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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律例一

  按

  祖訓有云。守成之君、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剌剕劓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故頒令制律、永為遵守。其後以累減從輕、無

  復流罪。雜犯幸免、不足示懲。

  累朝間有損益、因事定例。皆推廣律意、補所未備。弘治中、會官詳議、定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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