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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八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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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傳四

驛遞事例

凡僉編夫役。洪武十六年、令僉蘇、松、嘉、湖四府、民占田四十頃之上者、出上馬一匹。三十頃之上、出中馬一匹。二十頃之上、出下馬一匹

○二十六年定、凡市民馬戶、俱係浙江、並直隸蘇松等府市居人民、編發鳳陽、河南、陜西、北平等處緊要驛分當站。每上馬一匹、一百三十八戶。中馬一匹、一百十八戶。下馬一匹、九十八戶。每馬各就原定戶內、選丁多者四戶。充馬頭、在驛走遞。如馬頭戶絕、體勘明白、仍於本馬原編戶內僉補

○又令市民馬戶。有為事發遣起取赴京者、並許歸併船居人戶。除軍匠灶丁外。每三千料以上、編馬一匹。市民有故、令補缺應當

○永樂二年、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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