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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三鬥訟 凡一十三條

唐朝 唐律疏議 長孫無忌等編修 著

333 諸毆傷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死者,絞。

  【疏】議曰:「毆傷妻前夫之子者」,謂改醮之婦,攜子適人,後夫毆傷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謂與繼父同居,立廟服期。「又減一等」,謂減凡人二等。若毆之令至篤疾及斷舌、毀敗陰陽,如此之類,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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