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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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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六【禮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又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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