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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軍務

  按諸司職掌。軍務條、有開設衛所、整點軍士。今衛所詳載職方司。軍士載職方車駕二司。其職掌舊文存此、而以聲息附、總之為軍務云

  凡開設衛所。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要衝、及邊方去處、奉旨刱立衛所。即便行移禮部、鑄印作缺、入奏請旨、除調官員。仍行所在官司開設、撥軍守禦★詳具職方司城隍條下☆

  凡整點軍士。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衛所軍士隊伍、俱有定數。如是奉旨差人點視、真給勘合戶由、於內明寫收軍來歷緣由。除開設衙門原有旗軍外。其續後調到補伍軍士、必須窮究原伍旗軍下落明白、庶不迷失軍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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