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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詐偽 凡二十七條

唐朝 唐律疏議 長孫無忌等編修 著

【疏】議曰:詐偽律者,魏分賊律為之。歷代相因,迄今不改。既名詐偽,應以詐事在先;以御寶事重,遂以「偽造八寶」為首。鬥訟之後,須防詐偽,故次鬥訟之下。

  362 諸偽造皇帝八寶者,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寶者,絞。皇太子妃寶,流三千里。偽造不錄所用,但造即坐。

  【疏】議曰:皇帝有傳國神寶、有受命寶、皇帝三寶、天子三寶,是名「八寶」。依公式令:「神寶,寶而不用;受命寶,封禪則用之;皇帝行寶,報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之寶,慰勞王公以下書則用之;皇帝信寶,徵召王公以下書則用之;天子行寶,報番國書則用之;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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