、臺北八甲莊,年收地基銀二十四圓。

  一、本堂左畔厝一間,年收銀四圓八角。

  一、德盛莊田一所、田舍十一間,年收小租榖五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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