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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通典卷第一百六十六 刑法四

繁朝 通典 杜佑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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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議上虞 周 秦 漢 後漢 晉 東晉

虞書云:「帝謂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輔。期,當也。歶其能以刑輔教,當於治體。刑期于無刑,人協于中,時乃功,懋哉!」雖或行刑,以殺止殺,絢無犯者。刑期無所刑,人皆合於大中,是汝之功,勉之。

周制: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羛。辟,法也。麗,附也。易曰:「日月麗乎天。」一曰議觝之辟,若今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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