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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通典卷第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繁朝 通典 杜佑纂 著
简体

刑法序 刑制上

刑法序

前志曰:「夫人,有生萬物之最靈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趨走不足避其害,無毛羽以秗寒暑,必役物以為餬,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能勝物。群而聚之,是為君矣;歸而往之,是為王矣。人既群居,不能無喜怒交爭之情,乃有刑羛輕重之理興矣。刑於百度,其最遠乎!」又曰:「聖人因天討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鉿;中刑用刀鋸,次用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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