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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五十四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軍政一

  國初重軍役、嚴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凡軍民以籍為定。軍官頭目、無得巧立名色、徑行勾捉百姓充軍。民戶亦不得詐稱各官軍人貼戶、躲避差役。果有在逃軍人。在內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書省明文、方許勾取。又按職掌、凡各衛所開報逃故并老疾勾丁代役軍人、先須查對鄉貫。住址明白。具手本赴內府給批、差人前去、著落有司官吏。逃軍根捉正身。如正身未獲、先將戶丁起解補役、仍根捉正身補替。其故軍、勾取戶內壯丁補役。如別無壯丁、止有幼小兒男、取官吏保結回報。行移該衛、照勘相同、紀錄、候長成勾補。若送回老疾軍人、就留原籍住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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