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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五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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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政二

起解

清勾充發軍士、應起解者、皆拘妻僉解、津給軍裝盤纏。先年又有解軍行糧、軍丁口糧恩例、備載于後凡起解軍丁。宣德元年奏准、凡起解逃軍戶丁、須量地立限遞解。若長解縱容違限半年以上者、依律問罪。一年以上者、發附近充軍。犯人發邊遠充軍

○正統元年奏准、凡起解軍先過該管都司者、即於本司交割。先過本衛者、交本衛。官吏隨與批迴。有留難者、從御史究問。批迴詐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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