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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皇朝通典卷十四

清朝 清朝通典 高宗 敕 著
简体

食貨十四

○食貨十四

輕重下

△輕重下

乾隆元年諭積貯平糶之法原以便民乃聞各省州縣於倉穀出入竟有派累百姓者當出糶之時則派單令其納銀領穀若干及買補之時則派單令其納穀領銀若干納銀則收書重取其贏餘納穀則倉胥大肆其抑勒甚至以霉爛之穀充為乾潔小民畏勢不敢不領惟有隱忍賠累而已更有山多田少之地產穀無多而該地方官不能向他處採買但按田畝冊籍覈算發價派令百姓將田畝歲收之穀交倉絕不為民間計及蓋藏至有十餘畝之田而亦責其承買米穀者在附郭居民去倉不遠尚可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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