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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唐會要卷六十七

宋朝 唐會要 王溥 著

東宮官

  太子太師。太傅。太保。 隋朝秩二品。皇朝因之。

  少師。少傅。少保。 隋朝降三師一等。皇朝因之。至先天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詔東宮三師三少。宜開府。置令丞各一人。仍隸詹事府也。

  太子賓客。 顯慶元年正月十九日置。初無員品。選高名重德者為之。遂以韓瑗。來濟。許敬宗兼之。開元中。始編入令。置四員。建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又加兩員。興元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又加四員。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宜留元額四員。餘並勒停。

  詹事府

  龍朔二年。改端尹府。咸亨元年。復為詹事府。光宅元年。改為宮尹府。神龍元年。又改為詹事府。

  詹事。 一人。貞觀元年置。龍朔二年。改為端尹。咸亨元年復舊。天授中。改為宮尹。神龍元年。復為詹事。

  少詹事。 一人。貞觀初置。龍朔二年。改少尹。咸亨元年復舊。天授中。又為少尹。神龍元年復故。

  丞。 二人。龍朔二年。改為端尹丞。咸亨元年復故。天授中。又改為宮尹丞。神龍元年復故。

  司直。 二人。顯慶元年置。龍朔二年二月九日。改隸桂坊。後罷桂坊。卻隸詹事府。

  貞觀七年。魏王泰移居武德殿院。太子太師魏徵諫曰。此殿在內。處所寬閑。參候往來。極為近便。但魏王既是愛子。陛下常欲其安全。每事抑其驕奢。不處嫌疑之地。今移此殿。便在東宮之西。海陵昔居。時人以為不可。雖時移事異。猶恐人之多言。又王之本心。亦不安息。既能以寵為懼。伏願成其美。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誕皇太孫。太子宴宮寮於宏教殿。太宗幸東宮。自殿北門入。謂宮臣曰。頃來生業稍可。非乏酒食。而唐突公等宴會。朕有甲館之慶。故就公為樂耳。謂太子曰。爾國之儲貳。府藏是同。金玉綺羅。不足為賜。但先王典籍。可鑑誡耳。因賜尚書毛詩孝經各部。太子太傅蕭瑀曰。今所賜書。請陳其要。上許之。瑀乃先說孝經。次述尚書。末敘毛詩。咸舉其要旨。申明義趣。可為深誡者。皆委曲言之。上大悅。以為師傅得人。

  開成二年。宰臣鄭覃。兼太子太師。欲於尚書省上事。太子詹事馮定奏曰。據太子太師隸詹事府。不合于都省上事。乃詔於本府上事。

  左春坊

  本門下坊。龍朔二年。改為左春坊。咸亨元年。復為門下坊。景雲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改為左春坊。

  左右庶子。 龍朔二年。改為左右中護。咸亨元年。復為庶子。

  長安二年正月。太子左庶子王方慶上言。謹按典籍所載。人臣與人主言。及上表。未可稱皇太子名者。為太子皇儲。其名尊重。不可指斥。所以不言。晉尚書僕射山濤啟事。稱皇太子而不言名。濤當朝名士。必稽典故。其不稱名。應有憑准。朝臣尚猶如此。宮臣諱則不疑。今東宮殿及門名。皆有觸犯。臨時諭啟。迴避甚難。孝敬皇帝為太子。改宏教門為崇教門。沛王為太子。改崇賢館為崇文館。皆避名諱。以尊典禮。此則成例。並為模範。伏望天恩。因循舊式。付所司改。從之。

  貞元元年七月。敕左右庶子。准天寶三載敕。合在左右丞侍郎之下。諸司四品官之上。今在少卿之下。非也。宜改正。

  太和四年十一月。左庶子孫革奏。當司典膳等五局郎。伏以青宮列局。護翼元良。必用卿相子弟。先擇文學端士。國朝不忘慎選。冀得其人。或揚歷清資。或致位丞相。今以年月浸久。漸至訛替。緣其俸祿稍厚。近年時有流外出身者。僥求授任。稽諸故事。未嘗聞流外得廁此官。若不約絕。實玷流品。當司有司經局校書正字。品秩至卑。而文學之人。競趨求者。蓋以必取其人。無有塵雜故也。今五局郎資序。本是清品。若使流外不已。則此司官屬。漸成蕪蔓。伏請自今以後。吏部不得更注擬流外人。其見任官中有流外者。許臣具名銜牒吏部。至注官日注替。敕旨。宜依。其見任官是流外出身授者。待終考秩。自今以後。吏部更不得注擬。

  中允。 武德初為內允。三年三月十日。改中允。又隸門下坊。永徽三年八月二十日。又避皇太子諱改為內允。中舍人改為內舍人。顯慶元年。太子廢。復為中允。龍朔二年。改為左贊善大夫。咸亨年改復為中允。

  司議郎。 貞觀十八年十月四日。皇太子上表曰。臣聞漢書曰。太子既冠成人。乃有紀過之史。今所以冒敢陳聞。請遵故實。願置史職。用為箴誡。于是門下坊置司議郎四員。正六品上。掌侍奉規諫。駁正啟奏。并錄東宮記注。分判坊事。以敬播來濟為之。馬周嘆曰。所恨資品妄高。不得歷居此職。不無恨焉。

  儀鳳四年五月。皇太子賢頗邇聲色。司議郎韋承慶上書諫曰。臣聞太子者。君之貳。國之本也。所以承宗廟之重。繫億兆之心。萬國以貞。四海屬望。況殿下有少陽之位。有天挺之姿。片善而天下必聞。小能而天下咸服。豈可不為盡善盡美之事。以取可久可大之名哉。伏願博覽群書。以廣其德。屏退聲色。以抑其情。為上嗣之首稱。奉聖人之洪業。

  左右諭德。 龍朔二年。置左右諭德各一人。

  左右贊善大夫。 龍朔二年。改中允為贊善大夫。至咸亨元年。復為中允。儀鳳四年二月十一日。別置左右贊善大夫。各十員。以授諸王之子。景雲二年二月五日。始兼用庶姓。開元七年。各省五員。

  貞元十六年五月。以崔芊為右贊善大夫。充太子侍直。新名也。

  司經局。 龍朔二年二月九日。改為桂坊。罷隸左春坊。管崇賢館。仍置太子文學四員。司直三員。咸亨年改為司經局。仍依舊隸左春坊。其崇賢館及司直。並依舊。

  洗馬。 龍朔二年。改為司經大夫。三年三月九日。改為桂坊大夫。咸亨元年復舊。

  典設局。 武德令為濟司局。典設郎為太子齋郎。

  咸亨元年。皇太子久在內不出。稀與宮臣接見。典膳丞邢文偉請減膳。上啟曰。竊見禮大戴記曰。太子既冠成人。免於保傅之嚴。則有司過之史。虧膳之宰。史之義不得不書過。不書則死之。宰之義不得不徹膳。不徹則死之。近者以來。未甚延納。談義不接。謁見尚稀。參朝之後。但與內人獨居。何由發揮聖智。使濬哲文明者乎。今史雖闕官。宰當奉職。忝備所司。不敢逃死。謹守禮經。遽申減膳。其年。右史員闕。宰臣進擬數人。上曰。邢文偉嫌我兒不讀書。不肯與肉喫。此人甚正。宜可為右史。遂拜。

  右春坊

  武德初。因隋舊。號典書坊。龍朔二年。改為右春坊。咸亨元年。又改為典書坊。景龍元年。改為右春坊。

  舍人。 龍朔年改為右司議。咸亨元年復舊。

  家令寺

  龍朔二年。改為宮府寺。家令為宮府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家令寺。

  率更令

  龍朔二年。改為司更寺。令為司更大夫。咸亨元年。復為率更令。

  太子僕寺

  龍朔二年。改為馭僕寺。僕為馭僕大夫。咸亨元年。復為僕寺。

  太子千牛。 龍朔年。改為左右奉裕。咸亨年復舊。

  王府官

  武德令。師一人。景雲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改為傅。開元二年九月六日省。已後復置。

  武德年令。又有王國常侍郎舍人等官。開元初定令。並除之。寶歷三年六月。瓊王府長史裴簡永狀。請與諸王共置王府一所。伏見諸王府本在宣平坊東南角。摧毀多年。因循不修。至元和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莊宅使收管。其年八月二十五日。賣與邠寧節度使高霞宇。伏以在城百官。皆有曹局。惟王府寮吏。獨無公署。每聖恩除授。無處禮上。胥徒散居。難於管轄。遂使下吏因茲弛慢。王官為眾所輕。雖蒙列在官班。皆為偷安散秩。伏以府因王制。官列府中。府既不存。官司虛設。伏乞賜官宅一區。俾諸府合而共局。庶寮會而異處。如此則人吏可令衙集。案牘可見存亡。都城無廢闕之曹。道路息是非之論。敕旨。宜賜延康坊閻令琬宅一所。仍令所司檢計。與量修改。及逐要量約什物。

  二年十月。改諸衛及率府王府等司。應無廚給朝官等。自今以後。每放寺觀行香。及有期集。宜令依廊下料。各與飯一餐仍令所由與京兆府計會。行香即就寺觀。別有期集。即於側近店舍。並委京兆府。據人數。使取當處幕次床榻鐺釜供借。如行香分在兩處以上。准隨中書門下一處。即勒廊下所由勾當。他處即京兆府使與本料。與勾當造食。

  太和六年。上以魯王永年漸長。擇名儒為其府屬。用戶部侍郎庾敬休兼王傅。戶部郎中李踐方兼司馬。太常少卿鄭肅兼長史。其年。魯王為太子。以鄭肅嘗侍魯王。言論典正。復令為吏部侍郎兼太子賓客。東宮受經。既而太子母妃失寵。上有廢斥意。肅兼長史。因召見。深陳邦國大本。君臣父子之意。上改容嘉之。然太子竟以得罪廢。

  致仕官

  舊制。年七十以上應致仕。若齒力未衰。亦聽釐務。凡請致仕。五品以上奏聞。六品以下由尚書省錄奏。

  貞觀二年九月一日詔。內外文武群官。年老致仕。抗表去職者。朝參之班。宜在本品見任之上。

  顯慶元年四月制。文武官五品以上。老及病不因罪解。并五品以上散官。以禮停任者。聽同致仕。

  開元五年十月十四日敕。致仕官應物。令所由送至宅。三品以上。並聽朝朔望。

  其年十一月。致仕官子弟無京官者。其在外者。聽一人停官侍養。

  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敕。曾任高品官。不緣貶責為卑品官者。致仕身亡。並聽同高品例。

  二十年正月七日制。曾任五品以上清資官。以理去職者。所司具錄名奏。老病不堪釐務者。與致仕。

  天寶九載三月二十三日敕。如聞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載之後。准各並停。念其衰老。必藉安存。豈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應五品下致仕官。並終其餘年。仍永為常式。

  建中三年九月十二日敕。致仕官所請半祿料。及賜物等。並宜從敕出日。於本貫及寄住處州府支給。至貞元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致仕官給半祿料。其朝會及朔望朝參。並依常式。自今以後。宜准此。

  貞元四年四月。以前左散騎常侍致仕邱為復舊官。初。為致仕還卿。特給祿俸之半。既丁母喪。蘇州疑所給。請於觀察使韓滉。以為授官致仕。令不理務。特給祿俸。惠養老臣也。不可以在喪為異。命仍舊給之。唯春秋二時羊酒之直則不給。雖程式無文。見稱折衷。及是為服除。乃復之。

  五年三月。以太子少傅兼吏部尚書蕭昕為太子少師。右武衛上將軍鮑防為工部尚書。前太子詹事韋建為祕書監。並致仕。仍給半祿及賜帛。其俸料悉絕。上念舊老。特命賜其半焉。致仕官給半祿料。自昕等始也。

  九年八月。以太子右庶子史館修撰孔述睿為太子賓客。賜紫金魚袋。致仕。述睿年未七十。以疾免。累表方許。賜帛五十疋。衣一襲。故事。致仕還鄉。不給公乘。上寵儒者。命給公乘遣之。

  長慶三年四月敕。尚書左丞孔戣。可守禮部尚書。致仕。仍委所在長吏。歲時親自存問。兼致羊酒。如至都。其芻米什器之類。委河南尹量事供送。務從優禮。筋力未衰。堅請休退。故示優禮。

  太和元年四月。檢校右僕射兼太子少傅楊於陵。以左僕射致仕。特恩令全給俸料。上疏云。臣以年力衰退。陳乞休閒。伏蒙聖恩。特賜矜免。授尚書左僕射。致仕。全給俸料。臣伏以朝廷致祿。本為職勞。衰病乞閑。自宜家食。而半給之俸。近古所行。義誠屬於優賢。事亦兼於養老。以臣慵耄。敢當料程。伏以思維。已為過幸。今若又踰常制。重啟殊恩。錫端寮之厚俸。為朽質之私費。循理撫事。情所不安。招損害盈。臣所深懼。伏乞俯迴聖睠。再敕有司。得從半祿之文。斯乃殘年之幸。敕批云。卿早更委任。每著聲猷。累聞告老之辭。勉遂懸車之請。故優廩祿。示以寵勞。謙光有終。雖君子之貞吉。當仁不讓。亦先哲之格言。宜體至懷。即斷來表。明日。又更讓。從之。

  其年九月敕。請致仕官。近日不限品秩高卑。一例致仕。酌法循舊。頗越典章。自今以後。常參官五品。外官四品者。然後許致仕。餘停。

  三年四月。右庶子致仕滕珦奏。伏蒙天恩致仕。今欲歸家。鄉在浙東。道途遙遠。官參四品。伏乞特給婺州已來券。庶使衰羸獲安。光榮鄉里。敕旨。滕珦致仕還鄉。家貧路遠。宜假公乘。允其所請。自今以後。更有此類。便為定例。

  員外官

  員外官及試官等。夫設官分職。董事置吏。得人則天下自治。尚書猶云。官不必備。惟其人。則員外官之設可知也。員外及檢校試官斜封官。皆神龍以後有之。開元大革前事。多已除去。唯皇親戰功之外。不復除授。今則貶責者。然後以員外官處之。

  永徽五年八月。蔣孝璋除尚藥奉御。員外特置。仍同正員。員外官自此始也。又顯慶五年五月。授廖紹文檢校書郎員外。置同正員。又云。員外官自此始。未知孰是也。

  神龍元年五月三日敕。內外員外官。及檢校試官。宜令本司長官。量閒劇取資歷。請與舊人分判曹事。自外並不在判事之限。其長官副貳官。不在此限。

  景龍二年。長寧。宜城。定安。新都。金城等公主。及皇后陸氏妹郕國夫人。馮氏妹崇國夫人。并昭容上官氏。與其母沛國夫人鄭氏。尚宮柴氏。賀婁氏女夫弟五英兒。隴西夫人趙氏。咸樹朋黨。降墨敕斜封以授官。

  其年十月。侍中蘇瑰上封事曰。臣聞蕭何載其清淨。歌以畫一。漢文垂拱無為。幾致刑措。光武吏員并合。務在省官。此即省事清心。實裨政要。關輔菽粟非賤。又戍役煩數。州縣先有定科。官寮祿俸不加。公廨利錢。更令分給員外。若妻子不贍。理即侵漁。望請省員。以救時弊。委巡察使及州正員。有犯咸殿勘問。伏以所在員外。資次相當。簡公方清幹者。使即替授訖申聞。正員懼替。不敢僭違。員外希遷。自能勵勖。將停員外。漸得省官。酸棗縣尉袁楚客。奏記於中書令魏元忠曰。官者將以治人。非以亂人。將以利人。非以害人。今天下困窮。海內衰秏。伏以州牧縣宰。選授多不得人。自餘寮佐。鮮有稱職。不務公謹。專於刻剝。比之馬也。必除其害牧。況之羊也。必去其亂群。此道尚有所闕。而反更員外置官。所謂助桀為虐。適足以速禍也。斯輩自知員外。恐人之不畏。必峻法以懼之。恐財之不積。必枉道以奪之。以有限之物。供無厭之用。欲其不亂。豈可得哉。古人有言曰。十羊九牧。羊既不得食。人亦不得息。書曰。官不必備。惟其人。孔子譏管仲曰。官事不攝。焉得稱儉。據此正員之官。猶不欲其備。況正員之外。更置員外乎。此則朝廷之失。君侯不正。誰正之哉。中書侍郎蕭至忠上疏曰。臣聞官爵者。公器也。恩倖者。私惠也。只可金帛富之。粱肉食之。以存私澤也。若以公器而為私用。則公義不行。而勞人解體。以私惠而妨至公。則私謁門開。而正言路塞。昔漢館陶公主為子求郎。明帝謂曰。郎官上應列宿。苟非其人。則民受其殃。賜錢十萬而已。此則至公之道不虧。恩私之情無替。當今列位已廣。冗員倍多。希求無厭。日月增數。陛下降不次之澤。近戚有無涯之請。賣官利己。鬻法徇私。臺寺之內。朱紫盈滿。官秩益輕。恩賞不貴。才者莫用。用者不才。二事相形。十中有五。故人不效力。而官為匪人。欲求其治。實亦難遂。伏願審量材職。官無虛授。私不害公。情無撓法。天下幸甚。兵部尚書韋嗣立上疏曰。設官分職。量事置吏。官得其人。天下自治。古者取人。必須採鄉曲之譽。然後辟於州郡。州郡有聲。然後辟於五府。才著五府。然後升之天朝。此則用一人。所擇者甚悉。擢一士。所歷者甚深。用得其才則治。用非其才則亂。治亂所繫。焉可不深擇之哉。今之取人。有異此道。多未甚試效。官則頓至遷擢。夫趨競者。人之常情。僥倖者。人之所趣。而今務進不避僥倖者。接踵比肩。布于文武之列。補授無限。員闕不供。遂至員外置官。數倍正闕。官署典吏。困于祗承。府庫倉儲。竭于資奉。國家大事。豈甚于此。古者懸爵待士。唯有才者得之。若任以無才。則有才之路塞。賢人君子。所以遁跡消聲懷嘆恨也。御史中丞盧懷慎上疏曰。臣聞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乂。此省官之義也。又云。官不必備。惟其人。又云。無曠庶官。天工人其代之。此為官擇人之義也。臣竊見京諸司員外官。委積多者數十倍。近古以來。未之有也。官不必備。此則有餘。人代天工。多不釐務。廣有除拜。無所裨益。俸祿之費。歲巨億萬。空竭府藏而已。豈致治之具哉。方今倉庫空虛。百姓彫弊。儻炎旱成災。租賦減入。水衡無貫朽之蓄。京庾闕流衍之儲。陛下將何以濟之乎。員外官中。或簪裾雅望。或臺閣舊人。或明習憲章。或素嫺政要。皆一時之良幹。而乃不司案牘。空尸祿位。滯其才而不展其用。尊其位而不盡其力。周稱多士。漢曰得人。豈其然與。臣望請員外官中。有才能器識。眾共聞知。堪為州牧縣宰以上者。並請選擢。使宣力四方。申其智效。若有老病。及不堪釐務者。咸從省廢。使賢不肖較然殊貫。此當今之切務也。安可謂之難哉。左臺殿中侍御史崔蒞。太子中允薛昭諷上疏曰。先朝所授斜封官。恩命已布。而姚元之宋璟等。沮先帝之明。歸怨陛下。道路謗讟。天下稱冤。柰何與萬人為仇敵。恐有非常之變。上以為然。乃下詔曰。諸緣斜封別敕授官。先令停任。宜並量材敘用姚元之宋璟畢先奏。各賜物一百段。監察御史柳澤諫曰。竊見神龍以來。群邪作孽。法網不振。綱維大紊。實由內寵專命。外嬖擅權。因貴憑寵。賣官鬻爵。朱紫之榮。出于僕妾之口。賞罰之用。乖于章程之典。妃主之門。有同商賈。選舉之署。實均闤闠。屠販之子。悉由邪而謬官。降黜之人。咸因奸而冒進。天下愈亂。而社稷幾危。賴陛下聰明神武。拯之將墜。此陛下耳目之所親擊。固可永為鑒誡者也。豈不為寵授謬誤。親習請謁之所致焉。可不哀哉。又如斜封授官。皆是僕妾汲引。迷誤先帝。昧自前朝。豈是孝和皇帝情之所憐。心之所愛。陛下初即位之時。納姚元之宋璟之計。所以咸令黜退。頃日以來。又令收之。將為斜封之人。不忍棄也。以為先帝之意。不可違也。若斜封之人不忍棄也。是韋月將燕欽融之流。亦不可褒贈也。李多祚鄭克義之徒。亦不可清雪也。陛下何不能忍於此。而獨能忍於彼。使善惡不定。反覆相攻。是陛下政令不一也。又斜封之官。不求殊澤。得免罪戾。已沐恩私。旬月之中。頻繁降旨。前敕則令至冬處分。後敕又令替人卻停。柰何導人以為非。勸人以為僻。將何以懲風俗。將何以正奸邪。今海內咸稱太平公主令胡僧惠範曲引此輩。將有誤於陛下。故語曰。姚宋為相。邪不如正。太平用事。正不如邪。陛下豈不徵覆車之誡。而欲遵覆車之軌。惟陛下熟思之。

  開元二年五月三日敕。諸色員外試檢校官。除皇親及諸親五品以上。并戰陣要籍內侍省以外。一切總停。至冬放選。量狀跡書判正員官。起今以後。戰攻以外。非別敕。不得輒注擬員外官。

  十九年正月十九日。京兆尹裴次元奏曰。神州務劇。官僚先多。更置員外試官。於事頗為繁宂。京縣近有此色。天恩已令即停。猶恐選曹。更有注擬。望請當府及京畿等縣。自今以後。一切不置員外試官。

  二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敕。應員外官所司注擬。上州不得過四人。中州三人。下州及上縣各二人。中縣下縣各一人。

  天寶六載六月二十四日。御史中丞蕭諒奏。近緣有勞人等。兼授員外官。多分判曹務。頗多煩擾。前件官伏望一切不許知事。如正員官總闕。其長官簡清幹者權判。並本官到日停。敕旨。依奏。

  七載正月二十二日敕。內外六品以下員外官。至考滿日。一切並停。各依選例。自今以後。更不得注擬。其皇親幼小。及諸色承優授官。軍功。伎術。內侍省。左右龍武軍。並諸蕃官等。不在此例。

  乾元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詔。州縣員外。並任其所適。計考滿後。各與成資。仍于本色內減一兩選與留。如員外官中。有材識清幹。曾經任使。州縣所資者。亦量留。每上州不得過五人。中州不得過四人。上縣不得過三人。中縣以下不得過二人。

  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自今以後。額內官如有闕。中書門下及吏部。更不須注擬。見任者三考後勒停。

  試及邪濫官

  天授二年二月十五日。十道使舉人石艾縣令王山輝等六十一人。並授拾遺補闕。懷州錄事參軍霍獻可等二十四人。並授侍御史。并州錄事參軍徐昕等二十四人。授著作郎。魏州內黃縣尉崔宣道等二十三人。授衛佐校書。蓋天后收人望也。故當時諺曰。補闕連車載。拾遺平斗量。把椎侍御史。腕脫校書郎。試官自此始也。

  其年十二月。懷州獲嘉縣主簿劉知幾上疏曰。昔有唐御歷。列職命官。國多刓印之譏。人有積薪之歎。自陛下臨朝。頓革此風。然矯枉過正。亦為甚矣。至如六品以下職事清官。遂乃方之土芥。比之沙礫。其有行無聞於十室。即廁朝流。識不反于三隅。俄登仕伍。斯固比肩咸是。舉目皆然。罕聞翹楚之歌。唯見伐檀之刺。今尸祿謬官。其流非一。若遂不加沙汰。臣恐有累皇風。

  神龍元年四月一日。太白山人鄭普思。以方術除祕書監。左拾遺李邕上疏諫曰。蓋聞人有感一餐之惠。殞七尺之軀。況臣為陛下官。受陛下祿。豈得目有所見。口不言之。陛下親政日近。復在九重。所以未聞。在外群下竊議。道路籍籍。皆云普思多行詭惑。妄說妖祥。唯陛下不知。尚見驅使。此道若行。必撓亂朝政。孔子云。詩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無邪。陛下若以普思有奇術。可致長生久視之道。則爽鳩氏久應得之。永有天下。非陛下今日可得而求。若以普思可致仙方。則秦皇漢武應得之。永有天下。亦非陛下今日可得而求。若以普思可致佛法。則漢明梁武久應得之。永有天下。亦非陛下今日可得而求。若以普思可致鬼道。則墨翟干寶。各獻于至尊。而二主得之。永有天下。亦非陛下今日可得而求。此皆事涉虛妄。歷代無效。臣愚不願陛下復行之於明時。唯堯舜二帝。自古稱聖。臣觀所行。固在人事。敦睦九族。平章百姓。不聞以鬼神之道。聽治天下。伏願陛下察之。則天下幸甚。

  其年六月。又除方術人葉靜能為國子祭酒。侍中桓彥範上疏曰。陛下自龍飛寶位。遽下制云。軍國政化。皆依貞觀故事。昔貞觀中。嘗以魏徵。虞世南。顏師古。為祕書監。孔穎達為國子祭酒。至于普思等。是方伎庸流。豈足比蹤前烈。臣恐物議。謂陛下官不擇人。濫以天秩。加以私愛。惟陛下少加慎擇。左衛騎曹參軍宋務光上疏曰。夫爵賞者。君子重柄。傳曰。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自頃官賞。頗示乖謬。大勳未滿于人聽。高秩已越于朝倫。貪天之功。以為己力。祕書監鄭普思。國子祭酒葉靜能。或挾小道。以登朱紫。或因淺術。以取銀黃。既虧國經。實悖天道。書曰。制治于未亂。保邦于未危。此誠治亂安危之秋也。伏願欽祖宗之丕烈。惕王業之艱難。遠佞人。親有德。乳保之母。妃主之家。以時接見。無令媟瀆。酸棗縣尉袁楚客。奏記于中書令魏元忠曰。以正道事君者。將以安天下也。以非道事君者。所以危天下也。若有危天下之臣。不可不逐之。今國子祭酒葉靜能。祕書監鄭普思等。不修忠正以事君。妄引鬼神而惑主。然鬼神之事。冥冥難知。故左道之人。因此自致其詐。售其賂通。必據非材之位。必食非德之祿。此國賊也。傳曰。國之將興。聽於人。將亡。聽於神。豈近是乎。此朝廷之失。君侯不正。誰正之哉。

  元和七年七月敕。入蕃使不得與私覿正員官告。量別支給。以充私覿。舊例。使絕域者。許賣正員官取貲員官。以備私覿。雖優假遠使。殊非典法。故革之。

  十二年六月詔。以淮西河北用兵。募人入粟受官。及咸選超資。

  十五年二月敕。其入回鶻使。宜仍舊與私覿正員官十三員。入吐蕃使與八員。

  伎術官

  故事。伎術官皆本司定。送吏部附申。謂祕書。殿中。太常。左春坊。太僕等伎術之官。唯得本司選轉。不得外敘。若本司無缺。聽授散官。有缺先授。若再經考滿者。聽外敘。

  神功元年十月三日敕。自今以後。本色出身。解天文者。進官不得過太史令。音樂者。不得過太樂鼓吹署令。醫術者。不得過尚藥奉御。陰陽卜筮者。不得過太卜令。解造食者。不得過司膳署令。有從勳官品子。流外國官。參佐親品等出身者。自今以後。不得任京清要著望等官。若累階應至三品者。不須階進。每一階。酬勳兩轉。

  垂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敕。三輔及四大都督。并衝要當路。及四萬戶以上州市令。并長安等六縣錄事。並宜省補充。

  開元七年八月十五日敕。出身非伎術。而以能任伎術官者。聽量與員外官。其選敘考勞。不須拘伎術例。

  天寶十三載五月。吏部奏。准格。伎術官各於當色本局署員外置。不得同正員之數。從之。

  太和五年七月敕。諸色藝能授官。今後如有罪犯停職者。委本日牒報吏部。不在敘用限。

  留守

  貞觀十七年。太宗親征遼東。令太子太傅房元齡充京城留守。詔曰。公當蕭何之任。朕無西顧之憂矣。軍戎器械。戰士糧廩。並委卿處分發遣。東都留守。以蕭瑀為之。

  咸亨二年正月七日。高宗幸洛陽。以雍州長史李晦為西京留守。顧謂曰。關中之事。一以付卿。但令式跼人。不可以成官政。令式之外。有利於人者。隨即行。不須聞奏。

  儀鳳元年十一月四日。司農卿韋宏機為東都留守。時有道士朱欽遂。為中官所使至都。所為橫恣。宏機執而囚之。奏曰。道士假稱中官驅使。依倚形勢。臣恐虧損皇明。為禍患之漸。高宗特發中官。賜書慰諭。仍曰。不須漏洩。

  垂拱三年。文昌右丞相蘇良嗣為西京留守。時尚方監裴匪躬檢校京苑。將乘之至鬻苑中果菜。以收其利。良嗣駁之曰。昔公儀相魯。猶能拔葵去織。未聞萬乘之主。鬻其果菜。以與下人爭利也。

  景龍二年三月。侍中蘇瑰充西京留守。時祕書監鄭普思謀為妖逆。雍岐二州妖黨大發。收普思繫獄。考訊之。普思妻第五氏。以鬼道為韋庶人所寵。居止禁中。由是。中宗特敕慰諭。令瑰釋普思之罪。瑰上言。普思幻惑。罪當不赦。尚書左僕射魏元忠奏曰。蘇瑰長者。其忠懇如此。願陛下察之。遂配流普思於嶺外。

  開元十一年正月二十八日敕。太原尹為留守。少尹為副留守。七月五日敕。三都留守。兩京每月一日起居。北都每季一起居。並遣使。行幸未有處。其三都留守三日一起居。暫出行幸發處。留守亦准此遞表。

  元和三年五月敕。承前東都留守。無防禦使名。往因權宜。遂有制置。俾從省便。以復舊章。其東都畿汝州都防禦使。及副使。宜停。所管將士六千七百三十八人。數內見所管將士都防鎮。及宮苑中。營田。河陰。陽翟。偃師等縣鎮遏使。共四千六百三十人。委留守收管。襄城。葉縣鎮遏使。共二千一百人。委汝州防禦使收管。其年七月。復置東都留守防禦兵士七百人。

  九年十月。敕東都留守。創立新軍。所召將士。切資精選。要得府縣共詳簿書。況分正副留守。抑惟舊典。宜令河南尹裴次元以本官充東都副留守。其月。以尚書左丞呂元膺為檢校工部尚書。充東都留守。舊例。留守必賜旗甲。與方鎮略同。及元膺受任。竟無所賜。朝論以東有寇虞。特用元膺。尤不當削其儀。以沮威望。諫官上疏。援華汝壽三州例。賜戎械。居守之重。固宜寵借。上曰。此數處並不當與。其後遂皆停。

  十年十二月。東都防禦使呂元膺。請募置山棚子弟。以衛宮城。東都西南聯鄧虢。山谷曠遠。多麋鹿猛獸。人習射獵。不務耕稼。春夏以其族黨遷徙無常。俗呼為山棚。前留守權德輿。知其可縻而用。將請之。會詔徵。故元膺繼請焉。

  長慶二年七月。以前義武軍節度使陳楚。為東都留守。判尚書省事。東畿汝州防禦使。故事。東都留守。罕用武臣。今用楚。以李{宀介}擾汴宋也。

  開元三年九月。東都留守牛僧孺。徵拜左僕射。上令左軍副使王元直。齎告身宣賜。舊例。留守入朝。無中使賜詔例。上特寵異之。

  京兆尹

  義寧元年五月十五日。改隋京兆郡為雍州。以別駕領州事。以韋讓為之。

  貞觀二十三年七月三日。改別駕為長史。領州事。以高履行為之。

  開元元年十二月三日。改為京兆府。稱西京長史。以張暐為之。

  少尹。 武德元年。改隋京兆郡丞為治中。以襄邑王神符為之。

  貞觀二十三年。改為司馬。以劉翁孺為之。開元元年改為少尹。以韋維為之。本一員。大足元年七月二十日。加一員。分左右司馬。舊為左。新為右。以楊宏冑為之。元年建寅月。敕京尹府縣官。多避諸司奏請。避難就易。殊非奉公。自今以後。諸使諸司諸州。改官充判官支使。隨身驅使等。准舊敕不得放去。

  廣德三年三月十一日敕。中書門下及兩省五品以上。諸王駙馬期周以上親。及女婿外甥。不得任京兆府判司。畿令。赤縣丞簿尉。

  大歷三年。李勉為京兆尹。宦官魚朝恩為觀軍容使。仍知國子監事。前尹黎幹。求媚于朝恩。每候其將至監。則盛設供具。酒饌豐潔。為百人之餼。傾府之吏以辦之。及勉蒞職旬月。朝恩入監。府吏莫至。先置者請於勉。勉曰。軍容使判國子監事。勉候於太學。軍容固宜厚其主禮。勉官參京兆尹。軍容儻恩顧至府。豈敢不飭蔬饌乎。朝恩深銜之。自是。不復至太學。

  貞元十四年。夏旱穀貴。人多流亡。京兆尹韓皋。以政事不治黜之。上召右金吾衛大將軍吳湊。面授京兆尹。即日令視事。經宿方下制。逾月。湊論奏掌內廄。彍騎。飛龍。內園。芙蓉園。及禁軍諸司等使。雜供手力資課太多。量宜減省。從之。

  元和四年九月。許孟容為京兆尹。有左神策軍吏李昱。假長安富人錢八千貫。三歲不償。孟容遣吏收捕。械繫。剋日命還之。且曰。不及期當死。自興元以後。禁軍中有功軍士益橫。府縣不能制。孟容剛正不懼。以法繩之。一軍盡驚。冤訴于上。上命中使宣旨。令送本軍。孟容繫之不遣。中使再至。乃執奏云。臣誠知不奉詔當誅。然臣職司輦轂。合為陛下彈抑豪強。錢未盡輸。昱不可得。上嘉其意。乃許之。自此豪右斂跡。

  十三年正月。京兆少尹知府事崔元略奏。諸司諸軍諸使。追府縣人吏所由。及百姓等。比來府縣除賊盜外。所有推勘公事相關者。皆行公牒。近日多不行文牒。率自擒捉。禁繫之後。府縣方知。其中人吏所由。亦有姦猾。為無憑據。妄生推枉。又難辨明。其百姓等聽被追捕。緣無公牒。多加恐動。致有逃匿。今後望降敕旨。應請諸軍諸使要追府縣人吏百姓等。非盜賊外。並令行移文牒。所冀官曹免相侵擾。從之。

  長慶元年七月敕節文。京兆府百姓屬諸軍諸使者。宜令具挾名。敕下。一戶之內。除已屬諸軍諸使。其餘及父兄子弟。據令式。年幾合入色役者。明立簿籍。同百姓例差遣。

  二年閏十月。中書門下奏。伏以所立隄防。止緣權要。今一概防閑。事誠太過。今後請應宰臣。左右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給事舍人。左右丞。諸司尚書。侍郎。度支。與鹽鐵使在城者。并諸王駙馬期周以上親并女婿外甥。請准前後敕。不得在京兆府判司次。畿令赤縣簿尉。其餘官不在此限。從之。

  三年四月敕。京兆尹兼御史大夫韓愈。特放臺參。以後不得為例。時議以為憲司之臨府縣。著自甲令。苟害於理。自當革之。暫便一人。不得為例。深非立制垂久之道也。

  開成二年。崔珙為京兆尹。京畿旱。奏滻水入內者。十分請減九分。賜貧民溉田。從之。

  三年正月。盜發親仁里。欲殺宰相李石。其賊出於禁軍。珙捕之不獲。坐奪俸。

  會昌三年五月。京兆府奏。兩坊市閒行不事家業。黥刺身上。屠宰豬狗。酗酒鬥打。及僦構關節。下脫錢物。摴蒱賭錢人等。伏乞今後如有犯者。許臣追捉。若是百姓。當時處置。如屬諸軍諸使禁司。奏聞。從之。

  大中三年九月。中書門下奏。京兆府判司。及兩縣簿尉帶諸司職事。伏以列官分職。各有司存。苟或侵踰。則乖彝憲。近日判府司及兩縣簿尉。多繫諸司職掌。遂使額外假稱。一人兼判數曹。易為因循。難以責辦。臣等商量。自今以後。諸司職掌。改集賢館宏文館。並不得帶府判司及兩縣簿尉。集賢館宏文館。仍每司不得過一員。見在諸司充職者。請勒歸本司。敕旨。依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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