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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通典》·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八 刑二

清朝 續通典 高宗 敕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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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制下

○刑制下【元 明】

△元

元太祖頒條畫刑獄惟重罪處死其餘雜犯量情答決太宗六年五月大會諸王百僚諭以條令凡當會不赴而私宴者斬軍中凡十人置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其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諸千戶越萬戶前行者隨以木鏃射之百戶甲長諸軍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罷凡來會用善馬五十匹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盜馬一二者即論死諸婦女製貴孫燕服不如法及妬者乘以驏牛狥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

世祖中統元年禁私商不得越境犯者死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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