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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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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五 【戶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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鈔法

凡印造寶鈔、與洪武大中通寶、及歷代銅錢、相兼行使。其民間買賣諸物、及茶鹽商稅、諸色課程、並聽收受。違者、杖一百

○若諸人將寶鈔赴倉場庫務、折納諸危課程、中買鹽貨、及各衙門起解贓罰、須要於鈔背用使姓名私記、以憑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辦驗、收受偽鈔、及挑剜描輳鈔貫在內者、經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納鈔貫、【謂誤收偽鈔、并挑剜描輳鈔一貫、倍追寶鈔一貫】偽挑鈔貫燒毀。其民間關市交易、亦許用使私記。若有不行仔細辨驗、誤相行使者、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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