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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通典》·皇朝通典卷四

清朝 清朝通典 高宗 敕 著
简体

食貨四

○食貨四

田制四

△田制四

屯田 新疆屯田附

·田制【屯田 新疆屯田附】

(臣)等謹按屯田之政前明倣唐府兵遺意剙衞所之制以軍隸衞以屯養軍而設都司以統轄之嗣後經制屢更別募民以鎮守於是營軍與屯軍分而為二屯軍惟職漕運其無漕運者又有營造之役是軍政屯戶兩無裨益矣國初創制屯堡凡衞弁各所給軍分佃剔除差徭後以直省各設經制官兵而屯衞之軍次第裁汰惟散漕運之地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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