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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唐会要卷八十五

唐会要 佚名 著

团貌

  武德六年三月。令以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开耀二年十二月七日敕。百姓年五十者。皆免课役。至神龙元年五月十八日制。二十二成丁。五十九免役。(因韦庶人所奏。)至景云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敕。韦庶人所奏成丁入老宜停。(省司举征租调。殿中侍御史杨玚执之曰。韦庶人临朝当国。制书非一。或进阶卿士。或赦宥罪人。何独于已役中男。重征丁课。恐非保人之术。省司遂依玚所执。奏停。)

  延载元年八月敕。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

  开元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天下诸州。每岁一团貌。既以转年为定。复有籍书可凭。有至劳烦。不从简易。于民非便。事资厘革。自今已后。每年小团宜停。待至三年定户日。一时团貌。仍令所司。作条件处分。

  天宝三载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悯其劳苦。用轸于怀。自今已后。百姓宜以十八已上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至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赦文。天下男子。宜二十五岁成丁。五十五入老。

  四载七月二十日敕。今载诸郡。因团貌宜便定户。自今已后。任依例程。应缘察问。对众取平。准今载三月五日敕处分。

  八载闰六月五日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已上。依例程处分。

  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天下郡县。虽三年定户。每年亦有团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团貌。

  杂录

  武德九年十一月。简点使左仆射封德彝等。以中男十八已上。简取入军。敕旨已出。给事中魏征执奏不可。上怒。乃召征作色谓。中男若实小。自不点入军。若实大。是其诈妄。依式点入。于理何嫌。卿过如此固执。征正色曰。臣闻竭泽而渔。非不得鱼。明年无鱼矣。焚林而畋。非不获兽。明年无兽矣。若次男以上。并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且比国家卫士。不堪攻战。岂其为少。但为礼遇失所。遂使人无斗心。若多点取人。还充其数。虽多终是无用。若精简壮健。遇之以礼。人百其勇。何必在多。陛下每云诚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并无矫诈之心。今之共治。所寄惟在县令刺史。年常貌阅。并悉委之。至于简点。即疑诈伪。望下诚信。不亦难乎。上曰。初见卿固执。疑卿蔽于此事。今论国家不信。乃是人情不通。所令取中男宜停。

  定户等第

  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

  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天下二年一定户。

  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

  天宝四载三月敕。朕听政之余。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农商异宜。旧制犹阙。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优劣之际。有深察之明。闾里之间。无不均之叹。顷以人不欲扰。法贵从宽。所以比来未全定户。今已经数载。产业或成。适可因兹。平于赋税。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覆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矜兹不足。庶协彝伦。

  广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

  贞元四年正月赦文。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例程。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伏缘圣恩。录臣在道州微效。擢授大郡。令抚伤残。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州县虽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敛。与其潜资于奸吏。岂若均助于疲民。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凋瘵。庶得下免偏枯。上不阙供。敕旨。宜付所司。

  十五年二月敕节文。天下百姓。自属艰难。弃于乡井。户部版籍。虚系姓名。建中元年已来。改革旧制。悉归两税。法久则弊。奸滥益生。自今已后。宜准例三年一定两税。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赀产差率。

  户口使

  开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诸色安辑户口使。天宝四载二月。户部郎中王?。加勾当户口色役使。

  籍帐

  旧制。凡丁新附于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冬附则课役俱免。(其诈冒隐避。以免课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

  武德六年三月。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仪凤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装潢省籍及州县籍。

  景龙二年闰九月敕。诸籍应送省者。附当州庸调车送。若庸调不入京。雇脚运送。所须脚直。以官物充。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远依次。除皇宗祖庙虽毁。其子孙皆于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其户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籍脚。有析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次编附。

  二十九年二月敕。自今已后。应造籍。宜令州县长官及录事参军审加勘覆。更有疏遗者。委所司具本判官及官长等名品录奏。其籍仍写两本。送户部。

  天宝元年正月制节文。如闻百姓之内。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仔细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三年正月十六日敕。天宝三年。改为载者。所论前后年号。一切为载。其后造籍记岁月云若干载。自余表状文章并准此。

  其载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师。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

  五载六月十一日敕。自今已后。应造籍帐及公私诸文书。所言田地四至者。改为路。

  十二载正月十二日敕。应送东京籍宜停。

  宝应二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大历四年八月敕。名籍一家。辄请移改。诈冒规避。多出此流。自今已后。割贯改名。一切禁断。

  逃户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比可知者。在于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免。浮逃不悛。亦由于此。今纵更搜检。而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即当赈于乏少。助其修营。虽有阙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顾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忘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归。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民无废业。然后案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民无所匿矣。

  景云二年。监察御史韩琬上疏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然流离之人。岂爱羇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游民。游惰既多。穷诈乃作。既穷而诈。犯禁相仍。又以严法束之。法严而犯者愈众。古人譬之乱绳。则已结矣。而不务解结。乃急牵引之。则结逾固矣。今刻薄之吏。是能为结者。强举之吏。是能牵引者。解结者。未见其人。

  开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宇文融请急察色役伪滥。并逃户及籍田。因令充使。于是奏劝农判官数人。华州录事参军慕容琦。长安县尉王冰。太原司录张均。太原兵曹宋希玉。大理评事宋珣。长安主簿韦利涉。汾州录事参军韦洽。泛水县尉薛侃。三原县尉乔梦松。大理寺丞王诱。右拾遗徐楚璧。告成县尉徐锷。长安县尉裴宽。万年县尉岑希逸。同州司法边仲寂。大理评事班景倩。榆次县尉郭庭倩。河南府法曹元将茂。洛阳县尉刘日贞。至十二年。又加长安县尉王焘。河南县尉于孺卿。左拾遗王忠翼。奉天县尉何千里。伊阙县尉梁勋。富平县尉卢怡。咸阳县尉库狄履温。渭南县尉贾晋。长安县尉李登。前大理评事盛廙等。皆当时名士。判官得人。于此为独盛。分往天下。安辑户口。检责剩田。议者深以为扰民不便。阳翟县尉皇甫憬上疏曰。太上务德。以静为本。其次务化。以安为上。但责其疆界。严立堤防。山水之余。即为见地。何必聚人阡陌。亲遣检量。故夺农时。遂令受弊。又应出使之辈。未识大体所由。殊不知陛下爱人至深。务以勾剥为计。州县惧罪。据牒即征。逃户之家。邻保不济。又使更输。急之则都不谋生。缓之则宪法交及。臣恐逃逸从此更甚。至于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慎。今之具寮。向逾万数。蚕食府库。侵害黎民。户口逃亡。莫不由此。纵使伊皋申术。管晏陈谋。岂息兹弊。若以此给。将何以堪。虽东海南山。尽为粟帛。亦恐不足。岂括田税客。能周给也。上方委任融。侍中源干曜。及中书舍人陆坚。赞成其计。贬憬为盈川尉。于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务于多获。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者。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却称检客损居民。上令集百寮于尚书省议。公卿以下。惧融恩势。皆雷同不敢有异词。惟户部侍郎杨玚。独建议以为括客不利居民。征籍外田税。使百姓困敝。所得不如所失。无几。玚又出为外职。

  二月二十八日敕。检获招诱得户口应合酬者。其有课户。皆须待纳租庸。然后论功。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幸。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剩地者。三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屋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其户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计。早收一年。不减一百石。使纳随近州县。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无租税。既是营田户。日免征徭。安乐有余。必不流散。官司每丁收纳十石。其粟更不别支用。每至不熟年。斗判三十价。然后支用。计一丁一年。还出两年已上。亦与正课不殊。则官收其役。不为矜纵。人缓其税。又得安舒。仓廪日殷。久远为便。其狭乡无剩地客户多者。虽此法未该。准式许移窄就宽。不必要须留住。若宽乡安置得所。人皆悦慕。则三两年后。皆可改涂。弃地尽作公田。狭乡总移宽处。仓储既实。水旱无忧矣。

  二十六年七月敕。诸州应归首复业者。比来每至年终。皆当州录奏。自今已后。宜令牒报本道采访使同勘。当道归首人。每州略单数同一状奏。仍挟名报所由。

  天宝八载正月敕。朕永念黎元。务宏爱育。所以惠政频及。善贷相仍。亦将克致和平。登于仁寿。如闻流庸之辈。渐亦归复。浮食未还。其数非广。静言此色。并见其由。盖为牧宰等。授任亲民。职在安辑。稍有逃逸。耻言减耗。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赋之际。旁及亲邻。此弊因循。其事自久。寤寐兴念。良用怃然。不有厘革。孰致殷阜。其承前所有虚挂丁户。应赋租庸课税。令近亲邻保代输者。宜一切并停。应令除削。各委本道采访使。与外州相知审细检覆。申牒所由处分。其有逃还复业者。务令优恤。使得安存。纵先为代输租庸。不在酬还之限。

  十四载八月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应有复业者。宜并却还。纵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征赔之限。国之役力。合均有无。比来应定门夫。殊非得所。每县中男多者。累岁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数遍。既缘偏并。岂可因循。自今已后。诸郡所差门夫。宜于当郡诸县通率。准式纳课分配。分得均平。

  至德二载二月敕。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俾其怨咨。何以辑睦。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

  干元三年四月敕。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征索。

  宝应元年四月敕。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今色役殷繁。不减旧数。既无正身可送。又遣邻保祗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其实流亡者且量蠲减。见在者节级差科。必冀安存。庶为均济。

  其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犯。当倍科责。

  其年五月十九日敕。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率摊邻亲高户。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亡失业。萍泛无依。时宜招绥。使安乡井。其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二年。无得辄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贞元十二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贞元十年。进绫谷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上使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失业则去乡。彼客户者。咸以遭罹苛暴。变成疮痍之人。岂可重伤哉。可罢其率。特免所失物。

  长庆元年正月赦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艰窘。岂至逃亡。将欲招绥。必在赀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亡。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祇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在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已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已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于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民课等钱。仍任本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虽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折。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粮。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限日量情以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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