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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皇朝通典卷七十八

清朝 清朝通典 高宗 敕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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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十一

○兵十一

軍器

軍器制度

△軍器

凡給發軍器金鼓以示進退之節海螺以定朝昏之聚散旗纛以一瞻視甲冑以衛身器械以制敵各營兵之專習者為弓箭為鳥槍為礮為籐牌兼習者為長槍為大刀為挑刀水師則有排槍鉤鐮槍標槍大斧火箭之屬水陸異用險易異宜習者期純熟教者期專一大礮以兵千名設十礮為率郡邑城守沿海沿邊及水師戰艦各駐礮於其所若兵少及非要隘營汛貯礮於督撫提鎮駐劄之地需用迺發仍以時演放如法

順治初定軍器由兵部圖式移文工部製造按名給發仍令該管官隨時稽察有損闕者修整補治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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