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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唐會要卷六十一

宋朝 唐會要 王溥 著

御史臺中

  館驛

  開元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敕。巡傳驛。宜因御史出使。便令校察。至二十五年五月。監察御史鄭審。檢校兩京館驛。猶未稱使。今驛門前十二辰堆。即審創焉。乾元元年三月。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館驛使。大歷五年九月。杜濟除京兆尹。充本府館驛使。自後京兆常帶使。至建中元年停。大歷十四年九月。門下省奏。兩京請委御史臺。各定知驛使御史一人。往來句當。遂稱館驛使。謹按六典。及御史臺記。并雜注。即並不言臺中有館驛使。

  貞觀十九年。太宗親征遼。發定州。皇太子奏。請飛驛遞表起居。又請遞敕垂報。並許之。飛表奏事。自茲始也。

  大足元年五月六日敕。諸軍節度大使。聽將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萬人已上鎮軍大使四人。副使三人。五千人已上大使三人。副使二人。並給傳乘。

  長安四年五月二日。乘傳人使事閑緩。每日不得過四驛。

  景雲二年八月四日敕。諸使至京都。經一日已上。即停乘傳驛及供給。

  開元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敕。專知傳驛官。一差定後。年限未終。所由不得輒迴改。并別差使。及別報句當。其年七月一日敕。諸道按察使家口。往過宜給傳遞。

  十五年四月十日敕兩京都亭驛。應出使人三品已上。及清要官。驛馬到日。不得淹留。過時不發。餘並令就驛進發。左右巡御史專知訪察。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敕。如聞比來給傳使人。為無傳馬。還只乘驛。徒押傳遞。事頗勞煩。自今已後。應乘傳者。宜給紙券。

  二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新除都督刺史。并闕三官州上佐。並給驛發遣。

  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敕曰。先置陸驛。以通使命。苟無闕事。雅適其宜。如聞江淮河南。兼有水驛。損人費馬。甚覺勞煩。且使臣受命。貴赴程期。豈有求安。故為勞擾。其應置水驛。宜並停。

  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五日。自今諸郡太守謝上表。並附驛遞進。

  大歷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郎官請假拜埽。宜準開元天寶中舊例。給公乘。

  其年九月十七日。門下省奏。准公式令。諸給驛馬。職事三品。及爵三品已上。若王。四疋。四品已上。及國公。三品五品及爵三品已上。二疋。餘官爵各一疋。伏望今後。並約前件馬數給券。其從人。每馬一疋。許將一人。從之。其月敕節文。兩京宜委御史臺。各定知驛御史一人。往來句當。諸道委節度觀察使。各於本道判官中。定一人。專知差定訖。具名銜聞奏。并牒奏。

  建中四年正月十一日。館驛置五等使料。及人馬數。其月。詔商州。度上津路館置舍。

  貞元二年三月。河南尹充河南水陸運使薛珏奏。當府館驛。準永泰元年三月。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第五琦奏。使人緣路。無故不得於館驛淹留。縱然有事。經三日已上。即於主人安置館存其供限。如有家口相隨。及自須於村店安置。不得令館驛將什物飯食草料。就等彼供給擬者。伏以承前格敕。非不丁寧。歲月滋深。因循久弊。今往來使客。多是武臣。踰越條流。廣求供給。府縣少缺。悔吝坐至。屬當凋殘。實難濟辦。況都城大路。耗費倍深。伏乞重降殊恩。申明前敕。絕其僥濫。俾懼章程。庶郵驛獲全。職司是守。敕旨。宜付所司。舉元敕處分。

  其年六月二十二日敕。諸道進奉卻迴。及準敕發遣官健家口。不合給驛券人等。承前皆給。路次轉達。牒令州縣給熟食程糧草料。自今以後。宜委門下省檢勘。憑據分明。給傳牒發遣。切加勘責。勿容踰濫。仍準給券例。每月一度具狀聞奏。

  其年十二月敕節文。從上都至汴州為大路驛。從上都至荊南為次路驛。知六路驛官。每一周年無敗闕。與減一選。仍任累計。次路驛官。二周年無敗闕。與減一選。三周年減兩選。

  八年。門下省奏。郵驛條式。應給紙券。除門下外。諸使諸州。不得給往還券。至所詣州府納之。別給令還。其常參官府外除授。及分司假寧往來。並給券。從之。

  元和四年正月敕。準元和三年諸道濫給券道敕文。總一百二十七道已上者。州府長官宜奪一季俸祿。其本州官曹官及錄事參軍。付吏部用闕。去任殿一選。

  其年。監察御史元稹。劾奏徐州節度使王召。傳送故監軍使孟昇喪柩還京。給券乘驛。仍於郵舍安喪柩。有違典例。

  五年正月。考功奏。諸道節度使觀察等使。各選清強判官一人。專知郵驛。如一周年無違犯。與上考。如有違越。書下考者。伏以遵守條章。纔為奉職。便與殊考。恐涉太優。今請不違敕文者。書中上考。其違越者。依前書下考。仍請永為常式。敕旨。依奏。

  其年四月。御史臺奏。御史出使及卻迴。所在館驛。逢中使等。舊例。御史到館驛。已於上廳下了。有中使後到。即就別廳。如有中使先到上廳。御史亦就別廳。因循歲年。積為故實。訪聞近日。多不遵守。中使若未諳往例。責欲逾越。御史若不守故事。懼失憲章。喧競道途。深乖事體。伏請各令遵奉舊例。冀其守分。敕旨。其三品官及中書門下尚書省官。或出銜制命。或入赴闕庭。諸道節度使觀察使赴本道。或朝覲。并前節度使觀察使追赴闕庭者。亦准此例。先。監察御史元稹。自東臺赴闕。至敷水驛。與中使劉士元爭廳事。因士元以鞭擊元稹之面。稹跣而走。故有是命。

  九年四月。自夏州至天德。復置廢館一十一所。以通緩急。時。去年迴鶻自部落南過磧。取西城柳谷路討吐蕃。西城防禦使周懷義表至。朝廷大恐。以迴鶻聲言討吐蕃。意是入寇。宰臣李吉甫。以為迴鶻入寇。且當漸絕和事。不應便來犯邊。但須設備。不足為慮。因請置之云。

  十一年十二月。門下省奏。事非急切者。不得乘驛馬。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復以中官為館驛使。六典之制。以監察第二御史主郵驛。元和初。常以中官曹進玉為使。恃恩暴戾。遇四方使多倨。詰之或至捽辱者。內外屢以為言。宰臣李吉甫等論罷之。至是復置。左補闕裴潾上疏曰。伏以館驛之務。每驛各有專知官主當。又有京兆府觀察使刺史。遞相監臨。臺中有御史充館驛使。專察過闕。伏以近有敗事。上聞聖聰。若明示科條。切責官吏。據其過犯。明加貶黜。敢不惕懼。日夜勵精。若令宮闈之臣。出參館驛之務。則內臣外務。職分各殊。切惟塞侵官之源。絕出位之漸。事有不便。必誡於初。令或乖方。不必在大。當埽靜妖氛之日。開太平至治之風。澄本正名。正在今日。疏奏不報。

  十三年。庫部員外郎李渤。為潞州弔祭使。上言。畿內諸驛馬多死。上命以飛龍馬數百疋付之。

  長慶元年九月。中使二人。充行營糧料館驛使。左補闕蔣防等。以非故事。恐驚物聽。上疏切諫。遂罷之。其月。復置行營糧料館驛等中使。宰臣切論。給事中封敕。諫官上疏諫止。

  其年四月敕。如聞館驛遞馬。死損轉多。欲令提舉吏人。悉又推委中使。驛吏稱不見券。則隨所索盡供。既無憑據。肯有定數。自今以後。中使乘遞。宜將券示驛吏。據券供馬。如不見券。及分外索馬。輒不得勒供。下後從長樂臨皋等驛。準此勘合。如不遵守。要速聞知。仍委所在長官。當時具名銜聞奏。其常參知官出使。及諸道幕府軍將等。合乘遞者。並須依格式。如有違越。當加科貶。

  其年九月。時詔命授行營諸司方略。朝令夕改。驛使相望。京兆尹柳公綽獻狀訴云。自幽鎮兵興。使命繁并。館驛貧虛。鞍馬多闕。又敕使行傳。都無限約。驛吏不得視券牒。隨口即供。驛馬既盡。遂奪鞍乘。衣冠士庶。驚擾怨嗟。於是降敕。中使傳券。素有定數。如聞近日多越券牒。宜令諸司府。據元和十四年四月五日敕。分明曉示。自今已後。如更違越。所在州縣。俱當時具名聞奏。

  寶歷二年二月。鳳翔隴州觀察使上言。當管緣興元新迴斜谷路。創置驛三所。岐山縣南界。置渭陽驛。郿縣北界。置過蜀驛。寶雞縣南界。置安途驛。其月。山南西道觀察使上言。當道新制斜谷。其中須置館驛。及創驛右界名者三。甘亭館請改為懸泉驛。駱駝蔫館改為武興驛。阪下館請改為右界驛。並可之。

  太和四年十月。御史臺奏。伏準六典故事。外官授命。皆便道之官。蓋緣任闕其人。則朝廷切於綜理。近日皆顯陳私便。不顧京國。越理勞人。逆行縣道。或非傳置。創設供承。況每道館驛有數。使料有條。則例常踰。支計失素。使偏州下吏。何以資陪。又準假寧令。官五考。一給拜埽假。今借稱幸從便路。願謁枌榆。則是展墓足以因行。赴官皆由枉道。臣今月五日。已於延英面奏。伏幸聖旨。令將伏承狀。乞起今。公私行李。勒依紀律。敢有違越。請委所司論列。敕旨。依奏。

  八年八月。門下省奏。常參官私事請假。從來準例。並給券牒。今商量。或緣家事乞假。各申私志。須約公費。自今後。應有此色假官。並任私行。門下省不得給公券。如或事出特恩。不在此限。敕旨。依奏。

  開成四年二月。門下奏。常參官寒食拜埽。今月七日。延英面奏進止。令準往例給公券者。臣等謹檢舊案。承常參官應為私事請假。外州往來。給券牒。伏準太和八年八月十日敕。釐革應緣私事。並不許給公券。今臣等商量。唯寒食拜埽。著在令式。銜恩乘驛。用表哀榮。虔奉聖旨。重頒新令。其有拜埽不出府界。假內往來者。並不在給券限。敕旨。依奏。

  會昌元年二月。御史大夫陳夷行。商量條流奏。所置館驛。鞍馬什物。兼作人多少。及功價資課。每年破用。取何色錢物添修支遣。其驛馬數勘。每驛見欠多少。速具分析奏來者。臣今商量。請準敕先牒諸州府。勘鞍馬什物作人功價糧課。并勘每年緣館驛馬占留錢數。諸色破用。及使料粟麥。遞馬草料。待諸州府報到。續具聞奏。今具檢前後敕文。行用相當者。參立新格。逐意條流。除館驛弊事。

  其年三月。門下省奏。準今月六日敕。中使乘券人馬數。訪聞近日皆守敕文。不敢逾越。施之久遠。須令通濟。其遠近送諸道春衣使。須有大將衣任。量加馬一疋。敕旨。令貴必行。理須通濟。供奉官緣官傔人多。宜加遞馬一疋。春衣端午使。例外更加一疋。冬衣使。例外更加兩疋。餘並準三月六日敕。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敕節文。江淮兩浙。每驛供使水夫價錢。舊例約十五千已來。近日相仍。取索無度。蘇常已南無驛。使供四十餘千。或界內有四五驛。往來須破四五百千。今後宜依往例。不得數外供破。如有越違。長吏已下書罪。

  大中五年七月敕。如聞江淮之間。多有水陸兩路。近日乘券牒使命等。或使頭陸路。則隨從船行。或使頭乘舟。則隨從登陸。一道券牒。兩處祗供。害物擾人。為弊頗甚。自今已後。宜委諸道觀察使。及出使郎官御史。并所在巡院。切加覺察。如有此色。即具名奏。當議懲殿。如州縣妄有祗候。官吏所由。節級科議。無容貸。

  六年二月。汴州觀察使崔龜從奏。當管三州水陸官驛。先準敕文條流。水夫具有定制。并不許行轉牒供券外剩人。歲月滋深。仍被過客格外干求。剩索人夫。別配糧料。臣今欲條流諸道節度觀察使刺史。及諸道監軍。別敕判官赴任。及歸闕庭。若有家口。及參從人。即量事祗供。其本管迎送軍將官健所由。諸色受雇人等。本道既各給程限。兼已受傭直。並請不供。伏恐使客曾得館驛分外祗供。忽此遭減。必巧言謗讟。上聞聖聽。今欲準此釐革。不敢不奏。敕旨。宜依。其諸道亦準此處分。

  彈劾

  故事。御史彈奏。上坐日曰仗彈。至景雲三年已後。皆先進狀聽進止。許即奏。不許即止。儀鳳二年二月十九日敕。凡有彈糾。皆待大理斷招後。錄入功過。至德元年九月十日詔。御史彈事。自今以後。不須取大夫同置。故事。凡中外百寮之事。應彈劾者。御史言於大夫。大事則方幅奏彈之。小事則署名。乾元二年四月六日。敕御史臺。所欲彈事。不須先進狀。仍服豸冠。所被彈劾。有稱讎嫌者。皆冀遷延。以求苟免。但所舉當罪。則讎亦無嫌。如憲官不舉所職。降資出臺。儻涉阿容。乃重貶責。舊制。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彈奏者。則具其事為狀。大夫中丞押奏。大事則豸冠。朱衣。纁裳。白紗中單。以彈之。小事常服而已。

  貞觀十一年。吳王恪好畋獵。損居人田苗。侍御史柳範奏彈之。太宗因謂侍臣曰。權萬紀事我兒。不能輔正。其罪合死。範進曰。房元齡事陛下。尚不能諫止畋獵。豈可獨罪萬紀乎。

  永徽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書令褚遂良。抑買中書譯語人史訶擔宅。監察御史韋仁約劾之。大理丞張山壽斷。以遂良當徵銅二十斤。少卿張叡冊。以為非當。估宜從輕。仁約奏曰。官市依估。私但兩和耳。園宅及田。不在市肆。豈用應估。叡冊曲憑估買。斷為無罪。大理之職。豈可使斯人處之。遂遷遂良及叡冊官。

  顯慶元年八月。中書侍郎李義府。恃寵用事。聞婦人淳于氏有美色。坐事繫大理。乃諷大理寺丞畢正義。枉法使出之。將納為妾。或有密言其狀者。上令給事中劉仁軌鞫之。義府恐洩其謀。遂逼正義自縊於獄中。上知而特原義府。侍御史王義方奏。義府擅殺寺官。陛下雖已釋放。臣不應更有鞫問。然天子置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本欲水火相濟。鹽梅相承。然後庶績咸熙。風雨交泰。則知人主不得獨是獨非。皆由聖旨。昔唐堯至聖。失之於四凶。漢祖深仁。失之於陳豨。光武聰明寬恕。失之於龐萌。魏武勇略英雄。失之於張邈。此並英雄之主。莫不失之於前。得之於後。陛下繼聖。撫育萬方。蠻陬夷落。猶懼刑網。輦轂咫尺。奸臣肆虐。殺六品寺丞。足使忠臣抗憤。義士扼腕。縱正義自取絞縊。此事彌不可容。使是畏義府之權勢。能殺身以滅口。則此生殺之威。上非主出。賞罰之柄。下移姦佞。臣恐履霜堅冰。積小成大。請乞重勘。審正義致死之由。雪冤氣於幽泉。誅姦臣於白日。對仗叱義府令下。義府顧望不退。義方三叱。上既無言。義府趨出。義方乃讀彈文曰。義府善柔成性。佞媚為姿。昔事馬周。分桃見寵。後交劉洎。割袖承恩。生其羽翼。長其光價。因緣際會。遂階通達。不能盡忠端節。對揚王休。策蹇勵駑。祗承皇眷。而反憑附城社。蔽虧日月。請託公行。交遊群小。貪冶容之姣好。原有罪之淳于。恐漏洩其陰謀。殞無辜之正義。雖挾山超海之力。望此猶輕。回天轉日之威。方斯更劣。此而可恕。孰不可容。金風戒節。玉露啟寒。霜簡與秋典共清。忠臣將鷹鸇並擊。碎首玉階。庶明臣節。請付法推。以申典憲。

  龍朔二年三月。鐵勒道行軍大總管鄭仁泰。薛仁貴。殺降九十餘萬。更就磧北討其餘眾。遇大雪。兵士糧盡。凍餓死者十八九。御史大夫楊德裔劾奏曰。謹按仁泰。猥以非才。謬荷拔擢。擁旌瀚海。問罪天山。理應虔奉廟算。恭行天罰。而褊心無謀。短懷愎諫。乃肆兇殘。恣行殺戮。向若大軍初到。明諭天旨。撫納前降。招來後服。則鐵勒反善。不日斯平。仁泰素闕遠圖。莫曉機事。師徒無紀。軍令不明。遂使稽顙屈膝者。被塗炭之誅。懼死懷生者。因成絕漠之計。加以沙塞綿邈。風雪嚴凝。不量士馬疲疴。不度糧食多少。乃令班師。凍餒征夫。殞斃士馬。骸胔委積。刳剔縱橫。暴骨交衢。下實泉壤。深可悼恤。成規失守。明罰所誅。自聖朝削平天下以來。未有如仁泰此行。損威挫銳之甚。仁貴貪殘有素。平允乖方。縱矜所得。不補所喪。豈可並資誣罔。不寘準繩。撫悼存亡。理宜懲肅。其仁泰等故殺降人。餓殺兵士。並請付法。以申典憲。

  萬歲通天五年五月。監察御史紀履忠。劾奏御史中丞來俊臣。犯狀有五焉。一專擅國權。二謀害良善。三贓賄貪濁。四失義背禮。五淫昏狼戾。論茲五罪。合至萬死。請下獄治罪。

  大足元年。張易之縱恣益橫。常私引相士李宏泰占吉凶。言涉不順。御史中丞宋璟。請窮究其狀。則天曰。易之等已自上聞。璟曰。謀反大逆。無容首免。易之等分外承恩。臣知言出禍從。義激於心。雖死不恨。則天不悅。內史姚璹恐忤旨。遽宣敕令出。璟曰。天顏咫尺。親奉德音。不煩宰相。擅宣王命。則天意解。乃收易之等就臺。俄有敕特原之。仍令易之等就璟宅謝罪。璟拒而不見曰。公事當公言之。若私見。法無私也。

  長安四年三月。監察御史蕭至忠。彈鳳閣侍郎同鳳閣鸞臺三品蘇味道贓污。貶官。御史大夫李承嘉。嘗召諸御史責之曰。近日彈事。不諮大夫。禮乎。眾不敢對。至忠進曰。故事。臺中無長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彈事。不相關白。若先白大夫。而許彈則可。如不許彈。則如之何。大夫不知曰誰也。承嘉默然。而憚其剛直。

  神龍三年。吏部尚書蘇瑰。按問鄭普恩。其妻有寵於韋庶人。特敕令對御辨析。上屢抑瑰而理普恩。侍御史范獻忠。歷階而前曰。臣請先罪蘇瑰。上問其故。忠曰。蘇瑰國之大臣。荷榮貴久矣。不能斬逆賊而後奏聞。今使眩惑天聰。搖動刑柄。而普恩反狀昭露。陛下曲為申理。此則王者不死。今聖躬萬福。豈有剩天子耶。臣請先死。終不能事普恩。上意乃解。獄遂定。

  其年。監察御史魏傳弓。劾奏內常侍輔信義縱暴。竇懷貞曰。輔常侍深為安樂公主所信任。權勢甚高。常成禍福。何得輒有糾彈。傳弓曰。今王綱漸壞。君子道消。正由此輩擅權耳。若得今日殺之。明日受誅無所恨。

  景龍元年九月十二日。又劾奏銀青光祿大夫西明寺主惠範。奸贓四十萬。請寘於極法。上召之。有寬惠範之色。傳弓進曰。刑賞者。國家大事。陛下賞已妄加。豈宜刑所不及。削惠範官。放歸於第。

  景龍二年十二月。御史中丞姚廷筠奏稱。律令格式。懸之象魏。奉而行之。事無不理。比見諸司僚寀。不能遵守章程。事無大小。皆悉奏聞。臣聞為君者任臣。為臣者奉法。故云。汝為君目。將司明也。則知萬機務綜。不可遍覽也。所以設官分職。委任責成。百工惟時。以成垂拱之化。比者修一水牕。或伐一枯木。並皆上聞旒扆。取斷宸衷。豈代天理物。至公之道也。自今以後。若緣軍國大事。及牒式無文者。任奏取進止。自餘據章程合行者。各令準法處分。其故生疑滯。致有稽失者。望令準御史隨事糾彈。上從之。

  三年二月九日。娑葛入寇。監察御史崔琬。劾奏兵部尚書宗楚客。侍中紀處訥。曰。立性險詖。志越溪壑。幸以遭逢聖主。累忝殊榮。承愷悌之恩。居弼諧之地。不能克意砥礪。憂國如家。遂乃潛通獫狁。納貨取資。公引頑兇。受賂無限。且境外之交。情狀難測。今娑葛反叛。邊鄙不寧。由此賊臣。取怨中國。臣忝直指。義在觸邪。請黜巨蠹。用答大造。並請收禁。差三司追鞫。

  其年五月。李尚隱與監察御史李懷讓。同奏吏部侍郎崔湜鄭愔。有所挾附。贓污狼籍。詔監察御史裴漼按其事。時安樂公主用事。諷漼寬之。漼遂對仗重彈奏。愔竟從貶削。一說靳常所劾。恐非。

  開元二年。崔日知為京兆尹。貪暴犯法。御史大夫李傑糾劾之。反為日知所搆。侍御史楊瑒廷奏曰。彈劾之舉。若遭恐脅。以成奸人之謀。御史臺固可廢卻。上以其言切直。遽令傑依舊視事。貶日知為黟縣丞。

  其年三月。殿中御史郭震。劾刑部尚書趙彥昭。太子賓客韋嗣立。青州刺史韋安石。曰。彥昭以女巫趙五娘左道亂常。託為諸姑。潛相援引。既因提挈。遂踐台階。或驅車造門。著婦人之服。或攜妻就謁。申猶子之情。同惡相濟。一至於此。又張易之兄弟。勢傾朝野。嗣立此際。結為舅甥。神龍之初。已合誅死。天網疏漏。腰領誤全。與安石託附阿韋。編諸屬籍。中宗晏駕。削太上皇輔政之制。定阿韋臨朝之策。比時朝野危懼。人臣怨憤。臣雖才識妄庸。忝司清憲。熟見奸僻。敢不糾彈。彥昭並請法處分。於是並罷官。

  建中元年三月。監察御史張著冠豸冠。彈京兆尹兼御史中丞嚴郢於紫宸殿。以郢奉詔浚陵陽渠。匿詔不時行。故使奔蹙。以歸怨於上。上即位。初。侍御史朱敖請復舊制。置朱衣豸冠於內廊。有犯者。御史服以彈。又令御史得專彈劾。不復關白於中丞大夫。至是著首行之。乃削郢御史中丞。著特賜魚袋。自是日懸衣冠於宣政之左廊。然著希楊炎之意彈郢。人頗不直之。

  貞元元年三月。宰相召諫官御史宣諭上旨曰。自今上封彈劾。宜入自陳論。不得群署章奏。若涉朋黨。初。京兆尹李齊運。以公事詬萬年縣丞源邃。令左右抑捽不已。邃竟死於廷。京師不直。其妻鄭氏。告冤不已。崔縱執奏如初。御史中丞張或繼論。御史連章彈齊運。齊運乃奏云。臣孤立為朋黨所擠。故命宰臣宣諭焉。

  元年正月。侍御史殷永免官。初。奉誠軍節度使康日知。朝覲失儀。為御史彈奏。詔捨之。因敕御史。有節將始至。朝禮小失。勿劾。及是邠寧節度使張獻甫入閣。失儀。永廷劾之。獻甫素服待罪闕下。召見慰諭。以永忘其前命。故免。

  元和三年三月。御史中丞盧坦。舉奏前山南西道節度使柳晟。授任方隅。所寄尤重。至於敕令。首合遵行。一昨歸朝。固違明旨。復修貢獻。有紊典章。伏請付法。又奏前浙東觀察使閻濟美。到城之時。亦有進獻。當時勘責。稱離越州後。方見赦書。道路已遙。付納無處者。既經鴻霈。須為商量。已書罰訖。伏准今年正月赦文。自今已後。諸道長史。有赴闕廷者。並不得取本道錢物。妄稱進奉。柳晟等既違新令。不敢不奏。初。坦既奏舉晟濟美。二人皆待罪於朝堂。上召坦對。褒慰久之。曰。晟等所獻。皆以家財。朕已許原。不可失信。坦奏曰。赦令天下之大信也。天下皆知之。今二臣違令。是不畏法。陛下奈何以小信而失天下大信乎。上曰。朕已受之。如何。坦曰。歸之有司。不入內藏。使四方知之。以昭聖德。上稱善其言。

  十五年三月。御史中丞崔直奏云。元和十二年。御史臺奏請。知彈侍御史被彈。即請向下人承次監奏。或有不到。即殿中侍御史於侍御史下立。以備其闕。臣伏以朝官入閣失儀。知彈侍御史合彈奏錯失。向下侍御史及中丞大夫。遞相彈奏。事後入本班。候監奏出閣。然後合侍御史待罪。此乃殿廷舊制。於事為宜。今若移一殿中放彈御史之下。以防向上失錯。或殿中自錯。則擬更立何人向下。監奏繫於瞬息。只合知彈侍御史便了。不必別差殿中。既乖故實。終慮駁雜。伏請自今已後。卻依閣內故事。縱知彈侍御史自有錯失。不被彈奏。候班退監奏畢。然出待罪。冀從易便。永可遵行。奏可。

  長慶四年六月。侍御史溫造。於閣內奏彈左金吾大將軍李祐。近違敕罷吏。請進馬以論。祐趨出待罪。宣敕放之。

  太和二年。義成軍節度使李聽。為魏博所敗。喪師過半。御史中丞溫造。殿中侍御史崔蠡彈之曰。賞罰不立。無以示天下。李聽按甲遷延。逗撓軍政。以致狼狽就道。自圖苟免。伏請付法司論罪。上特原之。

  七年九月。侍御史李款閣內彈奏前邠州行軍司馬鄭注曰。內通敕使。外連朝官。兩地往來。卜射財貨。晝伏夜動。干竊化權。人不敢言。道路以目。請付法司。奏未報。款連上十餘疏。由是授注通王府司馬。

  九年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奏。知彈侍御史。自京城百司。及天下諸州府等公事。應關文法者。皆先申臺司。舊例配知彈侍御史一人。專掌其事。至朝日入閣。又對仗彈奏中外臣僚不如法者。事最繁重。又須詳精。一人當之。實恐不逮。臣商量。請知彈御史一人。專掌京城百司公事。皆彈侍御史一人。分掌諸州府之事。庶使官業各修。無所遺闕。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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