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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律例六【禮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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