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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简体

律例八【兵律二】

關津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十。因而出外境者、絞。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 餘條准此】

○若有文引、冒名度關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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