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宝典
当前位置:汉程网 >国学 >唐会要 >唐会要卷九十三

《唐会要》·唐会要卷九十三

唐会要 佚名 著

诸司诸色本钱上

  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纔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

  贞观元年。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十一年。罢诸司公廨本钱。以天下上户七千人为胥士。视防阁制。而收其课。计官多少而给之。

  十二年。复置公廨本钱。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余司。更一二岁。捉钱令史六百余人受职。太学高第。诸州进士。拔十取五。犹有犯禁罹法者。况廛肆之人。苟得无耻。不可使其居职。太宗乃罢捉钱令史。复给百官俸。又令文武职事三品以上。给亲事帐内。以六品七品子为亲事。以八品九品子为帐内。岁纳钱千五百。谓之品子课钱。凡捉钱品子。无违负者。满二百日。本属以簿附朝集使。上于考功兵部。满十岁。量文武授官。

  十八年。以京兆府岐同华邠坊州隙地陂泽可垦者。复给京官职田。

  二十一年二月。令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本钱。捉以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纳利。以充官人俸。至永徽元年。废之。以天下租脚直为京官俸料。其后又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寻颛以税钱给之。总十五万二千七百三十缗。

  光宅元年。秘书少监崔沔请计户均出。每丁加升尺。所增盖少。流亡渐复。仓库充实。然后取于正赋。罢新加者。至开元十年。中书舍人张嘉贞。又陈其不便。遂罢天下公廨本钱。复税户以给百官。籍内外职田。

  开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隐奏。请籍百姓一年税钱充本。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捉。随月收利。将供官人料钱。并取情愿自捉。不得令州县牵捉。

  其年。复给京官职田。州县籍一岁税钱为本。以高下捉之。月收赢以给外官。复置天下公廨本钱。收赢十之六。

  天宝元年。员外郎给料。天下白直。岁役丁十万。有诏罢之。计数加税以供用。人皆以为便。自开元后。置使甚众。每使各给杂钱。

  至德二年七月。宣谕使侍御史郑叔清奏。承前诸使下召纳钱物。多给空名告身。虽假以官。赏其忠义。犹未尽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艺。兼情愿稳便。据条格议。同申奏闻。

  干元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一万贯。每月收利。以充和雇。时祠祭及蕃夷赐宴别设。皆长安万年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债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闲有不取本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

  宝应元年敕。诸色本钱。比来将放与人。或府县自取。及贫人将捉。非惟积利不纳。亦且兼本破除。今请一切不得与官人及穷百姓并贫典吏。拣择当处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转回易。仍放其诸色差遣。庶符永存官物。又冀免破家。

  大历六年三月敕。军器公廨本钱三千贯文。放在人上。取利充使以下食料纸笔。宜于数内收一千贯文。别纳店铺课钱。添公廨收利杂用。

  贞元元年四月。礼部尚书李齐运奏。当司本钱至少。厨食阙绝。请准秘书省大理寺例。取户部阙职官钱二千贯文。充本收利。以助公厨。可之。

  其年九月八日敕。自今后。应征息利本钱。除主保逃亡转征邻近者放免。余并准旧征收。其所欠钱。仍任各取当司阙官职田。量事粜货。充填本数。并已后所举。不得过二十贯。

  十二年。御史中丞王颜奏。简勘足数十王厨。(二十贯文。)十六王宅。(三百九十二贯八百二十五文。)门下省。(三千九百七十贯四十文。)中书省。(五千九百九十八贯文。)集贤院。(四千四百六十八贯八百文。)崇元馆。(五百贯文。)宏文馆。(七百二十六贯二百文。)太清宫。(一千贯文。)史馆。(一千三百一十贯四百文。)尚书都省。(一万二百一十五贯二百三十八文。)吏部尚书铨。(三千一百八十二贯二十文。)东铨。(二千四百四十五贯三百一十文。)西铨。(二千四百三十三贯六百六十一文。)南曹。(五百八十贯文。)甲库。(二百八十四贯六十五文。)功状院。(二千五百贯文。)流外铨。(三百贯文。)急画。(五百贯文。)主事。(五百贯文。)白院。(五千六百二十三贯文。)考功。(一千五百二十六贯一百九十五文。)司勋。(二百二十八贯文。)兵部。(六千五百二十贯五百五十二文。)户部。(六千贯五百五十六文。)工仓部。(四百二十七贯三百三十文。)刑部。(六十贯文。)礼部。(三千五百二十八贯五百三十七文。)工部。(四千三百二十贯九百五十九文。)御史台。(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一贯文。)东都御史台。(五百贯文。)西京观察使。(五千四十六贯八百五文。)三卫使。(五百贯文。)军器使。(二千一百九十一贯一百三十文。)监食使。(七十四贯五十文。)秘书省。(四千七十贯文。)殿中省。(二百三十八贯五百文。)太常寺。(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四贯八百文。)太常礼院。(一千七百贯文。)光禄寺。(一百五十六贯文。)卫尉寺。(一千二百四贯八百七文。)宗正寺。(一千八百八十四贯文。)大理寺。(五千九十二贯八百文。)大仆寺。(三千贯文。)鸿胪寺。(六千六百五贯一百二十九文。)司农寺。(五千六百五贯二百八十二文。)太仓诸色供。(七百八十七贯四百二十四文。)太府寺。(二千二百八十一贯六百三文。)左藏库将作监。(七百贯文。)少府监。(六百七十八贯七百文。)中尚。(七百七十贯文。)国子监。(三千三百八十二贯三百六十文。)詹事府。(一千七百一十六贯七百三十二文。)家令寺。(七百八十七贯九百文。)仆寺。(四百贯文。)左春坊。(一百八十四贯六百文。)右春坊。(二百八十贯文。)崇文馆。(八百一十贯文。)司天台。(二百八十贯文。)皇城留守。(一千二百三十四贯八百文。)右金吾卫。(九千贯文。)右金吾引驾仗。(三千三百六十九贯文。)右街使。(一千八百六十贯八百三十文。)左金吾卫。(九千九贯五百文。)左金吾引驾仗。(六千一百二十贯文。)左街使。(三千九百十六贯三百八十文。)总监。(三千贯文。)京兆府。(四万八千八百八十九贯二百二十四文。)京兆府御递院。(二千五百贯文。)

  二十一年正月制。百官及在城诸使息利本钱。征放多年。积成深弊。宜委中书门下与所司商量其利害。条件以闻。不得擅有禁钱。务令通济。

  其年七月中书门下奏。敕厘革京百司息利本钱。应征近亲。及重摊保。并远年逃亡等。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讫。其本事须借钱添填。都计二万五千九百四十三贯六百九十九文。伏以百司本钱。久无疏理。年岁深远。亡失颇多。食料既亏。公务则废。事须添借。令可支持。伏望圣恩。许令准数支给。仍请以左藏库度支除陌钱充。敕旨。宜依。

  诸司诸色本钱下

  元和二年六月。中书门下上言。圣政维新。事必归本。疏理五坊户色役。令府县却收。万民欣喜。恩出望外。臣等敢不厘革旧弊。率先有司。其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总一百二十四人。望令归府县色役。敕旨。从之。

  六年四月。御史台奏。诸使虑有捉利钱户。请同台省例。如有过犯差遣。并任府县处置。从之。

  其年五月。御史中丞柳公绰奏。请诸司诸使应有捉利钱户。其本司本使给户人牒身。称准放免杂差遣夫役等。如有过犯。请牒送本司本使科责。府县不得擅有决罚。仍永为例程者。臣昨因奉进止。追勘闲厩使下利钱户割耳进状。刘嘉和诉。被所由分外科配等事由。因勘责刘嘉和所执牒身。所引敕文。检敕不获。牒闲厩使勘敕下年月日。又称远年文案失落。今据闲厩使利钱案。一使之下已有利钱户八百余人。访闻诸使。并同此例。户免夫役者。通计数千家。况犯罪之人。又常侥幸。所称捉利钱户。先亦不得本钱。百姓利其牒身。情愿虚立保契。文牒一定。子孙相承。至如刘嘉和情愿充利钱户事由。缘与人殴斗。打人头破时。便于闲厩使情愿纳利钱。得牒身免府县科决。实亦不得本钱。已具推问奏闻讫。伏奉进止。今臣具条流奏闻者。今请诸司诸使所管官钱户。并依台省举本纳利人例。诸司诸使更不得妄有准敕给牒身免差遣夫役。及有过犯。许作府县处分。如官典有违。请必科处。使及长官。奏听进止。其先给牒者。并仰本司本使收毁。入后在人户处收毁不尽。其官典必有科责。其捉钱户原不得本钱者。亦任使不纳利。庶得州府不失丁夫。奸人免有侥幸。敕旨。宜依。

  九年十一月。户部奏。准八月十五日敕。诸司食利本钱。出放已久。散失颇多。各委本司勘会。其合征钱数。便充食钱。若数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钱。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准敕各牒诸司勘会。得报。据秘书省等三十二司牒。应管食利本钱物五万三千九百五十二贯九百五十五文。(各随司被逃亡散失。见在征数额。与元置不同。今但据元置数额而已。)秘书省。(三千三百八十四贯五百文。)太常寺。(六千七百二十二贯六百六文。)光禄寺。(一千二百九十九贯六十四文。)宗正寺。(一百十七贯九十五文。)卫尉寺。(一千二百五十贯九百文。)太仆寺。(一千九贯五百文。)大理寺。(五千九百二十四贯七百四十文。)鸿胪寺。(二千六百六十贯文。)司农寺。(二千七百三十五贯七百七十文。)太府寺。(一千五百八贯九百文。)殿中省。(九百九十贯五百五十文。)詹事府。(一千一百九十一贯三百七十七文。)国子监。(二千六百四十四贯二百五十文。)少府监。(一千三百三十四贯七百三十一文。)将作监。(一千六百十七贯文。)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贯七百七文。)右春坊。(一千贯文。)司天台。(三百八十贯文。)家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贯七百文。)太仆寺。(四百三十六贯六百五十文。)总监。(二千六百七十二贯文。)左藏库。(六百二十贯文。)尚食局。(三百三十八贯文。)尚舍局。(三百七十四贯三百文。)尚辇局。(一百贯文。)太仓。(二千四百十五贯六百八十一文。)内中局。(六百三十六贯二百文。)万年县。(三千四百贯六百文。)长安县。(二千七百四十五贯四百三十三文。)左卫。(五百四十贯文。)左司御帅府。(二百一十贯文。)右司御帅府。(一百贯文。)敕。宜委御史台仔细简勘。具合征放钱数。及量诸司闲剧人目。加减条流奏闻。

  其年十二月敕。比缘诸司食利钱。出举岁深。为弊颇甚。已有厘革。别给食钱。其御史台奏。所勘责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钱数内。有重摊转保。称甚困穷者。据所欠本利并放。其本户中纳利。如有十倍已上者。既缘输利岁久。理亦可矜。量准前本利并放。其纳经五倍已上。从今年十二月以前。应有欠利并放。起元和十年正月已后。准前计利征收。其余人户等。计其倍数。纳利非多。不可一例矜放。宜并委本司准前征纳。其诸司所征到钱。自今以后。仍于五分之中。常抽一分。留添官本。各勒本司以后相承收管。其诸司应见征纳。及续举放所收利钱。并准今年八月十五日敕。充添修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驱使官厨料等用。仍委御史台勾当。每常至年终。勘会处分。其诸司除疏理外。见在本钱。据额更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据数填赔。其中书门下两省。及尚书省御史台。应有食利钱外。亦便令准此条流处分。

  十年正月。御史台奏。秘书省等三十二司。除疏理外。见在食利本钱。应见征纳及续举放。所收利钱。准敕并充添修当司廨宇什物。及令史驱使官厨料等用。准元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仍委御史台勾当。每至年终。勘会处分。及诸司疏理外。见在本钱。据额不得破用。如有欠失。即便勒主掌官典所由等填陪者。其诸司食利本钱疏理外。合征收者。请改案额为元和十年新收置公廨本钱。应缘添修廨宇什物。及令史府史等厨并用。勒本司据见在户名钱数。各置案历。三官通押。逐委造帐。印讫入案。仍不得侵用本钱。至年终勘会。欠少本利官典。诸节级准法处分。庶官钱免至散失。年额既定。勾当有凭。敕旨。宜依。

  十一年八月敕。京城百司诸军诸使。及诸道应差所由。并召人捉本钱。右御史中丞崔从奏。前件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折。裨补官利。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征索者。自充家产。或逋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从之。

  其年九月。东都御史台奏。当台食利本钱。从贞元十一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十倍以上者。二十五户。从贞元十六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七倍以上者。一百五十六户。从贞元二十年至元和十一年。息利四倍以上者。一百六十八户。伏见去年京畿诸司本钱。并条流甄免。其东都未蒙该及者。窃以淮寇未平。供馈尚切。人力少疲。衣食屡空。及纳息利年深。正身既没。子孙又尽。移征亲族旁支。无支族。散征诸保人。保人逃死。或所由代纳。纵倪旄孤独。仰无所依。立限踰年。虚系钱数。公食屡阙。民户不堪。伏乞天恩。同京诸司例。特甄减裁下。敕旨。从奏。

  十二年正月。门下省奏。应管食利本钱。总三千四百九十八贯三百二十一文。(宰相已下至主录等食利三百七十八贯三百四十余文。直省院本钱。准建中三年四月十五日敕。以留院入钱置本。)中书省奏。当省食利本钱。共五千贯文。(宰相以下官至主录等食利钱一千贯。直省院食利本钱。准建中二年四月敕。当院自敛置本。)准元和九年十二月九日敕。令勘会疏理。其见在合征钱。准敕合充添修当司廨宇什物。其省院本钱。缘是当院自敛置本。请便充本添厨等用。敕旨。依奏。

  十四年十月。御史中丞萧俯奏。应诸司诸军诸使公廨诸色本利钱等。伏缘臣当司及秘书省等三十二司利钱。伏准本年七月十三日赦文。至十倍者。本利并放。展转摊保。至五倍者。本利并放。缘前件诸司诸使诸军利钱。节文并不该及。其中有纳利百姓。见臣称诉纳。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处分。求臣上达天听。臣已面陈奏讫。伏以南北诸司。事体无异。纳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泽均及。则雨露无偏。伏望圣慈。特赐放免。敕旨。从奏。

  十五年二月诏。内外百官食利钱十倍至五倍以上。节级放免。仍每经十年。即内外百司各赐钱一万贯充本。据司大小。公事闲剧。及当司贫富。作等第给付。

  其年八月。赐教坊钱五千贯。充本以收息利。

  长庆元年三月敕。添给诸司本钱。准元和十五年五月十一日敕。内外百司。准二月五日赦文。宜共赐钱一万贯文。以户部钱充。仍令御史台据司额大小。公事闲剧。为等第均配。

  三年十一月。赐内园本钱一万贯。军器使三千贯。

  其年十二月。赐五坊使钱五千贯。赐威远镇一千贯。以为食利。

  太和元年十二月。殿中省奏。尚食局新旧本钱。总九百八十贯文。伏以尚食贫虚。更无羡余添给。伏乞圣慈。更赐添本钱二千贯文。许臣别条流方圆诸色改换。收利支用。庶得不失公事。敕旨。赐本钱一千贯文。以户部五文抽贯钱充。

  七年八月敕。中书门下省所将本钱。与诸色人给驱使官文牒。于江淮诸道经纪。每年纳利。并无元额许置。如闻纳利殊少。影射至多。宜并勒停。两省先给文牒。仍尽追收。其去年所减人数。虽挟名尚执两省文牒。亦宜收讫闻奏。以后不承正敕。不在更置之限。

  开成三年七月敕。尚书省自长庆三年赐本钱后。岁月滋久。散失颇多。或息利数重。经恩放免。或民户逋欠。无处征收。如闻尚书丞郎官入省日。每事阙供。须议添助。除旧赐本钱征利收。及吏部告身钱外。宜每月共赐一百贯文。委户部逐月支付。其本钱任准前收利添充给用。仍委都省纳勒旧本。及新添钱量多少均配。逐行分析闻奏。

  四年六月。上御紫宸殿。宰臣李?奏。堂厨食利钱一千五百贯文。供宰相香油蜡烛。捉钱官三十人。颇扰百姓。今勘文书堂头。共有一千余贯。所收利亦无几。臣欲总收此钱。用自不尽。假令十年之后。更无此钱。直令户部供给亦得。两省亦有此钱。臣亦欲商量。共有三百余人。在外求利。米盐细碎。非国体所宜。上曰。太细碎。杨嗣复曰。百司食利。实为烦碎。自贞观以后。留此弊法。臣等即条流闻奏。乃奏宰臣置厨捉钱官并勒停。其钱并本钱追收。勒堂后驱使官置库收掌破用。量入计费十年用尽后。即据所须。奏听进止。敕旨。宜依。

  会昌元年正月敕节文。每有过客衣冠。皆求应接行李。苟不供给。必致怨尤。刺史县令。但取虚名。不惜百姓。宜委本道观察使条流。量县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钱。逐月收利。或观察使前任台省官。不乘馆驿者。许量事供给。其钱便以留州留使钱充。每至年终。由观察使。如妄破官钱。依前科配。并同入己赃论。仍委出使御史纠察以闻。

  其年四月。河南府奏。当府食利本钱。出举与人。敕旨。河南府所置本钱。用有名额。既无别赐。所阙则多。宜令改正名额。依旧收利充用。

  其年六月。河中。晋。绛。慈。●等州观察使孙简奏。准赦书节文。量县大小。各置本钱。逐月四分收利。供给不乘驿前观察使刺史前任台省官等。晋慈●三州。各置本钱讫。得绛州申。称无钱置本。令使司量贷钱二百贯充置本。以当州合送使钱充。敕旨。宜依。仍付所司。

  是月。户部奏。准正月九日敕文。放免诸司食利钱。每年别赐钱二万贯文。充诸司公用。今准长庆三年十二月九日敕。赐诸司食利本钱。共八万四千五百贯文。四分收利。一年秖当四万九百九十二贯文。今请落下。征钱驱使官二百文课。并更请于合给钱内四分中落一分。均摊分配。所得新赐钱。均给东都台省等一十四司。虽落下一分钱。缘置驱使官员。于人户上征钱。皆被延引。虽有四分收利之名。而无三分得利之实。今请每月合得利钱数外。更添至三百贯文。内侍省据自司报。牒称省内公用稍广。利钱比于诸司最多。今请于合得钱外。亦添至三百贯文。兵部吏部尚书等铨一十一司。缘有旧本钱。准敕放免。又有公事。今请每月共与一百五十贯文。臣今于新赐外。更请添赐上件钱。所费不广。所利至多。则内外诸司。永得优足。伏望圣恩。允臣所奏。敕旨。宜依。

  二年正月敕。去年赦书所放食利。祗是外百司食钱。令户部共赐钱讫。若先假以食利为先。将充公用者。并不在放免。如闻内诸司息利钱。皆以食利为名。百姓因此。亦求蠲免。宜各委所司。不在放免之限。

四库全书

更多>

国学汉语

  • 字典
  • 康熙字词
  • 说文解字
  • 词典
  • 成语
  • 小说
  • 名著
  • 故事
  • 谜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