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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通典》·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 刑四

清朝 續通典 高宗 敕 著

雜議二

  ○雜議二【遼 金 元】

  遼

  金

  元

  △遼

  遼興宗重熙二年有司奏言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姦罪至徒者未審黥否帝諭曰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遂定刺臂刺頸之制分別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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