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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简体

律例二

名例下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充軍。該發邊遠充軍者、依律發遣、並免剌字

○若軍丁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剌字

【 軍丁、謂軍官軍人餘丁。軍吏、謂入伍請糧軍人、能識字選充軍吏者、犯罪與軍人同。若係各處吏員、發充請俸司吏者。與府州縣司吏一體科斷】

一軍職有犯監守常人盜、受財枉法滿貫、律該斬絞罪者、俱發邊方立功五年、滿日還職、仍於原衛所帶俸差操。若監守常人盜、枉法不滿貫、與嚇詐求索、科歛誆騙等項、計贓滿貫、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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