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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銓選三

  武職襲替

  武官世職歿者承襲。老疾者替。載在職掌。

  累朝以來、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絕、以旁枝繼。其族屬疏遠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襲。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職。後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他如犯罪冒功之類、皆有減革。今備列焉

  凡襲職、替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老征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或嫡長男早喪、及篤疾殘疾、則嫡孫襲替。如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襲替。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其應合承繼弟男子姪。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閒、並當該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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