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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通典》·欽定續通典卷一百十二 刑六

清朝 續通典 高宗 敕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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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議四

○雜議四【明】

明二

△明二

武宗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隨言每歲熱審事例行於北京而不行於南京五年一審錄事例詳於在京而略於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會審其在外請亦依此例庶事無偏弊刑合公論詔可

二年閣臣李東陽言決囚三五覆奏自唐太宗以後歷代遵行我太祖著為定制每法司決囚必待刑科三覆奏後批出行刑昨刑科初覆奏本未發仍望批一是字少待三覆本內方批處決不過遲數日之期可以存百年之典五年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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