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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皇朝通典卷六十六

清朝 清朝通典 高宗 敕 著
简体

樂四

○樂四

(臣)等謹按審度迺以正音和聲必先製器故杜典於製造之後即繼以權量八音二門顧律尺既亡前代所沿未必盡有當於古也我朝得黃鍾真度以之審定衡量足以整齊物用以之製造樂器足以宣鬯元音故宮懸所列美備精詳製作之隆洵有立極千古者矣

權量

八音

樂縣

△權量

(臣)等謹案班固漢志于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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