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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皇朝通典卷十二

清朝 清朝通典 高宗 敕 著

食貨十二

  ○食貨十二

  鹽法

  △鹽法

  (臣)等謹按鹽鐵之制自漢武帝設立官司除故鹽鐵之富者為吏吏多賈人而山海之利專於上矣唐宋明以來代沿其舊故鄭志所載鹽鐵使筦鹽及鐵與茶類為一編葢以三者之賦當時專設一官總司征榷故不得不類紀也我國家蕩滌煩苛俾民樂利於鹽法則維求裕商益民故加斤加引蠲逋提綱以紓商力設倉備貯減價平值以利民用至於竈戶場丁則減額給息銀老幼孤獨則弛例禁准負販凡設官分職皆所以惠下卹民也若夫鐵冶之產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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