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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律例十 【 刑律二】

  鬥毆

  鬥毆

  凡鬥毆、 【 相爭為鬥相打為毆】

  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者、笞四十。青赤腫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拔髮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從耳目中出、及內損吐血者、杖八十。以穢物污人頭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毀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內者、罪亦如之

  ○折二齒二指以上、及髡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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